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数控: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之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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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持续督导之跟踪报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数控”、“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华中数控2011年度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跟踪,具体情况如下:一、华中数控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制度的情况(一)华中数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为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实际

2、控制人为华中科技大学。截至2011年12月31日,产业集团直接持有华中数控21,949,8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6%,通过控股子公司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华中数控3.49%的股份,产业集团实际控制华中数控25,711,956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85%。(二)其他主要关联方1、其他主要关联企业、其他主要关联企业(1)截至2011年12月31日,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序号关联方名称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瑞富时代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万股)2,194.981,223.37持股比例20.36%11.35%(2)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

3、司及参股公司序号关联方名称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关联关系1123456789深圳华中数控有限公司武汉华中数控鄂州有限公司武汉高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华中数控有限公司北京华大深蓝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高金数控有限公司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新威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瑞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2001,0002,4003003003,0002,0005821,000100%100%100%90%51%30%44%39.66%33.80%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股公司参股公司参股公司(3)其他关联企业其他关联企业名称上海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登

4、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公司武汉华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关联关系同受控股股东控制同受控股股东控制同受控股股东控制同受控股股东控制同受控股股东控制2、其他关联自然人、其他关联自然人公司其他关联自然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三)华中数控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华中数控资源的制度情况华中数控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及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章制度,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2(四)保荐机构意见本保荐机构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文件,抽查公司资金往来记录等材料。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华中数控已经制订了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相关制度,且前述制度在2011年度得到有效执行,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情况。二、华中数控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情况

6、(一)华中数控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华中数控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名。(二)华中数控制订了一系列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华中数控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7、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这些制度明确了各治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2011年度内华中数控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正常运行,各司其责,有效防范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华中数控制订了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内部审3计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华中数控制定了上述制度尽可能避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三)保荐机构意见本保荐机构和相关人员访谈,查阅公司审计报告,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等

8、相关文件,抽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报销单以及工资支付记录等材料。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华中数控已制定尽可能避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相关制度,且前述制度在2011年度得到较好地执行,有效避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三、华中数控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情况(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华中数控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保障关联交易定价的程序

9、合规性和定价公允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披露中规定:“(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4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需要发表独立意见。(3)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总额在1,000

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11、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就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12、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5“(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四)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十一

13、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第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之前,应事先将其关联关系向股东大会充分披露;关联股东事先未告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14、在得知其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及时向股东大会说明该关联关系。若股东如对自身关联关系提出异议,股东大会可就其异议进行表决,该股东不参与此事项表决。若参加表决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异议,则该股东可以参加该事项的表决。”3、独立董事的前置意见、独立董事的前置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条规定:“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一)对于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6-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2011 年度华中数控关联交易情况1、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15、、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单位:万元2011 年度2010 年度关联方名称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高金数控有限公司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新威奇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定价原则市场价市场价市场价市场价市场价市场价市场价市场价金额22.88121.4459.490.341,422.80443.3663.761.65占营业收入的比例0.05%0.29%0.14%0.00%3.35%1.04%0.15%0.00%金额236.62228.821,382.28664.60占营业收入的比例0.62%0.60%3

16、.61%1.74%合计2,135.735.02% 2,512.326.57%2、采购商品、采购商品单位:万元2011 年度2010 年度关联方名称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定价原则市场价市场价市场价市场价金额831.881,786.05865.20126.32占采购总额比例2.20%4.72%2.29%0.33%金额936.711,449.02819.370.67占采购总额比例2.97%4.59%2.59%0.01%合计3,609.459.54%3,205.7610.16%3、关联租赁情况、关联租赁情况720

17、09 年 8 月 1 日,公司与武汉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租房协议,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厂房租赁给该公司,租赁期限 3 年,月租金为 43,220 元,2011年确认租金收入 518,640 元。4、股权交易、股权交易2011 年 1 月 12 日,公司与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武汉华中龙源数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20%股权作价 67.41 万元转让给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基准日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该交易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成交。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 2011年 4 月 29 日办理完毕。2011 年 1 月 12 日

18、,子公司深圳华中数控有限公司与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深圳市华科兆恒科技有限公司 20.16%股权作价 471.93万转让给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基准日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该交易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成交。子公司深圳华中数控有限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5、关联担保情况、关联担保情况2003年3月12日,公司与湖北省财政厅签订200万元转贷国债资金协议,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期限15年,由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截至本期末该借款余额为127.27万元。2010年5月,公司董事长陈吉红及配偶钱星与中信银

19、行武汉分行签订编号为2010年鄂银个保第422号的担保函,为2010年5月11日至2013年5月11日止因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向公司授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无限责任最高额保证,担保函最高额度为1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中信银行武汉分行与公司签订的信贷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截至本期末该担保函所担保的贷款余额为5,500万元。6、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年度2011 年2010 年关键管理人员人数(人)14813-00领取报酬总额(万元)400.17315.567、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单位:万元类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

20、应付款关联方名称大连高金数控有限公司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南京锐普德数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金数控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大连高金数控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武汉新威奇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江山华科数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工激光工程公司武汉华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高金数控有限公司武汉登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大新型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金数控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2011 年 12 月 31 日425.2631

