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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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著名学者奈斯比特曾预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流商业模式”。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_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会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带来哪些利弊?新条例与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到底有哪些不同? 著名学者奈斯比特曾预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流商业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商业模式,特许经营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其经营的领域已经从最早的餐饮、洗衣,发展到今天的超市、便利店、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服装服饰等几十个行业,呈现出快速扩张的态势。截止到20_年底,中国的特许体系数量已经达到2600多个,加盟店近

2、20万个,从而一举成为世界上特许体系最多的国家。但是,中国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层出不穷,许多企业在未分伯仲之前,早已泥沙俱下。在全国特许经营从业者的千呼万唤中,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出台了。新条例与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什么不同,会给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带来哪些利弊?让我们一起来解读。新条例说什么 20_年新春之际,国务院总理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_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商务部于20_年5月1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一条例和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们特许经营行业的基本法律规范

3、初步形成。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整个特许经营市场重新洗牌,不规范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规范企业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扩大,品牌影响力将得到更好的保障,这对特许企业来说,是一次机遇。” 一、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比较20_年的方法中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不难看出,新条例中更加强调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

4、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突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条例从五大方面对特许经营行业进行了规范:首先,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一界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假借特许经营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二是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三是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年。其次,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条例专设“信息披露”一章,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

5、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对被特许人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情况、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对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遗漏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再次,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

6、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规定了备案的程序以及备案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应当予以备案,通知特许人,并将备案的特许人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和及时更新。”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的备案问题,条例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规范,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二是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7、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三是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年。最后,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比如,“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8、”;“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等。这些条文使被特许人的保证金的用途、退还、广告费的推广、使用更加透明,更将改变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上的不平衡状态,减少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便于监督。而这些规定在旧的办法中或模糊不清或从未提及。缺失与疑虑 新条例的颁布,众多业内人士叫好连连,与此同时,对该条例部分条款的担忧也应运而生。孙先生是一家从事特许经营的公司的老总,他仔细研究过条例后对记者说:“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被特许人的责任承担只字未提。我们在近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有些被特许人的不规范行为让我们十分被动。我们不

9、得不拿出相当一部分精力排除这些不应有的干扰。在20_年颁布的办法中我们还能找到相应的条款制约这些行为,但是在此次的条例中却没找到相应的条款,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一些专家也认为新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值得商榷:例如:第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两店”的规定究竟有没有现实意义?国际上有些公司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发展特许经营,更何况“一年的经营与2个直营店”并不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条例中的第四章二十四条到二十八条用五个条款分别对以下7种行为作了罚款规定:(1)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最高罚款50万;(2)“企业”以外的单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最高罚款50万(6)虚假推广活动,最高罚款30万;(7)信息披露失实,

10、最高罚款10万。这7种情况中,只有“信息披露失实”与投资人(被特许人)利益最密切相关,然而就被特许人遭受的损失而言,对特许人仅10万的罚款无异于杯水车薪编辑 黄 微 E-mail:chwshangjie.biz 解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编者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理在全国特许经营从业者的一片千呼万唤声中终于出台了。条例乍一出台,便立刻吸引了业界各方人士的眼球,赢来一片喝彩声。至于如何认识条例,条例与过去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比有什么不同,还存在着哪些尚待改进的地方,我们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家共同解读。特许经营的新繁荣 周勇 20_年12月31日,商务部第25号文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布,

11、这个办法出台以后受到业界的很大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信息披露”、“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条件”两个方面。认为有些信息的披露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主要是财务数据以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至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不可以是自然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业内人士也觉得这一条“太过严苛” 20_年2月15日国务院485号令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例与20_年发布的办法相比,条理更清晰、内容更简化、条件也有所放宽。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改变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被特许人的条件则未作规定。这符合特许经营

12、活动参与者的广泛性原则,大量的被特许人不可能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他们的主流是个人。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款虽然对特许人来说是一种挑战,但对被特许人十分有利。如果特许人真正具有品牌、技术与管理的力量,被特许人是不愿意轻易提出解除合同的。这一条款的设定不仅有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更有利于特许人自身的规范发展。办法中增加了“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条款,减少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这就使该条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合理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但是,该条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一)

13、第七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两店”的规定不是很有现实意义。国际上有些公司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发展特许经营,更何况“一年经历与2个直营店”并不能说明什么。(二)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并不符合特许经营的国际发展趋势,而且与我国现有的产业发展政策也不尽一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种法人组织,即企业法人、党政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法人的登记归工商局管辖,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归民政局管辖。学校就是非企业单位,国家鼓励举办“民办学校”,但它不是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就不能发展特许经营。而学校发展特许经营

