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层建设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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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基层建设文件汇编文 件 目 录1.关于修订关于全面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32.关于印发浙南保险基层建设组织领导工作体制推进机制的通知 133.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 174.温保监办发201224关于印发浙南地区保险机构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 275.关于印发浙南保险机构视觉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366.关于印发浙南保险基层建设专管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417.温保监办发201210关于印发浙南县域保险市场信息采集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44关于修订关于全面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处室,温州、台州、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温州、台州

2、、丽水市各保险公司: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全面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温州保监分局反映。2012年9月17日关于全面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以提高基层保险机构服务能力为核心,以改善基层保险机构社会形象为关键,以提升基层保险队伍能力素质为保障,推动浙南保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探索基层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积累新的经验、做出新的贡献。(二)基本原则1. 分工负责、统筹推进要坚持分工负责、统筹推进,分局各处室、各保险

3、行业协会、各保险机构在充分考虑各自工作职能和实际条件的基础上,分阶段、分层次、分项目落实工作方案,全面、深入推进基层建设相关工作。2. 循序渐进、讲求实效要坚持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基层建设涵盖了保险监管、保险社团和保险机构的各个方面,要按照“边试点、边完善、边推广”的原则,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阻力、困难和问题,力求取得实效。3.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要坚持突出重点、着眼长远,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十二字监管方针,以“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治理为重点,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为目标,夯实行业发展基础。4. 点面结合、以点带面要坚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在统

4、筹推进浙南三地基层建设的同时,以瑞安市为试验区和先行区,精心组织、深耕细作,着力将瑞安打造成基层建设的样板,典型引路,辐射和带动浙南三地基层建设。(三)主要任务通过统筹推进“狠抓服务、严整秩序、谨防风险、稳促发展、重塑形象、力提素质”六位一体建设,实现浙南保险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风险防范能力大幅增强、行业发展成效凸显、社会形象较大改善、人员素质稳步提高的目标,并力争将浙南地区打造成保险改革创新发展先行区。二、主要内容(一)狠抓服务,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1. 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工作。加强车险理赔监管制度建设,引导财产保险机构优化整合理赔资源;督促公司主动提升服务质量,将消费者对保

5、险的满意度作为重要参考标准;严肃处理理赔服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重处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案件;抓好提升理赔服务相关制度落实。2. 着力解决寿险销售误导问题。以加强内控管理为抓手,出台多层次防治销售误导的制度机制,加强寿险产品销售各环节的风险管控;将选择业务量较大、退保率较高、投诉较多的人身险公司开展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的专项检查,强化公司责任意识;积极探索与其他监管力量合作治理销售误导,探索建立保监与银监监管合作机制。3. 推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建设。搭建保监、交警、保险公司三方合力工作平台,进一步推进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建设,继续完善服务中心运行机制和保障体系,推动轻微交通事故

6、快处快赔向基层铺开。(二)严整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 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财产险公司采取虚列费用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手段冲规模、抢业务、保份额、扰乱市场秩序的,严肃查处,对查实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对于人身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电话回访录音等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2. 加大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出重拳、动真格、严整治,多管齐下,针对县域基层保险机构违规迁址、机构虚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高管变更未及时报批等种种乱象,发现一件、查处一件、绝不姑息迁就。对外加强与公安、司法、法院等有关法律部门的沟通联系,

7、进一步优化保险法律生态环境。积极参与温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构建合作平台,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3. 加强非现场分析与监测。优化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对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支付标准偏高、变动较大且市场反映比较突出的公司,及时采取措施加强窗口指导,定期监测市场运行情况,对落实监管要求不力的公司要加强现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谨防风险,确保行业稳健发展1. 加大风险排查力度。结合非现场监测、信访投诉、市场评议、市场巡查等手段,排查风险隐患;抓好退保风险重点监测机制,制定退保风险应急预案,对发生异动的公司及时进行窗口指导,切实防范行业系统性经营风险;进一步完善保

