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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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违约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英美法系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系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责任之中,或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违约责任的特点n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n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这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n第三,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n第四,违约责任既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制裁,又是对受害方遭受损失的补偿,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 n从美

2、国统一商法典的修订情况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看,都趋向只要违约,不管是否有实际损失,就应支付违约金,因而违约责任也带有惩罚性,而不仅仅是补偿性.n(1)如果合同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应支付受损害方当事人一笔约定的金额,则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获得该笔金额,而不管其实际损失如何。n(2)如果约定金额大大超过因不履行以及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害,则可将该约定金额减少至一个合理的数目, 。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n(一)各国民事立法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者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n1.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后期的传统过错原则,强调要有债务可归责事由(即过错)才能承担合同责任

3、,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免除责任.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n2.英美法系则奉行严格责任原则,认为只要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违约后即要负损害赔偿责任,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成为抗辩事由。n(二)有学者反对违约责任有归责原则问题,认为合同只要被违反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特殊合同的违约要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如委托、保管、运输等合同。三、违约责任形态 n(一)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奥彻斯特诉戴纳特尔案。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n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

4、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默示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n 1998年12月17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李某向赵某借款8方元,借期为一年,利息为1万元,用宋某、王某的二个房屋产权证作抵押,每平方米600元,由李某负责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由李某承担。如借款到期还不上,赵某有权将房权收回,原房主欠的一切费用由李某承担。张某为李某提供担保。 n1999年1月2日,宋某、王某出具了同意用自己的房屋产权作抵押的同意书。李某未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到期后,李某未偿还

5、欠款。2000年12月16日,赵某与李某又签订了一份用楼房抵押欠款协议书,约定因李某欠赵某10万元暂时还不上,特将开发区中心二区十四单元四层及独立楼抵押给赵某某(赵某之子),过户时间不得超过2001年5月,抵押时间到2002年5月末,过期还不上,赵某某有权收回全部抵押楼。在抵押期间,李某每年按10承付欠款利息。由张某为李某提供担保。协议签订后,李某未按约定将抵押楼过户到赵某某名下。 n2000年至2003年期间,王某承揽了某县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因工程公司欠王某工程款12.4万元,王某于2005年4月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1.工程公司于2005年1

6、2月31日前偿还王某工程款5.4万元, 2006年12月31日前偿还工程款4万元,2007年12月31日前偿还工程款3万元。如逾期不履行,该公司支付自2003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2951元。2.王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向法院撤回起诉。还款协议达成后,王某于当日撤回起诉。2005年12月31日前,工程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欠款;2006年1月,工程公司仅向王某支付了工程款1万元。王某催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及利息和违约金。三、违约责任形态n(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从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当事人虽然能够履行但是拒绝履行,也

7、可能是当事人不能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形态n(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接受履行。 三、违约责任形态n(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n1.瑕疵履行指一般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情形。n2.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

8、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n3.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加害给付责任n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实施了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且此种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损害 .n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在债务人依据合同规定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利益。如依据合同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或交付价金等。在债务人未依合同的规定履行时,债权人依合同本来应该得到的利益,因为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没有得到,这就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加害给付责任n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学

9、理上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 n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 东风商场诉某仓储公司案n东风商场于2005年3月将一批货物放置于某仓储公司存储,双方约定的存储期间为2005年3月至2005年8月1日,保管费为35000元.2005年8月1日东风商场未从某仓储公司提取这些货物,也未支付保管费,仓储公司也未催要.2005年9月2日王某在该仓储公司存放了一辆大卡车,王某对卡车进行 焊接修理,修理完毕后,存入库中.由于焊接时的火星未完全熄灭,导致仓库起火,将位于隔壁的东风商场的货物烧毁了一部分,损失35万元.东风商场

10、诉某仓储公司案n东风商场诉某仓储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仓储公司则辩称:东风商场未按期将货物提走,并拖欠保管费用,因而仓储公司对其货物不承担保管责任.另外,造成火灾的是王某,应由王某承担责任,与自己无关.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n(一)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法院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n我

11、国合同法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n(二)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四、违约责任的承

12、担方式 n (三)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 原告张家口市牛奶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水产肉蛋禽公司 加害给 付案n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23日签订了玉米籽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交玉米籽

13、84980千克,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并换取被告的胡麻饼54370千克。原告经与其他饲料配比饲喂奶牛后,未发现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兑换胡麻饼12400千克(177包),共价值28542元。 12月22日午间,原告当班工作人员将其中的18包分发给各养牛队,按正常配比饲喂奶牛,各队于12月23日早晨均出现了奶牛中毒现象。原告当即通知了市动物检疫站、 n畜牧兽医工作站及被告等,其派员到事故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查、分析事故原因,检查剩余的159包胡麻饼,发现其中29包系菜籽饼,外包装无标签,而且形状、颜色各异;有关技术人员初步认定此次奶牛中毒事故系菜籽饼中毒。12月26日,在市动物

