造价员考试复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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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前复习考前复习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含义一)工程造价管理的含义 工程造价管理的两种:一是指建设工程投资费工程造价管理的两种:一是指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用管理; 二是指建设工程价格管理二是指建设工程价格管理。(掌握)。(掌握) 1 1、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的含义是,为了实、建设工程投资费用管理的含义是,为了实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现投资的预期目标,在拟定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条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件下,预测、计算、确定和监控工程造价及其变动的系统活动。的系统活动。 特别注意:特别注意: 这一含义既涵盖了微观的项目投这一含义既涵盖了微观的项目投资费用的

2、管理,也涵盖了宏观层次的投资费用的管资费用的管理,也涵盖了宏观层次的投资费用的管理。理。 2 2、建设工程价格管理、建设工程价格管理 。 工程造价第二种含工程造价第二种含义的管理,即建设工程价格管理,属于价格管理范义的管理,即建设工程价格管理,属于价格管理范畴。畴。 特别注意:特别注意: 价格管理分两个层次。价格管理分两个层次。 (1 1)在微观层次上,是生产企业在掌握市场)在微观层次上,是生产企业在掌握市场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价格信息的基础上,为实现管理目标而进行的成本控制、计价、订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控制、计价、订价和竞价的系统活动 (2 2)在宏观层次上,是政府根据

3、社会经济发展)在宏观层次上,是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格进行管理和调控,以及通过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体价格行为的系统活动。 (3 3)国家对政府投资公共、公益性项目工程造)国家对政府投资公共、公益性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不仅承担一般商品价格的调控职能,而价的管理,不仅承担一般商品价格的调控职能,而且在政府投资项目上也承担着微观主体的管理职能。且在政府投资项目上也承担着微观主体的管理职能。 (二(二) )全面造价管理的定义及内容全面造价管理的定义及内容

4、(了解)(了解) 建设工程全面造价管理建设工程全面造价管理包括包括全寿命期造价全寿命期造价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要素造价管理和全方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要素造价管理和全方位造价管理。位造价管理。 (1 1)全寿命期造价管理)全寿命期造价管理: :建设工程全寿命期造建设工程全寿命期造价是指建设工程初始建造成本和建成后的日常使用价是指建设工程初始建造成本和建成后的日常使用成本之和,它包括建设前期、建设期、使用期及拆成本之和,它包括建设前期、建设期、使用期及拆除期各个阶段的成本。除期各个阶段的成本。(2 2)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过程造价管理: :建设全过程是指建设工建设全过程是指建设工程前期决策、

5、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各程前期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要覆盖。个阶段都要覆盖。 (3 3)全要素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全要素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能单就工程造价本身谈造价管理,因为除工程本身能单就工程造价本身谈造价管理,因为除工程本身造价之外,造价之外,工期、质量、安全及环境工期、质量、安全及环境等因素均会对等因素均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为此,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不仅工程造价产生影响。为此,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不仅仅是控制建设工程本身的成本,还应同时考虑工期仅是控制建设工程本身的成本,还应同时考虑工期成本、质量成本、安全与环境成本的控制,从而实成本、质量成本

6、、安全与环境成本的控制,从而实现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环境的集成管理。现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环境的集成管理。 (4 4)全方位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全方位造价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不仅仅是业主或承包单位的任务,而应该是仅仅是业主或承包单位的任务,而应该是政府建设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主方、设计方、承包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业主方、设计方、承包方以及有关咨询机构方以及有关咨询机构的共同任务。尽管各方的地位、的共同任务。尽管各方的地位、利益、角度等有所不同,但必须建立完善的协同工利益、角度等有所不同,但必须建立完善的协同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7、作机制,才能实现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六)(六)造价员管理制度造价员管理制度(熟悉)(熟悉) 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造价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其业务水平,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继续教育继续教育 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造价员每三年参加

8、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少于3030小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要进行调整。各地区、行业继续教育的教材编写及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培训组织工作由各管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 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根本区别根本区别 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根本区别根本区别在于:造在于:造价工程师属于国家依法设定的价工程师属于国家依法设定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是,是国家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是职业市场准入,造实施的行政许可,是职业市场准入,造价工

9、程师依法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的签字权并依法价工程师依法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的签字权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价员是一种承担法律责任;造价员是一种岗位设置岗位设置,造价员,造价员证书属于职业水平证书,不具有证书属于职业水平证书,不具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性质,的性质,也不是职业资格的也不是职业资格的市场准入市场准入,造价员的职责是协,造价员的职责是协助造价工程师完成造价工作,造价员不具有独立助造价工程师完成造价工作,造价员不具有独立的造价文件签发权。的造价文件签发权。 资格证书的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1 1)证书的检验。)证书的检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证书原则上原则上每每3 3年

10、年检验一次。检验一次。 (2 2)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资格证书和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和专用章: 1 1)无工作业绩的;)无工作业绩的; 2 2)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4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的; 5 5)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6 6)涂

11、改)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和转借专用章的;转借专用章的; 7 7)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的。 (七)(七)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及其管理制度(熟悉)(熟悉) 1 1、工程造价咨询的概念、工程造价咨询的概念 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担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投资估算,项目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标底、

12、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咨询业的社会功能包括服务功能、引导功咨询业的社会功能包括服务功能、引导功能和联系功能。能和联系功能。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企业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用的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证、诚实信

13、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甲级、乙级。级。 (2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工程造

14、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工程造价50005000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资质许可程序资质许可程序: :申请申请甲级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主

