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297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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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 则本章共十条,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责任、可再生能源利用、监督管理体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民用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供热体制改革、表彰和奖励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条文所体现的精神。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目前,我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新建建筑尚未能全部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根据

2、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按照节能标准设计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为60,2007年为97;按照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还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方省市针对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开展了试点工作。三是,公共建筑特别是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耗电量巨大。据统计,2003年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在内的公共建筑能源消耗量为6335万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36;国家机关能源费用开支达1240亿元,且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全国能源产量的增长速度。大型

3、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政府办公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同类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的152倍。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供热采暖系统在建筑节能中具有重要地位。目前,集中供热采暖综合效率偏低,大约为45一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五是,缺乏有效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激励政策还十分有限。在价格、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不给予激励,建筑节能的推进十分困难。六是,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滞后。建筑节能施工验收标准于2007年1月才发布,检测、评价、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一系列标准尚在制定过程中。七是,建筑节能还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技术、建筑

4、节能检测技术等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手段。为此,条例将之作为直接的立法目的,并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二、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源利用效率。为此,条例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并作了一系列规定来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第二款是关于民用建筑的定

5、义。 一、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定义 条例名称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本条第一款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实质上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对于该款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条例适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 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条例并不调整工业建筑的节能活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按照国际惯例,工业建筑能源消耗通常计人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产品能源消耗中。工业建筑的节能也是通过产品节能来实现的,工业建筑的节能主要体现为产品能源消耗的节约。第二,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虽与建筑本身有

6、关,但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直接影响到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水平。不同工艺条件下,建筑能源消耗在工业生产用能中所占比例有所不同。据专家估算,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不到10。第三,工业建筑节能可以 建筑能耗在全社会能源消耗中占有很大比例。2005年,建筑能耗已占到全社会总能耗的275。我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30多亿平方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镇化持续快速发展,预计每年新建建筑总量将保持在16亿20亿平方米,到2020年,全国建筑总面积将达近700亿平方米。有关专家预测,按照国际经验和我国目前建筑能耗发展趋势,到2020年,我国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例将达到35左右。

7、建筑节能具有巨大潜力。我国民用建筑节能从1986年起实施30的节能设计标准,1995年起逐步实施50的节能设计标准。专家分析,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提高,我国民用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标准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即使在达到了节能50的目标以后仍有约30以上的节能潜力。 建筑节能在贯彻“节能优先”的方针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按照国家节能中长期规划,“十一五”期间,通过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既有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大城市完成改造面积25,中等城市达到15,小城市达到lO)、加大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力度、加快供热体制改革等措施,可以节能1亿多吨标准煤,占同期全社会节能总量

8、4亿吨标准煤的25。专家预测,到2020年,如果能全面实施65的节能标准,建筑使用能耗可节省335亿吨标准煤,占同期全社会节能14亿吨标准煤的24。 降低能源消耗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于保证我国能源可持续利用,缓解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条例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我国建筑不仅能耗高,而且能源利用效率很低,单位建筑能耗比同等气候条件下国家高出23倍。以建筑供暖为例,北方某市在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前,一个采暖期的平均能耗为30lw,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后,一个采暖期的平均能耗为11W。节

9、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节约能源的关键在于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此,条例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并作了一系列规定来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第二款是关于民用建筑的定义。 一、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定义 条例名称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本条第一款对民用建筑

10、节能的定义,实质上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对于该款规定,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一) 条例适用于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条例并不调整工业建筑的节能活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按照国际惯例,工业建筑能源消耗通常计入工业产品的生产成本。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体现在产品能源消耗中。工业建筑的节能也是通过产品节能来实现的,工业建筑的节能主要体现为产品能源消耗的节约。第二,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虽与建筑本身有关,但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直接影响到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水平。不同工

11、艺条件下,建筑能源消耗在工业生产用能中所占比例有所不同。据专家估算,工业建筑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不到10。第三,工业建筑节能可以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完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业建筑是否符合生产要求和节能要求,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强烈的建设节能建筑、降低产品能源消耗的内在动因,并能够自觉分析情况,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适宜的措施来不断增强产品竞争力。第四,由于工业行业种类繁多,不同行业的工业建筑因生产工艺不同而构造不一,很难制定统一的工业建筑节能标准。目前,我国尚无工业建筑节能标准,各不同行业工业建筑的设计是按照各不同行业生产线对工业建筑的

