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街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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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BZ2022-197招 标 单 位:内蒙古盛祥投资招标代理单位:巴彦淖尔建科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二一二年 八月 十六日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图纸 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商务标局部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综合标局部格式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标局部格式第九章 评标标准及方法第十章 附录工程量清单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一、 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21.1建设地点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五原街。3

2、1.1建设规模1、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绿化工程施招标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五原街电厂路至维信西墙段园林工程。二标段:五原街维信西墙至朔方路段园林工程。4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1.1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等级必须到达合格工程,力争市级优良工程62.1招标范围清理垃圾、更换种植土、土壤改进、给水管道、苗木种植、养护管理。72.2工期要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期一年,后期养护两年具体开、竣工时间在施工合同中详细约定83.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9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园林绿化叁级或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04.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113.1工程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法项号条款号内 容

3、说明与要求1215.1投标有效期为: 90个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316.1投标担保金额投标保证金 叁万元接收单位:巴彦淖尔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145.1招标发布及勘踏现场会、标前会议招标发布会时间 2021年 8 月 22日下午 3:00 分 集合地点: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会议室投标单位须交纳招标文件费 1000 元接收单位: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会议室标前会议时间: 2021 年 8 月 24日下午3:30 分 集合地点: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会议室1517.1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无1618.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函、商务标局部:一份正本,四份副本综合标局部:一份

4、正本,四份副本技术标局部:一式七份1721.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沈禄、刘晓磊地点: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截止时间: 2021年 9月6 日下午 3时1825.1开 标开始时间: 2021 年 9 月6日下午3:30分地点: 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933.4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标准执行?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园林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中标规那么及记分方法。2038.3履约担保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银行履约保函,合同价款的10%注:以上时间为北京时间,下同二、投标须知(一) 总 那么1、工程说明1.1 本招标工程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

5、5项;1.2 本招标工程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2.1 本招标工程工程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2.2 本招标工程工程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3、资金来源3.1 本招标工程工程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局部资金用于本工程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4.3 本招标工程工程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4.4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在提交的投标文件

6、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5、招标发布会、踏勘现场会及标前会议5.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当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当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当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5.4 招标发布会5.4.1 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地点、

7、参加招标发布会。5.4.2 招标发布会的目的是明确招标事宜,统一领取施工图纸,购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当。5.5 投标标前会议预备会5.5.1 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5.5.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5.5.3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5.5.4 会议记录的所有问题,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5.5.5 投标预备会以后再发现问题,由投标单位自行确定,招标单位不再进行解答。5.5.6 投标单位对本次投标所需

8、的技术资料、当地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环境等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调查获取。5.5.7 投标单位对获取的招标文件、图纸、答疑记录及补充资料作出的理解、推论和结论,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招标单位概不负责。6、投标费用6.1 投标人应承当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第五章 图纸第六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商务标局部格式第七章 投标文件综合标局部格式第八章 投标文件技术局部格式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2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那么,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当。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标准要求等,假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当,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7.4 当投标人退回图纸时,图纸押金将同时退还给投标人不计利息。8、招标文件的澄清8.1 投标人假

10、设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巴彦淖尔建科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地点:临河区团结北路。联系 :。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 3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具有约束作用。9、招标文件的修改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11、,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5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具有约束作用。9.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汉语 。10.2 除工程标准另有规定外,投标

12、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商务标局部和综合标局部和技术局部三局部组成,采用资格后审的还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11.2 投标函、商务标局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投标担保金;11.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有关详细内容见后附表)11.2.7 投标报价说明; 11.3综合标局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企业近一年已完工程参评明细表;(2) 企业近一年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荣誉证书明

13、细表;(3) 企业各类认证情况汇总表;(4) 企业近三年完成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明细表;(5)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6)关于巴彦淖尔市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7)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8施工管理人员安排配置表 11.4 技术标局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总体进度方案及保障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2) 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方案; (3) 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4) 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效劳方案; (5) 定位和测量放线施工方案; (6) 平安措施; (7) 现场文明施工

14、、消防、环保以及保卫; (8) 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 (9)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10现场组织管理机构;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分包方案;12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措施和承诺;13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11.5本次投标文件上述投标函、商务标局部和综合标局部内容可合并装订、密封,技术标局部单独装订密封,但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2、投标文件格式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投标文件格式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

