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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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

2、大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 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

3、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因城市规划街区划

4、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条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插建。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附表二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第三章)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 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

5、南北向的 ( 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0 15) ,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7 1.9 倍,改建区为1.5 1.7倍。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 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折减系数执行。方位0 - 1515 - 3030 - 4545 - 6060折减系数1.00.90.80.90.95(注:青山区的邻圃道、迎春道以东、四道沙河以西、建设路和钢铁大街以北、厂前路(兵工大道)以南地区住宅不按此表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 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 ) ,其间距:新建区间距为影响日照建筑高度的1.7 1.9 倍,改建区为1.5-1.7倍。4、低层住宅和多层

6、住宅间距按本项1 3 项执行。5、在核算多层、低层条式住宅建筑间距时,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大于( 等于 ) 居住建筑长度的12 时,按本项 1 4 项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阳台;当阴台或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 12 时,按本款 1 4 执行,应自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6、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 平屋面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 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 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 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短边与另一建筑长

7、边重合大于( 等于)短边的1 2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小于1 2 的不计遮挡因素。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 倍。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东侧建筑的0.8 倍。3、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小14 米时,则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时,小于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 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东侧建筑的1.0 倍。

8、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 )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要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项规定计算。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低层条形层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面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等于 )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 一) 规定执行,但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1、南北向布置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0.8倍。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 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不小于6 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

9、部门确定。居住建筑有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点式居住建筑东 ( 西 ) 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七)款执行。( 七 ) 低层、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层、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 一 ) 项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执行。第十三条中高层居住建筑( 层数在 7 8 层 ) 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布置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单幢高层楼居住建筑间平行布置时,南北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 倍。东西向山墙间距不小于13 米。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

10、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单幢高层塔楼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朝向为正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以内 ) 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36 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以上) 的建筑间距应由规划部门结合环境情况确定。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高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错位6 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 一 ) 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8 倍,且不小于, 遮挡宽度小于或等于24 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小于 ( 等于 )18 米时,其山墙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 24 米;与

11、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 18 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 18 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第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医院病房楼、休 ( 疗) 养院休(疗)养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相邻建筑间距建筑性质建筑间距托儿所、幼儿园南向遮挡建筑高度2 倍学校南向遮挡建筑高度2 倍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南向遮挡建筑高度2 倍院休(疗)养楼第十六条非居住建筑 ( 第十五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 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时,要考虑居住建筑的视线干扰、噪音干扰等问题,具体间距由规

12、划部门确定,但不应小于13 米。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布置(包括垂直布置)时,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各种因素确定。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 ( 高度大于等于 24 米 ) 之间南北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8 米,东西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13 米;多层、低层之间的最小间距根据建筑使用性质,由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本条未能明确规定的间距,由规划部门综合消防、管线埋设、卫生间距等要求具体确定。第十七条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得插建车库及其它建筑。如确需建设自行车棚等应建半地下、地上部分高度不得超过 1.2 米 ( 包括绿化种植所需的复土深度 )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第四章、第五章)第四章建

13、筑物退让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表( 一 ) 规定。高层南向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间距要求确定。表(一)层数50-100100 米低层多层中高层30-50 米高层以上退地界(米)米高层高层建筑物山墙5790.3H0.3H0.3H且9且 13且 150.8H0.75H0.75H0.5H0.4H长边且 120.6H且6且 18注: H 为建筑物高度,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

14、五、十六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须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第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规定确定:表二道路宽度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道建筑高度L5040L30L 30新多、低层建筑10-158-105-8H 24M建高层建筑15-2010-158-1060MH24M区高层建筑 25 20 15H60M改多、低层建筑8-125-83-5H 24M建高层建筑12-158-125-860MH24M区高层建筑 20 15 10H60M注:退红线起算点以建筑凸出部分为

15、起点(包括阴阳台、台阶、挑檐)。第二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 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 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传达室、警卫室、书报亭、公共厕所等建筑的退红线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第二十一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控制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在表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2 米,高层建筑增加 5 米。沿街建筑物的平台、窗井和除用地范围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包括管

16、沟、管井等构筑物 ) ,应在道路红线外建设。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应根据公路交通和绿化等有关规定设置。第二十三条沿河湖水系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 米。第二十四条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工程除铁路技术规范规定外应符合以下规定: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 米;支线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 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超过3 米。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 ( 水塔、烟囱等 ) 、

