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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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相关案例及引发的法律问题31.1案情介绍31.2案例引发的问题32被害人承诺的概述52.1被害人承诺的释义52.2被害人承诺有效的成立条件53被害人承诺的立法现状及域外刑法考察73.1被害人承诺的立法现状73.2域外典型国家被害人承诺的刑事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启示74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性质有效性分析94.1帮助他人自杀的性质分析94.2“安乐死”的性质分析105适用被害人承诺的法律完善125.1被害人承诺实践适用具体建议125.2被害人承诺立法有助于司法实践工作145.3不同身体侵害程度适用建议14结 论15参考文献16致 谢17摘 要被害人承诺是刑事犯罪

2、构成的例外,并且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特殊情况,已经获得了刑法学界大部分学者的认同。然而在中国,犯罪被视为是国家与罪犯的冲突,在这中间,被害人的作用几乎没有太大的影响。按照犯罪四要件理论,被害人承诺理论是被摒除在构成犯罪要件以外的。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它作为法定的犯罪原因,可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常常能看到它对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在刑法中很多国家和地区也直截了当的规定了被害人的承诺。从效力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实质是排除犯罪行为。为了实现这个效果,必须同时满足很多条件。如果缺少其中的一部分的话,被害人承诺的犯罪效果就无法充分得到实现,其他的效果也会在刑法上体现。本文主要分析了被害人

3、在刑法中效力的承诺,并对其效力的正当性基础惊进行研讨。很直接的体现了被害人承诺生效时必须具备的两个大类条件,即基本条件及限制条件,进而可以承认被害人承诺的效力,就可以形成规范的刑法知识理论。关键词:被害人承诺; 阻却违法性; 司法实践; 刑法; 罪刑法定 AbstractThe victims obligation is a special abnormal situation, which is regarded as a general principle in criminal law. However, in China, crime has always been regarded

4、as a general principle. Conflicts between the state and criminals,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four elements of crime, the principle of victim participation is excluded from the elements of crime. The criminal code does not clearly stipulate that it is the legal cause of crime, but in judicial practi

5、ce, we always see our confidence and its impact on punishment. Several countries and regions, such as Italy, Taiwan and Macao, clearly define the involvement of the victims of the crimin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criminal law, the most important significance of participatio

6、n is to eliminate crime.It is also an effect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In order to achieve this effect, many conditions must be met at the same time. Without the part of them, the victims promise of crime can not be fully realized and other effects are displayed in the criminal law.This paper mainl

7、y analyzes the effect of victims promise in criminal law, and discusses the legitimacy basis of its effect. It defines the basic conditions and restrictions that the victims commitment should have when it comes into effect, and then recogniz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victims commitment, making it a

8、 normative criminal law theory, reflecting its practicality and valu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words: victims promise; deterring illegality; judicial Practice; criminal Law; crime and punishment prescribed by law引 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特别是法律思想的革新和发展,各种法律制度也在迅速的发展和完善,从世界其他国家的刑法学研究来看,被害人承诺理论也在各国刑法界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9、中国法律界对受害者的承诺研究还不算成熟。关于这个问题,不仅专业理论著作较少,而且在法律中对被害人的承诺理论的解释也不够丰富。这个问题在刑法上的法律根据很弱。但是,现代刑法的根本目的不但是保护个人的利益,也应该是维护社会现有的秩序,保护社会的法律权益及利益。1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161被害人承诺放弃自己的相关利益时,他便违反了原有的社会秩序,这就决定了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是因为它侵犯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将被害人承诺的理论的本质纳入法律根据的测定之中是有必要的。不管这个理论是否将犯罪成立排除,只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损害被害人可以控制的自由权益,被害人就可以有

10、权利在其职权范围之内对个人的权利及法益作出一定程度上的承诺,而且可以完全排除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与被害人承诺有直接关系的司法案件每年也在增加,例如安乐死、协助他人自杀等。这些事件是在刑法规定的保护下进行的,以判断被害人的承诺案件是否成立,是否尊重承诺者的主观意志,保护案件中的个人利益,逐步完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使我国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有更科学的理论作为处理依据,办案工作也更加合理。另外,越来越重视私权的背景是刑法理论中传达被害人自由意志的唯一理论。研究这个理论,不仅可以完善刑法的刑事立法,而且可以适当的知道解决具体案件和日益发展的社会。因此,要深入研究是形势所趋。被害人承

