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2.建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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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主体建设工程招投标主体知识目标:1.了解了解 工程承发包的概念、建筑市场的概念;2.熟悉熟悉 不同承发包方式的特点;3.熟悉熟悉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与作用;4.掌握掌握 建筑市场主、客体的概念,5.掌握掌握 招投标的概念、分类及活动原则能力目标 1.能够理解工程承发包、建筑市场与招投标的关系 2.能够能够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工程背景资料)素质目标1.培养学生严格的纪律观念,严谨并一丝不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2.培养学生工作中与人沟通协作、交流、协商的能力1.4 1.4 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人: 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通常是该建设工程

2、的投资人即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起主导作用 。1.4.1 1.4.1 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招标资格招标资格: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能够自己组织招标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素质。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是有组织评标的能力。凡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批备案后组织招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报建备案制度审查招标人是否符合条件。招标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只能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1.4.2 1.4.2 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权利建设工程招标人的权利 1

3、)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权利; 2)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的权利; 3)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权利; 4)享有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2. 建设工程招标人的义务建设工程招标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义务; 2)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3)不侵犯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4)委托代理招标时向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资料、支付委托费用等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6)与中标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义务; 7)承担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1.5 1.5 建设工程投标人 建设工程投标人是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的另一主体,是指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投标人的任

4、何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 构(单位), 或者为招标项目进行准备工作及相关工作的 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都无资格参加该项目 的投标。投标人通常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必须有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力; 2)必须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 绩证明;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工程投标人主要是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工程材料设备供应(采购)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咨询、监理单位等。1.5.1.5.1 1 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1. 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权利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权利1)有权平等地获得和利用招标信息。)有权平等地获得和

5、利用招标信息。 2)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组成联合体)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 3)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4)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5)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放弃参与竞争。 6)有权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检举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 建设工程投标人的义务建设工程投标人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3)保证所

6、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4)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5)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6)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1.6 1.6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是指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组织。它必须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如工程招标公司、工程招标(代理)中心、工程咨询公司等。1.6.1 1.6.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概述1.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将建

7、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给相应中介服务机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的招标人的名义,同他人独立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的招标人的一种制度。2.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特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特征1)工程招标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招标事务。2)工程招标代理人,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职能。这样才能使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得以顺利进行。3)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应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实施。4)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指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

8、素质,包括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几个方面的要求。招标代理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招标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招标代理业务。我国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和资质有专门规定。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与行政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

9、业力量。(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2 1.6.2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1)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组织和参与招标活动。(2)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资质。)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资质。 (3)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用。(4)招标人授予的其他权利。)招标人授予的其他权利。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2)维护委托的招标人的合

10、法权益。)维护委托的招标人的合法权益。(3)组织编制、落实招标文件。)组织编制、落实招标文件。(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和成果文件。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和成果文件。(5)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招标行业)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招标行业协会的指导。协会的指导。(6)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履行依法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应有不应有的行的行为:为:(1)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

11、属隶属关系、合作关系、合作经营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经营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5)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6)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泄露应当保

12、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资料。 (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9)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造假方式隐瞒真相。执行或者以弄虚造假方式隐瞒真相。(10)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法转让工程招标代

13、理资格证书。(12)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1.7 1.7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1.7.1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监管体制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监管体制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有关行业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1.7.2 1.7.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的主要职责参考教材17页相关内容。1.7.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的设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关的设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隶

14、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省、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性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性质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职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职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关的职权内容:(1)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登记。(2)审查发放招标组织资质证书、招标代理人及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3)接受招标人申报的招标申请书,并对招标工程应当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人的招标资质或招标代理人的招标代理资质、采用的招标方式进行审查认定。(4)接受招标人申报的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标人变更后的招标

15、文件进行审批。(5)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进行复查。(6)对标底进行审定。(7)对评标定标办法进行审查认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8)核发或者与招标人联合发出中标通知书。(9)审查合同草案,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0)调解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11)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委托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1.7.4 1.7.4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改委审批或审批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

16、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稽查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稽查和专项性稽查的方式。经常性稽查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稽查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稽查。稽查人员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2)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3)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4)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稽查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2)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3)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4)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正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5)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 (6)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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