15、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20日日内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20日日内作出决定。内作出决定。 申请申请乙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16、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从事特殊行业工程造价业务的企业决定。其中,从事特殊行业工程造价业务的企业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部门依法确

17、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门备案。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中的前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中的前8 8项核项核定为乙级,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30日前,向资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质许可机

18、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书。 资质证书管理资质证书管理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机关申请补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

19、期为3 3年。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30日前向资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 3年。年。 资质证书变更资质证书变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

20、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起3030日内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合原工程造价

21、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撤销资质撤销资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业资质许可的; 3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

22、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业资质许可的; 4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 三、三、 民法相关知识(熟悉)民法相关知识(熟悉) (一)代理概念、特征、种类:(一)代理概念、特征、种类: 1、代理概念:、代理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23、。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些行为如有些行为如:(:(1 1)立遗嘱)立遗嘱、婚姻登记婚姻登记, ,(2 2)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3 3、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种类 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

24、成年子女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或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 (三)(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无代理权是指无代理权是指不具有代理权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为得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所为得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称为无

25、权代理。 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等 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无代理权无代理权行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1、无权代理的

26、种类无权代理的种类: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不发生民事法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无权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如代理并非当然无效。如合同法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无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无

27、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无。因此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别情况: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别情况: (1)本人的追认)本人的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此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此项权利称为追认权,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设定的。项权利称为追认权,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设定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

28、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相对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概述概述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造成

29、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标见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标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人

30、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为无权代理)须行为人为无权代理 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权代理。如果代成立表见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为人无权代理。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3)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事实或者理由。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

31、件。为的有效要件。 (二)(二)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概念 、期间以及中止、中、期间以及中止、中断、延长等断、延长等(了解)(了解) 1 1、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的概念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起。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

32、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类: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类: 1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民法通则第135135条规定: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2年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 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间。 2、短期时效。、短期时效

33、。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3 3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期间。 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7条规定条规定“从权利被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

34、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 4、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1)时效期间不同。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合同法第129129条规定条规定涉外合同涉外合同期间为期间为4 4年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

35、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时效为2 2年;年; 如如;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基数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基数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建筑许可、建筑承发包、工程监理(二)建筑许可、建筑承发包、工程监理 、安、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法律规定(熟悉)(熟悉)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和从业资格许可从业资格许可两个方面。两个方面。 1、建筑许可建筑许

36、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一

37、)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建设行政

38、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三个月内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申请延期请延期;延期以;延期以两次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三个月。既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可证自行废止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自中止施工之日

39、起一个月内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中止施工满一年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报发证机关核验核验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40、超过六个月的,的,应当应当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发包发包与与承包承包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责任。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

41、包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3、发包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正当手段承揽工程。4、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筑工程造价应

42、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款项。 发包发包 1、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直接发包。发包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直接发包。 2、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

43、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3、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由建设

44、建设单位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督。 4、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5、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位。 6、

45、提倡提倡对建筑工程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实行总承包,禁止禁止将建筑将建筑工程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但是,不得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46、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不得指定承包单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承包承包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工程。 禁止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超越本企业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等级许可的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

47、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义承揽工程。禁止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本企业的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大型建筑工程或者或者结构复杂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共同承包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

48、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揽工程。 3、禁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转包给他人,给他人,禁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肢解解以后以以后以分包分包的名义分别的名义分别转包转包给他人。给他人。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

49、单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分包给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条件的单位。件的单位。禁止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

50、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再分包。 二、合同法与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二、合同法与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熟悉)(熟悉) 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合同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的的自然人、法人自然人、法人和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之之间间设立、变更、终止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民事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

51、务关系为内容。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三)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分类1、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的法律特征,按照不同的标准,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合同分为以下几类:可将合同分为以下几类: (1)转移财产的合同;)转移财产的合同; (2)完成工作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 (3)提供劳务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 (4)其他合同。)其他合同。 2、格式合同、格式合同(1)某些格式条款无效)某些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

52、款无效。(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0条)条)(2)免责条款必须提请对方注意,应对方的要求)免责条款必须提请对方注意,应对方的要求必须加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必须加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条款。(。(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1条)条)(4)疑义解释规则)疑义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53、,应当作出不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合同法的概念、原则(四)合同法的概念、原则(熟悉)(熟悉) 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合同法总则第总则第1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的规定。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

54、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法律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2)自愿自愿原则原则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是民事活动的最重公平是民事活动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要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

55、,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相互协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作,不得滥用权利。 (4)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原则。 具体要求看教材第具体要求看教材第56页页。 (五)合同的形式(五)合同的形式 、订立、内容、权力与义、订立、内容、权力与义务、格式条款、过失责任等务、格式条款、过失责任等(掌握)(掌握) 1、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书面形式: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

56、成书电报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促当事人履行合同。 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掌握)(掌握) (1)要约:)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点: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两点: 要约构成要件:要约构成要件: 1)要

57、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要约应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 3)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应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到达受要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或者撤销。撤回要约的约人时生效。要约

58、可以撤回或者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59、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一个要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到

60、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我国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6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第一,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

61、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第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第二,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第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第三,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62、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参见见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6条条)。 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63、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地位。具体表现在: 第一,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第一,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

64、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第二,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第二,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第三第三 ,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65、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约。 如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如甲于某日给乙去函要求购买某种机器,但甲于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立即甲于此日与丙达成了购买该机器的协议,就立即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给乙发去传真要求撤回要约,这种撤回是有效的。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

66、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发出要约。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作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我国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7条规定: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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