8、险反欺诈中心运行机制,提高行业微观风险应对能力2. 构建多层次风险管控体系。建立行业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切实防范突发事件风险扩散;调整优化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研究建立公司风险分类考核制度;以内控为抓手,建立内审、反洗钱、司法案件和案件责任追究等日常报送机制;完善县域保险市场监测机制,建立县域保险市场主要运行指标统计制度,有效防范基层市场风险。3. 稳妥应对浙南区域风险。密切关注民间借贷风波趋势,执行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做到对各类潜在风险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出台应对民间借贷风波指导意见,做好与客户沟通交流工作,引导理性保险规划,对预计借款逾期客户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积极参与地方处置协调工作,加

9、强与地方政府、人行、银监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好维稳工作。(四)稳促发展,大力推进保险服务民生建设1.积极参与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加强机构主体建设,争取设立保险公司总部和保险专业合作社,建立多元化保险服务体系。积极搭建保险资金对接平台,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温州地方建设。创新服务小微企业、专业市场、产业集群和“三农”的保险产品,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深入推广责任保险,扩大保险服务领域,促进平安温州建设。加快商业保险服务社保体系建设,鼓励开展社保经办及补充业务,满足群众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2.加强丽水保险服务民生示范区建设。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全面推广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险工作经验,打造政保合作新平台

10、,建立政保合作新机制,为保险服务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和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积极探索,力争创建保险服务民生示范区和保险屈服地方建设示范城市。3.鼓励保险创新在局部地区、部分领域先行先试。在政策农险、农房险方面,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建设三农保险服务站等形式,扩大承保范围,简化理赔程序,提高对农民的风险补偿能力。在责任险方面,积极开展火灾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校园方责任险等险种的试点工作,提升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在小微企业保险方面,鼓励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业务,为缓解民间资本“两多两难”积极探索。 (五)重塑形象,夯实行业发展基础1. 扎实推进基层机构标准化建设。在前期

11、机构建设巡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浙南保险机构建设具体标准,分层次、分区域、分步骤出台相应达标工作举措,指导保险机构理性、有序开展机构建设。2. 深入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加强与报纸、电视台等媒体的沟通合作,营造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按照浙江保险业视觉文化建设方案,全面推进浙南保险业视觉文化重点建设;开展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共塑诚信文化,提升浙南保险行业形象。3. 研究探索市场退出机制。以消费者满意度、机构产能、退保率、机构发展状况等为指标,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产能不高、内控不严、服务不佳的分支机构的清理和整改,提升行业竞争实力。 (六)力提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1. 加大高管培

12、训力度。坚持以考代训、以考促学,完善高管任职考试制度;优化高管人员测试系统,对不同层次保险机构拟任高管人员实施差异化考试制度;探索采取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高管培训,提升高管人员综合素质与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2. 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引导和推动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加强保险法规和监管政策学习,规范从业行为;创新培训方式,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探索实施从业人员分类教育培训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建立从业人员不良信息记录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流动秩序。3. 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指导协会加强教育培训,推动交流锻炼,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指导协会完善相关制度,优化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拓宽内部晋升渠道,提

13、高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四、组织保障温州保监分局党委全面负责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构建由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积极参与、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温州保监分局成立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孙峥嵘局长任组长,潘军副局长、任虹局长助理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温州市、台州市、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负责人和秘书长任小组成员。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相关方案和具体推进基层建设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指定专人专岗专项负责本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各级各类保险机构基层建设相关工作;各市级保险公司成立基层建设工作小组,指定专人专岗专

14、项负责本项工作,制定贴近实际、积极稳妥的工作方案,指导下级机构找不足、抓建设、防风险、促发展,同时加强与保监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挖掘亮点、突出特色,及时上报工作举措和成效。 五、相关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事关全局,机关各处室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人员配置、工作衔接等工作保障;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强化地市层面的抓总作用,明确职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公司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把这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确保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二)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执行到位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组织领导、工作体制和推进机制,落实好领导小组各项决议;各保

15、险行业协会要夯实管理基础,强化协调引导,形成正确导向,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回避、不懈怠,明确整改举措,限期整改完成。(三)加强督促检查,实行考核验收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巡视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推进情况;各保险行业协会要研究制定考核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现场验收、非现场监测;各保险公司要将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狠抓工作落实。关于印发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工作体制和推进机制的通知各处室,温州、台州、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温州、台州、丽水市各保险公司:为全面、深入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现将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

