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律专业论我国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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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 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概述31.1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原则31.2明确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的意义32 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存在的问题以“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案”和“上海仕游公司诉广州硕星公司等案”的对比为例42.1“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案”42.2“上海仕游公司诉广州硕星公司等案”42.3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不明晰53 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考量因素63.1网络直播是否具有独创性63.2网络直播是否能构成作品63.3网络直播构成的作品类型74 对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的认定94.1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归属94.2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之效力94.2.1有效情形9

2、4.2.2无效情形104.3合同无效时网络直播著作权的归属105 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改善125.1推进我国相关立法进程125.2建立主播与直播平台共享的权利模式125.2.1签订合法有效的直播协议125.2.2对网络直播平台共享权利进行备案12结 论14参考文献15致 谢17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技术不断的发展,网络直播行业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但是其逐渐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全民版权意识的提升,又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过于迅速,目前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内并没有对网络直播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我国网络

3、直播的著作权的归属也存在问题。通过查找大量的相关资料,以及对各类直播平台进行相应的研究调查,通过在裁判文书网找到的两个实际案例,通过对判决结果的分析比较,总结出我国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不明确的问题,并且通过对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的考量因素进行相关的分析阐述,来为后文阐述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奠定理论基础和实际的基础。针对目前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还提出了几个针对性的改善建议,希望能够为解决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思路,从而使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更为明确。关键词:网络直播; 著作权归属; 网络直播平台; 网络主播AbstractIn recent years,

4、 the network broadcast industry has developed and grown stronger constantly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in China. However, all walks of life have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its problems that are exposed gradually.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national awareness of copyr

5、ight, everyone knows that there is no further regulation of network broadcast in Chinas copyright law currently due to the hysteresi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w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broadcast industry. As a result, the copyright problem in network broadcast is gradually exposed,

6、in which there is also a problem in the copyright ownership of network broadcast in China. In this paper, it firstly summarized the problems of unclear copyright ownership of network broadcast in China by finding a large number of relevant materials, conducting corresponding research and investigati

7、on on various live-broadcasting platforms, finding two actual cases found on the referee document network, and analyzing and comparing the judgment results. Secondly, it conducted relevant analysis and elaboration for the consideration factors of the copyright ownership of network broadcast, thus la

8、ying a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later elaboration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ship of network broadcast in China. Thirdly, it proposed several targeted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in view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the copyright ownership of network broadcast in China,

9、 hoping to provide som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and make the copyright ownership of network broadcast more clear.Keywords: Webcast; ownership of copyright; Webcast platform; anchor引 言随着5G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行业又迎来了一个新高峰,2019 年中国在线直播的用户达到5.07亿人次。我国网络直播产业拥有着庞大的用户和观众,由此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有关于著作权的问题,由于法律具有一

10、定的滞后性,网络直播还并没有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我国著作权法在有关网络直播的著作权问题上还是有所缺失的。进而导致了我国在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具有不明确的问题,不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就不能准确的判断当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谁能提请诉讼。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与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引发了法律实务和法律学术的关于此的争论,因此当下十分有必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明确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的归属,明确归属原则的实行。本文首先就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的概况进行分析,说明直播的著作权归属的准则和确定了直播著作权归属的作用。其次,借助对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犯和不合规竞争纠

11、纷案件与上海仕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的事件比较研究,提出目前本国网络直播中的著作归属所存在的问题。第三个方面,分析网络直播著作权的考量因素,主要通过本国网络直播是否能够构成作品以及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特点进行分析论述。第四个方面,主要分析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的认定,主要通过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分析探讨,以及合同约定是否有效,当合同约定有效时网络直播著作权应该归属于谁,合同无效时著作权应归属于谁。最后一部分,则是提出对我国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问题改善的方法,通过加快我国对网络直播著作权的立法进程以及建立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共享权利模式来进一步明确我国网络直播

12、中的著作权的归属。研究并明确我国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归属的主要目的是:第一,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参考标准,由于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不明晰,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案件时给当事人律师和法院法官增添了很多的难度,那么此时只能通过法官个人意思来进行考量,在实际判例中会产生完全相左的结果,因此明确著作权归属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基础。第二,可以加快我国的立法进程同时也可以促进我国著作权法的健全完善,来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直播产业,能够更加明确的解决网络直播中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为网络直播行业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护。第三,能够可以更好的保障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应当享有的权利,从而进一步的带动我国直播产业的良