14、检疫站的监督下,提取了饲喂的剩余饲料和被告库存的胡麻饼样品,封样送往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进行毒物化验。化验证实,菜籽中有毒成分异硫酸氰脂含量超过正常允许量。经张家口农专、地区畜牧兽医站、地区饲料监测站、地区生物制药厂、市畜牧兽医站、市动物检疫站、市饲料监测站的教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n对2005年12月23日牛群发生饲料中毒事件的病因进行了充分的论证。确认原告“这次奶牛急性发病致死事件是由于该年12月22日供应胡麻饼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问题造成的,其中有相当数量是菜籽饼,而菜籽饼中的有毒成分异硫酸氰脂含量超过正常标准。”此次奶牛中毒事故,共造成9头奶牛10

15、头犊牛死亡,死胎、流产7头,两头淘汰,直接经济损失134543980元,其中包括为某科研机构繁育的良种奶牛6头,损失78万元(由于属于科学实验的特殊原因,造成的损失远超过一般奶牛死亡的损失。)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隐性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造成间接损失21144080元。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n(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五)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

16、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购销合同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并用案n2007年11月1日,刘某与兰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刘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兰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兰某则必须在每月日前向刘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兰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刘某遂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兰某的购销合同,兰某不同意,刘某诉至法院。 五、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n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还规定了免责

17、事由,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违约金性质和具体适用 n违约金的惩罚性 n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而惩罚性违约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惩罚的违约金。因此如果要产生惩罚性违约金,其首要前提就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也即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成立且生效。其次便是存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进而产生违

18、约责任而应当承担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而惩罚性违约金即是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惩罚方式。 违约金的惩罚性n李某在为某矿业公司从事采矿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矿洞倒塌致使下半身瘫痪。后经该公司与李某约定,李的全部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在此基础上公司另外支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李以后的生活费用及其所需扶养未成年孩子的扶养费用。双方就此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果公司在2004年10月26日前不能全额支付全部费用的,应向李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签订协议的当日,该公司当即支付了5万元。而当一个月之后,已过了约定的期限,公司却仍未有支付另外5万元的意思。于是李便向公司追讨余下的5万元赔偿款及相应的1

19、万元违约金。违约金的惩罚性n在此一案例中虽然公司对李并未造成有直接的财产损失,但公司与李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因此应认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 商家“假一赔十” 案n被告包中鹏系北京市张家湾精古隆红木家具厂业主。2004年11月27日,原告单学泽与包中鹏签订了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单学泽购买包中鹏生产的材质为红酸枝木质家具共计21件(含沙发、茶几、床、床头柜、餐桌、餐椅、衣柜、梳妆台、梳妆凳),家具价值73500元。双方在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家具

20、材质为红酸枝,真材实料,假一罚十。2004年11月30日,包中鹏将上述家具送至单学泽家中并向买方出具了73500元的发票。单学泽在使用该家具时对家具材质产生了怀疑,逐于2005年4月1日将所购买家具中的一件餐椅,送至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材质种类的商家“假一赔十” 案n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家具不符合红酸枝木类必备条件”。 单学泽以此鉴定结论为依据将包中鹏诉至法院,要求包中鹏按合同约定“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其735 000元。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市家具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余20件家具进行了材质鉴定,鉴定部门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红木)对送

21、检家具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所检20件产品的用材均不能称为全红酸枝木(非红酸枝材质主要存在于边材)。 违约金的补偿性 n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该规定说明了违约金是具有补偿性质的,即一方当事人违约,只有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弥补损失。 违约金责任的适用 n必须从民私法的自由平等原则出发,真正做到尊重当事人约定,充分体现合同的自由,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适用的首要选择,其次再是国家的干预。即在适用

2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北京鑫辉祥商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库伯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n北京鑫辉祥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库伯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鑫辉祥公司向库伯公司购买空调器,优惠后价为40万元。库伯公司于2000年12月1日至10日为鑫辉祥公司安装完毕,鑫辉祥公司于2001年5月31日前分三期付清货款,付款时间分别为2001年1月1日支付10万元,3月1日支付10万元,5月31日支付20万元。 n双方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

23、每违约一日,应向对方支付空调总价的1%的违约金。”鑫辉祥公司的付款情况是:2001年1月10日支付了5万元、2001年3月11日支付了6万元、7月14日支付了8万元。 2001年8月2日、3日鑫辉祥公司在库伯公司的空调安装确认凭证上签字确认未付款合计21万元元。后鑫辉祥公司支付货款22万元。2001年8月8日库伯公司起诉鑫辉祥公司要求制服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并计算至一审判决时止。 n并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10万91%+5万3421%+10万101%+4万2731%+20万441%+12万1471%=563600元。法院按短期商业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违约金数额为68990元。 物资公