16、组织领导、工作体制和推进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浙南保险基层建设是温州保监分局党委创造性贯彻落实保监会及省局监管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请各单位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温保监办发201221号)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推进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的基层建设工作。二、请各保险行业协会、各市级保险公司指定专人专岗专项负责推进该项工作,并将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单位负责人、专管员登记表(详见附件)于2012年9月15日前报送我局,各市级保险公司由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汇总后一并上报。三、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温州保监分局反映。二一二年八月

17、三十日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工作体制和推进机制一、组织领导温州保监分局成立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孙峥嵘局长任组长,潘军副局长、任虹局长助理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各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管处处长杨永华任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全体干部、办公室李莉平、统研处王艳玲和陈烨任成员。各保险行业协会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基层建设相关工作。各市级保险公司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下,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 二、工作体制领导小组负责整体方案审定、统筹协调推进和检查督促指导,是浙南保险基层

18、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方案拟订、组织协调推动和具体工作落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对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基层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督促联系地区深入开展,并做好信息报送和工作保障。各保险行业协会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在有关处室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本地区基层建设的牵头抓总和桥梁纽带作用,负责督促推进基层建设有关工作,并做好信息报送和工作保障。各市级保险公司按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在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负责基层建设有关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做好信息报送和工作保障。三、推进机制领导小组建立季度会议制度,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大

19、问题和决定重要事项,确保基层建设工作有序进行、稳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任务分解和项目推进机制,各处室对照“六位一体”建设主要任务,结合处室职能、工作基础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推进项目、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基层建设工作有抓手、有人抓。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试点先行、典型示范工作推进机制,各处室、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保险公司要以瑞安为基层建设的试验区、先行区和样板区, 突出重点、大胆探索,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确保基层建设工作有落地、有样板。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基层建设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听取有关处室及各保险行业协会基层建设工作阶段性小结和计划,协调解决具体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比学赶超、创先争

20、优。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日常巡查指导推进机制,由各处室指派专人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联系地区基层建设开展情况实施全方位检查指导,切实发挥检查员、指导员、信息员和宣传员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工作简报机制(2个月至少1期),传递监管部门基层建设有关政策,交流各处室、各保险行业协会和各保险公司基层建设工作经验,宣传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取得成果,营造良好氛围。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基层建设工作表彰通报机制,对于保险行业协会在组织推动上有办法、有举措、有效果的,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考量;对于保险公司在基层建设中有思路、有创新、有贡献的,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

21、依据。各处室建立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联合推进机制,在切实发挥自身职能的同时,指派专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做好本处室及联系地区的基层建设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联合推进机制,秘书长为“第一责任人”,设置专岗专人专项推进,因地制宜、大胆探索,落实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各项决策部署。各市级保险公司建立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联合推进机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设置专岗专人专项推进,做好本公司、本系统的基层建设工作。关于印发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的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温州保监分局:为提高保险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浙江保险行业

22、形象,现将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明确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人,于3月31日前书面报我局备案。二、各公司根据本指引要求,于各级分支机构(含省级分公司)开业6个月后向我局提交综合评估报告(一式三份)。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保监会“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监管理念,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

23、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浙江辖区(不含宁波、下同)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包含营业场所建设、信息化建设、人力资源配置、内控管理、机构申报等内容。第四条 浙江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对浙江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监管管理。第二章 营业场所建设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打造社会大众比较认可的职场视觉环境,具有安全、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第六条 营业场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营业场所应选择当地主要街道,并尽可能选择当地政府机构、金融网点集中区域

24、;(二)营业场所应选择临街店面房或纯商业用房(包括商住两用的商铺);(三)营业场所周边应无低俗娱乐场所;(四)营业场所的不同区域应当相连为整体,可以是同一幢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但原则上不得分布在多幢建筑物内;确因客观原因,营业场所分布在相邻的两幢建筑物内的,其中一个区域的面积应达到最低面积要求;(五)营业场所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属租赁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为3年以上(本指引所称以上含本数,下同);(六)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层级机构不低于300平方米,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低于100平方米;(二)临街店面房、装修投入足、专门

