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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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登记资料规定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进展,爱护生态环境,依照农药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时期。1. 5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1.1.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

2、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1.1.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1.1.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1. 5.3.1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阻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

3、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1.5. 3.2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1. 5.3.3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依照产品登记使用范畴的分布情形,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1.5. 3.4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1.5.3.5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阻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操纵措施的资料。1. 6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1.7 国家对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农药的申请人提供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被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爱护。自登记之

4、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农业部不予登记;然而,其他申请人提供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鼓舞独立拥有齐全资料的所有者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已登记资料。1.8 直截了当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临时登记时期和正式登记时期所规定的相关资料。1.9 产品扩大使用范畴、改变使用方法或变更使用剂量,不改变产品的登记有效期。1.10在临时登记时期已提供试验和检验资料,申请新农药正式登记时,能够提供复印件;申请其他种类正式登记时,在作出书面讲明的情形下,能够不再提供。1.11 在不改变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剂型、使用范畴和方法的前提下,对产品进行优

5、化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不阻碍产品质量、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安全等资料,并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核。1.12 农药产品助剂分类及在农药制剂中应用的登记资料要求另行规定。1.13 申请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完全符合产品评判要求的,申请人应当依照评审意见补充相关资料。1.14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专门情形,需要减免资料的,申请人能够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农业部做出决定。第二章术语和范畴1.15 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1

6、.16 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差不多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2. 2.1新剂型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差不多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2.2.2剂型微小优化是指已登记的产品剂型作微小优化,更有利于环境爱护等而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配比)不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由可湿性粉剂(WP)变为可分散粒剂(WG); 由乳油(EC)变为水乳剂(EW)或油乳剂(0W)或微乳剂(ME)(但不包括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 由可溶粉剂(SP)变为可溶粒剂(SG); 由颗粒剂(GR)变为细粒剂(FG)或微粒剂(MG); 其他。1.1.1 2.3新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

7、和剂型与差不多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2种以上农药有效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相同有效成分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1.2.4 新含量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差不多登记过的相同,而含量(混配制剂配比不变)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1.2.5 新药肥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差不多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农药有效成分和肥料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混配产品登记但配比不同的制剂。1.2.6 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和剂型与差不多登记过的相同,而首次混配农药有效成分和渗透剂(或增效剂)成分的制剂或虽已有混配产品登记但渗透剂(或增效剂)种类、配比不同的制剂。2 .3专门农

8、药要紧是指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转基因生物、天敌生物等。专门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专门农药原药和制剂。3 .3.1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操纵人一辈子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蝶、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2. 3.2杀鼠剂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操纵鼠类等有害啮齿类动物的农药。3. 3.3生物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对防治对象没有直截了当毒性,而只有调剂生长、干扰交配或引诱等专门作用;必须是天然化合物,假如是人工合成的,其结构必须与天然化合物相同(承诺异构体比例的差异)。生物化学农药包括

9、以下四类:2. 3.3.1信息素是由动植物分泌的,能改变同种或不同种受体生物行为的化学物质,包括外激素、利己素、利它素。3. 3.3.2激素是由生物体某一部位合成并可传导至其他部位起操纵、调剂作用的生物化学物质。4. 3.3.3天然植物生长调剂剂和天然昆虫生长调剂剂天然植物生长调剂剂是由植物或微生物产生的,对同种或不同种植物的生长发育(包括萌发、生长、开花、受精、座果、成熟及脱落等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或调剂植物抗逆境(寒、热、旱、湿和风等)的化学物质等。天然昆虫生长调剂剂是由昆虫产生的对昆虫生长过程具有抑制、刺激等作用的化学物质。2.3.3.4酶是在基因反应中作为载体,在机体生物化学反应

10、中起催化作用的蛋白质分子。2.3.4微生物农药是以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活体为有效成分,具有防治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作用的农药。2.3.5植物源农药是指有效成分来源于植物体的农药。2. 3.6转基因生物是指具有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利用外源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不包括自然发生、人工选择和杂交育种,或由化学物理方法诱变,通过细胞工程技术得到的植物和自然发生、人工选择、人工受精、超数排卵、胚胎嵌合,胚胎分割、核移植、倍性操作得到的动物以及通过化学、物理诱变、转导、转化、接合等非重组DA方式进行遗传性状修饰的微生物。3. 3.7天敌生物是指商业化的

