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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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蔺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古蔺县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古蔺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参照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古蔺县域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等规划设计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条:在古蔺县行政区域内一切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县域内各乡镇可参

2、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三条:本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3790)进行分类。第四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执行。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用地性质调整须经县规划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按程序报批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五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

3、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片区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覆盖范围由我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必须低于表二中所列的指标。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九条:各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既要满足详细规划的指标要求,又要满足附表二的规定,取二者中的要求严格者作为规划管理的控制指标。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

4、、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但不得大于附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条:县域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建设用地范围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县域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报批前,进行现状1:500地形图测量。第十一条:建筑容积率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

5、率计算公式:建筑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注:1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3、地上容积率计算规则按本规定附录执行。第十二条:建筑密度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正投影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建筑密度的计算公式:建筑密度=建筑投影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建筑投影面积为以下两部分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一)四周均未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

6、上建筑;(二)局部被掩埋的地上建筑的非掩埋外墙对应的16米进深部分;进深不足16米的,据实计入。雨篷、挑檐、构架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计入建筑投影面积。第十三条:位于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边缘,或城市道路一侧的地块,在其拆迁范围或征地范围内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共绿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第十四条: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

7、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5%。第十五条: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增加的容积率=(拆迁范围面积基本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1)基本容积率0.7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1.0

8、。第十六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进行加权平均,并按基地内建筑类别指标严格者控制。第十七条:凡在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居住建筑用地的,不论公建用房所占比例多大,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不应超过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公寓式办公楼建筑容量指标一律按居住建筑控制。第十八条:建筑基地用地面积的计算,以红线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计算,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不纳入计算。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范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能分割成若干块单独计算,已有建筑在红线范围内的仍要参与指标计算。第十九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

9、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也不得再插建任何建筑物。第二十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旧城用地面积0.5公顷。(二)新区用地面积1.0公顷。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第四章 建 筑 间 距第二十一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一节 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必须满足防火间距(参考GBJ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间距系数1.0L0.9L0.8L0.9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0倍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夹角大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第二十三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1.0倍且L不应小于12m,有

11、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 m。 第二十四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5倍。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如果作架空层、自行车库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第二十六条: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相对建筑山墙仅一侧开

12、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宜小于6m。2.相对建筑均开窗或设阳台时,外边线距离不应小于8m。第二十七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距离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自身遮挡的可根据用地情况适当放宽。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

13、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控制。第二十八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外墙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0m;相互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控制。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根据建筑布局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危旧房改造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块除外

14、),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其北侧正南北投影范围内住宅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 =(H - 24)0.3+ S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1)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当按1.2H计算时形体规则的遮挡建筑可套用多层建筑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建筑间距可折减至0.9L,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10m。2.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主

15、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单位m,下同)。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件三术语;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Q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不应小于18Q。第二十九条: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筑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8Q;与南侧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北山墙的间距,不应小于13Q。当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

16、的规定。2、非居住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住宅外墙的间距,不应小于24Q。第三十条: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按住宅与高层建筑间距标准控制,并进行日照分析,其日照应满足规范要求。第三十一条: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的,与地块外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20Q,与地块内建筑外墙间距不应小于15m。(2)相互垂直布置的,应大于等于13Q;南侧建筑外墙朝北时,应大于等于15Q。(3)高层建筑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3Q。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与其周边相邻地块的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

17、定:1.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5m。2.外墙与山墙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3m。3.山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9m。4.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必须满足第一节有关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且外墙之间间距不应小于18 m。5.低多层建筑为宾馆客房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的,前四款规定的最小间距,应乘以高层建筑的Q值。第三十三条:高层建筑裙房,应满足多层建筑与其它建筑的间距要求。第三节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第三十四条: 独立设置的高度6m以下的传达室、变配电房、泵房、小库房和车库等建筑,或面向住宅一侧不开窗的商业建筑,与住宅外墙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要求情况下不应小于6m。第三十五条

18、: 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参照住宅建筑标准控制。第三十六条: 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的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绿化和安全的有关规范控制。第五章 建筑高度第三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特定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高度或建筑限制高度,尚无规划明确的,应进行景观分析后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机场空域、电台、气象台、无线电微波通道及其他有净空限制地区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市防灾专项规划的有关建筑控高要求。第六章 建筑退让距离第

19、三十九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退让。第四十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规定的自身相应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离界距离。对易燃、易爆以及环保、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临自身用地界,应退足国家规范规定要求的全部安全间距。第四十一条:当相邻已有建筑未退让间距时,新建建筑应退足相对应的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道路宽度不满足间距要求时,按道路中线各退够相应间距。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的深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

20、离不小于3.0米;其下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米到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小于1.5米。第四十二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含建筑裙房)退让距离的最小值按下表执行。道路等级建筑退让建筑性质大于30米,或临广场大于16米,小于或等于30米小于或等于16米滨河路退让道路红线退让道路红线退让道路红线退让道路红线高度24米以下的建筑6425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106410第四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人流、车流大量集散的建筑应满足集散场地的要求,且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在城市重要景观地段和特殊地段,建筑后退距离除按上述

