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

上传人:水****8 文档编号:47464232 上传时间:2021-12-20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43.97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服务贸易总协定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服务贸易总协定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服务贸易总协定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资源描述: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服务贸易总协定(1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效劳贸易总协定目 录第一局部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局部 一般义务和纪律 第二条 最惠国待遇 第三条 透明度第三条 之二机密资料的公开 第四条 开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第五条 经济一体化 之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 第六条 国内法规 第七条 成认 第八条 垄断和专营效劳提供者 第九条 商业惯例 第十条 紧急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支付和转移 第十二条 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一般例外 之二平安例外 第十五条 补贴第三局部具体承诺 第十六条 市场准入 第十七条 国民待遇 第十八条 附加承诺第四局部 逐步自由化 第十九条 具体承诺的谈判 第二十条 具体承诺表 第二

2、十一条 承诺表的修改第五局部 机构条款 第二十二条 磋商 第二十三条 争端解决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效劳贸易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技术合作 第二十六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第六局部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 利益的拒给 第二十八条 定义 第二十九条 附件各成员协议如下:第一局部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范围和定义 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效劳贸易的措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效劳贸易定义为: (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效劳; (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效劳消费者提供效劳; (c)一成员的效劳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效劳; (d)一成员的效劳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

3、存在提供效劳。 3为本协定之目的 (a)“成员的措施是指由以下机构采取的措施:(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和(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当局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为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和承诺,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和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遵守协 (b)“效劳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效劳,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效劳除外。 (c)“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效劳指既不是在商业根底上提供,又不与任何一个或多个效劳提供者相竞争的任何效劳。第二局部 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条 最惠国待遇 1在本协定项下的任何措施方面,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 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效劳和效劳提供者以不低

4、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 相同的效劳和效劳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可以维持不一致的措施,只要该措施已列入 第二条豁免附件并符合该附件的条件。 3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赋予或给予其毗 国家优惠,以便利在;毗邻的边境地区进行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效劳的交换。 第三条 透明度1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措施。 2如第l款所指的公布不可行,那么此类信息应以其他方式公之于众 3.各成员应立即或至少每年一次向效劳贸易理事会通报其显著影响在本协定下已作具体承诺的效劳贸易的新的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或对现行法律、规章或行政指示的任何修改。 4各成

5、员应对任何其他成员就其普遍适用的任何措施或第1款意义内的国际协定所提出的所有具体资料要求予以迅速答复。各成员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便应请求,就所有这类事项及第3款要求通知的事项向其他成员提供具体资料。这些咨询点应在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本协定中称为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在建立咨询点的时限方面,经同意可以给予个别开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咨询点不必是法律和法规的保管处。 5任何成员都可向效劳贸易理事会通知它认为影响本协定实施的,由任何其他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三条之二 机密资料的公开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要求任何成员提供那些一旦公开会阻碍法律的实施或违背公众利益,或损

6、害特定公营或私营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四条 开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1按照本协定第三和第四局部的规定,不同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的以下方面的具体承诺来促进开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 (a)加强其国内效劳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特别是通过在商业根底上获得技术;(b)改善对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利用;和(c)在它们有出口利益的部门及提供方式上实现市场准入的自由化。 2兴旺国家成员和在可能的程度上的其他成员,应在WTO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便利开展中国家成员的效劳提供者获得与其相应市场有关的资料,包括:(a)有关效劳提供的商业和技术方面的资料;(b)有关登记、认可和获得专业资格方面的

7、资料;和(c)效劳技术可获得性的资料。 3在履行第l和第2款的义务时,应特别优先考虑最不兴旺国家成员。由于它们的特殊经济状况以及它们的开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对它们在接受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方面存在的严重困难应给予特殊的考虑。第五条 经济一体化 本协定不应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效劳贸易自由化协议,只要这种协议;包括众多的效劳部门和在(a)项所说的部门中,两个或多个参加方之间通过以下方式不存在取消第十七条意义上的所有歧视: (i)取消现有的歧视性措施; (ii)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或者在那一协议生效时,或者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框架根底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及第十四条之二

8、允许的措施除外。 2在评估第1款(b)项的条件是否满足时,可考虑本协议与有关国家间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或贸易自由化进程之间的关系。3.(a)如果开展中国家是第1款所述类型的协议的参加方,那么应根据这些国家所有的和单个效劳部门及分支部门的开展水平,在第1款,特别是(b)项所列条件方面,显示灵活性。(c)虽有第6款的规定,当第1款所述类型的协议只有开展中国家参加时,可对该协议参加方的自然人所拥有或控制的法人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 4第1款所提到的任何协议应促进该协议参加方之间的贸易,对该协议外的任何成员,不应提高在相应效劳部门或分部门中在该协议之前已适用的效劳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 5.如果在任何第1款