13、性发展,促进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进而丰富人民的思想与生活。1 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概述1.1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原则关于著作权的归属原则,除了我国法律明确提出的之外,版权归于创作者。创造作品的公民即为作者,但是在实际中并不是只有公民才能创造作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机构创作的作品,而且作品由它们负有所有责任,则他们还是属于作者。假设无其他证据表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居民、法人或者其他机构都能够是作者。吴汉东.知识产权法 M.第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第73页假设网络直播的内容可以形成法律要求的作品,那么绝大多数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应当属于进行直播的网络主播。如果该直播是由直播平台承办的

14、晚会、综艺等,那么该直播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该直播平台。此为一般原则,当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署的协议无效或未签署协议时,在法理上则适用于该一般原则。 1.2明确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的意义由于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网络直播作为新兴快速发展的产业,国内出台法律并未对其版权归属加以规范。确定线上直播著作权归属,就是针对主播与平台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明确了主播与平台之间的联系,从而降低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发生,进一步保障了主播以及网络直播平台的合法权益。明确网络直播著作权的归属有利于大众对版权意识的重视,在信息时代更能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明确其归属则更是对网络直播产业的进一步规范,能够促进网络直播

15、行业健康发展,也是对大众精神文明活动的进一步丰富。2 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存在的问题以“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案”和“上海仕游公司诉广州硕星公司等案”的对比为例2.1“耀宇公司诉斗鱼公司案”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下面叫做耀宇公司起诉斗鱼公司案件。耀宇公司和DOT2国内代理运营商签署合同共同运营亚洲邀请赛,而且合同明确耀宇公司拥有在中国的独家转播权。但是斗鱼公司在没有获得授权的状况下利用主播点评的形式对比赛加以直播。原告在一审过程中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和形成不合规竞争。一审审判中司法机关表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不过并没有认为其

16、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之所以这样认定,包括下面的因素:第一,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原告提出的视频转播权并未归于著作权的法律范畴。第二,网络直播的比赛画面无法形成法律所提出的作品,国内法律保障的对象是在文学、艺术与科学范围内有着原创性,而且能够通过一些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第46页因为这种比赛无任何剧本,无人可以决定比赛的走向,该比赛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复制性,结果具有不可预料性,因此比赛画面并不能构成作品,因此斗鱼公司对比赛进行直播并不是对耀宇公司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第三,斗鱼公司直播比赛并没有使用涉案比赛中的摄影画面以及解说内容,因此

17、斗鱼公司并没有侵犯耀宇公司的著作权。该涉事游戏直播画面不能构成作品,因此耀宇公司对该游戏直播并不具有著作权,更加不能说明该涉事直播著作权归属于耀宇公司,所以斗鱼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王丽娜.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之辨析兼评耀宇诉斗鱼案一审判决J.中国版权,2016,26(02) :第47页2.2“上海仕游公司诉广州硕星公司等案”上海仕游公司起诉广州硕星公司的网游著作权侵权案件。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广州硕星公司是否侵害了上海仕游公司的著作权,司法机关认为游戏画面形成法律保障的对象作品,就算是国内著作权法并未做出细致规范,但是法院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把网游画面当

18、做“影片与以类似拍摄影片的手法独创的作品”加以保障,尽管对于网游游戏画面的认定并不是对网络游戏直播的认定,但是该认定还是可以为进一步论证游戏直播画面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或明确直播的著作权归属奠定基础。祝建军.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中国版权,2017,27(01) :第28页当玩家进行直播时,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了游戏画面,由此会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情况。张旭光.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探析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8(02) :第70页2.3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不明晰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不难发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仍然存在争议,由于我国著作

19、权法并没有对网络直播进行明确规范,导致法院的判决不同,即使上海仕游公司诉广州硕星公司等案,并没有对游戏直播画面进行认定但是其认定游戏画面为作品是确定网络直播画面著作权的前提。孙磊,曹丽萍.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301页由于以上两个案件的判决原因不同,可以得出目前我国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依旧不明确。在网络直播中可能会有部分内容能够构成著作权保护对象作品,网络直播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主要涉及到网络主播和网络直播平台。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下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归属并未有明确的归属标准。其中部分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签署的直播协议,该直播协议产生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此类直播协议