25、服务“三农”建设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适当放宽面积要求。第八条 营业场所应保证必要的财务投入,按统一标准进行装修和配置,配备办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以及基本的安保设施。财产险公司营业部以上层级机构至少配备1辆以上查勘车辆、查勘相机等相关服务设备,人身险公司各级机构应配备网络、电话、投影等相关培训设备。第九条 营业场所应合理设置功能区域,至少划分为客户服务区和办公区。客户服务区主要用于办理承保、理赔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咨询、投诉等,应设置专门服务柜面和客户休息区,配备座椅、空调、饮水机等便民设施。财产险公司客户服务区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人身险公司客户服务区面积不低于15平

26、方米。第十条 营业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以下内容:(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二)标识牌,使用名称应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上的分支机构全称,若为高层商用楼的,应在一楼显著位置设置标识;(三)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求的投保提示、客户服务承诺、自主查询、浙江保险业领导干部投诉热线电话等信息;(四)保险公司服务流程和营业时间等信息;(五)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应具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消防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凭证应针对该营业场所,而非职场所在整幢建筑物。设在乡镇服务“三农”的保险机构,若难以取得消防验收证明或

27、竣工验收备案凭证的,可适当降低要求。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以下情形的,保险监管部门予以鼓励和支持:(一)自主购买办公用房;(二)隶属同一保险集团财产险、人身险公司合署办公;(三)利用专业中介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等。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经营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与安全,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四化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分管信息化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省级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

28、立信息技术岗位。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须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通过专线实现公司系统的网络互联,主干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原则上主干线路与备份线路应为不同运营商。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单独的计算机机房,机房建设应符合以下技术标准:(一)具有独立运维信息系统的,其机房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单独验收,安全等级达到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B类安全标准;(二)仅有路由和线路交换设备的,机房所在大楼要经过消防部门的综合验收,安全等级达到电子信息系统机

29、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C类安全标准;(三)服务器托管于电信运营商或专业公司的,应出具托管证明文件,并出具保证设备和数据安全、不向第三方泄漏数据及不得利用所托管数据谋取利益的承诺书。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为软、硬件系统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须具有安全保密、异地备份等措施。第四章 人力资源配置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应与业务规模、客户服务需求相适应,确保内部管控的有效性。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以下标准:(一)财产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应配备正式员工(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下同)12

30、人以上,其中专职理赔人员不少于2人;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5人以上;(二)人身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应配备正式员工10人以上,支公司5人以上,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少于3人;(三)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分公司负责人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保险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经济工作经验;(四)公司内勤中具备大专以上

31、学历的,占内勤总数比例的50%以上;(五)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应坚持自主培养的原则,不得有恶意挖角、诋毁同业等破坏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单证管理与使用、会计与出纳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财务等依法须有从业资质要求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第五章 内控管理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营销员管理、单证管理、财务管理、培训管理和客户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中心支公司以上层级机构应设立合规岗或内审岗。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

32、业知识、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职业道德、公司内控制度、岗位技能等培训教育,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制订详细的后续培训计划。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服务工作,受理客户咨询、投诉、理赔报案;根据公司客户回访部门反馈的问题件情况,及时进行客户再访,做好回访记录。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确保正常的上下班作息,中心支公司以上层级机构节假日应有专人值班,其他分支机构应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加强安保管理,营业部以上层级机构应建有24小时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应配备专职安保人员。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对保险单证、发票、现金等重要物品和资料

33、进行专人保管,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设立档案柜或档案室。第六章 机构申报第三十条 保险监管部门在审批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时,将考虑分类监管评价结果、总公司下达任务科学性、基础投入充足性、对下级机构管控能力、高管人员能力素质等因素。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综合考虑成本投入、资源配备和管控能力,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增设分支机构,并按照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浙保监发200912号)要求,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辖区保险监管部门报送上、下半年分支机构发展规划。未报规划或未纳入规划的,应暂缓报批。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同时在筹中心支公司应不超过2家,同时在筹县(市、

