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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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范本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范本(示范文本)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按照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买受人属于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并已取得了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准购证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2、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上地使用权。【上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现定名】【暂定名】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经

3、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现房】【预售房,预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为,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该经济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该经济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下房间号房,面积平方米车库间号房,面积平方米间号房,而积平方米。该经济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经济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而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

4、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枳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经济房价款。1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房单价为(币)每平米元,总金额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2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房下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3 .按建筑而积计算,车库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4 .按套(单元)计算,该经济房总价款为总金额为(币)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5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而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5、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而积与产权登记而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而积为准。经济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而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2);(3);(4)o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而积时,而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

6、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而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而枳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而积xlOO%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请注意:房屋而积的变化有可能单纯由公摊而积的增减而产生。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 .一次性付款2 .分期付款3 .其他方式出卖人预售经济房或现售配套设施未全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经济房,收取买受人的购房款最多不超过其总额的90%,其余的10%,待配套设施全部竣工、经有买受人代表参加的验

7、收并确认合格后,方予收取。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

8、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房交付买受人使用:L该经济房经验收合格。3 .该经济房经综合验收合格。4 .该经济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5 .该经济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6 .o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3 .o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

9、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经济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按逾期时间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

10、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经济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而通知买受人:(1)该经济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3);(4):(5);(6);(7)。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

11、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经济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经济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经济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经济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

12、使用的经济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03.0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经济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2 .;3 .:4 .;5 .o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 .:2 .;3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经济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经济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

13、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o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经济房为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经济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经济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经济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出卖人不

14、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 .该经济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2 .该经济房所在楼宇的外墙而使用权;3 .该经济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4 .该经济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5 .;6 .o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权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经济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经济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经济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买受人对所购买的经济房拥有产权。买受人在取得该经济房房

15、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经济房条件的家庭。第二十条如买受人不符合购买经济房条件,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该经济房购买权的,或上市交易时未交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的,按买受人违约处理,由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出售价格(不含税费)收回其所购经济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负。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 .依法项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

16、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出卖人份,买受人份,、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出卖人向、登记备案。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签章)年月日年月日签于签于鉴证机关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章)鉴证机关登记第号年月日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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