17、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第五章建筑高度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 包括微波通道) 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包头机场净空图见附图)。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紫线和建筑保护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

18、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除必须满足用地地块规定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以外,其中沿路建筑的控制高度一般按下式计算H1.5x(W 十 S)H 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 为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第三十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应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第六章、第七章)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第三十一条 城市各个阶段的规划编制均应重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确定城市景观体系,包括主要的景观

19、地带和景观节点、城市的轮廓线、标志性工程、城市雕塑以及景观视线走廓等景观要素。第三十二条 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沿街建筑物,城市雕塑小品等应当进行建筑设计方案竞标,实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景观规划要求。建筑物的造型风格、比例尺度、装修色彩讲求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对建筑物方案技术审查、审批中须充分重视城市建筑景观。第三十三条 本市的钢铁大街、建设路、巴彦塔拉大街、阿尔丁大街、文化路、呼得木林大街、兵工大道 ( 厂前路 ) 、铝业大道 (110 国道铝厂段 ) 、民主路、团结大街、友谊大街、黄河路、南门外大街、和平路、东西门大街、民族东路、民族西路、富强路、

20、幸福路、市府东路、市府西路、白云路、文明路、沙河街、机场路等 25 条主要道路,包头阿尔丁广场、包头银河广场、包头站广场、包头东站广场、包头机场广场等 5 个广场,作为城市景观道路的基本框架。应当在建筑艺术、景观植物配置、亮化美化、通行能力、广告店牌等方面实施景观控制。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干道两侧一般不批建住宅楼。对沿街旧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整修,符合景观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改建。沿街两侧一般不批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化粪池、厨房间、储藏室等有碍市容的附属建筑设施。公共建筑物沿街立面不得零散设置空调机,民用建筑物

21、沿街立面确需设置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建筑沿街立面效果。沿街建筑不得设置围墙,特殊需要设置的应符合市容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城市各类雕塑的建设应符合城市雕塑有关管理规定,内容要健康、立意新颖、尺度得体、造型优美,形成精品。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立面不得悬挂广告、改变建筑造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建筑物、城市景观、城市绿地以及党政机关、文物古迹等。设置广告、灯箱、店招牌应符合相关规定。户外广告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线,缩小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第七章城市绿地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

22、例必须符合附表(三)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对附表(三)未尽项目用地的绿地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城市各个街区的绿地按规定指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第三十九条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国标GB50180 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执行。其绿地建设应与房屋成片开发同步建设、同步规划验收交付使用。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城市景观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 米的绿地率应不小于25。道路红线宽度在40 50 米的绿地率应不小于20道路红线宽度在40 米以下的绿地率应不小于15。第四十一条生产

23、性绿地、防护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生产性绿地面积占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的比率应不低于2。三类工业区周边应建相应的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小于300 米,并根据工业项目类别按规范核定增加防护林带宽度。过境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小于100 米。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距人畜居聚地不得小于500 米,其周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小于 400 米。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防护林按相关规定执行。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第八章、第九章)第八章 市政工程设施第四十二条城市市政工程管线综合应符合下列要求:新建、改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符合各阶段城市规划确定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求。遵循先地

24、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建设程序,城市倡导建设使用综合管沟。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各类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杆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当按照国家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控制。城市工程管线应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布置。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采用包头97 系坐标和高程系统。城市道路下的工程管线,布置在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下,检修次数少的管线可布置在机动车道下。各类工程管线从道路中心线两侧方向平行布置,一般应遵循下列排列原则:道路西、北侧为:给水、供热、电视(通讯)光缆。道路东、南侧为:燃气、电力电缆、

25、回用水。污水、雨水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车道下布置。(井盖位置应设在机动车轮距间)。道路红线大于60 米时,可考虑两侧布置相同管线。城市道路内布置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至另一侧,特殊情况穿越道路时管线段,应当与道路中心线垂直或成 45角。必须在桥、涵上通过管线的,桥涵在设计、施工时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或设施。城市道路红线内布置的给水管线管径不得小于200mm,污水管道不得小于400mm。城市道路红线内架空电力线路上不得设置用户变压器等设备( 路灯等公用变压器除外) 。(十一) 各类架空线路不得采取明线方式跨越第三十三条确定的城市景观道路。跨越城市其它道路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