9、所述协议的达成、扩大或作任何重大修改时,一成员打算撤销或修改具体承诺因而违背其在承诺表中所列规定和条件,那么它应提前90天通告上述修改或撤销,并应适用第二十一条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规定的程序。 6任何其他成员的效劳提供者,如是根据第1款所述协议的参加方的法律组建的法人,那么只要它在该协议参加方境内从事实质性的商业经营,就有权享受该协议给予的待遇。 7(a)各成员如系任何第1款所述协议的参加方,应立即将这类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扩大或重大修改通知效劳贸易理事会。它们也应向理事会提供其要求的其他这类有关资料。理事会可设立一工作组以审查此类协议或其扩大和修改,并就其与本条规定的一致性向理事会报告。

10、 (b)各成员如系第1款所述的根据一时间表而实施的协议的参加方,那么应定期向效劳贸易理事会报告协议实施情况。理事会如认为必要可设立一工作组以审查此类报告。 (c)根据本款(a)、(b)两项所指的工作组的报告,理事会认为适当时可向参加方提出建议。 8参加任何第1款所述协议的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从该协议中可能获取的贸易利益可不得谋求补偿。 第五条之二 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议本协议不应阻止任何成员成为在两个或多个参加方之间建立的劳动力市场完全一体化协议的成员,如果这项协议: (a)免除协议参加方的公民有关居留和工作许可的要求; (b)通知效劳贸易理事会。 第六条 国内法规 1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每

11、个成员应确保所有普遍适用的影响效劳贸易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予以实施。 2(a)每个成员应维持或尽快地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效劳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效劳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在这些程序不独立于受委托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时,该成员应确保这些程序实际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 (b)以上(a)项的规定不能解释为要求一成员建立与其宪法结构或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3在提供一项已作具体承诺的效劳需要得到批准时,成员的主管当局应在一项符合国内法律和规章的完整的申请提出后的一段合理时问内,将有关该项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2、。应申请人的请求,该成员的主管当局应毫不迟延地告知其有关申请的批准情况。 4为了确保有关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措施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效劳贸易壁垒,效劳贸易理事会应通过其建立的适当机构,制订任何必要的纪律。这些纪律应旨在确保这些要求,特别是: (a)基于客观和透明的标准,诸如提供效劳的资格和能力; (b)除为保证效劳质量所必需以外,不应成为负担。 (c)如是许可程序,那么其本身不应成为提供效劳的限制。 5(a)在各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在按照第4款为这些部门制订的纪律尚未生效前,成员不能以以下方式使用损害或阻碍具体承诺的许可和资格要求及技术标准:与第4款(a)、(b)或(c)项所

13、列标准不符;和 (1)在对那些部门作具体承诺时,不能合理地预想到该成员会采取这种做法。 (b)在确定一成员是否符合上述第5款(a)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对该成员所实施的有关国际组织的国际标准应加以考虑。 6在对专业效劳已作具体承诺的部门,各成员应提供充分的程 序以验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专业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 成认 1为全部或局部地实行对效劳提供者的有关批准、许可或证明所规定的标准,并依照第3款的要求,成员可成认在一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或经验、已满足的要求以及所颁发的许可证和证明。这种通过协调或其他方法实现的成认,可基于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或安排,也可自动给予。 2一成员如系第1款中所说的这类协议或安排

14、的参加方,不管是现有或将来,应为其他有关的成员提供充分的时机,谈判参加这类协议或安排或与其谈判类似的协议或安排。当成员自动给予成认时,那么它应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充分的时机来证明在那一其他成员获得的教育程度、经验、许可证或证明以及已满足的资格条件等应得到成认。 3成员在实施其对效劳提供者的批准、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时,其给予成认的方式不得成为国家间实行歧视的手段,或对效劳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4每个成员应:(a)在WTO协议对其生效之日起的12个月内,将其现行的成认措施通知效劳贸易理事会,并说明这些措施是否基于第1款所说的那类协议或安排; (b)在第1款所述的协议或安排开始谈判前,尽可能提前迅速通知效劳

15、贸易理事会,以便为任何其他成员提供足够的时机,在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之前说明其参加谈判的兴趣; (c)当采取新的成认措施或对现有的措施作重大修改时,应迅速通知效劳贸易理事会,并说明这些措施是否基于第1款所说的那类协议或安排。 5只要适宜,成认应基于多边同意的标准。在适当情况下,各成员应与有关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以建立和采用有关成认的共同国际标准和从事有关效劳贸易和专业的共同的国际标准。 第八条 垄断和专营效劳提供者 1每个成员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效劳提供者,在相关市场上提供垄断效劳方面,不得违反该成员在第二条下的义务和具体承诺。 2当一成员的垄断提供者,不管是直接或通过一附属企业参

16、与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该成员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效劳提供的竞争,该成员应确保该提供者在其境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从而违反其承诺。 3当一成员有理由相信任何其他成员的垄断效劳提供者的行为不符合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而向效劳贸易理事会提出请求时,理事会可要求建立、维持或批准上述效劳提供者的成员提交有关经营的具体资料。 4在WTO协议生效后,如果一成员在其已作具体承诺的效劳的提供方面授予垄断权时,在给予的垄断权即将实施前不晚于3个月,该成员应通知效劳贸易理事会,并适用第二十一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 5本条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专营效劳提供者,如果一成员正式或实际上,(n)批准或建立少数几个效劳提供者和(