14、在国际上十分普遍。另外,社会福利型的养老院与社区服务中心、文化教育型的幼儿园与非学历教育机构、医疗健身型的医院与保健中心、科技咨询型的研究所与评估中心、司法审计型的律师事物所、会计事务所与审计事物所等社会组织,都具有广泛的社会需求,这些社会组织的社会活动,为了发挥各自的优势,做大做好做强做快自己的事业,采取特许经营的发展模式,是国际上通行的方法。我们现在用条例来规定“只有企业才可以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与改革开放初期把“长途贩运”与“贱买贵卖”认定为“投机倒把”十分相似。我们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许经营模式也必然会渗透到各种各样的现代服务产业与服务事业中。而这些组织按照我国目前的社会组织划分与

15、界定,很多都不是以企业形式存在的,因此将被条例排斥在发展特许经营的范围之外,这是值得严重关注的问题。(三)条例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这四个条款来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报告”。这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诸多问题,并存在隐患。近年来,特许经营的欺诈案例不断出现,引起了行业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大概是基于这个原因才提出了加强监督管理的要求。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国外对特许人的监管力度也非常大,像纽约州曾经规定特许经营公司的广告必须在送交审核后7天内播出或刊登,并限制电视广告不得超过30秒,报纸和杂志广告必须附注“在此的广告诉求必须经由特许经营公司的说明书达成协议”(This Offering

16、 is made by Pro-spectus Only)。但是,随着特许经营的良性发展,很多国家现在已经逐渐取消或正在减少此类经营性的限制条款。1997年出台的办法(试行)所实施的是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制”,实际上是“自愿备案”;20_年出台的办法改为“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逐级上报”,具有很强的行政管理的痕迹。今年出台的条例虽然取消了“逐级上报”的要求,但仍然要求“强制备案”,而且备案以后还要特许人“等待”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这个“通知”很有可能演变成为“批文”。违背这一条款的处罚与信息披露不实的处罚是同等的。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要做的事情比较多,而特许经营未来的发展趋势又将十分迅

17、猛。这一规定有可能对特许经营的正常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实际上,政府备案也好,政府审批也罢,并不能避免或减少特许经营的欺诈行为,反而会给政府带来很多“麻烦”。投资人一旦受到欺骗或损害,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因为政府备案了、通知了、网上也公布了,有些甚至被政府命名为“4050就业实事工程”。但就是这些工程,照样出问题,结果,投资人就找政府。关键是政府要规定特许人:你必须向投资人提供信息披露,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一旦不真实,政府就要处罚特许人,如果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则强制特许人赔偿。比较适当的办法还可以是:政府授权连锁协会实施“强制备案”,凡是要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首先向连锁经营

18、协会提供信息披露,并办理备案手续。(四)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没有充分体现特许经营立法的根本宗旨。条例中的第四章二十四条到二十八条用五个条款分别对以下7种行为做了罚款规定:(1)不符合“两店一年”规定,最高罚款50万;(2)“企业”以外的单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最高罚款50万;(3)未按规定备案,最高罚款10万;(4)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使用情况,最高罚款5万;(5)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特许经营合同订立情况,最高罚款5万;(6)虚假推广活动,最高罚款30万;(7)信息披露失实,最高罚款10万。这7种情况,(1)与(2)都是最严厉的罚款,但这两条并不一定直接影响投资人的利益,相反,如果

19、信息披露不实则会直接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但正是这个最要命的情况,即使发生了最高罚 款也只有10万元。这样的规定显然是值得商榷的。但不管怎么说,出台条例是一件好事情,有利于形成我国特许经营事业的新繁荣。条例的创新与完善 朱明侠张亮 一、新的特许经营定义更加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条例中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比较20_年的方法中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我们不难发现,新条例中更

20、加强调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突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特许人资格的界定与被特许人权利界定的变化 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与我们关于“特许人”传统的定义是有所区别的。我们以往的笼统地认为“赋予他人权利的个人或企业都称为特许人”。但是此次新规定将“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排除在特许人之外。一方面这种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假借特许经营名义的非法传销活动,便于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它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特许经营有关的法规更加规范。对被特许人的权利规定更加完善,更注重保护被特许人的合法利益,使被特许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和

21、主动权大为上升。例如,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再如,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和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都使被特许人的保证金的用途、退还,广告费的推广、使用更加透明,便于监督。而以上这些条文在旧的方法中或模糊不清