26、管线综合情况确定。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维修、罩面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城市道路交通应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原则,为公交行驶道路及站、场设置提供方便条件。城市道路横断面包括轨道交通、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和分隔带、绿化带,其中:人行道宽度根据不同用地类别确定,临商业、车站、影剧院、体育场、码头及大型公共建筑等不得小于 4 米,各级道路不得小于3 米。自行车道可以和其它非机动车道并建,其最小宽度不得小于4 米,自行车道也可以和人行道并建,但与人行道应有明显的区别,并且靠路缘带部分为自行车道,最小宽度为25 米。城市道

27、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主、次干道一般为20 30 米,有条件的主干道按35 50 米,并设置导流岛等渠化设施。支路为15 20 米。居住区级道路不得小于15 米。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公共活动场所通道,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盲道和无障碍通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一般不得占用行车道,当道路红线大于或等于22 米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有2 3 台 车位的长度。应当避免在城市道路成交又口建设人行过街天桥,提倡建设地下过街通道。第四十四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应执行下列规定:本市建设项目实施停车场(库)面积指标控制。新建、改建和

28、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库 ) 、配建的停车场( 库 ) 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其配建标准按附表(四)执行(中、小学配建停车场(库)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共绿地替代)。停车场面积包括室外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库,且室外停车场面积不得低于总配建停车场面积的1 3。城市对外交通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以方便过境车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少于5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 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且相距应不少于100 米。第四十五条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

29、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出入口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停车线不小于80 米。出入口距桥、涵坡道起止点不小于50 米。出入口距公园、学校、残疾人服务的设施的出入口不小于30 米。出入口应有良好的交通通行条件,当出入口与道路连接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城市快速干道两侧的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不得与干道贯通,应建设辅道。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单位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坡,机动车出入应当采取右进右出方式。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标准(试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及标准

30、,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执行。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有特别要求的用地和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八条本标准由包头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包头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包头市城市规划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区位分类建筑容量指标建筑用地类型低层住宅用地多层住宅用地高层住宅用地商业、公建用地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附表)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 附表一)容积率建筑密度( %)(万平方米 /ha )新 建 区改 建 区新 建 区改 建 区30350.80

31、.926301.11.220252.53.0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二)建设项目核定容积率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等于 10.8大于 1 小于等于 21大于 21.5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用 地 类别旧区新区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对外交通用地( T)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商业金融业用地(C2)25%30%市场用地( C26)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30%35%仓储用地( W)行政办公用地(C1)文化娱乐用地(C3)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二类、三类居住用地(R

32、2)体育用地( C4)医疗卫生用地( C5) 35% 40% 一类居住用地( R1)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附表四)建筑类别高、中档旅馆普通旅馆(招待所)餐饮、娱乐商业办公楼(写字楼)普通办公楼商业大楼肉、菜、农贸市场大型体育场馆(馆大于4000 座)(场大于15000 座)小型体育场馆(馆小于4000 座)(场小于15000 座)影剧院展览馆医院游泳区、渡假村城市公园火车站中学小学一类 住 宅二类、三类住 宅工业厂房区计算单位车位/ 客房车位/ 客房2车位 /100m 建筑面积车位 /100m 2建筑面积2车位 /100m 建筑面积2车位 /100m 建筑面积2车位 /100m 建筑面

33、积车位 /100 座车位 /100 座车位 /100 座2车位 /100m 建筑面积车位 /100m 2建筑面积车位 /1 公顷占地面积车位 /1 公顷占地面积车位 / 高峰日每千旅客车位 /100 学生车位 /100 学生车位 /户车位 /户车位 /100m 2建筑面积机动车自行车0.40.80.20.5340.630.540.680.485303306400.850.458-121.552075100.6600.6200.820.530.170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

34、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计算规则: (1) 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 8 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 米不计。(2) 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 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 A1 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 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 半地下室建筑面积。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

35、一至三层。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 不含八层 )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 平方公里 ( 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

36、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 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 的,不计入建筑高度。1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规则:(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

37、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 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2 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起。14、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15、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有用地。16、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17、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 平方米。18、新建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建设的区域。19、改建区: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劣、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完善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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