24、司 诉二局五公司 合同违约案n原告中铁二十局集团陕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局五公司)下设的西安至柞水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于2004年10月10日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由物资公司向项目部供应1800吨钢材。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截止2005年8月20日最后一次供货,共向项目部供应了价值6426666.68元的钢材。物资公司 诉二局五公司 合同违约案n后项目部对物资公司发来的询证函盖章确认:截止2005年10月25日项目部欠物资公司货款3406666.68元。此后项目部先后三次共支付200万元货款

25、给物资公司,尚欠1406666.68元项目部拒绝支付。物资公司与项目部所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如乙方(项目部)不能按时付款,甲方(物资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并从最后一次提货之日起,欠款部分每逾期一天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物资公司认为项目部的欠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物资公司 诉二局五公司 合同违约案n同时,由于其欠款行为,致使物资公司无法完成与八一钢铁公司、龙门钢铁公司的代理协议,从而损失代理优惠近400万元,导致总公司对经销经理等罚款20余万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局五公司和项目部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406666.68元,同时支付违约金5390400.02

26、元。 物资公司 诉二局五公司 合同违约案n院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但应以补偿非违约方实际损失为主,且二局五公司与项目部之间涉案钢材不足2000吨,不足以影响到二局五公司与龙门钢铁公司约定的84000吨代理销售量,但却有可能影响到其与八一钢铁公司约定的20000吨代理销售量;考虑到项目部已部分履行的事实及二局五公司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以及所欠货款数额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分悬殊,显失公平。综合权衡各方面事实,依照法律,对于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 物资公司 诉二局五公司 合同违约案n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

27、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判决被告二局五公司支付给原告物资公司钢材款1406666.68元;将违约金比例调整为1;驳回物资公司对项目部的全部诉讼请求。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定金、继续履行之间的区别 n因为违约金是双方对将来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预先约定,不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在适用违约金的时候,可能略高于或略低于实际产生的损失。因而适用了违约金,就不能再适用损害赔偿金。区别两者适用的时候我们只要注意两点就可以很好的区分两者之间的差异:1、违约金适用于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2、损害赔偿金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或

28、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定金、继续履行之间的区别n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它在我国法律上具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功能:(1)作为担保方式,它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而起到担保主债务的作用。(2)它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承担定金罚则的责任。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定金、继续履行之间的区别n履行了违约金责任之后是否就可以不继续履行以实现合同的目的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其实现后往往并不能完全地使守

29、约方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因此即使违约方履行了违约金责任,还应当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对此是做了明确规定的:“对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白糖买卖违约责任承担案n原告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深圳)签订一份购销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海南产国标一级中砂白糖2000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3900元。付款方式: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10万元人民币(用原告在山东某地方的300吨钢材作为定金)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迟延交货违约金,即每迟延一天按迟延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提走了原告在山东某地的300吨钢材并予以销

30、售,所得款项人民币88万元。白糖买卖违约责任承担案n后因被告只交付了1000吨白糖,其中被告交付的白糖中有100吨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出现部分白糖被商家退货的现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原告未全部按约定交付定金,存在违约行为,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镇江饲料公司诉镇江长源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n2001年3月28日,镇江饲料公司与镇江长源行食品实业有限公司订立一份棕榈果渣买卖合同,镇江长源公司向镇江饲料公司交付棕榈果渣500吨,单价630元,交货时间为2001年4月15日,镇江饲料公司应预付款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后,镇江饲料公司分别于2100年4月日、

31、3月30日与洪泽县仁和粮食加工厂、南京新华渔业技术有限公司 n签订了棕榈果渣买卖合同,交货时间为2001年4月18日,数量分别为300吨和200吨,每吨价格分别为780元和760元,并分别向二公司收取定金1万元2001年5月16日镇江长源公司通知镇江饲料公司货物于2001年5月19日到港,请带款提货,遭到镇江饲料公司拒绝。因为洪泽县仁和粮食加工厂、南京新华渔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交货时间太迟为由解除了棕榈果渣买卖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镇江饲料公司不得不向二公司返还4万元定金。此时棕榈果渣单价已降低为每吨520元。 n2001年6月19日镇江饲料公司为收回预付款5万元,从镇江长源公司提走棕榈果渣88吨(每吨按570元计算)。2001年6月19日镇江饲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棕榈果渣买卖合同,赔偿损失6万元。镇江长源公司则辩称镇江饲料公司已经提取了货物,不能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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