11、具有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生物活体(微生物农药除外)。2.4相同农药产品是指有效成分种类、含量、剂型等与差不多登记产品相同的产品。2.4.1 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是指申请登记的原药与已取得登记的原药质量无明显差异,即其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已登记的原药,且杂质(含量在0.1%以上以及0.1%以下但对哺乳动物、环境有明显危害)的组成和含量与已登记的原药差不多一致或少于已登记的原药。2.4.2 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制剂是指申请登记的制剂与已取得登记的产品质量无明显差异,即产品中有效成分种类、剂型、含量相同,其他要紧操纵项目和指标不低于已登记产品,产品助剂组成成分和含量与已登记的产品一致或相当

12、。2.5新登记使用范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畴和方法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2.5.1新登记使用范畴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畴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2.5.2新登记使用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制剂和使用范畴与已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方法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2 .6扩大使用范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3 .6.1扩大使用范畴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增加使用范畴。2.6.2改变使用方法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增加或改变使用方法。2. 6.3变更使用剂量是指已登记产品申请改变使用剂量。2.7 农药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被有意地添加到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备农药活性,但能

13、够提高或改善、或者有助于提高或改善该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混合物。2.8 相关杂质是指与农药有效成分相比,农药产品在生产或储存过程中所含有的对人类和环境具有明显的毒害,或对适用作物产生药害,或引起农产品污染,或阻碍农药产品质量稳固性,或引起其他不良阻碍的杂质。第三章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3.1一样要求3.1.1 对新农药,申请人应当同时申请其原药和制剂登记。新农药登记后,申请人能够分不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3.1.2 已在我国境内登记且在登记资料爱护期内的农药,按新农药登记规定提供资料。3.2新农药原药登记3. 2.1原药临时登记3. 2.1.1临时登记申请表4. 2.1.2产

14、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所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下同)、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阻碍、境外登记情形等资料的简述。5. 2.1.3产品化学资料6. 2.1.3.1有效成分的识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执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下同、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注明运算所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公布时刻,下同)。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的,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有效成分存在异构体且活性有明显差异的,应当注明比例。7. 2.1.3.2

15、有效成分的物化性质应当提供标准样品(纯度一样应高于98黝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酸/碱度或pH值范畴、熔点、沸点、溶解度、密度或堆密度、分配系数(正辛醇/水,下同)、蒸气压、稳固性(对光、热、酸、碱)、水解、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对有旋光性的,下同)等。8. 2.1.3.3原药的物化性质应当提供原药下列参数及测定方法: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熔点、沸点、爆炸性、闪点、燃点、氧化性、腐蚀性、比旋光度等。9. 2.1.3.4操纵项目及其指标A有效成分含量明确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不设分级,至少取5批次有代表性的样品,测定其有效成分

16、含量,取3倍标准偏差作为含量的下限。B相关杂质含量明确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C其他添加成分名称、含量依照实际情形对所添加的稳固剂、安全剂等,明确具体的名称、含量。D酸度、碱度或pH范畴酸度或碱度以硫酸或氢氧化钠质量分数表示,不考虑事实上际存在形式。pH值范畴应当规定上下限。E固体不溶物规定最大承诺值,以质量分数表示。F水分或加热减量规定最大承诺值,以质量分数表示。3.2.1.3.5与产品质量操纵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检测方法通常包括方法提要、原理(如化学反应方程式等)、仪器、试剂、操作条件、溶液配制、测定步骤、结果运算、承诺差和相关谱图等。检测方法的确认包括方法

17、的线性关系、周密度、准确度、谱图原件等,对低含量的操纵项目及其指标还应当给出最低检出浓度。采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CIPAC方法的,需提供相关的色谱图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品、样品和内标等色谱图),能够不提供线性关系、周密度、准确度数据和最低检出浓度试验资料。3.2.1.3.6操纵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讲明对操纵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讲明。3.2.1.3.7原药5批次全组分分析报告全组分包括有效成分、0.1%以上含量的任何杂质和0.1%以下的相关杂质。A定性分析对有效成分和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IR)、紫外光谱(UV)、质谱(MS)和核磁共振谱(NMR)的试验方法、解析过程