17、b)实质上阻止这些效劳提供者之间在其境内竞争。 第九条 商业惯例 1各成员成认除属于第八条的以外,效劳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效劳贸易。 2每一成员应任何其他成员的请求,应就取消第1款所述的商 业惯例与其进行磋商。被要求的成员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同情的考虑,并通过提供与该事项有关的、公开的非机密性资料予以合 作。在不违反国内法并就请求方保障其机密性达成满意协议的情况下,被请求的成员也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资料。 第十条 紧急保障措施 1应在非歧视原那么根底上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进行多边谈判。 谈判结果应不迟于WTO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内付诸实施。 2在第1款所说的谈判结果开始生效前的

18、一段时期,尽管有第 二十一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成员在其承诺生效之日起1年,可以将修改或撤销一具体承诺的意愿通知效劳贸易理事会;前提是该成 员向理事会说明此修改或撤销不能等待第二十一条第1款规定的3年期限的理由。 3第2款的规定,应在WTO协议生效3年后停止适用。 第十一条 支付和转移 1除非在第十二条所说的情况下,任何成员不得对与其具体承 诺有关的经常交易实施国际转移和支付方面的限制。 2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在基金 组织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使用符合协议条款的外汇措施,前提是该成员对任何资本交易,除非按第十二条规定或应国际货币基 金组织的要求,不得实施与其有关该交易的

19、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 第十二条 保障收支平衡的限制 1出现严重的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时,一成员可 以对其已作具体承诺的效劳贸易,包括与该承诺有关交易的支付和转移,采取或维持限制。各成员成认处于经济开展或经济过渡过程中的成员,其收支平衡会受到特殊压力,因此该成员会有必要使用限制以确保维持足以实施其经济开展或经济过渡方案的财政储藏水平。 2第1款所说的限制: (a)不应在各成员之间造成歧视; (b)应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的条款; (c)应防止对任何其他成员的商业、经济和财政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d)不应超出为应付第1款所述情形所需要的限制; (e)应是暂时的并随着第1款所述情形

20、的改善而逐步取消。 3在确定使用此类限制的范围时,成员可优先考虑对它们的经济或开展方案更为重要的效劳的提供。然而采用或维持这类限制不应是为了保护某一特定效劳部门。 4根据第1款规定所采用或维持的任何限制,或对此类限制的任何变更,都应迅速通知总理事会。 5(a)实施本条规定的成员,应就本条下采取的限制,迅速与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进行磋商; (b)部长会议应建立定期协商的程序,以便能够向有关成员作出适当建议。 (e)种磋商应对有关成员的收支状况及根据本条所采用或维持的限制进行评估,特别要考虑以下因素:(1)收支平衡的性质和程度和对外财政的困难;(2)参与磋商的成员外部经济和贸易环境;(3)其他可选择

21、的纠正措施。 (a)磋商应考虑限制与第2款的一致性,尤其是根据第2款(e)项逐步取的情况。 (e)在磋商中,应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提供的有关外汇、货币储藏和收支平衡方面的统计和其他因素的调查结果和其他事实,并应以基金组织对磋商成员的收支平衡和它的对外财政状况的评估作为所有裁决结论的根底。 6如果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成员愿意适用本条规定,部长会议应建立审议程序和其他必要的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 1第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不应适用于关于政府机构为政府目的而采购效劳的法律、法规或要求,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或为商业销售提供效劳之目的。 2在WTO协议生效后2年内,应就本协定下效劳的政府采购问

22、题进行多边谈判。 第十四条 一般例外 1只要这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况相同的国家问构成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构成对效劳贸易的变相限制,那么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 (a)为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而必需的 (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需的; (c)为确保服从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包括与下述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所必需的:(1)防止欺诈和欺骗做法的或处理效劳合同违约情事的;(2)保护与个人资料的处理和散播有关的个人隐私以及保护个人记录和账户秘密的; (3)平安问题; (d)与第十七条不一致的,只要待遇差异是为了保证对其他成员只有当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

23、正和足以严重的威胁时才能援引该公共秩序例外。员的效劳或效劳提供者平等和有效地课征或收取直接税。 e)与第二条不一致的,只要这种待遇差异是源于防止双重征税协议或该成员受其约束的任何其他防止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或安排的规定。 第十四条之二 平安例外 1本协定不得解释为: (a)要求任何成员提供其认为公开后会违背其根本平安利益的任何资料; (b)阻止任何成员为保护其根本平安利益而有必要采取的行动: (1)直接或间接地为建立军事设施而提供效劳; (2)有关裂变或聚变材料或提炼这些材料的原料; (3)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其他紧急情况期间采取的行动; (c)阻止任何成员为履行联合国宪章下的维护国际和平与平安的