20、是否有效得加以进一步说明。但是某些平台和主播之间的协议并未对此类问题进行约定,此时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归属更为难以判断。在我国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归属不明的情况下,在第三人侵害网络直播内容的著作权,哪些主体可以提出诉讼,哪些主体可以保护就很难分辨了。因此明确我国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归属是具有必要性的。3 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考量因素3.1网络直播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形成作品的关键方面,而且这是差别于他人劳动成果的重要指标,因此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也比较复杂。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第34页要想判断是否能称为作品就要对独创性有所认识,独创性判断标准比较复杂。其中文中

21、包含两层意思:独与创,其中独是指作品由作者创造出来或凭借他人的作品为基础创作出来的成果。创则是指作者的具有一定智力水准的智力活动,因此创作出来的作品应该能体现出来作者的创造与智力水准。梅术文.知识产权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第159页在世界范围内,大陆法系国家对“创”的要求相对偏高。德国著作权法专家雷炳德提出创造应该高于普通的智力劳动并且在属于自己作品的类型范围内;平常人随便都可以创作出来的成果即使这个成果是新的,其成果也不具有独创性。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第121页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的认定并没有明确提出规范,由于我国与德国社会发展的不

22、同,我们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规定与德国等发达国家有所差别。我国在实践中比较认可的观点是:它由作者单独创作出来,并且不得对别人的作品做出不合规的模仿或者复制。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网络直播是否具有独创性还有所争议。但是,近来更多不同观点的涌现,网络直播具有作品的独创性的观点成为了主流观点。近来很大一部分娱乐性的网络直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都是对原作品的重混,重混就是对自身作品加以摘录、再次整合而得到全新作品的活动。胡开忠.论重混创作行为的法律规制J.法学,2014,35(12) :第94页比如,在网上直播的娱乐直播中,很多音乐主播都会改变原来歌曲的歌词或对原来的歌曲进行旋律上的改变

23、,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发布方式,该主播的直播内容是具有独创性的。3.2网络直播是否能构成作品作品就是在文学、艺术、科学的范畴内有着创新性的思想表达方式。只有当网络直播构成作品,才可以对其著作权归属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由于网络直播用户的快速壮大,其直播内容涵盖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及其有可能涵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直播能够分成两种类别,其中一类是在网络上提供电视信号的视听,比如在计算机或者手机上收看体育竞赛与文艺活动的直播形式,另外一类就是众所周知的线上直播,在现场放上手机电脑,利用这两类方式连接平台,之后借助网络传输到服务器,发布分享到朋友圈或微博吸引更多的观众,其主要表现为视听内容,网络直播中构成

24、作品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曲涛,臧海平.当前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J.青年记者,2016,75(09) :第15页第一,网络直播内容中的作品是能被他人看到并了解的。网络直播是一种外部行为,网络直播的内容是通过网络主播的语言、肢体动作等方面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即使网络直播不具有存续性,但是以现在的科技水平大部分直播平台会在主播直播完毕之后对直播进行保存,像“一直播”、“映客”等直播平台早就可以将主播进行的直播内容保存并回放,观众能够更加容易的通过手机或电脑将直播内容录制并保存下来。因此,网络直播的内容符合作品是能够被他人感知的外部表达以及可以被复制的特点的。第二,网络直播内容中的作品必

25、须是原创作品。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网络主播存在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但是仍有一大部分网络直播中的内容是从无到有创作的或以他人作品为基础所创作的与原作差别很大的新的作品。在网络直播中许多主播将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过网络直播平台以直播的方式表现出来。主播的原创内容体现了主播的智力成果,如今许多在主播在直播之前都会构思撰写直播脚本,这些均是其智力成果的展现,因此目前多数的直播可以构成作品。裴宏.网络实时直播行为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35(23) :第76页第三,具有独创性,是网络直播的内容的必要条件。尽管国内外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多有不同,我国对独创性的判断标准还没有明确的制度。网络直

