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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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集体 土地使用权登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

2、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 记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 出建设用地申请:(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相关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订供地方案, 并按照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 方申请:(一)以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

3、十四条 以出让、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 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租赁合同;(四)地籍图;(五)土地勘测报告。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除提交前款 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已付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出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经批准续期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建设用地使 用权初始登记。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设立非农业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四)地籍图;(五)土地勘测报告。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 地使用人;(二)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 赁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地籍图、土地勘测报告的记载一致;(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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