24、义务而采取的行动。 2根据第1款(b)、(c)两项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及其终止,应尽可能充分地通知效劳贸易理事会。 第十五条 补贴 旨在保证平等或有效地课征或收取直接税的措施包括一成员根据其税收制度采取的以下措施: 1各成员成认,在某些情况下,补贴对效劳贸易可能会产生扭曲影响。各成员应进行多边谈判以制定必要的多边纪律来防止这类贸易扭曲的影响。谈判也应讨论反补贴程序的适当性。谈判应成认补贴对开展中国家开展方案的作用,并考虑到各成员,尤其是开展中国家成员在这一领域中所需的灵活性。为进行谈判,成员应交换其提供应本国效劳提供者的与效劳贸易有关的补贴的所有资料。 2任何成员如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使其受到负面影

25、响时,可就此事要求与该成员进行磋商。对这种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第三局部 具体承诺 第十六条 市场准入 1在第一条所确定的效劳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效劳和效劳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2在承当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中,一成员除非在其承诺表中明确规定,既不得在某一区域内,也不得在其全境内维持或采取以下措施: (a)限制效劳提供者的数量,不管是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 务提供者的方式,还是以要求经济需求 测试的方式; (b)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效劳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 (c)以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效劳

26、业务的总量; (d)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某一特定效劳部门可雇佣的或一效劳提供者可雇佣的、对一具体效劳的提供所必需或直接有关的自然人的总数; (e)限制或要求一效劳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效劳的措施; (f)通过对外国持股的最高比例或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限制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第十七条 国民待遇 1在列入其承诺表的部门中,在遵照其中所列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每个成员在所有影响效劳提供的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效劳和效劳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效劳和效劳提供者的待遇。 2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效劳或效劳提供者的待遇,与给予本国相同效劳或效

27、劳提供者的待遇不管在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都可满足第l款的要求。 3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如果改变了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效劳或效劳提供者与任何其他成员的相同效劳或效劳提供者相比处于有利地位,这种待遇应被认为是较低的待遇。 第十八条 附加承诺各成员可就不在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的列表要求内,但影响效劳贸易的措施,包括有关资格、标准或许可事宜的措施,进行谈判作出承诺。这种承诺应列入一成员的承诺表中。第四局部 逐步自由化 第十九条 具体承诺的谈判 1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不迟于5年,为逐步实现更高水平的自由化,各成员应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并在以后定期举行。这种谈判的方向是

28、减少或取消各项对效劳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以此作为提供有效市场准入的一种方式。该过程应在互利的根底上促进所有成员的利益,并保证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 2自由化的过程应对各成员的国家政策目标以及每个成员的整体和个别效劳部门的开展水平给予应有的尊重。应给予个别开展中国家成员适当的灵活性,开放较少的部门,开放较少类型的交易,根据它们的开展状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并且当允许外国效劳提供者进入其市场时,对该准入附加条件以实现第四条所述的目标 3对每一回合应建立谈判的指导原那么和程序。为确立指导原那么,效劳贸易理事会应根据本协定的目标,包括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目标,对效劳贸易进行全面和在部门根底上的评估。

29、谈判指导原那么应为如何对待成员自先前谈判以来自主进行的自由化,以及为根据第四条第3款规定给予最不兴旺国家成员特殊待遇确立模式。 4在每一回合中通过双边、诸边或多边谈判,逐步自由化的进程都应向提高本协定项下成员所承当具体义务的整体水平的方向推进。 第二十条 具体承诺表 1每个成员都应在承诺表中列明其根据本协定第三局部而承当的具体承诺。在承当该承诺的部门,每个成员应明确列出: (a)市场准入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b)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c)有关附加承诺的义务; (d)适当情况下,实施这类承诺的时间表; (e)这类承诺的生效日期。 2与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都不符的措施,应列入与第十六条有关的栏

30、目中。在这种情况下,列入的内容也将被视为对第十七条规定了一项条件或资格。 3具体承诺表应作为本协定的附件,并应作为本协定的整体组成局部。 第二十一条 承诺表的修改 1(a)根据本条规定,在一承诺生效之日的3年以后,成员(本条称“修改成员)可在任何时候修改或撤销承诺表中的任何承诺。 (b)修改成员应将其根据本条修改或撤销某一项承诺的意向,至迟在其准备实施该修改或撤销承诺之日的3个月前通知效劳贸易理事会。 2(a)根据第1款(b)项通知的修改或撤销建议如影响了任何成员在本协议下的利益(本条中称为“受影响成员),那么应其请求,修改成员应进行谈判以就必要的补偿调整达成协议。在这种谈判和协议中,有关成员

31、应尽力维持互利的承诺总体水平,使其不低于谈判前具体承诺表中对贸易提供的有利条件。 (b)补偿调整应在最惠国根底上作出。 3(a)如在谈判期结束前,修改成员和任一受影响成员之间未达成协议,那么该受影响成员可将该事项提交仲裁。希望实施它所具有的补偿权利的任何受影响成员必须参加仲裁。 (b)如果受影响成员不要求仲裁,那么修改成员可自由实施其提出的修改或撤销。 4(a)修改成员在依照仲裁结果作出补偿调整前不可以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b)如修改成员实施了其建议的修改或撤销而末遵照仲裁结果,那么任何参加了仲裁的受影响成员可依照仲裁结果修改或撤销实质上相当的利益。尽管有第二条的规定,但这样的修改或撤销只可对