26、播的很大一部分是网络主播以及网络直播平台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例如近期的热点话题网课,其往往通过老师安排的授课的内容和口头创作而成,具有一定的独创性。3.3网络直播构成的作品类型 网络直播可以被认定为是一种新型的视听作品,其可能会构成以下几种作品类型。第一种,其能构成口述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口述作品是即兴创作的。其中,体育赛事(电子竞技)的解说直播、教育直播、某些脱口秀直播均能构成口述作品,即使体育赛事以及电子竞技直播是通过比赛画面进行传播,但是该种直播是需要通过解说员个人储备的关于体育或电竞的知识对比赛的形式进行评判分析,并且解说是与比赛画面是同步的解说员并不能提前知道比赛结果,构成了口述

27、作品所要求的即兴,因此体育赛事其中包括电子竞技的解说直播构成口述作品。王婳语.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保护探究J.法制博览,2019,35(24) :第27页第二种,构成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网络直播中的娱乐直播,大部分主播是以上述作品为直播的表演内容,有很多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表演的是自己的原创的音乐舞蹈作品,或者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并且得到他人授权的直播。杨茂原,蒋志媛,邓易枚,梁福丽,程浩.网络音乐直播著作权侵权的立法保护问题J.法制博览,2019,35(21) :第50页该类直播蕴含了主播个人的创作能力智力劳动,符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因此部分娱乐直播中主播表演个人原创作品

28、或改编作品时构成作品。白林.网络秀场直播可著作权性研究及出路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8,20(1) :第52页第三种,构成新型的视听作品(类似电影的制作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把影片与以相似手法录制形式的方式展现的作品当做保护客体,由于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直播这一新型作品也随之出现,电影作品的概念不能包含新型的作品,国际上开始使用视听作品这一概念。张春艳.视听作品著作权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第143页国内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首次采用了视听作品的界定与划分,而且剔除了关于“录像制品”的限制,最新的“视听作品”界定与划分好像将网络直播、微电影等新型作品包含于“视听作品”之中

29、。李伟民.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与归属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9(06) :第101页目前,为了创造更为优秀的节目内容,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会涉及综艺的拍摄,可以构思出具有创造性的剧本,将一些艺人聚集一起进行录制或直播并且能进行一些后期的制作,这些行为均为体现了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智力劳动的成果,可以构成新型的视听作品。4 对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的认定4.1合同约定的著作权归属如今,在我国网络直播的内容中有很多一部分都能够形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反映在著作权主体的表现形式和权利归属的适用规则之中。丛立先.论短视频作品的权属与利用J.出版发行研究,2019,35

30、(24) :第10页著作权是民事上的权利,因此它具有私权属性,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类。前者有着一般人身权的特点,归创作者所有,无法进行转让、剥夺与约束。作者离世后,通常由其继承者或法定部门加以保障。后者权利和别的财产性权利一样,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由权利人行使转让、许可、质押权。可根据私权处分的自愿原则,允许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有优先适用于一般规则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对不同直播的直播平台的研究,如今绝大多数的直播是人人可播,在通过身份认证后,大部分知名的直播软件都会与主播签订协议。随着我国对网络直播更加重视,一些直播软件的平台与直播用户的协议

31、相对之前更为公平,主要表现在著作权归属的规范就是主播在平台服务阶段形成的成果(包含但未限于视频、音频,还有和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字、视频、音频等方面的内容)的知识产权都属于主播。签订协议后则视为用户对网络平台进行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同时平台不会为用户支付任何费用。上述两条条款属于著作权归属的确认,后文会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阐述。但是也有部分直播软件将主播直播所产生的成果的一切知识产权归属于网络直播平台,让网络主播承担全部责任。以及部分不知名的直播平台并未对主播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定。4.2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之效力4.2.1有效情形随着我国对网络直播的逐渐重视,如今部分的协议则是将网络直播产生的著作人

32、身权明确的归属到平台直播用户,在该平台上直播就等于是对该网络直播平台的授权行为。当网络直播被国家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著作权具有私法属性特点,网络主播作为自己的网络直播内容的作者,可以对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进行转让,在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此种行为可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由此网络直播协议中约定的网络直播的平台上著作权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仅限于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大部分规范的网络直播平台内,网络主播要在该平台进行直播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提供身份信息的备案,其能够在该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的条件之一就是网络主播的年龄必须达到十八周岁,应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不能进行网络直播