11、诺理论作为刑法方面个人自由裁量权的理论,有必要从“幕后”走向“台前”。被害人的承诺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作用,意大利、韩国、澳门等国刑法对此都有专门规定。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对被害人承诺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具体到中国,刑法对于这个理论暂时还没有专门的规定,缺乏客观的标准,所以其在司法实践中能不能适用、怎样正当的适用都成为了我们关注的问题。即使没有在现行的法律中反映,有些条款仍然显示出受害人承诺对实践的影响。在实践中,当有被害人承诺的案件发生时,法官一般会考虑情况,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反映。由此可见,虽然被害人的承诺虽然没有完全成为刑法的明确规定,但它深远的影响司

12、法实践中从未消失过。尤其是要明确被害人承诺的刑事效果和生效状况所需的条件,指导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防止“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重复发生。1 相关案例及引发的法律问题1.1 案情介绍1. 1.1刘某故意伤害案事件发生的那天,陈某和女朋友分手,让陈某郁闷,去找刘某吐露了自己的心声,刘某提议到附近的公园去吹吹风。在转换心情的时候,陈某的情绪更加激动了。而且,还要求刘某打自己。刘某不想答应,但无奈之下难以摆脱陈志鑫的哀求,挥动拳头打了陈某。陈某痛苦地倒下,刘某看到了这一幕,迅速将陈某转移到附近医院,经过鉴定为重伤。1.1.2付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王某为满16岁在读的学生,右手上有6个手指,因此很苦恼

13、。后来,王某去了医学院的朋友付某那,拜托他帮他做切手指手术。付某虽然不愿意答应,但无奈在王某的哀求下,付某最终决定解决王某的苦恼,实施手指切除的手术。意外的是,王某的父母反对这项手术,以故意伤害起诉了付某,鉴定为轻伤。2 车浩.过失犯中的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J.政治与律,2014,5:281.2案例引发的问题受害者承诺放弃自己身体健康权的承诺否是有效的法律问题,从刑法学界的角度来看,行为人放弃生命权是无效的,对自己身体健康权的放弃是否有效,在实践和理论上引发了争论。这个理论研究的现状对刑法体系的整顿没有明显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这些问题容易陷入困境,需要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对法益主体放弃

14、自身法益的承诺并非是有效的,必须符合某些条件,以防止违法行为。同样,必须履行一些义务才能满足对损害的承诺。在上述的两个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均放弃了身体健康权,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质疑被害人放弃身体健康权有效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有多大的程度?案件中,王某在没有违背良好习惯、不存在欺诈和威胁的前提下,承诺放弃自己有权处分的合法权益。因此,能否有效确立伤害承诺,关键的地方在于他是否有能力做出承诺。那么,衡量法律利益主体的承诺能力的标准是什么呢?18岁以下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承诺能力,以及他是如何影响承诺效力等诸多问题,都与承诺效力的确定有关,即被害人承诺效力问题有待本文进一步探讨。2被害人承诺的概述2.1被害

15、人承诺的释义基于被害人的同意或者行为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承诺的约定为基础,妨碍此危害行为罪的成立,也称为被害人的同意。因完全表示清楚了权利人进行请求或者同意行为人侵害本人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放弃,所以法律没有必要追究保护权利人失去的合法权益的刑事责任,这对于明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来说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同时,认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从而可以减少甚至直接免除危害行为的责任,进一步对行为人危害行为的违法性进行排除。3 孙明先.中外刑法比较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132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法制的质的飞跃,人们更加注重公平和科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犯罪有时只侵犯自己的权益