32、修改成员实施,5效劳贸易理事会应为承诺表的调整或修改设立程序。任何在本协议下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成员应根据这些程序修改其承诺表。第五局部制度条款 第二十二条磋商 1.各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就影响本协定运行的任何事项可能提出的磋商请求应予以同情考虑,并应给予充分的磋商时机;争端解决谅解(DSU)应适用于这种磋商。 2效劳贸易理事会或争端解决机构(DSB)应一成员的要求,可就通过第1款下的磋商仍未能找到满意解决方法的任何事项与任何成员进行磋商, 3一成员不可根据本条或第二十三条就另一成员的属于它们间有关防止双重征税的国际协议范围的措施引用第二十七条。如果成员间就一项措施是否属于它们之间的这种协议范围一事

33、达不成一致,那么应允许其中任一成员将该事项提交效劳贸易理事会。理事会应将此事项提交仲裁。仲裁人的决定是最终的并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争端解决和实施 1任何成员如果认为任何其他成员未履行本协定下的义务或具体承诺,为就该事项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它可以诉诸争端对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存在的防止双重征税协定,有关事项只有在经过该协定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交效劳贸易理事会,解决谅解。 2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认为情形严重到足以有理由采取这种行动,它可以授权一成员或多个成员依照争端解决谅解的第二十二条对任何其他成员或各成员中止义务和具体承诺的适用。 3如果任何成员认为根据另一成员在本协议第三局部下

34、的具体承诺给予它的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由于实施与本协议条款并不冲突的任何措施而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它可以诉诸争端解决谅解。如果该措施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为丧失或损害了这样一种利益,那么受影响成员应有权在第二十一条第2款的根底上作相互满意的调整,可包括该措施的修改或撤销。如果有关成员间不能达成协议,那么争端解决谅解第二十二条应适用。 第二十四条效劳贸易理事会 1效劳贸易理事会应履行委派给它的职能以便利本协定的运行并实现其目标。为了有效地履行其职能,理事会在认为适宜的时候可以设立附属机构。 2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应向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 3理事会主席应由各成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技

35、术合作 1各成员的效劳提供者在需要帮助时应能利用第四条第2款中提及的咨询点的效劳。 2对开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应在多边层次由秘书处提供并由效劳贸易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总理事会应就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问组织进行与效劳有关的协商和合作作出适当安排。第六局部 最后条款 第二十七条利益的拒给 成员在下述情况下可拒绝给予本协定的利益: (a)对于一项效劳的提供,如果确认该效劳是从或在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丁O协议的成员境内提供的; (b)在提供海运效劳的情况下,如果它确认该效劳的提供是:(1)由一般依照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的成员的法律注册的船

36、只进行的,和 (2)由一个经营和或使用整个或局部船只的人进行的,但该人属于一非成员或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协议的成员。 (c)对于一个法人效劳提供者,如果确认它不是另一成员的效劳提供者,或它是一个该拒给成员不与其适用WTO协议的成员的效劳提供者。 第二十八条定义 为本协定之目的: (a)“措施是指一成员的任何措施,不管是以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 (b)“一项效劳的提供包括一项效劳的生产、分配、营销、销售和交付; (c)“各成员影响效劳贸易的措施包括以下方面的措施:(1)效劳的采购、支付或使用 (2)与效劳的提供相关联的获得和使用那些成员要求向公众普遍

37、提供的效劳; (3)一成员的人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效劳而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d)“商业存在是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通过: (1)组建、获得或维持一个法人, (2)创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以在一成员境内提供效劳; (a)一效劳“部门是指: (1)在一成员的减让表中明确规定的,有关一具体承诺的那项效劳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或全部的分部门; (2)如未规定,那么指那项效劳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分部门; (f)“另一成员的效劳是指, (1)从或在那一其他成员境内提供的效劳,或在海运效劳的情况下,由一般依那一其他成员的法律注册,或由通过经营整个和或局部船只提供效劳的那一其他成员的人提供的

38、效劳; (2)在通过商业存在或通过自然入存在的情况下,由那一其他成员的效劳提供者提供的效劳; (g)“效劳提供者是指提供效劳的任何人; (h)“垄断效劳提供者是指在一成员境内的相关市场上那一成员正式或实际上被授权或确定为那一效劳的独家提供者的任何公共人或私人; (i)“效劳消费者是指得到或使用效劳的任何人; (j)“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k)“另一成员的自然人是指任何居住在那一其他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自然人并根据那一其他成员的法律:是那一其他成员的国民; (2)在那一其他成员有永久居留权,如果一成员没有国民的话;如果该效劳不是直接由一法人提供,而是通过其他方式的商业存在,如一分支机构或一