18、和结构式。对非相关杂质提供:红外光谱、质谱和核磁共振中至少一种定性试验方法、解析过程、结构式和杂质名称。B定量分析提供各组分的质量分数、测定方法及方法确认过程。3.2.1.3.8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提供国家级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2.1.3.4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判,加盖检测单位公章。3.2.1.3.9生产工艺A原材料的化学名称、代码、纯度;B反应方程式(包括主产物、副产物);C生产流程图。3.2.1.3.10包装(包括材料、形状、尺寸、重量等,下同)、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

19、安全警示、验收期等3.2.1.4毒理学资料3.2.1.4.1急性毒性试验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当提供此项毒理资料(下同): 为气体或者液化气体: 可能用于加工熏蒸剂的; 可能用于加工产烟、产雾或者气体开释制剂的; 可能在施药时需要雾化设备的;蒸汽压10一出a,同时可能用于加工在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使用的制剂的;可能会被包含在粉状制剂中,且其含有直径50uni的微粒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用于加工的制剂在使用中产生的直径50um的粒子或者小滴占相当大的比例(按重量计1%);D眼睛刺激性试验;E皮肤刺激性试验;F皮肤致敏性试验

20、。3.2.1.4.2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要求90天大鼠喂养试验。依照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3.2.1.4.3致突变性试验A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B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C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D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显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3.2.1.4.4必要时,应当提供6个月至2年的慢性和致癌性试验。3.2.1.4.5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21、对有机磷类农药、或化学结构与迟发性神经毒性阳性物质结构相似的农药,下同)。3.2.1.5环境阻碍资料提供以下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具体参见附件4,下同)。3.2.1.5.1环境行为试验A挥发性试验(应当阐明3种不同途径的挥发特性;对蒸汽压低于lX10-5pa的农药不要求;下同);B土壤吸附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土壤中的吸附/解吸特性,下同);C淋溶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土壤中的淋溶性,下同);D土壤降解试验(应当阐明在好氧及厌氧条件下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要紧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E水解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3种pH值缓冲溶液中的水解性,以及

22、在水中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要紧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F水中光解试验(应当阐明供试农药在纯水中的光解性,以及在水中光解时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要紧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G土壤表面光解试验;H水-沉积物降解试验(应当阐明在水一沉积物系统中母体的降解途径、母体及要紧代谢物的降解性,下同)。3.2.1.5.2环境毒性试验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试验剂量上限为1000mg/kg,下同);B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C鱼类急性毒性试验(试验应当使用1种温水鱼种,如试验结果为高毒,则须再使用一种冷水鱼种进行试验,并提供风险评判分析资料;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D水蚤急性毒

23、性试验(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100mg/L,下同);E藻类急性毒性试验(除难溶解的化合物外,试验剂量上限为lOOmg/L,下同);F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G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H家蚕急性毒性试验;I非靶标植物阻碍试验(仅对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剂剂,下同)。3.2.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讲明书应当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治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样张,内容经批准后才能使用。3.2.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其具体格式要求参见附件6(下同)。3.2.1.8其他资料3.2.1.8.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阻碍试验和登记情形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3.2.1.8.2其

24、他3.2.2原药正式登记3.2.2.1正式登记申请表3.2.2.2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阻碍、境外登记情形等资料的简述。3.2.2.3产品化学资料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3.2.2.4毒理学资料3.2.2.4.1急性毒性试验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D眼睛刺激性试验;E皮肤刺激性试验;F皮肤致敏性试验。3.2.2.4.2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要求进行90天大鼠喂养试验。依照产品特点还应当进行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3.2.2.4.3致突变性试验A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B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C体外哺乳动物细

25、胞染色体畸变试验;D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显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3.2.2.4.4生殖毒性试验3.2.2.4.5致畸性试验3.2.2.4.6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3.2.2.4.7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3.2.2.4.8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可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动物体内的吸取、分布、排泄、累积、转化和代谢物及其毒性资料。3.2.2,4.9人群接触情形调查资料3.2.2.4.10相关杂质毒性资料3.2.