16、,因此,自己对权益的处罚能否排除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从而要求法律对其进行认定和保护。不难看出,在长期的历史中,被害人承诺理论已经证明了该理论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性,同时也表明法律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不断的研究和论证。4 黎宏.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7.1:86 2.2被害人承诺有效的成立条件2.2.1承诺权限被害人有充分的权力去处理承诺的合法权益。5 柏浪涛.刑法攻略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11:69例如,a对b说:“那辆车不属于我,但我允许你把它砸坏。”b如果把车辆砸坏,b将会构成犯罪。2.2.2承诺范围被害人对成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约束。如果超过这个约束,即便有被害人

17、的承诺,行为人同样构成相关犯罪。(1)财产可以放弃。例如,a让b毁坏自己的车辆,b毁坏了a车辆,b无罪。(2)名誉可以放弃。例如,如果甲方承诺让乙方诽谤自己,乙方诽谤了甲方,乙方无罪。(3)自由可以放弃。例如,a让b拘禁自己,b拘禁a,b无罪。(4)身体权可以在轻伤范围内放弃,不能在轻伤范围外放弃。例如,如果a答应让b扇自己一巴掌,b就会扇a一巴掌。b是无罪的。如果甲方承诺让乙方切断其手臂,乙方将甲方手臂切断(重伤),则乙方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如果承诺的严重损害是为了保护另一项重大的法律利益,则承诺是有效的。例如,a承诺要切除自己的肝脏以挽救其他病人的生命。6 柏浪涛.刑法攻略M.北京:中国

18、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11:72(5)生命不能放弃。例如,甲方承诺让乙方杀掉自己,乙方将甲方杀死,乙方构成故意杀人罪。2.2.3承诺内容受害人的承诺是指承担实际伤害结果。如果受害人只承诺承担危险,不承诺承担实际结果,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侵害法律利益。例如,b喝醉了,打算开车送a回家。a同意。b酒后驾车事故导致死亡。a只是承诺接受危险,而不是死亡结果。2.2.4承诺能力被害者有能力理解其承诺的含义和范围。基于此,儿童和精神病人的承诺是无效的。例如,a哄孩子b把压岁钱给自己,然后b把压岁钱给a,a是盗窃,不是诈骗。印度刑法对被害人的承诺能力也作了明确规定:若行为人无意中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

19、且这个是18岁以上的被害人实施或同意承担伤害风险的,则可以不承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7 陈子平.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9:3152.2.5承诺意思被害人的承诺一定代表着他的真实想法。行为人因欺骗、威胁所作的承诺都属于无效。2.2.6承诺时间受害者的承诺必须在事先进行提出。事后承诺的一概无效,并且是以最后一次承诺为标准。2.2.7承诺效果承诺这种行为不得超出承诺规定的范围。比如,a答应让b打自己一巴掌,而b把a打成脑震荡,b就完全构成了故意伤害罪。3被害人承诺的立法现状及域外刑法考察3.1被害人承诺的立法现状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一部分国家根据总则规定了被害人的承诺,一

20、部分刑法的具体规定中规定了被害人对某些具体罪名的承诺。从刑法理论的观点来看,在欧美系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因为欧美系国家实施了辩护制度,因此被害人承诺的效果并未没有使大部分公众认可,但是这些都不对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中产生影响。英国刑法中规定,在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当场便承诺了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那么行为人可以被判定为无罪的。我国内地现行刑法没有明显的表示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但是在实践理论方面,我国刑法学界除了自卫和紧急避险外,大多将被害人的承诺作为一种客观犯罪来研究。8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9:1783.2域外典型国家被害人承诺的刑事

21、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启示我认为通过深入研究有关其他国家对被害人承诺的刑事法规定,就可以得到一些明确的启示。首先,深入加强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探究。我们都知道,这个理论并不是新提出的理论,各国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探讨也很多。德国和日本9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第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3:162对被害人承诺这个理论的研究是最多也是最深的,给被害人承诺理论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对于我国来说,这个理论仍处于摸索与探索阶段,不受刑法界学者们的重视。因此,在各国理论研究为前提下,结合国情,对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再次思考。其次,在刑法的规定中,必须明确对被害人承诺理论。上述典型国家的刑法规定