22、或从未提及,可见新条例的创新之处。三、监管制度和备案制度的确立 在旧方法中,监管制度相对简略,对分级管理体制一带而过。而新条例则颇费笔墨,不仅有对分级管理更加详细的规定,除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外,还具体对特许经营的各当事人赋予了监督权力。是更加严格的对特许人订立的经营合同进行监督。第三十条规定是对行政部门的自律。同时,备案制度更加强化了监督力度。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条都对备案制度的具体实施、备

23、案期限、所需备案的文件资料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流程做出了新的规定。相比之下,旧方法中第三十一条“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寥寥几句显得相形见绌。我们应特别注意的是条例附则中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对备案的期限有了硬性的规定,以前没有备案的企业要在规定时间里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汇报,以免遭受处罚。四、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以防止特许经营欺诈 旧方法条款相对比较笼统,不能对特许经营的

24、所有行为进行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在众多的特许经营纠纷和欺诈的案例中,有许多是因为无法可依或法律条款不完备而造成的。而在新条例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都做出了相关针对特许诈骗的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都是从法律层面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潜藏着巨大风险,真实及时地披露信息是避免特许欺诈的有效手段。条例在信息披露方面,借鉴了特许经营业最发达的美国的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披露信息的时间、内容、

25、格式等做出严格规定,改变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得上的不平衡现状,减少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还鼓励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加强相互的沟通和了解,巩固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积极促成“双赢”局面。综上所述,通过这四方面的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新条例的创新与完善之处,也可以看出此次立法工作的侧重点。条例是加盟商的福音 肖朝阳 在20_年春节来临之际,国务院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这是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这是投资人(加盟商)的福音。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由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具有“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执行的法律规范;而由商务部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其性

26、质是“部门规章”,并无行政法规的强制力,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只是参照执行。因此,条例的公布与实施,为解决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纠纷、保护投资人(加盟商)的权益提供了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依据。今后,当投资人(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将“有法可依”。就内容而言,不难发现,条例所规定的一系列制度,仍然以维护投资人(加盟商)的权益为核心,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两店一年”的条件;特许人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特许人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予以公示;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及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等等。其中,由商务主管部门对特许人的备案进行

27、审查并予以公示,是条例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有助于投资人(加盟商)了解特许人,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同时有利于对特许人的监督,使未能通过备案审查并获得公示的企业昭示于众,预防扰乱商业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及特许经营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毫无疑问,条例的实施,将是千千万万投资人(加盟商)的福音,加盟投资的成功率即投资效益将得到提升,投资失败及欺诈现象将受 到遏制。与此相对,条例在保护特许人权益及如何适用法律方面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商业特许经营其实就是一个成熟的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是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应用,具有相当程度的复杂性。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没有必要

28、也不可能涉及并解决商业特许经营所面临的一系列的复杂的法律应用问题。征途上的里程碑 孙连会 条例的一个特点是“抓住重点”。特许经营关系中的主要角色是谁?是特许人!目前中国特许经营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是特许人的欺诈!因此,治理特许经营的关键在于管好特许人。条例的重点就在于规制特许人的行为,制裁特许人的违法,这就是条例完善特许人的备案和报告制度、加重特许人的法律责任、甚至取消被特许人的条件和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的原因!这一立法取向也完全与美国等特许经营发达国家的立法取向相一致。条例的另一个特点是“强化责任”,即强化了特许人的责任。条例不但扩大了特许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特许人承

29、担罚款的最高限额(由办法规定的最高3万到条例规定的最高50万)。一部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就没有威慑力和强制执行力,也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条例关于特许人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仍不尽完善,但仍将是条例得以有效执行的有力保证。条例虽然出台了,但为了让特许经营当事人、行政机关以及裁判机构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有关机构有必要对相关条款作进一步的解释,甚至出台必要的实施细则。实际上,条例刚一颁布,争论和误读就已经应声而出了。1、条例第十二条可能是最易被误读的一个条款 该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某位法学教授将该条理解为

30、“被特许人享受违约特权,一旦出现特许经营业绩不良等情况时,则可退出加盟”! 作者认为,这种解释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该条果真如此解释的话,那么条例所有的正面意义将全部被抹杀,其带给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将不是秩序和规范,而是混乱和纠纷。即使单纯从立法的基本价值观来判断,这种解释也是非常荒唐的,因为没有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会纵容单方违约行为而不受处罚。实际上,第十二条是借鉴了国外特许经营立法关于“冷静期”的规定,而采取了中国化的表述而已。比如澳大利亚特许经营行为准则第13条规定:被特许人有权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7天之内解除合同。这个“7天”的期间就被称为“冷静期”。规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特