26、2.4.11每日承诺摄入量(ADI)或临时每日承诺摄入量(TADI)资料3.2.2.4.12中毒症状、急救及治疗措施资料3.2.2.5环境阻碍资料提供以下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试验。3.2.2.5.1环境行为试验A挥发性试验;B土壤吸附试验;C淋溶试验;D土壤降解试验;E水解试验;F水中光解试验;G土壤表面光解试验;H水-沉积物降解试验;I生物富集试验(仅当农药logpow23时需要提供,下同)。3.2.2.5.2环境毒性试验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B鸟类短期饲喂毒性试验;C鱼类急性毒性试验;D水蚤急性毒性试验;E藻类急性毒性试验;F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G蜜蜂急

27、性接触毒性试验;H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I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J家蚕急性毒性试验;K蚯蚓急性毒性试验;L甲壳类生物毒性试验(对昆虫生长调剂剂,下同);M土壤微生物阻碍试验(试验应当使用2种有代表性的新奇土壤,下同);N非靶标植物阻碍试验。3.2.2.5.3其他环境阻碍资料对环境某方面有专门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补充资料。要紧包括:对地下水的阻碍、对土壤的阻碍、对陆生生物、水生生物的繁育毒性或慢性毒性等。3.2.2.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讲明书3.2.2.6.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治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3.2.2.6.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

28、用章的标签样张、讲明书(复印件,下同)3.2.2.6.3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3.2.2.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3.2.2.8其他资料3.2.2.8.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阻碍试验和登记情形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3.2.2.8.2其他3.3新农药制剂登记3.3.1田间试验3.3.1.1田间试验申请表3.3.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3.3.1.2.1有效成分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要紧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

29、、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3.3.1.2.2原药有效成分含量、要紧杂质名称和含量,要紧物化参数(如:外观、熔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等),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3.3.1.2.3制剂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要紧物化参数、质量操纵项目及其指标、类不(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3.3.1.3毒理学资料摘要3.3.1.3.1原药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皮肤和眼睛刺激性及皮肤致敏性试验。3.3.1.3.2制剂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中毒症状急救措施等。3.3.1.4药效资料3.3.1.4.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

30、用机理或作用机理推测分析3.3.1.4.2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3.3.1.4.3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3.3.1.4.4混配目的讲明和室内配方选择报告(对混配制剂)3.3.1.4.5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3.3.1.5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毒理学、残留、环境阻碍和登记情形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3.3.2临时登记3.3.2.1临时登记申请表3.3.2.2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阻碍、境外登记情形等资料的简述。3.3.2.3产品化学资料3.3.2.3.1有效成分的识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国际通用名、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

31、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结构式、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有效成分有多种存在形式(例如,盐或酯),应当明确该有效成分在产品中的最终存在形式,并注明确切的名称、结构式、实验式和相对分子质量。异构体活性存在明显差不的,应当明确注明有效体比例。3.3.2.3.2原药(或母药)差不多信息有效成分(实际存在的形式)含量、相关杂质含量等。3.3.2.3.3产品组成制剂产品中所有组分的具体名称、含量及其在产品中的作用。关于限制性组分,如渗透剂、增效剂、安全剂等,还应当提供其化学名称、结构式、差不多物化性质、来源、安全性、境内外使用情形等资料。3. 3.2.3.4加工方法描述要

32、紧设备和加工过程。4. 3.2.3.5鉴不试验产品中有效成分等的鉴不试验方法。5. 3.2.3.6理化性质提供下列参数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外观(颜色、物态、气味等)、密度或堆密度、粘度、可燃性、腐蚀性、爆炸性、闪点以及与其他农药的相混性等。6. 3.2.3.7产品质量操纵项目A有效成分含量(包括异构体比例)a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相应标准规定有效成分含量。b尚未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按表1规定有效成分含量。标明含量是生产者在标签上标明的有效成分含量;承诺波动范畴是客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品有效期内按照登记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时,应当符合的含量范畴。表1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范畴要求

33、标明含量X(%或g/100mL,202)承诺波动范畴X2.515%X(对乳油、悬浮剂、可溶液剂等平均制剂)25%X(对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非平均制剂)2.5X1010%X10X256%X25X502.5%或2.5g/100mL固体制剂的有效成分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液体制剂产品应当在产品化学资料中同时明确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以g/L和质量分数()表示的技术要求,申请人取其中的一种表示方式在标签上标注。专门产品能够参照表1,制定有效成分含量范畴要求。B相关杂质含量规定相关杂质的最高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C其他限制性组分(渗透剂、增效剂、安全剂等)含量依照实际情形进行规定。D其他与剂型相关的操纵项