21、.88-1.9414.810.3087.073.067.5313.79564.5726.20535.5763.3715.001.0115.721.742010 年 12 月 31 日266.07247.30109.0743.230.16062.347.19346.1726.20676.3045.9134.4111.971.0116.503.0732.78(三)保荐机构意见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华中数控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文件,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9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华中数控已经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并在2011年度依照前述制度

22、性文件履行了规范的关联交易审议决策程序,较好地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不存在关联方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四、华中数控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30号文)核准,华中数控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6.00元 , 募 集资 金总 额 为人 民 币 702,000,000.00 元 ,扣 除发 行 费用合 计 人 民 币45,619,375.3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656,380,624.69元。其

23、中超募资金为491,950,624.69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现更名为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确认,并出具众环验字(2011)00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制定了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2009年7月7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09年7月24日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零一零年度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

24、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签署账户监管三方协议的议案,公司在中信银行武汉梨园支行设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中、高档数控系统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设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交流伺服驱动器系列化与产业化项目所需资金的存储和使用。102011年1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二零一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签署账户监管三方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新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意公司将超募的资金分别存储于在中信银行武汉梨园支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25、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1年1月31日,公司与三家银行(中信银行武汉梨园支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于当天履行了信息披露业务。(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1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单位: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梨园支行中信银行梨园支行中信银行梨园支行中信银行梨园支行中信银行梨园支行中信银行梨园支行中信银行梨园支行中信银行梨园支行深圳发展银行武汉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武汉分行兴业银行水果湖支行兴业银行水果湖支行兴业银行水果湖支行兴

26、业银行水果湖支行兴业银行水果湖支行银行账号738201018260005114573820101840000165637382010184000016797738201018400001663473820101840000169397382010184000013165738201018400001700973820101840000168681101060264690312010602646901416040100100145756416040100200065083416040100200065105416040100200065213416040100200065335存放余额1,690

27、,780.51100,000,000.0020,000,000.00100,000,000.0050,000,000.0040,732,024.695,000,000.0030,000,000.0030,953.4734,618,225.0012,377,192.443,000,000.0030,000,000.0030,000,000.0010,000,000.00性质活期定期定期定期定期定期定期定期活期定期活期定期定期定期定期11注兴业银行水果湖支行兴业银行水果湖支行兴业银行水果湖支行兴业银行水果湖支行合计416040100200065454416040100200065578416040

28、1002000582554160401002000623915,000,000.002,000,000.0033,030,375.001,000,000.00508,479,551.11定期定期定期通知存款(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11年12月31日,华中数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单位:元项目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加:2011 年度利息收入减:2011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累计资金使用(包括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1,359.38 万元)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收购武汉高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00%股权减: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减:银行手续费用截至 2011 年 12 与 3

29、1 日结余募集资金656,380,624.699,731,710.80124,169,242.3819,124,042.3835,000,000.0063,000,000.007,045,200.0033,460,000.003,542.00508,479,551.11注:2012年2月22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346.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四) 保荐机构意见本保荐机构通过审阅资料,现场检查,与存储银行专职人员沟通,列席相关会议等多种方式,对华中数控201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30、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原始凭证、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及存储银行相关人员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沟通交流等。12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认为,华中数控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华中数控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国泰君安证券对华中数控201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五、其他重要承诺(一)股份锁定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武汉华中科技

31、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长陈吉红、总工朱志红以及其他股东熊清平、李斌、陈兵、董明海、黄植红、解顺兴、雷力、李小华、李叶松、彭芳瑜、钱宁、唐小琦、王平江、伍衡、向华、徐建春、易亚军、尹玲、张钰、张玉明、郑小年、周会成、周云飞、方铁勤、谢星葵、胡军辉、杨建中、凌文锋、毛勖、宋宝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限制股份流通的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份。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全部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32、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限制股份流通的规定,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等股份。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公司股东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截至本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人未发生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13(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为了避免发生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控股股东产业集团以及其他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本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有关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1、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的

33、承诺如下:、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的承诺如下:“(1)我校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不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2)我校承诺也不支持、不批准所属除华中数控以外的其他企业间接从事与华中数控业务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其它经济活动,不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权益的方式从事与华中数控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其它经济活动。(3)我校承诺将促使所属除华中数控以外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向上,避免与华中数控相同或相似;对华中数控已经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将不会进行同样的建设或投资。”2、控股股东产业集团的承诺如下:、控股股东产业集团的承诺如下:“(1)本公司以及本公司

34、之全资、控股子企业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华中数控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本身、并且本公司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本公司之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华中数控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3)如本公司(包括受本公司控制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华中数控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本公司同意华中数控有权优先收购本公司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或本公司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4)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华中数控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华中数控的实际损失。”3、其他持有公司、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35、如下: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如下:“(1)本公司以及本公司之全资、控股子企业目前不拥有及经营任何在商业上与华中数控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2)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本身、并且本公司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本公司之全资、控股子企业将来均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华中数控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3)如本公司(包括受本14”公司控制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华中数控的主营产品或服务有可能形成竞争,本公司同意华中数控有权优先收购本公司与该等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资产或本公司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4)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华中数控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华中数控的实际损失。截至本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承诺人信守承诺,未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六、华中数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等除为全资子公司武汉高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期限为 1 年的1,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授信提供担保外,公司 2011 年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以下无正文)15(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持续督导之跟踪报告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刘欣孙小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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