12、实际需要来进行的。(二)条例调整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节能活动,不调整民用建筑生产建设环节上的节能 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的能耗。其中,采暖、空调和照明能耗占70以上。条例规定的建筑节能主要着眼于减少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供热采暖、空调、照明和热水供应的能耗。其中,照明节能主要针对公共建筑的照明和居住建筑的公共照明工程而言,热水供应节能主要考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来减少能耗。减少民用建筑生产建设环节的资源消耗,比如节地、节水、节材等虽然也十分重要,但是国家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因此不在条例调整范围之内。 (三)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

13、 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行为节能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频繁或长时间开窗”等,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即依靠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去实现。如用电缴纳电费,供热实行“多用热,多缴费”的制度,以此遏制浪费能源的行为。第二,行为节能与建筑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且在建筑节能中所占比例较小。据专家估算,行为节能占建筑节能的比例不到10。第三,行为节能与建筑物使用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只有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才能将建筑物使用权人的行为节能真正落到实处。行为节能主要依赖于人们节能意识水平的高低和是否采取积极有效的节能措施,因此对于行为节能更为可行的办法是

14、,通过广泛的、持续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们的节能意识,通过价格调节机制,引导人们实施节能行为,逐步实现行为的节能。 条例虽然不调整行为节能,但是建筑节能实际上却与行为节能关系紧密。一方面,只有通过建设符合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使得建筑物舒适度提高了,能耗下降了,才能为行为节能创造一定的条件,才可能依靠公众自觉行为实现节能。另一方面,条例虽然不直接调整建筑物使用人的行为节能,但其中关于建筑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年度用电限额制度等规定,将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建筑节能意识,促使建筑物使用人自觉采取节能措施。 (四)民用建筑节能的前提是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 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是完全不

15、顾人们工作和生活的舒适性,而是在保证人们工作和生活舒适性的前提下,用法律制度来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切实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条所谓室内热环境,是指影响人体冷热感觉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室内空气温度、空气湿度、气流速度以及人体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辐射换热。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意味着要维持适宜的室内热环境,即室内空气温度、湿度、气流速度以及环境热辐射适当,使人体易于保持热平衡从而感到热舒适的室内环境条件。在保证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条例设置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从建设、改造、用能系统等方面来保证民用建筑能够在使用过程中切实减少能源消耗: 第一,加强对新建建筑的

16、节能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情况的发生,例如,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针对新建建筑,通过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保证民用建筑能够在交付使用后达到降低能耗的要求。 第二,针对我国90以上的既有建筑是非节能建筑的问题,确立既有建筑分类改造制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将既有建筑改造成为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减少既有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例如,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分别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规范管理,进行运行节能

17、。例如,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设立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分项用电量的定期报告制度、用电限额制度、能耗情况公布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来促使有关机构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物运行系统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关于民用建筑的定义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单身宿舍、公寓等。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教科文卫建筑(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等公共服务用房)以及交通

18、客运用房(如机场、车站建筑等)、展览中心等。本条第二款在定义民用建筑时,特别点出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作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往往是耗能大户。例如,北京市对全市48家市、区政府构2004年的能源消费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48家政府机关的人均耗能量、人均年用水量和人均年用电量分别是北京居民的4倍、3倍和7倍。其中,政府机构的人均年用电量最高值达到9402千瓦时,相当于北京居民488千瓦时的19倍。本条特别突出这些公共建筑,体现了国家对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管理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建筑节能管理

19、的重视。 第二,这些建筑往往是大型的、重要的公共建筑,其所有者和使用者大多是公共机构。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共机构建筑的节能,应当起到建筑节能典范作用。第三,这些机构的节能,具有很大潜力。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政府机构的节能潜力为1520。目前,在京中央国家 机关共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800万平方米(包括国务院、军队、 中直、武警),其中大型公共建筑约600万平方米,中小型办公建筑约1200万平方米。大型办公建筑节能潜力为1245kWllm2,保守估计的节能潜力为1020kWhm2;中小型办 公建筑节能潜力一般在5kWhm2。通过改善运行管理、更换关键耗能设备等节能措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每

20、年可节电15亿 度,相当于每年节约525万吨标准煤。按照1度电06元计算,一年节约行政开支可达9000万元。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对建筑节能的责任的规定。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建筑节能是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美国、法国、波兰、英国、德国、日本等很多国家,对于建筑节能都在许多方面予以扶持。我国建筑节能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更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在条例立法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建筑节能工