34、区)级分支机构不超过4家,同一中心支公司在筹县(市、区)级分支机构不超过2家。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保证各筹建机构有充足筹建时间,确保筹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筹建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支公司及以下层级分支机构筹建期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各级分支机构(含省级分公司)开业6个月后,组织对其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经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专题报告。开业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的,下一年度暂缓审批该公司在浙江辖区内新设各类分支机构:(一)内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二)严重扰乱当地市场秩序;(三)存在违法违规

35、行为并经查实;(四)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 保险监管部门对申请设立及迁址的保险机构实行营业场所地址事前报告制度。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在分支机构(含省级分公司)营业场所租赁或购买前应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送意向营业场所有关材料,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本指引要求对营业场所选址和建筑面积进行预查。营业场所地址预查结果不代表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开业或迁址审核结果。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时,省公司应组织预验收。如为保险监管部门委托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实地验收的,须拍摄实地验收视频。视频应至少包括营业场所外部街道、楼宇环境和内部职场建设情况,视频时间不少于3分钟。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

36、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成立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工作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并报辖区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保险监管部门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执行本指引情况纳入分类监管评价体系,采取差异化的机构发展政策。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本指引执行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追究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究上级公司的管理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一条 温州保监分局可参照本指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要求。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浙南地区保险机

37、构开业验收指引(试行)的通知温州、台州、丽水各市级保险公司:为切实加强基层建设,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新设、改建保险机构的开业验收工作,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局制定了浙南地区保险机构开业验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引适用于新批设机构开业验收,迁址机构参照执行。我局鼓励辖内其他存量机构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提升机构建设水平,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指标,与机构准入等监管措施相挂钩。 附件:浙南地区保险机构开业验收指引(试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浙南地区保险机构开业验收指引(试行)为切实加

38、强基层建设,进一步规范新设、改建保险机构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准入程序,推进行政许可及市场准入的标准化,指导保险公司理性、有序开展机构建设,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浙南实际,特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温州、台州、丽水各市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包括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二、开业验收相关事项(一)开业申请材料完成筹建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由省分公司或省分公司授权的中心支公司向温州保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开业申请书;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

39、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关证明;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6.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8.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9.反洗钱工作报告;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二)开业申请审批流程1.程序性审查。温州保监分局自收到开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业申请材料完整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其开业申请;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规定要求公司补正。2.实体性审核。受理开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实体性审核。经审核

40、符合规定的,组成验收小组(2人以上),制定验收方案,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开业。(三)现场验收时间开业申请实体性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验收小组验收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逐项、严格审查核实。(四)现场验收评价验收小组完成现场验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报告,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三、开业验收标准(一)有切实可行的经营规划1.应符合行业规划和监管部门的要求。2.应明确公司的市场定位、经营区域和经营策略。3.经营规划中的相关业务指标应分年度制定,并明确执行措施、考核机制和责任部门。(二)有符合保险监管部门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负责人(三)有符

41、合业务开展需要的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1.部门设置合理,能够满足业务开展需求,岗位分工明确、权责明晰。2.人员配备充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配备专职负责人和专职内勤(指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支公司、营业部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公司内勤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须占内勤人员总数的50%以上。财会、查勘人员应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 支公司(含县级营销服务部)层级:负责人与内勤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其中财产险机构专职查勘理赔人员不少于2人。 3.培训机制完善。公司应制定长期培训计划,内勤人员上岗前应在上级公司接受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监管政策、

42、内控制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并取得相应证明。验收组现场可对内勤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测试,以检验培训效果。(四)内控健全,有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统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体系建立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金管理、业务财务管理、单证印鉴管理、培训管理、统计与信息化系统、合规管理、反洗钱、内部审计稽核等内控制度。1.财务管理: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流程和权限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会计、出纳岗位分设。2.业务管理:具备完善的核保、核赔流程,权限明确。3.客户服务:具备健全的电话回访及投诉举报制度。4.营销员管理:建立营销员考核管理及奖惩制度。5.单证管理具备完善的入库、领用、