34、目见附件1。附件1中未列出的剂型,可参照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规格要求。创新剂型的操纵项目可依照有效成分的特点、施用方法、安全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来制定。E贮存稳固性包括低温稳固性(适用于液体制剂)、热贮稳固性(适用于固体、液体制剂)、冻融稳固性(适用于微胶囊制剂)。3.3.2.3.8与质量操纵项目及其指标相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方法确认要求参见3.2.1.3.5。3.3.2.3.9质量操纵项目及其指标确定的讲明对质量操纵项目及其指标的制定依据和合理性做出必要的讲明。3.3.2.3.10产品质量检测与测定方法验证报告提供国家级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和方法验证

35、报告。质量检测报告项目应当包括3.3.2.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方法验证报告应当附相关的典型色谱图原件,并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评判,加盖检测单位公章。3.3.2.3.11包装、运输和贮存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有效期等。3.3.2.4毒理学资料3.3.2.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3.2.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3.3.2.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提供此项毒理资料(下同):A气体或者液化气体;B发烟制剂或者熏蒸制剂;C用雾化设备施药的制剂;D蒸汽开释制剂;E气雾剂;F含有直径50um的粒子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G用飞机施药可能产生吸入接触的制剂;H含有的活性成分

36、的蒸汽压lXl(TPa同时可能用于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的制剂;I依照使用方式,能产生直径50um的粒子或小滴的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3.3.2.4.4眼睛刺激性试验;3.3.2.4.5皮肤刺激性试验;3.3.2.4.6皮肤致敏性试验。3.3.2.5药效资料3.3.2.5.1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田间试验时期已提供的,能够提供复印件)3.3.2.5.2对当茬试验作物的室内安全性试验报告(田间试验时期已提供的,能够提供复印件);3.3.2.5.3药效报告杀虫剂、杀菌剂提供在我国境内4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除草剂、植物生长调剂剂提供在我国境内5个以上省级

37、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长残效性除草剂,还应当提供对要紧后茬作物的安全性试验报告。局部地区种植的作物(如亚麻、甜菜、油葵、人参、橡胶树、荔枝树、龙眼树、香蕉、芒果树等)或仅限于局部地区发生的病、虫、草害,能够提供3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年以上的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对在环境条件相对稳固的场所使用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能够提供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2个试验周期以上的药效试验报告。3. 3.2.5.4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4. 3.2.5.5其他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推测分析;B抗性研究,包括对靶标生物敏锐性测定、抗药性监测

38、方法和抗药性风险评估等;c对田间要紧捕食性和寄生性天敌的阻碍;D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5. 3.2.6残留资料6. 3.2.6.1残留试验数量要求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要求见附件2。7. 3.2.6.2残留资料具体要求A残留试验报告;B残留分析方法包括测定作物(应当明确其具体部位)、土壤、水中农药母体及其要紧代谢物和有毒代谢物的分析方法。方法应当详细、在我国境内可行,内容包括方法来源、原理、仪器、试剂、操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运算、方法回收率、灵敏度、变异系数等。C在其他国家

39、和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视需要)包括作物、土壤、水中的残留量及初级农产品(鱼、肉、蛋、奶等)中的二次残留。D在农产品中的稳固性视需要提供在登记作物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贮存稳固性试验数据。E在作物中的代谢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植物体内的吸取、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和降解物及其毒性资料。F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举荐的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日承诺摄入量(ADD,并注明出处。G申请人建议在我国境内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或指导性限量(GL)及施药次数、施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H下列农药一样不要求进行残留试验:a用于非食用作物(饲料作物除外)的农药;b低毒或微毒种子处

40、理剂:包括拌种剂、种衣剂、浸种用的制剂等;c用于非耕地的农药(畜牧业草场除外);d其他。I用于多种作物的农药,能够按作物的分类,选其中1种以上做残留试验。作物分类见附件3。3.3.2.7环境阻碍资料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试验(有关农药特性或用途的环境阻碍资料具体减免项目参见附件5,下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阻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能够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开释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3.3.2.7.1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