21、作十分重视的地方政府,当地的建筑节能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本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仅限于中央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对于建筑节能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我国一些地方对建筑节能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尚未予以高度重视,个别地方尚未将其列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管理薄弱,导致政府管理部门缺位,该管的没管住。实践证明,政府必须充分重视建筑节能工作,将其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利用法律

22、、行政、经济等手段进行有力的引导和干预。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筑节能服务是建筑节能服务提供者为业主降低建筑的能耗所提供的检测、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节能活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是指包括建筑节能服务消费者、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从业者)、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管理机构以及建筑节能服务相关规则和规范等以降低建筑能耗水平为目标的建筑节能服务者和其对象的总和。建筑节能服务体系近年来一直是世界各国积极采用的重要节能手段之一。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泰国等都先后成功建立了相对成熟的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并取得了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尚

23、属起步阶段,基本上由建筑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者自己对用能设施进行运行、管理。由于是非专业化的,人员素质不高,用能设施运行效率不高,能源浪费现象严重。因此,我国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亟须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相关建筑节能服务和机构等亟须规范,从而实现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的稳健运作与规范管理,促进建筑节能服务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先进的节能技术和材料的开发应用是加快推进建筑节能的技术支撑,政府扶持先进技术的开发应用工作责无旁贷。当今世界,推动建筑向节能、绿色、智能化方向发展,是建筑业实践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

24、要任务。近年来,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做了很大努力,包括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建筑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外墙外保温材料和技术、建筑节能检测技术等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实际需要。因此,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比如安排专门的研究资金,搭建技术推广交流平台,鼓励有关的科研单位、研究人员、企业积极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工 作,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 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表 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为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氛围,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 组织好建筑节

25、能科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从政府部门到开发商、投资商,从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人员到广大老百姓,普遍需要加强建筑节能意识和科技知识的宣传引导,需要加 强普及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利用网络、报刊、电视、杂志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普及建筑节能科学知识,从而帮助人们树立全面节约的观念,保证建筑节能在各个方面都具有足够的影响力和实施力度。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

26、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释义】本条共两款,是关于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具体应用方式的规定。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太阳内部进行着由氢聚变成氦的原子核反应,不停地释放出巨大的能量,不断地向宇宙空间辐射能量,这就是太阳能。太阳能的总量很大,而且太阳内部的这种核聚变反应可以维持很长的时间,据估计约有几十亿至上百亿年。相对于人类的有限生存而言,太阳能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地热能是来自地球深处的可再生热能。它来源于地球的熔融岩浆和放射性物质的衰变。地下水的深处循环和来自极深处的岩

27、浆侵入到地壳后,把热量从地下深处带至近表层。在有些地方,热能随自然涌出的热蒸汽和水到达地面,这种热能的储量相当大。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低品位、高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可以大量替代传统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目前,可在建筑中规模化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浅层地能、太阳能。l浅层地能。浅层地能是指在太阳辐射和地心热产生的大地热流的综合作用下,存在于地表水以及地壳下近表层数百米内的恒温带中的土壤、砂岩和地下水里的低品位(25)的可再生能源。根据存在方式不同,浅层地能可分为三类:地下水源,即蕴藏在150米以内地下水中的能量;地表水源,即蕴藏在海水、湖水、江水以及城市污水中的能量;土壤源,即蕴藏在地下150米以上

28、的土壤中的能量。我国大部分地区冬冷夏热,浅层地能资源潜力十分巨大,按照近百年来的均值测算,仅浅层土壤中每年可采集的低温能量约1500亿千瓦,相当于目前我国发电装机容量的2140倍。浅层地能无法直接应用于建筑,需要通过熟泵技术将其品位提升,向建筑物供暖(冷),基本方式是以土壤、地下水、海水、湖水、江水以及城市污水等作为热源,冬季从地能中采集热量,提高温度后供给室内采暖,夏季从地能中采集冷量,把室内多余热量取出释放出去。浅层地能热泵技术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利用地下水为冷热源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适宜在地下水丰富且易流动、地上建筑物密度不是很高的地区应用二是以利用地表水为冷热源的地表水热泵系统,适宜