21、规划要求后退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管理加大后退距离。第四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并退够足够的前区。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第四十六条 沿河道路靠河一侧严禁新建建筑物。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四十七条:建筑物高度除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风貌总体规划要求外,必须符合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内地面算至女儿墙顶。(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

22、外地面算至坡屋顶的二分之一处。(三)住宅(公寓)层高不得超过4.2米,若超过4.2米按两层计。第四十九条: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如利用地形高差分层入口时,建筑物总层数不得超过七层。第五十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要求。第五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八章 配套设施的设置第五十二条:住宅小区必须实行雨污分流。在方案设计中必须同步设计雨水、污水管线及光纤、电力、天然气、通信等管线。必须同

23、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后方可竣工验收。第五十三条:(一)根据街道社区的划分,每个社区必须设计2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二)住宅小区及组团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设置物管用房,物管用房总建筑面积最少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三)新建居住小区停车位住宅建筑按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安置小区及解困房另行确定);公共建筑按每3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停车位采取地下停车库与地面停车相结合,其中居住建筑地下停车位不小于总停车位的60%,地面停车场应采用树阴式设计。(四)住宅小区居住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时,应按每3万平方米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面积在150平方米左右。(五)住宅

24、小区应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点、公厕、宣传橱窗、公示栏等配套设施。第九章 城市绿化第五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居住用地,其基地内的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0%,旧城不低于25%;旧城改造区、仓储、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20%;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设施、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小于25%。第五十五条: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30亩以上居住用地不小于用地面积的6%。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集中绿地必须向用地四周最高等级道路开敞,开敞宽度30亩以下不少于10米,30亩以上不小于15米,100亩以上不低于

25、30米。集中绿地开敞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影响视线通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第五十六条:超过10米(含10米)的后退道路红线部分和建筑基地内集中绿地应做景观环境设计并报批,其中绿地面积应不小于后退道路红线部分面积的35%,道路转角处一般应设置街头绿地。第五十七条:在计算绿地率时,屋顶绿化不纳入计算,对全地下室上部覆土深度大于1.2米绿化纳入计算。第五十八条:当临城市24米宽以上道路建设时,除满足规划管理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外,绿化用地宜临道路设置。第五十九条:区域之间分融应采用透空栏杆、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禁止采用实体围墙。建筑基地临道路不宜设置围墙,若因客观条件必须设置时,则只能采用透空栏杆、绿篱

26、、绿化等形式,设置位置不得超越道路红线,通透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0米。第六十条:建筑层数低于12层,高度低于40米的高层和多层非坡屋顶建筑均应作屋顶绿化设计,且屋顶绿化面积不得小于屋面面积50%。第六十一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旧城改造道路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第十章 市政、交通工程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对沿线服务功能,结合实际情况,划分为主干路(32.0米及以上)、次干路(18.024.0米)及支路(小于16.0米)(一)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

27、口宽度不大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二)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三)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80米。(四)隔离带原则上不得开口,确需开口的,应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第六十三条 河堤、河道桥梁(一)河堤宜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建设。(二)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行洪等功能外,还应在桥头两端各预留公共绿地满足环境景观要求。(三)河道桥梁必须考虑符合规范要求的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第六十四条 管线综合(一)16米及以上道路新

28、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应做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各类管线应沿城市规划道路埋地敷设,现有城区16米及以上道路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城市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类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四)禁止在城市地下管线、排水管涵、明渠的覆盖面上搭建建(构)筑物;禁止在江河电缆区的滩地和水域搭建建(

29、构)筑物、挖沙取土、抛锚作业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有碍安全的行为。第十章 建筑物色彩及立面控制第六十五条:建筑色彩应符合古蔺县城乡风貌塑造要求及气候特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片区色调风格应注意协调统一。第六十六条:低层及多层居住建筑必须设置组合式双坡屋顶,且坡度不小于28度,退台部份应临街设置。第六十七条:低多层居住建筑单体长度不超过60米。第六十八条:居住区临24米及24米以下道路建筑底层一律不得设商业门市、办公用房及车库。第六十九条:24米及24米以上道路及重要地段两旁所有商业门市必须采用大厅式,采用橱窗或玻璃门,外墙部分必须采用高档装饰材料,一律不得安装卷帘门。第七十条:城市干

30、道上的所有建筑立面必须进行净化处理。空调、防盗窗、雨蓬、晾晒衣物等问题在设计中应同步考虑,在施工中应同步进行,竣工时同步验收。空调、防盗窗应进行隐蔽处理。第七十一条:主干道临街建筑不得设计开敞式生活服务性阳台,也不得设计厨房、卫生间等功能性房间。第七十二条:大型商业设施、办公等公共建筑及城市重要景观地段的建筑,外墙装饰禁止使用普通瓷砖及普通涂料等,必须采用高档装饰材料。第七十三条:大型商业设施、办公等公共建筑及临城市主干道建筑,在方案设计中应同步设计光亮工程。第七十四条:高层电梯公寓一般采用规整对称的塔式建筑造型,尽量减少采用或不采用带状或非塔式建筑造型。建筑外墙应采用规整对称的布局形式,减少