15、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投标报价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13.2投标报价,应根据以下依据 13.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13.2.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方法。13.2.3企业定额,现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内蒙古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养护预算定额?及内蒙古自治区现行相关定额。 13.2.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记录。 13.2.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13.2.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3.2.7与本工程

16、相关的标准标准等技术资料。13.2.8市场价格信息或参考临河地区最近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及业主单位公布的信息价执行,对于工程中的估价材料待实际施工中依据实际情况同业主单位协商同意后据实调整。 13.2.9其他相关资料。13.2.10施工过程中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共同把好材料价格及质量关。13.2.11施工中的图纸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字认可后做为变更中标价的依据,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据实进行增减调整。13.2.12本工程设置招标控制价,具体另行通知。13.3投标货币:投标文件报价中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值表示。13.4有关本工程投标报价的详细说明,待标

17、前会议时统一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明确。13.5投标企业投标报价时,应提供分局部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暂估价材料价格表。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标局部13.6投标单位可投多个标段,但一家投标单位最多只能中四个标段。14、投标货币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 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

18、,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担保16.1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局部。16.2 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并采用以下形式:16.2.1 投标保证金(1) 支票2 电汇 户 名: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开户行:巴彦淖尔市农行新西支行 帐 号:05-4154 16.2.2投标企业务必于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前一天下午17:30之前将

19、投标保证金交纳或按上述要求办理汇款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根本帐户汇出。16.2.3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见巴建委工发202134号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16.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6.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将按照本须知第15条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14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无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8.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

20、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识别,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8.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那么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

21、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那么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丧失或其它后果不承当任何责任。19.2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和副本“;19.3 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19.3.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19.3.2注明以下识别标志:1招标工程工程编号;2工程名称;3 2021 年 9月 6日下午15:30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9.4 除了按本须知第19.2款和第19.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

22、知第22条规定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19.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9.1款、第19.2款和第19.3款的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当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6 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20、投标文件的提交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

23、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2、迟交的投标文件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

24、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3.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那么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4、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的更新:无五开 标25、开标25.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5.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5.3 开标程序:25.3.1 主持人按规定时间宣布开标会议开始;25

25、.3.2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不介绍评委);25.3.3 宣布主持人、记录人、唱标人、监督人;25.3.4 宣布评标方法;25.3.5 宣布评标纪律;25.3.6 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25.3.7抽取开标顺序;25.3.8 按抽取的顺序进行唱标,(主要内容:投标报价、工期、质量、工程经理等);25.3.9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25.3.10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暗标编号;25.3.11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果,并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和存档备查;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6.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26.1.1 投标文件未按照

26、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26.1.2 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26.1.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识别的;26.1.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26.2 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拟。(六) 评 标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7.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8、评标过程的保密28.1开标后

27、,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拟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8.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8.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9、资格后审:有30、投标文件的澄清30.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拟,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

28、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3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31.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6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31.2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存,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存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

29、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1.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存,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2、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32.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那么如下:32.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2.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2.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那么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

30、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那么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33、投标文件的评审、比拟和否决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拟。33.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3.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拟,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

31、人。33.4评标方法和标准33.4.1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工期保证、业绩与信誉等赋于不同的权重,用打分或折算货币的方法,评出中标人。33.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七合同的授予34、合同授予标准34.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35、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35.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6、中标通知书36.1招

32、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7.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7.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那么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局部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当相应法律责任。37.3 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施工,不得将中标工程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38、履约担保38.1 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中标人

33、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38.2 假设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另38.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局部予以赔偿。38.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三章中提供的格式。第二章 合同条款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

34、令7.工程经理8.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方案11.开工及延期开工12.暂停施工13.工期延误14.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6.检查和返工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重新检验19.工程试车五、平安施工20、平安施工与检查21.平安防护22.事故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确实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给27.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30、其他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3.竣工结算34.质量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

35、.违约36.索赔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合同解除45.合同生效与终止46.合同份数47.补充条款通 用 条 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

36、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37、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

38、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

39、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

40、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

41、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标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

42、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3、5、工程师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

44、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

45、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46、。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

47、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工程经理 7.1 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

48、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

49、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当有关费用; (9)

50、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

51、负责平安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52、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当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方案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

53、工程编制进度方案,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

54、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

55、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

56、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

57、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当。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局部,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撤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

58、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

59、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成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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