22、在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中都体现了被害人的承诺理论,便于在实践中识别各种行为的性质。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对被害人的承诺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数刑法学者将其视为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的一种超法律行为。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刑法的其他规定中,有些罪名的成立仍然具有被害人承诺的形式,如强奸罪、强迫猥亵罪等,等等,如果这种行为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不构成上述罪名,但如果是杀人、伤害等行为,则不必问被害人是否相同,也就是说,对行为人应以相关罪行处罚,但可以以对价为依据减少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在刑法中加以规范,以完善我国的被害人承诺理论。第三,被害人承

23、诺理论的应用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从上述两个法系国家可以看出,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定位与其法律渊源或历史渊源有关。在我国,犯罪理论的定位与犯罪理论体系密切相关。我国的犯罪理论体系是耦合的,刑法对被害人的承诺没有明确规定10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0:178。因此,被害人的承诺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我们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的合理因素,完善我国的刑事理论体系。4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性质有效性分析4.1帮助他人自杀的性质分析从理论上来说帮助他人自杀中的帮助行为,学者们也有很多不同意见。1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253自杀是法益主体对其生命

24、法益的处分,而帮助者在自杀行为中侵权行为是以法律利益主体的承诺为基础的。在这里,运用被害人承诺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帮助自杀的本质。自杀可以看作是受害者承诺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刑法没有单独规定自杀罪。相反,故意杀人罪被用来定罪和判刑。对于自杀身亡者来说,如何确定帮助自杀的性质仍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对这种行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帮助自杀是故意杀人,主要观点如下:一是从缘由的角度看,行为人的合作行为与自杀的死亡结果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因为不被承认为协助人,所以会被认为是故意杀人来处罚。12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9:226并且,自杀是

25、法律利益主体的真实意愿。协助行为的社会人身危害性并不是很大,可以根据故意杀人罪的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13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1:97第二,从法律利益的角度看,生命属于个人的法律利益。生命只有一次,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放弃生命意味着包括法律利益在内的各种权利的丧失。但尽管如此,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珍惜生命。因此,承诺范围里不能将生命法益归入,而是应该采取“家长制”,不认同生命法益主体的处置权。第三,间接正犯理论。根据情况,帮助行为应该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判定为故意杀人罪。14 柏浪涛.刑法攻略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11:124

26、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帮助自杀不会构成犯罪。首先,他们认为,无论是帮助自杀还是自杀的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起主要决定作用的是自杀者自己的想法。如果将帮助者定义为故意杀人,就等于帮助自杀和杀人,这对帮助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其次,它是否真的属于自杀,主要取决于自杀者的主观意义。如果确定自杀是自杀者的真实意图,那么责任不应归于帮助者。然后,在与被害人的承诺理论结合,事实上,被害人有权对其生命合法利益的承诺进化行处分。在我看来,帮助他人自杀有理由被看作是故意杀人。首先,限制被害人的承诺范围。生命权是不应该在受害人的承诺权限之内的。如果帮助自杀的行为不被视为犯罪,事实上,大家意识到生命权是可以成为受害人的承诺

27、权,但这会带来不良后果,甚至会导致更多放纵自杀的行为,让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社会和谐稳定不利。而自决权的载体是生命。如果放弃生命承诺会被法律认可,那就好比这项权利舍弃了法律对它的保护。尊重被害人的自决权是被害人承诺取得刑法合法性的基础,但这并不能认为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被完全忽视,并且可以当作量刑的依据,作为从宽从轻的依据。其次,帮助自杀有间接正犯的性质。间接正犯就是用他人去犯罪的形式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帮助别人杀人就是帮助别人有自杀的念头。演员为自己的自杀提供心理或物质上的帮助,使自杀得以顺利进行。虽然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恶意,但正是行为人提供的帮助,使自杀达到了目的。生命是宝贵的,即使人们不

28、珍惜自己的生命,别人也无权帮助自杀。如果我们允许甚至默认这种情况,可能会有更多的人达到自杀的目的,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稳定。 因此,笔者认为,帮助自杀行为应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帮助自杀行为不能成为免予处罚的依据,但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不大,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反对对帮助人减轻处罚。4.2“安乐死”的性质分析安乐死原本是指“尊严的死”或“善意的死”。15 楚东平.安乐死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7:15对安乐死合法化持赞同意见的学者认为,对于生命马上终结并且长期忍痛的危重患者来说,选择死亡是其权利,选择安乐死并不违背人道主义精神;从社会这个角度来看,安乐死也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优化

