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上传人:每**** 文档编号:48497460 上传时间:2022-01-0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35.17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推荐-萤石行业准入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推荐-萤石行业准入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推荐-萤石行业准入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资源描述:

《推荐-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荐-萤石行业准入标准(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发布日期:2017-04-12来源:选矿技术网浏览次数:784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工联原201087号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现予公告。各有关部门在对萤石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生产和

2、出口、质量认证、工商注册登记、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标准为依据。附件: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一、总 则(一)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材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入标准。推荐精选(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系指萤石采选产品。二、生产布局条件(三)萤石矿开采、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3、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四)严格限制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限采区新设开采矿山。禁止在禁采区内新设开采矿山,已建矿山应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学校与托幼机构、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范围,不得新建萤石生产加工企业。三、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五)新建萤石矿山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矿山开采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以及开发利用方案

4、等选择安全、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装备。(六)萤石选矿单条生产线日处理矿石能力应100吨(每年按300天计算)。矿山开采规模在3万吨/年以上的企业,要求有相应配套的选厂。(七)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选矿厂,必须具备相匹配的自备矿山、尾矿库、污水(物)处理设施,不得新建“三无” 萤石浮选厂。四、资源综合利用推荐精选(八)萤石采选企业地下开采回采率应达到75%以上;露天开采回采率应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并应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企业应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须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九)鼓励对低

5、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十)鼓励对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十一)充分利用现有矿山的资源,鼓励矿山结合生产依法开展深部地质找矿。(十二)鼓励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萤石采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集约开采、综合利用相对集中的小矿山(点)。五、主要产品质量(十三)萤石产品质量应满足萤石(YB/T52172005)标准要求。六、环境保护(十四)采选生产过程中应实施清洁生产,保护环境。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

6、B 18599-2001)的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十五)企业必须按照环保、水土保持和耕地保护等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义务。推荐精选七、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十六)萤石采选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安全生

7、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和竣工验收。(十七)萤石采选生产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具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条件。完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按照标准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十八)矿产开采企业应设置地质测量机构,配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大中型矿山应配备3-5人,小型矿山2-3人;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十九)矿山开采企业必须配备具有矿山开发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大中型矿山2-3人,小型矿山1-2人

8、。(二十)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此外,企业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八、监督与管理(二十一)重点萤石资源地区应制订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列入规划和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推荐精选新建和改扩建萤石采选项目应当符合本准入标准;对不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核准;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二十二)现有萤石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加强管理、资源整合限期达到本准入标准。2011年7

9、月1日以后仍达不到本准入标准要求的,应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二十三)萤石生产企业必须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生产和销售台帐,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报表。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萤石产品;用户也不得购买其生产的相关产品。(二十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生产企业,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别取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工信、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等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对当地萤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十

10、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萤石采选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检查。(二十六)国土资源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开采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二十七)行业协会组织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准入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国内外萤石市场的分析研究;促进采选生产工艺技术发展与应用;推广行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新技术;建立符合准入标准企业的评价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价意见。推荐精选九、附 则(二十八)本准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萤石采选生产企业。(二十九)本准入标准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法律法规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三十)本准入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推荐精选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