29、在海水。河水、湖泊等地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应用;三是以利用土壤作为冷热源的土壤源热泵,城市中的停车场、广场、公园等大面积空地为应用土壤源热泵提供了很大的资源空间。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可大大降低建筑供热制冷系统能耗,每推广l亿平方米,可节约120万吨标准煤(替代240万吨),减排cO2 323万吨:与直接用电取热相比,节电近70。 2太阳能。我国是世界上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大国之一,理论太阳能储量每年17万亿吨标准煤,是整个欧洲大陆的2倍。根据太阳辐照量进行划分,全国76的国土属前三类,年日照时数都在2200小时以上,年辐射总量高于4200MJm2-a,具有良好的太阳能利用条件,可开发利用资源潜力相

30、当可观。仅生活热水一项,如能全部实现由太阳能供应,全国即可节省6000万吨标准煤;利用太阳能进行供暖、空调制冷,资源潜力更大。建筑领域应用太阳能,主要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或电能,提供建筑生活热水、建筑供暖空调及照明。其中,太阳能热利用是技术上较为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2005年底,我国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达8000万平方米,占世界使用量的60左右。目前,太阳能热利用的主要方式是在建筑上分散安装、使用热水器,热利用率在15左右。太阳能热利用发展方向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即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向用户集中供应生活热水。将太阳能集热器作为建筑物的构件直接安装在房顶或立面

31、,这样可以大幅度增加集热器安装面积,扩大太阳能利用效果,热能利用效率提高至30以上。 、尽管我国具备一定的推广条件,但可再生能源应用需求不旺,供给能力有限,市场处于僵持状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发展初期面临着初始投入高、认识程度低、应用水平不高、核心技术不掌握等问题。从供方看,可再生能源产业刚刚起步,企业经营只能保本微利,资金“瓶颈”制约了企业研发投入,也限制了提高供给能力。从需方看,选用可再生能源就意味着开发商增加初始投资,而许多开发商更关注眼前投入,缺乏积极性;不同消费者有着不同的消费倾向,有些消费者会看重长远回报,有些更看重眼前利益,很难自发形成对可再生能源的一致需求;且大多数开发商与消

32、费者不了解新技术,更增加了可再生能源推广的难度。当前我国浅层地能、太阳能利用水平很低,浅层地能全国应用建筑面积仅2000万平方米,太阳能利用仍主要局限于热水器,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不足1。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激励。美国2005能源政策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应当制订光伏商业化计划,采购和安装光伏太阳能发电系统,在新建和既有公共建筑中发电,还规定了对光伏商业化计划给予高额补贴。 在条例实施前,财政部与建设部于2006年开始联合开展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截至2007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已启动和实施三批共21

33、2个项目,有效带动了地方积极性,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开创了良好的局面。一些地方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节能减排、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市的重大举措。一是明确当地发展规划,如北京市“十一五”规划草案提出,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2000万平方米;沈阳市提出到2010年底,实现地源热泵技术应用面积6500万平方米的发展目标。二是出台配套政策。北京市、重庆市出台经济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给予财政补贴。江苏、海南、深圳等地出台政策,在12层以下新建建筑中强制推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三是因地制宜确定推广模式。重庆市根据自身条件重点支持利用长江、嘉陵江以及湖水、水库水等淡水源热泵技术。沈阳市大力推进浅层地能供

34、热采暖,截至目前,沈阳市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已达到1840万平方米。条例规定了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的具体应用,这既是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性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市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引导。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

35、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禁止限制使用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供热单位节能管理、建设单位节能公示有关规定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建筑节能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

36、查;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有关情况,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调查统计和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用电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统计和分析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并监督实施;以及依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发展与改革、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有关工作。例如,条例第八条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对此负有相应的职责;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

37、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释义】本条是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主体及内容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是实现一定时期内建筑节能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作为指导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有计划、有步骤、分地区、分类型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要使民用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必须通过科学的预测和规划,立足

38、现实,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预期目标。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 一、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要求在编制过程中,应以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为指导,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定了全国节能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是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基础,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要在其指导下,将节能目标量化分解,落实建筑节能任务,将民用建筑节能作为实现全国节能总体目标的重要手段。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民用建筑节能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民用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

39、原则和目标,民用建筑节能的重点领域以及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对于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运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等重点工作在不同气候区域的发展目标要加以明确,以便于指导各地区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的编制。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主要是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保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地方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这主要是考虑到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所具有的综合性、区域性和宏观指导作用

40、。规划制定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该地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和节能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保建筑节能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和多方案比较和优化,使之尽量科学合理。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构成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41、是指由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行管理等标准构成的体系。 我国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从采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到了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从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标准起步,向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检测、节能建筑评价、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全方位延伸,其目标是要基本实现建筑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领域的全面覆盖。现阶段需要完善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检测、评价和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标准等。 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发布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标准的组织制定工作。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对于标准的