33、。网络主播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意志来选择是否要与该平台签订协议,所以网络主播可以对自己作为网络直播内容的作者享有的著作权进行转让,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又能促进网络直播行业更好的发展,因此在网络直播协议中约定的将著作权许可给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的形式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且有效的,但其应当仅仅限于著作权中的著作财产权,并且网络主播仍然构成作者。4.2.2无效情形国内出台的著作权法明确提出,能够转让的著作权仅能为其中的财产权,其中人身权无法转让,一些线上直播网站提供和主播签署的合同,把其在直播活动中形成的全部和知识产权有关的内容都归属于平台,这是对著作权的强制转让行为,此协议规定的内容并不符合著作

34、权法的规定。刘佳.论网络表演直播的著作权法适用于完善J.南京社会科学,2019,30(09) :第72页当主播人员借助网络展开直播活动时,平台只是为他们给予了直播场所,其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作者的身份,不能取得对网络直播中所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因此网络直播平台不能构成法定意义上的作者。因此某些直播平台所规定的一切知识产权的全部归属于其所有,是不符合法律规的相关规定的,实际上该类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因此该类条款无效。郑惠心.网络视频直播的版权纠纷及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9,28(1) :第51页并且部分网络直播平台为了规避知识产权的纠纷让主播独自承担责任,这种手段并不能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因为

35、主播通过一个平台来进行直播,直播平台应当与主播共同承担相关责任。4.3合同无效时网络直播著作权的归属当协议无效时,对于直播内容著作权的归属在理论上类推适用于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则即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即主播、法人或其他组织。此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主播人员拥有著作人身权里的发表权、署名权、更改权、维护作品不受篡改权。并且,其拥有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出租权、表演权、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应该由权利人享受的其他权利。不过在实际中,由于举证的困难著作权的归属依旧难以判定,所以实际上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双方是否能够再次协商,重新约定著作权归属。5 我国网络直播中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改善5.1推进我

36、国相关立法进程要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法律的制定要尽量与时代同步。以在线游戏直播为例,近些年来有关游戏的著作权纠纷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由于立法没有明确相关的标准,在法律实务中各个部门对其都没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因此,法院对其有不同的认定,体现出了目前立法对网络直播所涉及的部分有所不足,存在一定的后行,因此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规范文件对网络直播著作权有一个基本的约束后,等待合适的机会与著作权法进行融入,避免处于著作权归属不明的情况下。只有法律对直播的著作权有所具体规范,网络直播的著作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5.2建立主播与直播平台共享的权利模式5.2.1签订合法有效的直播协议虽说目前法律没有对此进

37、行规范,那么更为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是让主播与其所在的直播平台签订更为明确、合法的直播协议。通过前期对市面上知名以及不知名的直播平台的相关调查,部分知名直播平台的协议还是相对明确合法的。但是同时也存在大量直播平台并未对主播直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由此会造成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著作权纠纷。因此为了保障主播与直播平台的合法利益,为了减少网络直播的著作权纠纷,网络平台和主播双方之间可以尝试制定合法明确的共享权利合同或协议,以此来明确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归属。要想建立共享的权利模式则需在直播协议里明确的规定,主播进行直播的知识产权的人身性权利应由网络主播所享有,这是网络主播所

38、拥有的权利。至于财产性权利,可通过协议约定转移给直播平台,明确著作财产权归属于平台,人身权归属于主播。5.2.2对网络直播平台共享权利进行备案当直播平台没有与主播签订合法的共享权利的直播协议,在法理中主播享有一切的著作权。但是共享权利模式能够明确以及能够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在地方文化部门尝试进行备案,当二者之间并未签订协议或签订的协议无效时,网络直播平台或网络主播通过地方或国家相关部门授权明确二者之间具有共享权利。 结 论随着5G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速又得到全面提高,网络直播行业也一直稳步向前发展。我国现有的体系与理论并不能够完全的解决线上直播中的著作权归属情况。因为其中的著作权归属没