31、许人的利益,给予其在对特许人有进一步的了解后进行反悔的权利。在合同法上,这种权利是一种法定解除权,而不是违约特权,更不能解释为被特许人违约后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条例能够规定冷静期条款,已经是一个极具魄力的举动,令人击节赞赏。但是有所不足的是该条并没有明确冷静期的具体期限,也未明确有关的执行细则,难免会让人误读,也给特许经营当事人带来了困惑和操作困难。2、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是另一条容易引起争议的规定 该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对于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但此条规定过于笼统,且如何与合同法相衔接等等均未明确。依作者的观

32、点,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侵害的是加盟者的知情权,加盟者因缺乏真实信息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可能发生损失。特许人为此应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应该赔偿加盟者由此发生的损失。对此,合同法规定了受害方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因此,如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此种情况,则加盟商只能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而不是要求解除合同。当然,还可以有另一种理解是,该条规定只是对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补充。也就是说,加盟者除了依据合同法追究特许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外,还享有本条赋予的法定解除权。如果加盟者未能有效行使其撤销权时,仍然可以依据条例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特许人给予赔偿。如果是从这个角度

33、看的话,则条例对特许人法律责任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而对加盟商的权益则给予了过于宽泛的保护。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定解除权必须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产生,条例作为行政规章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如果以上问题不解决,不但会给特许经营当事人造成误导,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法院和仲裁机构如何解决类似纠纷,如何进行裁判就会产生分歧。因此,作者认为,有关机构有必要对此条做出明确的解释,或对条款做出必要的修改。条例对中国特许经营事业的发展是利多还是利空,这是所有业内人士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作者认为,从总体上讲,条例对特许经营的发展是短期利空,长期利多。在短期内,条例对特许人资格和条件

34、的规定必将阻止一部分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从而限制了特许人的数量;条例对特许人诸多法律责任的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热情和冲动。此外,加盟商根据条例对特许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例会逐渐增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违法现象曝光增多,无疑会降低潜在加盟商的投资兴趣。因此,在条例实施后的几年内,整个特许经营市场将进入一定的低潮期,特许人、加盟商数量锐减,市场萎缩,特许经营的概念也不再时髦。而从长期来看,条例必将是中国特许经营健康发展的新起点,是特许经营市场做大作强的有力保障。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和培育真正有实力的特许人,净化特许经营市场,规范市场秩序,惩处和淘汰不法特许人。因此,在经历

35、一定的低潮之后,随着有实力的特许企业的增多,市场的规范,特许经营模式的优势得以进一步发挥,特许经营理念会重新深入人心,特许经营的春天必定会重新来临! 因此,对于条例的颁布,除了那些妄图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的不法经营者感到沮丧外,所有业内人士、特许人和 投资者都应充满信心,并对特许经营的未来有更高的期待!从此,一个崭新的阶段开始了,而条例就是这一征程的新的里程碑! 倡导诚信合法经营 吉浦钧 闻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通过,深为欣慰。这是中国特许经营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应该载入中国连锁经营史册的大事,也是我们企业蓬勃发展中具有深远影响的大事。我们康洁洗衣、足来足往(生态健足)和

36、吉事多面捞(餐饮)将积极响应条例的要求,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各项规范。我们公司1997年导入特许经营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整整10个年头,是中国最早借助特许经营快速发展的企业之一,经历了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见证了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历史,对中国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盼望已久。在公司发展初期,由于国人对特许经营认知太少,甚至一度把我们搞特许经营视为“非法传销”,虽然现在看来好像是一个笑话,但是这也说明特许经营在中国发展初期的尴尬处境。即便特许经营已经在中国发展了十几年,虽然国人特许经营意识提高了,但我认为大多数人对特许经营的认知还是不够的,所以政府、行业协会、特许企业

37、有责任加大有关特许经营知识的宣传。守法首先要学法、懂法! 著名学者奈斯比特(大趋势的作者)曾预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流商业模式”。事实证明,很多企业借助特许经营模式实现了低成本的快速扩张,很多加盟商借助于特许经营实现了自己的“创业梦”,建立了稳定的事业平台。但我们也应该清晰地看到,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许多正规特许企业的正当利益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比如,由于特许经营还是个新生事物,少部分个人或单位假借特许经营之名进行欺诈,造成一部分人对特许经营模式有偏见,甚至造成对特许经营的误解,这给大多数正规特许人造成了间接的损害。又比如,由于个别加盟商的不