43、使用和核销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单证,建立单证入库、发放、核销等登记薄。6.反洗钱:建立反洗钱数据报送制度,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五)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1.营业场所选址及面积支公司层级:原则上应选取当地主要街道的临街商业店面、商业写字楼,或经温州保监分局认可的商住两用楼,并确保房屋产权清晰、租赁合法、手续齐备。拟租赁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财产险机构临街店面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营业部层级:选址按照支公司标准。财产险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临街店面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人身险机构不低于150平方米。营销服务部层级:选址和面积按照营业部标准。乡镇营销服务部

44、条件可适当放宽,但选址应选择临街店面,建筑面积财产险应不少于50平方米,人身险应不少于100平方米。营业场所应保持相对稳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2.装修及硬件配置营业场所应按照保险机构省分公司统一标准进行装修,标注营业时间,标识要体现机构层级,应预留显著位置悬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配置柜面以及文件柜、档案柜、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客户服务区应配备空调、饮水机、沙发等。支公司层级(含县级营销服务部):财产险机构需配备查勘车辆及相关查勘设备,其中查勘车辆不少于2辆;人身险机构培训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应配备相关培训设备。财产险、人身险机构均需设立档案室,客

45、户服务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营业部层级:人身险机构培训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财产险、人身险机构营业场所需配有文件柜和档案柜,客户服务区面积均不得少于30平方米。营销服务部层级:人身险机构培训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财产险、人身险机构营业场所需配有文件柜和档案柜,客户服务区面积均不得少于20平方米。(六)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并取得消防合格证明租赁营业场所之前应当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验收标准,消防验收证明必须针对该营业场所出具。营业场所依法需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后未被列为抽查对象的,应当提交备案凭证(网页截屏图并加盖公司确认章);备案后被列为抽查对象的,应当提交抽查结果(网页截

46、屏图并加盖公司确认章)。在乡镇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原则上应提交职场消防验收或备案凭证。(七)信息化建设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要求1.建立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规章制度,明确统计与信息化工作的机构责任人、联系人。支公司须配备信息技术人员。2.软、硬件系统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具有冗余备份。3.支公司应建立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4.支公司或营业部须建立专门计算机机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应配备机柜、防静电地板、空调、灭火器等。营销服务部应配备机柜、防静电地板、灭火器等。(八)信息公开措施1.在醒目位置提示保险消费者风险信息。2.明示投保、批改、退保等制度流程。3.

47、明示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专线和保险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级公司、本级公司的投诉电话以及反洗钱投诉电话。4.明示其他需要对外公开的信息。(九)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开业验收流程(一)筹备组汇报1.汇报人员。保险机构拟任负责人为主汇报人,其他管理人员可列席验收汇报会议。2.汇报内容。筹建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当地市场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公司治理、营销方式、人员配备及培训、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情况。(二)现场检查1.检查部门设置和人员到位情况,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的掌握程度。2.检查单证、印鉴、档案管理等内控情况。3.

48、检查办公设备和营业场所情况。4.检查信息化建设和消防安全情况。5.检查人事和培训情况。6.检查筹建期间是否开展业务。(三)系统演示1.模拟承保、理赔流程并打印保单样本。2.检查业务及财务系统运行情况。(四)验收组提问验收组成员按职责分工提问,并提出有关要求和建议。机构拟任负责人根据公司筹建实际情况进行解释说明。(五)验收报告1.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起草验收报告,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浙南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表。 2.验收合格、符合开业标准的,下发开业决定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开业标准的,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筹备组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49、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核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其他事项 (一)本指引适用于温州、台州、丽水三地中心支公司以下保险机构开业验收,未尽事项仍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二)对于浙江保监局委托温州保监分局开展的现场验收工作,按照浙江保监局相关标准执行。(三)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南保险机构视觉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温州、台州、丽水各市级保险公司:为规范浙南保险业视觉文化建设,扎实推进浙南保险业“六位一体”建设,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浙南保险机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南保险机构视觉文化建设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