31、凹凸墙面,建筑立面在满足功能需要的条件下尽量考虑节能设计要求。第七十五条:高层建筑造型应挺拔优美,高度在50米以下的住宅建筑标准层面积不得大于550平方米;高度在50米和75米之间的住宅建筑标准层面积不得大于600平方米;高度大于75米的住宅建筑标准层面积不得大于650平方米。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六条:本规定由古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七十七条: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的建筑方案按原批准规划执行。第七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古蔺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附录建筑地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建筑地上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计容建

32、筑面积等同于地上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的规定计算,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应执行本规则。一、多层及高层居住建筑,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8米(即3.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8米小于等于8.0米(即5.8+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跃层式居住建筑起居室(厅)的户内通高部分不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且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33、倍计算;通高部分超过该层套内面积的35%或大于7.2米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起居室(厅)之外的其他部分(不含阳台)出现通高情况时,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则计算。二、当居住建筑裙楼的小型商业建筑(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7.3米(即5.1+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于7.3米小于等于9.5米(即7.3+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居住建筑裙楼的大型商业建筑及独立设置的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小于等于8.2米(即6+2.2)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4、2倍计算;大于8.2米小于等于10.4米(即8.2+2.2)时,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有特殊功能要求的须专题论证。三、当办公、酒店建筑标准层层高和屋顶顶部空间高度大于5.5米小于等于7.7米(即5.5+2.2)时,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于7.7米小于等于9.9米(即7.7+2.2)时, 不论其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其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以此类推。四、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通高部分按一层计算计容建筑面积。五、居住建筑底层架空部分净高大于等于3.6米,且用于绿化、公共

35、休闲活动空间的,其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但需计入项目的建筑面积。六、阳台(一)套内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住宅,其阳台进深大于2.4米的,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大于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出部分按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二)套内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住宅,其阳台进深大于2.4米的,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面积的比例大于17%的,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未超出部分按一半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三)住宅的空中院馆、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按照阳台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四)空调室外机搁板沿阳台长边外侧设置的,该搁板按阳台计入计容建筑面积;沿阳台短

36、边外侧设置的,其宽度超过0.7米部分按阳台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七、飘窗符合下列条件的飘窗,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一)突出外墙面;(二)窗台板与室内地坪高差大于0.45米;(三)窗台板外边线至外墙结构面距离小于0.7米。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或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飘窗,应按全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八、花池(一)高层居住建筑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低、多层居住建筑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的,其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二)低、多层居住建筑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时,花池底板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0.6米的,花池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三)花池底板低于室内地坪或阳台地坪0.

37、6米的,或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的,按阳台规定计入计容建筑面积。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用地类型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贸易办公CC科教文卫CC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危险品WG1G21底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派出所、居委会等

38、)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电影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一需要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货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田、

39、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场、库37加油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运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设施积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说明:标示符合,标示不符合附表(二) 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控制范围控制指标建筑类别旧 城新 区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多层住宅(16层)30%2.130%1.8中高层住宅(79层)30%2.630%2.4高层住宅(10层以上)28%3.525%3.5多层办公建筑、旅馆40%2.435%2.1高层办公建筑、旅馆38%4.535%4多层商业用房45%2.540%2.5厂房及库房45%1.840%1.6市场50%2.

40、045%1.8附件三(术语)以下术语均特适用本规定。1.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住宅为一至三层。2.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在本规定中,七层以上高度小于24m的住宅,按多层建筑控制。)3.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4.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当建筑高度用于特定的计算分析时,见附录二。5.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或建筑最近点之间距离。关于建筑间距的计算见附录二。6.容积率: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7.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是用来反映高层建筑由于高度不同而

41、对周边建筑的交通、视觉、环境等方面产生的综合影响程度。Q值取值见下表:高度(m)24-50(含)50-75(含)75-100(含)100-200(含)200Q11.21.41.61.8注:(1)通过裙房连接的高层建筑之间的Q值所对应的建筑高度,为高层建筑檐口与裙房屋面标高差。(2)当用来反映两幢高层建筑间距时,取较高建筑对应的Q值。8.住宅主朝向:指住宅大部分居室的朝向,一般主卧室与阳台所处的方位为住宅主朝向。9.遮挡建筑:指建筑的背面日照阴影区影响了相邻建筑的日照,该建筑称遮挡建筑。10.一建筑面向另一建筑:非平行布置的两建筑,如果一建筑的一个外墙面的垂直线与另一建筑相交,则认为一建筑面向另一建筑。36 / 36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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