29、分配,将有限的社会医疗资源用在“刀刃上”用在有需要的地方,这对患者和社会来说都是有帮助的,由此看来法律不能禁止安乐死。到现在为止,只有荷兰、比利时,瑞士和美国认为安全的安乐死是符合法律的的。患者申请安乐死是患者对自己生命法益的处分权的体现,充分显示了对于生命的自我决定权。在被害人承诺理论中,被害人是不可以对于生命权益作出承诺的,刑法上也认为对于生命权益的承诺是超过了被害人承诺的权限的一种体现,然而,安乐死作为一种特别的行为,其存在就被认为合理,在理论上应该被认同为是一种正当行为。16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 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262它所代表的是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刑

30、法在与符合理论道理的个人意见摩擦中,应该持互相尊重的态度,并做出相应协调方案,表示刑法持有的谦抑性。反对安乐死的学者认为,生命是神圣无比的,是有绝对价值的,因此无论以什么理由缩短生命都无法阻止,如果将安乐死合法化的话,就会萌生出在没有生存价值的情况下就可以抹杀生命的错误思想。治病救人是医生的本职工作,医生不能使一个生命终结,人一辈子如何走完,应该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不应该有人为的干涉。生老病死应皆有天命。安乐死本质上是委托杀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权益的承诺大大超过了被害人的承诺权限,安乐死也不可以是特例。安乐死的合法化,会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会引起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考验。荷兰在实行安乐死合

31、法化之后,实行安乐死的人数每年都在增加,在想要执行安乐死的人中充满了痴呆和精神病患者。澳大利亚施行安乐死制度后又将其废除,这些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安乐合法化的可操作性不强。此外,实施安乐死的标准设定权到底应该握谁手里,我们必须要考虑清楚。患者能否进行安乐死,不仅是要判断对其身体条件,其心理状态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又不仅仅是医生的工作,心理专家也需要参与。最后决定安乐死的权利掌握在谁的手里是个复杂的问题,执行操作的难度非常大。安乐死是否合法化的问题,不仅体现在法律上,也是综合性的问题。对安乐死的争论也甚至已经体现出来传统和现代观念之间的冲突,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在古时候的中国,人

32、类认为寿命的长短是有一定数量的。在人类自身的文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的现在,人类经历过的一系列基本环节,死亡同样也是人类不能忽视的重要环节。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希望自身变得更优秀的必然产物,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刑法应该是有人道主义的,人道主义的根基是人性,它的基本内容是尊重人的生命及权利。对于尊重病人对死亡的选择和痛苦的那些人来说,也是不同程度上对于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但是,安乐死制度必须在严格的条件限制下,只有符合条件的安乐死才有刑法的正当性,必须阻止犯罪的成立。5适用被害人承诺的法律完善5.1被害人承诺实践适用具体建议根据中国受害者的承诺,仅停留在理论研究方面,17 刘德法,范再峰.论被害人承

33、诺的成立要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4:39刑事立法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难以制定准确的标准。因此,我认为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具体运用。首先,以恰当的方式提高受害者的承诺适用率。依照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体系,被害者被明确规定对客观违法障碍的承诺,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难,防止犯罪构成。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决定作业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从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着手,而不是直接适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理论,而是不能充分表现刑法的公正性和谦虚性,所以我国的实际应用中建议提高其应用率。具体建议首先以受害者的承诺为原则来考虑,例如,“如果获得被害人承诺的作业者构成了权利侵害,并有效地承诺,则作业

34、者不承担刑事责任。”有明文规定。18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266法律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社会司法实践的各种活动的需要,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实际事件中细化原则规定,获得被害人承诺后,提供了对犯罪者定罪处罚的法律依据。将受害人承诺作为规定之一,不仅可以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和维护制度,制度的整合性也可以让被害人同意刑法的合法化、合法化。如果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实践案件中,可以将受害者的承诺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这不仅大大提高了受害者承诺的适用率,还解决了很多与受害者承诺有关的事件。必须从立法的角度提高适用率,完善中国的立法体制。从司法这方面的角度看,不单是减轻了司法机关工作的难