39、代表处提供,那么该效劳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这种商业存在被给予根据本协 定给予效劳提供者的待遇。这种待遇应扩大至该效劳所来源的商业存在,但不必扩大至该效劳提供者设在提供的该效劳的领土以外的任何其他局部的商业存在。依照其在接受或参加WTO协议时所通知的,在影响效劳贸易的措施方面给其永久居民的待遇与它给予其国民的待遇实质上相同,只要没有成员有义务给予这些永久居民比那一其他成员给这些永久居民更优惠的待遇。这种通知应包括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对那些永久居民承当与那一其他成员对其国民承当的同样责任的保证; (1)“法人是指根据所适用法律正当组建或以其他方式组织的任何法人实体,不管是为了盈利或其他目的,也不

40、管是私人所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信托、合伙、合营、独家所有或联合所有的形式; (m)“另一成员的法人是指这样的法入,它或者: (2)依那一其他成员的法律组建或以其他方式组织,并在那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从事实质性业务活动;或者 (3)在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效劳的情况下,由那一成员的自然人拥有或控制;或由(i)项所述的那一其他成员法人所有或控制; (n)法人: (1) 为一成员的人所“拥有,如果50以上的股权为那一成员 的人有偿所有; (2)为一成员的人所“控制,如果此人有权指定其大局部董事或以其他方式合法地指导其活动; (3)“附属于另一人,如果它控制其他人,或被其他人控制;或者它和其他

41、那个人都由同一人所控制; (o)“直接税包括对总收入、总资本或对收入或资本构成工程征收的所有税收,包括财产转让收益税、不动产税、遗产和馈赠税、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税,以及资本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附件 本协定的附件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附件豁免附件 范围 1.本附件为一成员在本协定生效时免除其在第二条第1款下的义务规定条件。 2.WTO协定生效之后实施的任何新的豁免应依照协定第九条第3款处理。 审议 3.效劳贸易理事会应审议所有超过5年期的豁免。第一次审议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进行。 4.在审议中,效劳贸易理事会应: (a)审查导致需要该豁免的条件是否依然存在;和 (b)决定下次审

42、议的日期。 终止 5.在一特定措施方面,成员对其本协定第二条第1款项下义务的豁免在该豁免规定的日期终止。 6.原那么上,这种豁免不应超过10年。在任何情况下,它们都必须纳入以后的贸易自由化回合中的谈判。 7.在豁免终止时,一成员应通知效劳贸易理事会该不一致的措施已与本协定第二条第1款一致。 豁免清单 根据第二条第2款同意的豁免清单在WTO协定文本中作为本附件的一局部。 本协定下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流动附件 1.本附件适用于在效劳的提供方面影响作为一成员效劳提供者的自然人的措施和影响被成员的效劳提供者雇用的一成员的自然人的措施。 2.本协定不应适用于影响意图进入一成员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也不应适

43、用于有关永久性公民地位、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3.依照本协定第三局部和第四局部的规定,各成员可谈判适用于本协定下提供效劳的所有类别的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凡在具体承诺范围内的自然人,应被允许根据具体承诺的条件,提供效劳。 4.本协定不应阻止一成员实施相应措施对自然人进入或暂时居留其境内进行管理,包括为保护其边境的完整和确保自然人有秩序跨境流动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的实施不致损害或阻碍根据一项具体承诺的规定和条件给予任何成员的利益。 空运效劳附件 1.本附件适用于影响空运效劳贸易的措施,不管其是否列入承诺表或未列入减让表,以及辅助效劳。各成员确认本协定下承当的任何具体承诺或义务不应减少或影响一

44、成员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已实施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下的义务。 2.该协定,包括其争端解决程序不应适用于影响: (a)以任何形式给予的交通权的措施;或 (b)与行使交通权直接有关的效劳的措施。 本附件第3款规定的除外。 3.该协定应适用于影响: (a)飞机维修和保养效劳的措施; (b)空运效劳的销售和营销的措施; (c)计算机预订系统(CRS)效劳的措施。 4.该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只有在有关成员已承当了义务或具体承诺时以及用尽双边和其他多边协定或安排中的争端解决程序才可以引用。 5.效劳贸易理事会应定期,并至少每五年一次,审议空运部门的开展状况和本附件的运行情况以考虑本协定在本部门进一步适用的可能性

45、。 6.定义 (a)“航空器维修和保养效劳是指就退出效劳的一架飞机或其一局部进行的那类活动,但不包括所谓的航班保养。 (b)“空运效劳的销售和营销是指给一相关航空公司的自由销售和营销其空运效劳的时机,包括所有方面的营销,如市场调研、广告和销售。这些活动不包括空运效劳的定价,也不包括适用条件。 (c)“计算机预订系统(CRS)效劳是指由包含航空公司时刻表、定座情况、票价和标票价标准等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所提供的效劳,通过该系统可预订或出票。(d)“交通权是指定期或不定期班机从事来自、前往,限于或越过一成员领土的有偿或受雇的运营和/或运载乘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包括效劳点、经营的航线、载运种类、提供的