50、出如下要求:一、组织保障。各保险机构要抓紧成立由相关负责人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的文化建设工作推动小组,负责本机构及辖区机构文化建设和指导工作。二、制定方案。各保险机构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针对每项建设内容,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实施方案,确保方案实施有效,推进得力。三、时间要求。各县(市)区保险机构应于2012年7月31日之前完成视觉文化建设工作,各乡镇保险机构应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视觉文化建设工作。如有搬迁计划的保险机构,与机构建设同步完成视觉文化建设工作。四、其他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及时总结视觉文化建设工作,积极报送好的经验和做法。附件:浙南保险机构视觉文化建设指导意见二一二年三月二十

51、三日浙南保险机构视觉文化建设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浙南三地(温州市、台州市、丽水市)保险分支机构,包括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二、目标要求通过搭建规范标准的浙南保险业视觉文化建设平台,统一基层保险机构内部发展环境,推动浙南保险业文化建设由内化影响向外化展示转变,深入推进浙南保险行业文化建设,提高广大员工的归属感和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同感,增强行业内部凝聚力,重塑浙南保险品牌形象。三、基本内容按照“统筹规划、重点保障、因地制宜”的原则,规范保险机构基本视觉要素,塑造明确而统一的浙南保险业整体形象。(一)保险机构正门设置为对开门,以玻璃门、木质门、金属门为主等,门

52、面应大方大气。(二)营业时间标识牌、分支机构名称标识牌设置于机构门口处;办公场所非临街或未设在商务楼的,应设立路线指示标识,方便客户寻找;办公场所设置在商务楼的,应设置路线(楼层)指南。(三)按照上级公司要求,统一标准、统一规格、统一格式制定公司标识,标识应完整显示公司名称,标识字体清晰、醒目、完整,不得有破损,并设置于社会公众易见的区域。(四)营业场所内部灯光明亮,墙面简洁大方,应以白色为主,地面铺设地砖、地板或地毯。(五)向客户展示机构负责人照片、咨询电话(应为座机)等信息,并置于客户服务区显著位置,不应在墙面上简单张贴。(六)在客户服务区窗口位置预留浙南保险业爱心捐款箱。(七)客户意见箱

53、或客户意见登记册置于客户服务区显著位置,及时反馈客户意见。(八)反洗钱宣传、反洗钱投诉电话等置于客户服务区显著位置。(九)保险业务流程图,投保须知,风险提示告知,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专线12378,浙江保监局、温州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上级公司、本级公司投诉电话,投诉办理须知、流程和时限等置于客户易见的位置,但不应简单张贴上墙。(十)公司文化及行业文化标识制作成牌匾形式上墙。(十一)设置客户服务区宣传栏,宣传栏内容可以是公司成就、社会责任、员工风采等内容。(十二)客户服务区等除设置提示提醒客户的信息外,不应在墙体上张贴宣传性质的海报,不应悬挂条幅,不应在墙体上张贴与客户需求无关的内容,

54、如部门或个人业绩榜等。(十三)客服工作人员着装应统一,颜色以简洁大方为主,不应佩戴过多修饰物;开展员工业务知识、客户服务相关培训,工作人员言语得体,行为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客服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应放置工作岗位牌,显示工作人员姓名、部门、职务等基本信息。(十四)办公区域(非客户服务区)过道、走廊、楼道、办公室内等不应随意张贴纸质的海报、业绩榜,不应随意悬挂激励性的条幅等。(十五)办公室设置部门门牌,办公桌椅规格、色调应一致。(十六)制定卫生清洁制度,定期清扫客服区、职场区卫生,始终保持办公场所门面、地面、桌面、墙面干净整洁,始终保持办公场所外部及周边地面、墙体干净整洁,营业场所内不应随意摆放与

55、办公无关的物品,及时整理处理杂物(如报损配件等)。四、其他事项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南保险基层建设专管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温州、台州、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温州、台州、丽水市各保险公司:为全面、深入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全面推进浙南保险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以及浙南保险基层建设组织领导、工作体制和推进机制的有关规定,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建立基层建设专管员制度,现将浙南保险基层建设专管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请各保险行业协会参照本规定制定辖内基层建设专管员工作职责。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温州保监分局反映。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浙南