41、验3.3.2.7.2鱼类急性毒性试验3.3.2.7.3水蚤急性毒性试验3.3.2.7.4藻类急性毒性试验3.3.2.7.5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3.2.7.6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3.3.2.7.7家蚕急性毒性试验3.3.2.7.8非靶标植物阻碍试验3.3.2.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讲明书应当按照条例、农业部农药产品标签相关规定的要求和试验结果设计样张,内容经批准后才能使用。农药产品的毒性级不按产品的急性毒性分级,但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不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不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不。农药产品毒性分级及标识见表2:表2农药产品毒性分级

42、及标识毒性分级级不符号语经口半数致死量(mg/kg)经皮半数致死量(mg/kg)吸入半数致死浓度(mg/m3)标识标签上的描述la级剧毒W5W20W20剧毒1b级高毒5-502020020200包高毒I1级中等毒50500200-20002002000中等毒III级低毒50050002000500020005000IV级微毒500050005000微毒3.3.2.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3.3.2.10其他资料3.3.2.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阻碍试验和登记情形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3.3.2.10.2其他3.3.3正式登记3.3.3.1正式登记申请表3.3.

43、3.2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阻碍、境外登记情形等资料的简述。3.3.3.3产品化学资料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3.3.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固性报告。3.3.3.4毒理学资料3.3.3.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3.3.4.2急性经皮毒性试验3.3.3.4.3急性吸入毒性试验3.3.3.4.4眼睛刺激性试验3.3.3.4.5皮肤刺激性试验3.3.3.4.6皮肤致敏性试验3.3.3.5药效资料3. 3.3.5.1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4. 3.3.5.2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形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面积、要紧

44、应用地区、使用技术、使用成效、抗性进展、作物安全性及对非靶标生物的阻碍等方面的综合评判。5. 3.3.6残留资料提供在我国境内进行的2年以上的残留试验报告。对应用于不同作物的农药产品,在不同自然条件或耕作制度的省级行政地区的残留试验数量要求见附件2。残留资料的具体要求同临时登记,见3.3.2.6。3.3.3.7环境阻碍资料提供下列环境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水蚤、藻类、天敌赤眼蜂或蚯蚓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对非靶标植物阻碍试验结果为低风险,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能够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开释的

45、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资料。对环境有专门风险的农药,还应当提供对环境阻碍的补充资料。3.3.3.7.1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3.3.7.2鱼类急性毒性试验3.3.3.7.3水蚤急性毒性试验3.3.3.7.4藻类急性毒性试验3.3.3.7.5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3.3.7.6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3.3.3.7.7天敌赤眼蜂急性毒性试验3.3.3.7.8家蚕急性毒性试验3.3.3.7.9蚯蚓急性毒性试验3.3.3.7.10对非靶标植物阻碍试验3.3.3.8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讲明书3.3.3.8.1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治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3.3.

46、3.8.2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讲明书3.3.3.8.3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3.3.3.9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3.3.3.10其他资料3. 3.3.10.1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阻碍试验和登记情形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3.3.3.10.2其他4.1卫生用农药4. 1.1田间试验4. 1.1.1田间试验申请表4. 1.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4. 1.1.2.1有效成分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要紧物

47、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4. 1.1.2.2原药有效成分含量、要紧杂质名称和含量,要紧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4. 1.1.2.3制剂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组成成分的具体名称及含量、要紧物化参数、质量操纵项目及其指标、类不(按用途)、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4. 1.1.3毒理学摘要资料4. 1.1.3.1原药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皮肤和眼睛刺激性及皮肤致敏性。4. 1.1.3.2制剂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及中毒急救治疗措施等。4. 1.1.4药

48、效资料4. 1.1.4.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推测分析等4. 1.1.4.2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4. 1.1.4.3混配目的讲明和室内配方选择报告(对混配制剂)4. 1.1.4.4试验场所、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4. 1.1.5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药效、毒理学、环境阻碍和登记情形等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4. 1.2临时登记4. 1.2.1原药临时登记4. 1.2.1.1临时登记申请表4. 1.2.1.2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阻碍、境外登记情形等资料的简述。4. 1.2.1.3产品化学资料同一样新农药,见3.2.1.3。5. 1.2.1.4毒