46、运载能力、收取的费用及条件和指定航空公司的标准,包括数量、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标准等。 金融效劳附件 1.范围和定义 (a)本附件适用于影响提供金融效劳的措施。本附件所指的金融效劳的提供指本协定第一条第2款定义的效劳提供。 (b)就本协定第一条第3款(b)项而言,“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效劳是指:(i)由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或由任何其他公共实体依货币或汇率政策而进行的活动; (ii)作为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或公共退休金方案一局部的活动; (iii)由一公共实体代表政府或由政府担保,或使用政府的财力进行的其他活动。 (c)为本协定第一条第3款(b)项的目的,如果一成员允许本段(b)款(ii)或 (b)款(

47、iii)所说的任何活动由其金融效劳提供者进行并与公共实体或金融效劳提供者进行竞争,那么“效劳应包括这类活动。 (d)本协定第一条第3款(c)项不应适用于本附件的效劳。 2.国内法规 (a不管本协定任何其他条款作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谨慎原因而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效劳提供者对其负有托管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如果这些措施不符合本协定条款,那么它们不应用来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下的承诺或义务。 (b)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理解为要求一成员公开有关个人客户的业务和帐户的信息,或公共实体拥有的任何秘密或专有信息。 3成认 a一成员在决定

48、任何其他成员有关金融效劳的措施应如何实施时可成认该国的谨慎措施。这种成认可以基于有关国家的协定或安排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或自动给予成认。 (b)一成员作为(a)项所指的这种协定或安排的参加方,不管是将来的还是现有的,应向其他有兴趣的成员提供充分的时机谈判参加这类协定或安排,或与其谈判相同的协定或安排,只要具有大致相同的法规、监督、法规的实施,适当的话,还具有协定或安排的参加方之间的信息分享程序。在一成员自动给予成认的情况下,它应给任何其他成员充分的时机以证明这种情形存在。 (c)如一成员正考虑对任何其他国家的谨慎措施予以成认,那么第七条第4款 (b)项不应适用。 4.争端解决 有关谨慎措施

49、和其他金融事项争端的专家小组对于处于争议中的金融效劳应有必要的专业知识。 5.定义 为本附件的目的: (1)金融效劳是一成员和金融效劳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效劳。金融效劳包括所有保险与保险有关的效劳,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效劳(保险除外)。 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效劳: (A)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a)人寿;(b)非人寿。 (B)再保险和再分保。 (C)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D)保险的辅助效劳,如咨询、保险统计、风险评估和理赔效劳。 银行和其他金融效劳(不包括保险): (E)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需归还基金。 (F)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者信贷、抵押贷款、商业交易的融资。 (G)金融

50、租赁。 (H)所有支付和货币交割效劳,包括信用卡、收费卡、借方信用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I)担保与承兑。 (J)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不管是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其他场所的:(a)货币市场票据(包括支票、账单、存单);(b)外汇;(c)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交易和期权; (d)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掉期、远期利率协议;(e)可转让票据;(f)其他可转让票据和金融资产,包括金银。 (K)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认购、募款代理(不管公开还是私下)和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效劳。 (L)货币经纪。 (M)资产管理,如现金或有价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保管和信托效劳。 (N)金融

51、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效劳,包括证券、衍生产品和其他流通票据。 (O)金融信息的提供与交换,及金融数据处理和其他金融效劳的提供者的有关软件。 (P)就(E)项至(O)项所列的所有活动进行的咨询,中介和其他辅助性金融效劳,包括信用查询和分析,投资和有价证券研究和咨询,收购建议和公司结构调整和战略的建议。 (2)金融效劳提供者是指一成员希望提供或正在提供金融效劳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金融效劳提供者这一术语不包括公共实体。 (3)“公共实体是指: (a)一成员的政府、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由一成员所有或控制的主要从事执行政府职能或为政府目的活动的实体,不包括在商业根底上主要从事提供金融效劳的实体;或 (b)行

52、使通常由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行使的职能的私人实体,在行使这些职能时也应作为公共实体看待。 金融效劳第二附件 1.尽管有本协定第二条和第二条豁免附件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一成员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后四个月起的60天之内,可在那一附件中列出与本协定第二条第1款不符合的有关金融效劳的措施。 2.尽管有本协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后四个月起的60天内,可改良、修改或撤销其承诺表中有关金融效劳的全部或局部具体承诺。 3.效劳贸易理事会应为实施第1款和第2款建立必要的程序。 海运效劳谈判附件 1.第二条和第二条豁免附件,包括在附件中列入一成员将维持的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任何措施的要求,对国际