35、度、压力和困难,还节省了处理案件的时间,调解了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矛盾,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其次,法官可以将有关自由裁量的犯罪进行细化。若有被害人的承诺,则作业者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会降低,具体罪名的处罚应该比一般犯罪低。被害者承诺的目的是让行为者失去犯罪的可能性。因此,一般情况下,要使受害者的承诺有效。最后,不宜承诺减轻杀人罪的刑罚。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中,罪名的确立一般是完整而细致的19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第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3:174,这两个国家与我国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将被害人的违法行为与普通犯罪分开,分别设立罪名加以规范。设立人身指控的意义在于保护被害人

36、自由决定的权利,防止杀人等犯罪分子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也就是说,被害人自愿放弃合法的生命利益时,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比较弱,所以对其应减轻处罚。但是,现在中国的刑事处罚没有杀人伤害罪,杀人伤害罪社会危害性较弱,所以容易被大众接受。在刑法上,大众对其比故意杀人罪和伤害罪更为宽容。因此,被害人的杀人罪被定义为故意杀人罪,但是可以作为减刑使用。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合适的解决方法。但我们必须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把每一个案件的主客观分析结合起来,因为如果一个人突然要求别人帮助他或她在没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死去,那么我们就不能因为受害人的要求而充分考虑别人的杀人行为,从而减少对犯罪分子的大量处罚。因为作为一

37、个正常人,接受另一个想要死亡的正常人的请求应该是合理的停止而不是帮助。因此,即使获得了被害人的杀人承诺,也不能过分减刑,应当得到公众的适度认可。但是,如果公民已经到了生命的尽头,必须继续这样做,就需要明确患者事先有了真正的意义表达(亲属无法表达)和医学观点,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在中国,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常见的医疗行为。如果将来被害人的承诺能够立法,我们也可以考虑在刑法的具体规定中单独设置罪名,以更加合理合法地处理故意杀人罪。在实际案件中,以被害人的承诺侵犯共同主体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应危害社会,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拳击比赛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如果受害人承诺为某种非法目的伤害自己,应当防止在承诺范

38、围内的侵权行为,但应当追究受害人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允许他人为诈骗保险金等非法目的打折。对于危害生命安全的重大健康承诺,笔者也详细讨论了是否可以处罚,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20 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457理论上,本文认为,以允诺侵害主体重大法律利益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只有从刑法学的角度来看,有罪不罚并不意味着社会道德和伦理可以被接受,也不意味着社会可以积极倡导。因此,与大多数学术观点(即故意伤害罪)对比,本文的想法是,因侵权行为而被害人承诺后死亡的情况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进行管制;侵权行为引起严重伤害后果但未死亡的,原则上应以故意杀人罪来加以限制,防止违法

39、,不承担刑事责任。5.2被害人承诺立法有助于司法实践工作目前社会文明程度十分高,人们的思想认知、理论水平都到达了一个新的层次,例如这些安乐死、人体器官捐献等有关被害人承诺事件不断发生。法律规定上的缺失会使司法部门实践活动更加困难,司法部门不注意的话,会发生案件误判的现象,造成非常消极的社会影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司法部门的工作。由此看来,被害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承诺立法对司法部门的实践有很大的益处,避免造成没有必要的工作失误,完善定罪量刑的标准等,同时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5.3不同身体侵害程度适用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对得到被害人承诺这一行为,侵害一般身体法

40、益的行为,应该阻止违法因为它没有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不应该承担其相应刑事责任,例如在拳击中,在合理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击打行为;被害人用某种违背法律目的而承诺允许他人对自己进行伤害的情况下,应该属于妨害中承诺范围内的某种侵害行为,但是关于被害人为了达成某种违法目的而进行的侵害行为,应该追究其和行为人的相关刑事责任。例如,为了骗取自己本人的保险金而让他人将自己手臂打折的行为。关于一些威胁生命安全的承诺,前文也详细的论述了是否会受到处罚,本文在这里只给出相应的意见。在理论上来说,本文的思想是因承诺而侵害重大身体法益的这种行为是不被处罚的。不应该被处罚只是从刑法方面上来讲的,并不让社会道德伦理所接受的意