38、良企图,加盟是假,窃取商业秘密是真,给特许人造成直接的损害。打击利用特许经营之名进行商业欺诈就是保护正规的特许经营企业。因此,这一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们正规特许人来说确实是一件大好事! 现在,政府正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我认为这其中也应该包括建立和谐的特许经营关系,建立和谐的加盟连锁网络。如何建立“和谐的特许经营关系”?我认为,关键是倡导特许经营双方诚实守信的商业行为。比如,条例对特许人实施的备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实际上就是要求特许人首先要诚实经营。条例也对被特许人(即加盟商)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是行为的底线,但我们应该比

39、底线做得更好,不管从意识、观念,还是从企业行为,都应该树立“诚信合法经营”的思想。特许经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御敌,也可能刺伤自己,问题不在于剑本身,关键在于持剑的人是否遵守用剑的规则。如果,企业的目标是要做持续经营的“百年老店”,那我们就应该秉承做人做事的准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我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刘传涛 我对条例谈三点看法:一是条例提高了特许经营的准入门槛,淘汰不合格特许企业,帮助被特许人规避市场风险;二是加强了政府部门对特许企业的监督、指导作用,可以引导特许企业形成良性竞争格局;三是从目前来看,条例没有把保护特许人权益放到与保护被特许人权益同样的高度上,略显美中不足。首先,条例中贯

40、穿了保护被特许人利益的理念。目前特许企业良莠不齐,特许经营的准入门槛亟待提高。条例规定特许主体必须是企业,而不能是单位或个人,并且规定特许企业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经营资,经营一年以上,这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个特许经营准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被特许人的欺诈行为。其次,条例加强了政府对特许企业的监督指导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供一个有序竞争的平台。实际上真想做好特许经营,缺少了一定的资质,必然会退化成圈钱的短期行为。条例强调了特许人要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备案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有效的避免这种圈钱的短期行为对市场秩序的扰乱。如果摸错门只为了圈钱

41、而发展,可以说现在肯定远不止八十多家店。有一次从杭州来了几位意向投资人,说要一下开六个店。在双方进入签约阶段时,我们建议不妨一个店一个店的开,争取开一家成一家。可他们说,没关系,我们是干房地产的,有的是钱!听这么一说,经过内部讨论,我们中止了谈判,因为我们觉得,摸错门需要的是专注的合作伙伴,要让加盟店开一家成一家,这与投资者的全力以赴、精心经营是分不开的。对方固然有资金优势,但是缺少关注自己店面的精力,尤其是运用一种自己并不熟悉的模式同时经营六个店,这很容易导致损失。加盟店的失败就是对品牌的损害,如果贪图一时之利,那既是对投资者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品牌不负责任。条例的颁布,让我感到我们一直以来

42、坚持的方向是没错的,应该说条例对于特许经营企业规范行为、提高素质、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第三,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被特许人的责任承担一字未提,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就像鱼和水的关系,双方任何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引起纠纷,干扰特许经营的市场秩序。我们在近几年的经营过程中,也因一些被特许人的不规范行为造成了被动。有的加盟商拖延甚至拒绝缴纳权益金,有的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使用我们的商号以及其他标志,或者把与摸错门商标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用与我们酒店相同或近似的装潢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更有甚者仿照甚至窃取了我们的核心技术达到盈利的目的。“摸错门”作为中国

43、驰名商标,近年来遭到的侵权越来越多,对于我们日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是不言而喻的,更为重要的是,我们不得不拿出相当一部分精力排除这些不应有的干扰。在20_年颁布的办法中我们还能找到相应的条款制约这些行为,但是在条例中不知何故却没能体现。在保护被特许人权益的同时,我们呼吁立法部门也能够对特许人的权益引起足够的关注,制定相关条款,使得特许人对于自身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经营模式的保护有明确的依据,在遭到侵权时,能够受到合法的保护。瑕不掩玉,只要条例的执行能够落到实处,可以很好地限制那些只为了圈钱的投机企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

44、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45、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

47、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48、;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

49、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

50、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

51、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p 和审计报告【摘要】:p ;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 七

52、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

53、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

54、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55、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_年5月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

56、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

57、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

58、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9、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

60、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

61、商业秘密。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

62、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p 和审计报告【摘要】:p ;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

63、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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