53、海运,辅助效劳和港口设施的进入和使用只有在以下日期才能生效: (a)根据“海运效劳谈判的部长决定第4款确定的实施日期;或 (b)如果谈判未能成功,那么是上述“决定规定的“海运效劳谈判组提交最后报告中的日期。 2.第1款不应适用于已纳入一成员承诺表中的任何海运效劳的具体承诺。 3.尽管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成员自第1款提及的谈判结束起并在实施日期之前,可在不提供补偿的情况下改良、修改或撤销在本部门的全部或局部具体承诺。 电信效劳附件 1.目标 成认电信效劳部门的特性,尤其是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独特部门和作为其他经济活动的根本传递手段的双重角色,为了详细说明协定中有关影响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运输网及其

54、效劳的措施的条款,各成员同意达成以下附件。因此,此附件为该协定提供了注释和补充条款。 2.范围 (a)本附件应适用于一成员影响进入和使用公共传输网络和效劳的所有措施。 (b)本附件不应适用于影响电台或电视节目的有线或播送分配的措施。 (c)本附件不应理解为:(i)要求一成员批准行何其他成员的效劳提供者建立、建设、购置、租赁、经营或提供电信传输网络或效劳,其承诺表中规定的除外;或 (ii)要求一成员(或要求一成员责成其管辖下的效劳提供者)建立、建设、购置、租赁、经营或提供并未向公众普遍提供的电信传输网络或效劳。 3.定义 为本附件的目的: (a)“电信是指以任何电磁方式传送或接收信号。 (b)“

55、公共电信传输效劳是指一成员明确或实际上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任何电信传输效劳。这类效劳可包括:电报、 、电传和数据传送,这些都是典型的两点或多点之间对顾客提供的信息进行实时传送,在顾客的信息的形式和内容方面没有任何终端到终端的变化。 (c)“公共电信传输网是指可在两个或多个规定的网络终端点之间进行通讯的公共电信根底设施。 (d)“公司内部通讯是指一公司通过它在公司之内进行联系,或与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在成员的法律和法规有规定时,与附属机构进行联系或在它们之间进行联系的电信。在此情形下,“子公司、“分支机构和适用的“附属机构应由各成员界定。本附件中的“公司内部通讯不包括提供应不是相关的子公司、分支

56、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商业或非商业效劳,也不包括向顾客或潜在顾客提供的效劳。 (e)在提及本附件的某款或某项时均包括其中所有的细分段落。 4.透明度在适用本协定第三条中,各成员方应确保公开那些影响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和效劳的规定的有关资料。包括:收费和其他效劳规定和条件;与该网络和效劳的技术联通规格;负责制订和采纳影响进入和使用的标准的机构的信息;关于终端或其他设备联接的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通知、注册或许可证要求。5.公共电信传输网和效劳的进入和使用 (a)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提供者按合理和非歧视的规定和条件进入和使用其公共电信网和效劳,以提供包括在其承诺表中的效劳。本义务应适用于(b)

57、款到(f)款。 (b)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其他成员的效劳提供者能进入和使用在另一成员境内或跨越其边境提供的任何公共电信网或效劳,包括私人租用电路,并为此目的,在遵守(e)款和(f)款的前提下,应保证允许这些效劳提供者:(i)购置或租用和联接与网络联通并为一效劳提供者提供效劳所必需的终端或其他设备;(ii)对私人租用或拥有的电路与公共电信网和效劳互联,或与另一效劳提供者租用或拥有的电路互联;和(iii)在提供效劳时使用该效劳提供者自己选择的运行规程,除非为保证公众能普遍使用电信传输网和效劳而需要作另外规定。 (c)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的效劳提供者为在境内或跨境传递信息而可以使用公共电信网和效劳,

58、包括这些提供者的公司内部通讯,和使用在任何成员境内的数据库或以其他机器可读方式存储的信息。成员的任何新的或修订的措施如果明显影响了这种使用,那么应根据本协定有关条款予以通知并接受磋商。 (d)尽管有前款的规定,成员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信息传递的平安和保密,只要符合这一要求,即这些措施的实施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公正的歧视或对效劳贸易的变相限制。(e)各成员应确保不对公共电信网和效劳的进入和使用附加条件,除非为以下目的所必需:(i)保障公共电信传输网和效劳的提供者应负的公共效劳责任,尤其是其网络或效劳为公众普遍使用的能力; (ii)保护公共电信传输网或效劳的技术统一;或ii)确保任何其他成员的效劳提

59、供者除根据该成员减让表的承诺被允许外不得提供效劳。(f)只要符合(e)款规定的标准,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和效劳的条件可包括:(i)对转卖或分享使用这类效劳的限制;(ii)与这类网络和效劳互联时,使用指定的技术接口的要求,包括接口规程;(iii)必要时这类效劳可相互使用的要求,和能促进第7款(a)项规定的目标实现的要求;(iv)与网络联通的终端或其他设备类型的批准,和有关这类设备与该网络连接的技术要求;(v)对私人租用或拥有的电路与这类网络或效劳互联或另一效劳提供者租用或拥有的电路互联的限制;或(vi)通知、注册和许可。 (g)尽管有本局部前面几款的规定,开展中国家成员可依照其开展水平对公共电信网络和效劳的进入和使用规定必要的合理条件,以加强其国内电信根底设施和效劳能力,并增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