42、发布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条例只是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发布,而对具体的发布程序未再行规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后,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标准化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三、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国家鼓励制定并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由于我国南北地域跨度广,气候温度梯次差别大,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南北方差异也相对较大。因此,应积极鼓励建筑节能发展成熟地区制定并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对全国推广经验尚不成熟,而部分地区又急需的可制定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等到条件具备时上升为国

43、家标准;对其他地区要保证现有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编制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中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释义】本条是

44、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规定。 建筑节能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即建筑节能投资带来节能降耗和改善居住热环境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等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带来更多的外部效益。但建筑节能属于市场机制部分失灵的领域,市场投资主体缺乏主动投资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了各级政府应通过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实施税收优惠等经济政策手段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一、资金支持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的职责,且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重点。 我

45、国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已有20多年的时间,可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缓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资金缺乏,目前我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外经验,建立建筑节能基金或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中列支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这对于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保障民用建筑节能持续、顺利地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应合理安排其用途,主要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是推进建筑节能断发

46、展的前提和支撑条件。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及其适用性、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与否关系到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成效,而这些工作属于基础性技术工作,不能直接获取经济效益,因此需要国家委托相关的科研部门完成,同时予以资金的支持;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是降低目前我国大量的既有建筑高耗能的必要途径,但由于既有建筑特别是居住建筑产权类型复杂分散,无法明确改造主体,同时改造资金需求量大且筹集比较困难,因此需要财政资金的适当投入才可推动该项工作,尤其是对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政府应作为出资的主要主体。 可再生能源应用是改善建

47、筑用能结构和扩大能源供给的重要途径,在中远期将成为能源供给的重要来源。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国家重点鼓励的民用建筑节能的发展方向,对于真正减少建筑物对常规能源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该类建筑的应用案例较少,缺乏大规模推广的经验,因此需要政府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二、金融支持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政府负有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的责任。 建筑节能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全面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资金需求量是很大的,因此应考虑多渠道筹措建筑节能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支出用于支

48、持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的科学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示范工程等节能项目外,还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财政的资金是有限的,只有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项目,扩大融资渠道,才能真正解决民用建筑节能的资金需求。 政府可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提供优惠贷款,拓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融资渠道。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轻一部分财政负担,因为政府只需承担相应的贷款贴息资金,就可以引导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建筑节能工作,与直接将财政资金投入建筑节能的做法相比,可以起到以小搏大的效果;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可以激发市场投资者参与建

49、筑节能活动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建筑节能领域。 金融机构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支持应具有针对性,贷款优惠政策应针对国家鼓励但资金难于筹措的节能项目,例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这些领域是国家亟须推进,但仅依靠财政投入和市场自身作用是很难实现的,如果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则可以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大力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主要指商业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则应是得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示范项目。 三、税收支持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对民用建筑节能有关项目实施税收优惠。 建筑节能属于市场机

50、制部分失灵的领域,市场投资主体缺乏主动投资的积极性,尤其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建筑节能意识还比较淡薄,为鼓励全社会共同节能的积极性,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十分有效的。很多国家在开展建筑节能过程中,一直运用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激励相关利益主体,确保了建筑节能工作的有效进行。而我国目前建筑节能领域的财政激励政策严重缺失,仅依靠颁布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部门规章的行政手段来推动建筑节能,效果不十分明显,阻碍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进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在于,可以减少投资建筑节能的增量成本、缩短投资回收期,从而激励市场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

51、建筑节能,而无须直接的财政支出,操作简便。实施税收优惠的相关项目主要包括建造或购买更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节能建筑材料、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等。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供热体制改革的规定。一、供热采暖系统在建筑节能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居住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中,采暖系统分担20:在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中,空调采暖系统分担约18。因此,供热采暖系统与建筑节能密切相关,建筑节能不能仅仅局限于建筑物单体,更不能局限于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的某一项,应当从热源、管网、建筑物单

52、位等方面统筹考虑。 二、供热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形成了福利供热制度,企业为职工全额负担热费或大部分热费,并且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2003年7月21日,建设部等八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决定在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二是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办法,提高节能积极性,形成节能机制;三是加快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四是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供热企业改革,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