49、理学资料A急性毒性试验a急性经口毒性试验;b急性经皮毒性试验;c急性吸入毒性试验;d眼睛刺激性试验;e皮肤刺激性试验;f皮肤致敏性试验。B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要求90天大鼠喂养试验。用于加工成蚊香类、气雾剂和防蛀剂等具有反复吸入可能制剂的原药,还应当提供28天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用于加工成驱避剂等可能长期接触皮肤制剂的原药,还应当提供28天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C致突变性试验a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b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c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d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以上a-c项试验任何一项显现阳性结果,第d项为阴性,则应当增加另一项体内试验(首选体内哺乳动物

50、细胞UDS试验)。当a-c项试验均为阴性结果,而第d项为阳性时,则应当增加体内哺乳动物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显性致死试验。D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4.1.2.1.5环境阻碍资料A所加工的制剂专用于内环境的,提供以下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试验。a挥发性试验;b水解试验;c水中光解试验;d家蚕毒性试验。B所加工制剂用于外环境的,提供以下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试验。a挥发性试验;b土壤吸附试验;c土壤降解试验;d水解试验;e水中光解试验;f水-沉积物降解试验;g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h鱼类急性毒性试验;i水蚤急性毒性试验;j藻类急性毒性试验

51、;k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1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m家蚕急性毒性试验。4.1.2.1.6产品标签同一样新农药,见3.2.2.6。4.1.2.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4.1.2.1.8其他资料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环境阻碍试验和登记情形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B其他。4.1.2.2制剂临时登记4.1.2.2.1临时登记申请表4.1.2.2.2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环境阻碍、境外登记情形等资料的简述。4.1.2.2.3产品化学资料同一样新农药制剂,详见3.3.2.3。但有以下要紧区不:A对有效成分含量低于现的农药品种,在对产品有效成分的鉴不试验(包括异构体的鉴

52、不)做出讲明的情形下,能够不提供相应的异构体拆分方法。B对盘香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范畴,应当不高于标明值的40%,不低于标明值的20%oC对气雾剂产品,应当规定抛射剂(不能将氯氟化碳类物质作为抛射剂)的名称及含量。4.1.2.2.4毒理学资料依照剂型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具体要求如下:A蚊香、电热蚊香片:急性吸入毒性试验;B气雾剂: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皮肤刺激性试验;C电热蚊香液: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D驱避剂: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多次皮肤刺激性和致敏性试验。E其他剂型: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眼睛刺激性、皮

53、肤刺激性和致敏性试验。产品因剂型和有效成分的专门情形能够增加或减免试验项目。4.1.2.2.5药效资料A室内活性测定试验报告;B混配目的讲明和室内配方选择报告(对混配制剂,田间试验时期已提供的,能够提供复印件);C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室内药效测定试验报告:包括测定击倒中时(K%)或致死中时(LTG、致死中量(L%)或致死中浓度(LQ)、死亡率等;D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模拟现场试验报告(室内用制齐ME在我国境内2个以上省级行政地区、1年以上的现场试验报告(防白蚁用制剂和外环境用制剂)。F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G其他a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

54、或作用机理推测分析;b抗性研究,包括对靶标生物敏锐性测定、抗药性监测方法和抗药性风险评估等;c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等。4.1.2.2.6环境阻碍资料A室内用空间开释的制剂,提供家蚕毒性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能够适当减免此项试验。B室外用制剂,提供以下试验资料。依照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藻类或水蚤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能够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开释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c水蚤急性毒性试

55、验;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e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f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g家蚕急性毒性试验。C菊酯类卫生用农药产品能够不提供家蚕毒性试验报告,但需要在标签上注明对家蚕高毒及安全使用讲明。4.1.2.2.7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讲明书同一样新农药,见3.3.2.8。4.1.2.2.8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4.1.2.2.9其他资料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环境阻碍试验和登记情形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B其他。4.1.3正式登记4.1.3.1原药正式登记4. 1.3.1.1正式登记申请表5. 1.3.1.2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环境阻碍、境外登记情形等资料的简述。6. 1

