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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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 环境保护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清洁生产法及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求,落实上海市 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保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加大对本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 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 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潜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 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专项资金原

2、则上只 用于节能减排降碳的奖励和补贴,不用于直接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本市原存量资金已明确规定的用途不变。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实施差别电价电费收入;(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下达本市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专项 资金,可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第四条(支持范围)(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本市调整淘汰高耗能、 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实施。(二)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工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 升级,取得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 具有推广意义的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具有推

3、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三)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 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开展 的技术改造。(四)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 建筑、装配式建筑、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试 点示范工程,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能耗 监测系统建设等。(五)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交 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 处理项目,鼓励应用新机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 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

4、持风能、 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 源利用。(七)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燃煤、燃油设施清洁能源 替代,燃煤、燃油、燃气设施主要污染物超量减排和提前减排,挥 发性有机物治理,控制扬尘污染等。(八)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直排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水管网完善、主要水污染物超量减排和提前减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等工作。(九)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 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深入 推进垃圾分类,提高资源回收和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和园区循环化 改造等试点示范。(十)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用于支持低碳城市建设 试点

5、示范项目。支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碳捕集利用封存工程示范、 碳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等。(十一)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高 效、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支持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充 换电设施推广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 控、碳排放交易和管理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十二)用于支持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节能减排 低碳事项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第五条(诚信要求)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 件。信用状况良好是指申请单位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 严重失信记录。严重失信记录的事项范围及其处理措施,由项目管 理部门在实施

6、细则中明确。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 用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实际节能减排降碳量(或高碳能源替 代量、废弃物减量、资源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 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第七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专 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 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和市政

7、府明确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 目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别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市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 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实施细则的制定要求) 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节能减排低碳项目,须由该项目管 理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其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可再生能 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 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推广、节能低碳能力建设 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 能力、工业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产品推广等实施细则的 制定和实施。市住房建设管理委牵头负责建筑节能减

8、排实施细则的 制定和实施。市交通委牵头负责交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 施。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大气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 水务局牵头负责水污染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农委牵头 负责农业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市绿化市容局牵头负责生活 垃圾分类减量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 认定条件(含失信记录清单) 支持方式、扶持标准、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实施期限 等内容。牵头制定实施细则的部门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会 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 施。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由牵头部门研究修改,并会同市 发展改革委、市

9、财政局等报请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联合发布实施。第九条(资金预算的编制要求)各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在每年 9月底前, 编制本领域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 减排办应在每年 10月底前,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后报市财政 局。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法 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市人大批准后的资金预算额度,研究提出本 年度资金预安排,并印发各相关部门。第十条(资金使用拨付流程)(一)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管理部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 项目及扶持金额后报市节能减排办,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 质、节能减排降碳量(或

10、高碳能源替代量、废弃物减量、资源综合 利用量)、总投资及扶持金额,以及审核意见等。(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节能减排办在收到项目管理部门 报送的项目和扶持金额后,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抄 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三)申请拨款。各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 金使用计划,在 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按照财政 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 单位或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区。第十一条(监督管理)(一)加强监督评估。各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 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市节能

11、减排办委托相关单 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 和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稽查和审计。对于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个 人),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搞好信息公开。对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应于 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公开管理办法、资金 使用计划和年度总体使用情况。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开制订的本 领域的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 (申报指南 )。对拟支持的项目(事项),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下达计划前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 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拟扶持的资金额度。对资金使 用结果,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资金拨付后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公 开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实际拨付的资金额度。第十二条(附则)本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 月 31-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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