56、保险基层建设专管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浙南保险基层建设专管员作为浙南保险基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代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当地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检查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贯彻落实监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情况;二、检查各地保险机构贯彻落实监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情况;三、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机构按照浙南保险基层建设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扎实推进“六位一体”基层建设的深入开展;四、指导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加强自身建设;五、按照浙南县域保险市场信息收集评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密切关注、监测和掌握当地保险市场动态,及时报告,并按季度提交监测报告;六、按照浙江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引及浙

57、南地区保险机构开业验收指引(试行)有关规定,会同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职场预验收;七、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对当地保险机构的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信访检查;八、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对当地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九、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关于印发浙南县域保险市场信息采集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州、台州、丽水各市级保险公司,温州、台州、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及时掌握县域保险市场动态,加强县域保险市场基层建设,我局于2011年10月开始实施县域保险市场信息采集监测工作,每月编制浙南县域保险市场要情概览。该项工作开展以来,辖内县域保险机构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域保险市场

58、信息采集监测工作机制,我局研究制定了浙南县域保险市场信息采集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协会将本通知转发给本地区县域自律协调小组,请各公司将本通知转发至下辖各保险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浙南县域保险市场信息采集监测暂行办法一、概述浙南县域保险市场信息采集监测工作依托县域自律协调机制开展。以县为单位,以县域自律协调小组组长为主、其他成员为辅报送县域保险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优化服务、规范市场、防范风险、创新发展、面临的困难以及对监管工作建议等方面的内容。分局将采取主动报送为主,电话沟通、现场调研为辅的形式,结合保险监管统计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资

59、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从而及时、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县域保险市场动态,按季度编发浙南保险市场要情概览。二、信息报送主体各县域自律协调小组组长为信息报送主要责任人,负责信息的定期整理、报送工作。自律协调小组其他组员负责信息的采集、提供工作,并协助组长整理、报送信息。各市级保险公司和县域自律协调小组其他组员也可直接与分局相应地区监管责任人联络。各市级行业协会定期将本地区县域自律协调小组联席会议纪要报送我局。三、信息报送内容(一)须报送材料:各县域自行报送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X X年第X季度县域保险市场情况说明。2.X X年第X季度县域保险市场情况问卷汇总表。3.X X年第X季度县域保险市场

60、情况问卷表。4.其他材料。(二)X X年第X季度县域保险市场情况说明具体要求:X X年第X季度县域保险市场情况说明作为综合性文字说明材料,按照“产寿分离”的原则,由县域自律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分别组织采集,组长统一汇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请分别说明产、寿险市场情况):1.优化服务方面:治理车险理赔难和治理寿险销售误导问题的有效举措,其他提升保险公司服务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进经验。2.规范市场方面:市场秩序、公司合规经营、与保险中介合作关系等方面的情况。3.防范风险方面:近期突发事件、行业面临的重大风险。4.创新发展方面:县域保险机构发展状况,政保合作业务进展情况,政府部门及其他部门

61、的支持情况。5.面临的困难:目前行业或公司面临的不利外部因素,发展障碍及其他问题。6.对监管工作的建议,需要配合、协助的事项。(三)X X年第X季度县域保险市场情况问卷表、X X年第X季度县域保险市场情况问卷汇总表具体要求:各县域自律协调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县域保险市场问卷调查和市场评议,完成XX年第X季度县域保险市场情况问卷表、X X年第X季度县域保险市场情况问卷汇总表。报送上述材料时请规范电子邮件标题:X X地区,X X县(市),X X年第X季度县域保险市场信息采集资料。如:温州地区,瑞安市,2012年第3季度县域保险市场信息采集资料。四、信息报送时点、频度各县域自律协调小组组长每季度主动报送信息一次,每季度结束前15天将有关材料(如:第一季度主动报送时间在3月15日前)报送分局。五、信息采集方式1.定期主动报送:请各县域自律协调小组组长每季度主动报送一次,发送到指定邮箱、同时邮寄纸质版本至分局。2.电话及时沟通:分局分地区监管责任人将以电话访谈形式联络自律协调小组成员,直接了解县域情况。3.现场调研了解:分局将不定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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