56、.3.1.3产品化学资料同临时登记规定,见3.2.1.3。7. 1.3.1.4毒理学资料同一样新农药登记的要求(见3.2.2.4)。但列入世界卫生组织(WHO)举荐的用于防治卫生害虫和媒介生物名单内的农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在临时登记资料的基础上,补充6个月的大鼠喂养试验报告。8. 1.3.1.5环境阻碍资料A所加工的制剂专用于内环境的,提供以下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试验。a挥发性试验;b水解试验;c水中光解试验;d家蚕毒性试验。B所加工制剂用于外环境的,提供以下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或用途的不同,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试验。a挥发性试验;b土壤吸附试验;c土壤降解试验

57、;d水解试验;e水中光解试验;f水-沉积物降解试验;g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h鱼类急性毒性试验;i水蚤急性毒性试验;J藻类急性毒性试验;k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1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m天敌两栖类急性毒性试验;n家蚕急性毒性试验。4.1.3.1.6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讲明书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治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计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讲明书;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4.1.3.1.7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4.1.3.1.8其他资料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环境阻碍试验和登记情形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B其他

58、。4.1.3.2制剂正式登记4.1.3.2.1正式登记申请表4.1.3.2.2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环境阻碍、境外登记情形等资料的简述。4.1.3.2.3产品化学资料除临时登记时所规定的产品化学资料(见4.1.2.2.3)外,还应当提供3批次以上常温贮存稳固性报告。4.1.3.44毒理学资料同临时登记的要求(见4.1.2.2.4)。4.1.3.2.5药效资料A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报告(对外环境用制剂);B临时登记期间产品的使用情形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产品使用成效,抗性进展,安全性,对非靶标生物的阻碍等方面的综合评判。4.1.3.2.6环境阻碍资料A室内用空

59、间开释的制剂,提供家蚕毒性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能够适当减免此项试验。B室外用制剂,提供以下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特性、剂型、使用范畴和使用方式等特点,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试验。加工制剂所使用的原药对藻类或水蚤的毒性试验结果为低毒并提供原药环境试验摘要资料的,能够不再提供对该种生物的试验报告。产品为缓慢开释的农药剂型的,提供土壤降解和土壤吸附试验报告。a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b鱼类急性毒性试验;c水蚤急性毒性试验;d藻类急性毒性试验;e蜜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f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g家蚕急性毒性试验。C菊酯类卫生用农药产品能够不提供家蚕毒性试验资料,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60、对家蚕高毒及安全使用讲明。4.1.3.2.7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讲明书A按照条例、农业部有关农药产品标签治理的规定和试验结果设”的正式登记标签样张;B批准农药临时登记时加盖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的标签样张、讲明书;C临时登记期间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4.1.3.2.8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4.1.3.2.9其他资料A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毒理学、药效、环境阻碍试验和登记情形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B其他。4.2杀鼠剂4.2.1田间试验4.2,1.1田间试验申请表4.2.1.2产品化学摘要资料4.2.1.2.1有效成分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国际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化学文摘(CAS)登录号、国际农药分析

61、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号、开发号、实验式、相对分子质量、结构式、要紧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蒸气压、溶解度、分配系数等)。4.2.1.2.2原药有效成分含量、要紧杂质名称和含量,要紧物化参数(如:外观、溶点、沸点、密度或堆密度、比旋光度),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4.2.1.2.3制剂剂型、有效成分含量、其他成分及含量、要紧物化参数、质量操纵项目及其指标、类不(按作用方式)、有效成分分析方法等。4.2.1.3毒理学摘要资料4.2.1.3.1原药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皮肤和眼睛刺激性及皮肤致敏性;4. 2.1.3.2制剂急性经口毒性、急性经皮毒性、急性吸入毒性及中毒急救治疗措施等。4.2. 1.4药效资料4.2.1.4.1作用方式、作用谱、作用机理或作用机理推测分析;4.2.1.4.2试验场所、防治对象、施药方法及注意事项等。4.2.1.5其他资料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药效、环境阻碍试验和登记情形资料或综合查询报告等。4.2.2临时登记4.2.2.1原药临时登记4.2.2.1.1临时登记申请表4.2.2.1.2产品摘要资料包括产地、产品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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