41、思,也不能在社会上进行大范围的宣传提倡。因此,与大多数学者认为是故意伤害罪的看法相比,本文认为,被害人死亡是因为承诺后侵害行为的结果,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定;如果是造成了更加严重的伤害结果但被害人还没有死亡,原则上应该阻却违法性,不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结 论被害人承诺作为抵抗犯罪构成的一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在海外的研究成果相当雄厚,其性质和正当性的根据也有非常丰富的理论研究,在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作为法律豁免被纳入刑法。随着公民意识的提高,对自由的追求十分强烈,被害人作为其自主选择权的承诺与刑法公法的冲突日渐扩大,必须受到重视。由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在我国起步较晚,刑法中的规定尚未明确,其在

42、国内刑法理论界也不被重视,相关研究并不丰富。刑法学的相关教科书大多很多都对这一内容进行了尖锐的指摘,相关书籍也不多。本文从被害人承诺的效力着手,主要详细讨论其效力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同情形下认定被害人承诺的效力。然而,基于现在我国被害人承诺具有复杂性,我国立法的现状等特殊情况,在刑法中直接了当的规定被害人承诺原则是不现实的。然而,参照国外立法,并且结合中国司法实践的影响,可以分别归于帮助自杀罪、杀人罪等特殊罪名的承担。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与普通的故意杀人罪相比有着明显不同,主观恶意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较小,而且他们仍然使用故意杀人罪,如果人的犯罪是不安全的,可以单独评估。最后,由于参考资料相对

43、有限,加之我的学术水平有限,对被害人承诺理论的理解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希望这一内容能够引起刑法学界的关注,并有更多的专业性和学术性未来的深入研究。参考文献1 柏浪涛.刑法攻略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11:69-722 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9:160-2383 车浩.过失犯中的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J.政治与律,2014,5:27-364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 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2625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1:91-1026 陈兴良.本体刑法

44、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6:4287 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6:3868 徐岱,凌萍萍.被害人承诺制刑法评价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6:1099 黎宏.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7.1:84-10410 陈子平.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9:31511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219-26912 车浩.论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能力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6):23-3013 刘德法,范再峰.论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4:37-53

45、14 日山口厚.刑法总论M,第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3:16215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0:172-18316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0:36-5917 王政勋.正当行为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457-45818 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 69-7119 孙明先.中外刑法比较专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7:13220 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161致 谢伴随着论文写作的结束,我的大学生涯己然接近尾声,在

46、这四年的学习和生活中,有幸遇到如此之多的良师益友,他们对我的影响会持续终生。首先感谢我的导师裴利华老师,从申请开题一直到论文写作完毕并整改完毕,都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裴老师治学严谨,在学术探索的道路上孜孜不倦,为我们做了一个非常好的榜样;感谢沈阳城市学院的老师们,在我这四年的大学学习生涯中,老师们的教学深入浅出,使我受益匪浅,而且诸位老师不但教会我许多法学的专业知识,更多的是教会了我学习知识的方法以及人生价值观的不同视角;感谢各位评审老师对我认真负责的指导,提出很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使我能够顺利完成论文的撰写和修改工作;感谢我的父母,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作为他们的孩子,我秉承了他们朴实、坚韧的性格,也因此我有足够的信心和能力战胜前进路上的艰难险阻,也因为他们的日夜辛劳,我才有机会如愿完成自己的大学学业,进而取得进一步发展的机会。生活中,有幸结识了来自五湖四海的同班同学,同门同学,还有朝夕相处的舍友。感谢他们每一个人,陪我度过了人生中最后的学生时代。 最后,四年的大学生活对我来说意义重大,无论是学术水平还是思想境界较之以前都有了较大提升,更重要的是身边到处都是榜样,他们的学习态度值得我受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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