39、有那么清晰,其所导致著作权相关的纠纷层出不穷,因此对其深入的分析是及其有必要的。要想明确网络直播著作权的归属,首要任务就是对著作权归属考量因素进行分析。在现实中,大多数的网络直播内容是有着一定的独创性,其形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有其可以构成法律上规定的作品,才能产生这项权利。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归属中往往会涉及到网络直播平台与主播。如今,通常来说,一些比较正规的网络平台均会和使用者签署直播合同,这是为了确定其中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但是还要明确该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协议约定有效,那么其优先适用;如果协议无效,则需通过一般原则加以分析说明。要想解决网络直播著作权归属不明晰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快立法。

40、第二,可以尝试建立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共享权利模式,通过签订合法协议,以及对该种模式进行备案,可以很好地明确网络直播著作权的归属并且通过该模式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网络直播行业如今依然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通过阐述其存在的问题,分析其考量因素,分析不同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以及提出几个解决问题的措施来保障网络直播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1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M. 第5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71-752 王迁. 著作权法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16-773 王丽娜. 网络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之辨析兼评耀宇诉斗鱼案一审判决J. 中国版权, 2016, 26(02)

41、:46-494 祝建军.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 中国版权, 2017, 27(01) :25-315 张旭光.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探析J.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 18(02) :70-746 孙磊, 曹丽萍.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297-3117 王迁. 知识产权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27-448 梅术文. 知识产权法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6:149-1709 雷炳德, 张恩民译. 著作权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17-12810 胡开忠. 论重混创作行为

42、的法律规制J. 法学, 2014, 35(12) :89-9711 曲涛, 臧海平. 当前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建议J. 青年记者, 2016, 75(09) :14-1712 裴宏. 网络实时直播行为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 2019, 35(23) :74-7713 王婳语. 体育赛事网络直播的著作权保护探究J. 法制博览, 2019, 35(24) :24-3014 杨茂原, 蒋志媛, 邓易枚, 梁福丽, 程浩. 网络音乐直播著作权侵权的立法保护问题J. 法制博览, 2019, 35(21) :47-5215 白林. 网络秀场直播可著作权性研究及出路J.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43、2018, 20(1) :51-5516 张春艳. 视听作品著作权研究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5:123-15017 李伟民. 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与归属制度研究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 9(06) :90-10618 丛立先. 论短视频作品的权属与利用J. 出版发行研究, 2019, 35(24) :9-1219 刘佳. 论网络表演直播的著作权法适用与完善J. 南京社会科学, 2019, 30(09) :67-7420 郑惠心. 网络视频直播的版权纠纷及规制J. 法制与社会, 2019, 28(1) :50-51致 谢转眼间,四年的学习生活即将结束,对于我们来说大学毕业

44、不是结束而是我们人生新的起点。首先,我要感谢我的毕业论文指导教师韩健老师,感谢韩老师在百忙之中对我的论文写作进行的指导。当我没有思路时帮我理清思路使我的写作思路更加清晰;当我有疑问给韩老师发信息时,老师每一次都能即时的帮我解答;能不厌其烦的为我修改论文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您对待工作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深深影响到了我,在未来职场中我也会学习您对待工作的态度,再一次向您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其次,要感谢所有为我们授课法学的老师,感谢您们四年对我们的付出;感谢您们对我们的谆谆教诲,让我们对法学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不但教会了我们许多理论知识而且也让我们意识到法律实务和理论的不同;更要感谢的是您们教会了我们在未来工作中要如何做人做事,感谢全体法学老师。再次,我要感谢我另外的两名室友王新宇和王艺霏,四年的时间我们一起走过,我们一起哭过笑过,一起努力奋斗过,很开心四年的时光和你们在一起,毕业之后我们应该很难总聚到一起,我们将各奔前程,祝我们万事胜意,我永远爱你们!最后,我要感谢一起在沈阳城市学院度过四年欢乐时光的同学们,我很庆幸能够跟他们分在同一个班级和他们朝着一个目标努力,四年时间我也在他们的身上学习了很多,希望大家各自珍重,我们四班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感谢大学四年里帮助过我的所有人,论文告一段落,可是我的人生才刚刚启程,我将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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