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馨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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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二一一年十月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 2第二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 2第三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 3第四章 核算管理 . 3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 4第六章 附则 . 5第 1 页 共 5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深

2、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投资理财的行为,具体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等产品。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效益优先”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第四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运用银行信贷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第

3、五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公司,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第二章 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一)公司委托理财单笔或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公司委托理财单笔或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且绝对金额单笔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设立网络投票形式予以审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

4、、公司章程为准。第 2 页 共 5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委托理财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按照第九条要求进行报告。(三)负责跟踪到期委托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第三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决策:(一) 公司财务部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若投资总额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需要起草委托理财议案报公

5、司董事会审批。(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第九条 公司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一)公司财务部每月结束后 20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编制公司委托理财季度报告,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二)出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资风险及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时,公司财务部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6、报告有关情况。第四章 核算管理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 3 页 共 5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第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

7、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第十三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损失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经讨论后决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委托理财,并出具意见。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每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

8、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部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同时,独立董事应在定期报告中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委托理财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9、报告期内委托理财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报告期末委托理财明细,说明投资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二)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损益情况。第 4 页 共 5 页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给公司带来

10、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 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一年十月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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