53、度。在各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八部委于2005年12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并对热价与燃料价格联动、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建立供热预警和保障机制等提出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供热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建筑节能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热费缴纳机制和价格机制不合理。北方大部分地区职工的采暖费用仍然以单位负担为主,并按面积收取。旧有的缴纳机制和热费价格机制没有与用户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热用户很少关注采暖费用的问题,进而不会自觉地采取措施节约用热。此外,这种现象还会导致一种隐性不公正现象,即节能建筑用户为不

54、节能建筑“埋单”。具体来说,购买节能建筑的用户出于节约建筑使用成本考虑,承担了节能建筑的增量价格,但实际上按面积分摊热费的价格机制并没有使节能建筑的用户真正省下能耗费用,造成了“节能不节钱”的现象。第二,多数供热系统缺乏用能调控和分户计量装置。目前我国北方大部分集中供热系统均缺乏分户计量装置和用热调节装置,仅在集中供热的热力站和每栋建筑的热力入口处设置了调节阀门。热力站处的质、量调节由于受到输配管网长度等因素的制约,造成用户端供热量调节效果滞后,加之用户缺乏用热调控装置,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得不开窗“散热”,造成能源极大浪费。 三、鼓励发展集中供热 所谓集中供热,就是由一个或者几个集中热源通过

55、热力管网供应用户所需要的生产用热和生活用热的供热方式。集中供热是与分散供热相对而言的。分散供热主要指的是各单位利用自备的燃煤小工业锅炉自给自足的一种供热方式。与分散供热的锅炉或者采暖小火炉相比,集中供热是有效利用能源、防治大气污染的方式,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综合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集中供热主要可以通过热电联产、区域性集中建锅炉房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等方法来实现。 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既可以大大减少采暖锅炉的数量,又有利于加强锅炉排污控制;既可以节约能源,又有利于综合防治燃煤污染和方便生活。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 四、按用热量收费制度 针对供热体制改革

56、中面临的问题,条例提出了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按用热量收费,就是改变现行的按面积分摊热费的价格体制,推行“两部热价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供热系统建成后,无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热多少,其按合同容量建成的热源、热网、热用户组成的循环系统,都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投入,只能通过热用户缴纳热费的形式来取得回报,这种性质的热价就是基本热价;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可变成本,通过以热用户为单元安装热计量装置,得到实际用热量,按照“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原则支付热费,这种性质的热价就是计量热价。两部制热价是一种使各类热用户公平负担供热费用的定价方式,是一种促进供热

57、企业节能降耗、热用户节约用热的有效机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福利型”供热体制,根据这样的实际国情,改革城镇供热体制,不能追求一蹴而就,需要稳步推进。 为了保证该制度正常有效实行,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58、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表彰和奖励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本条明确了建筑节能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这是国家对贡献者的辛勤劳动和智力成果的肯定和鼓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政策的具体体现。表彰和奖励是指对某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予以公开的表扬、奖赏和鼓励,包括精神上的奖励(如授予光荣称号、通报嘉奖等)和物质上的奖励(如晋升工资、发奖金等)。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可以引导人们更好地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促进法律的实施。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单

59、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是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表彰和奖励的示范作用,可以涌现一大批先进单位、模范人物以及他们的先进事迹,从而提高社会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认知,引导社会公众建筑节能意识的形成,激励单位和个人致力于建筑节能工作。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实施表彰奖励制度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部门。此外,本条规定中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已经制定和将来制定的关于表彰奖励制度的规定,如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我国目前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为18亿20亿平方米,控制不

60、好新建建筑节能,会带来巨大的能源浪费。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现象的有效途径。 本章共十三条,是专门针对新建建筑如何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而设置的章节。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设立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制度,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二是,对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在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上,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的

61、市场监管职责。三是,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或者补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等建筑市场相关主体执行节能标准的责任。四是,确立能效测评和标识、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引导业主购买低能耗建筑,促进建设单位从源头开始就有建筑节能的动力和积极性。 本章的规定,旨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在规划许可阶段,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设计阶段,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62、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在竣工验收阶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在商品房销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购买人明示节能信息;在使用保修阶段,施工单位依法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和赔偿责任。通过本章规定,可以尽量避免以往大量存在的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尚能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而在施工阶段包括材料、产品采购过程中随意降低或取消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的不良行为,切实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达标率。在条例制度构架中,本章目的在于“管住增量”,即保证新建建筑项目节能达标。本章规定对于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建筑节能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和执行建筑

63、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良好从业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释义】本条是建立建筑节能推广、限制、禁用制度的规定。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筑节能工作才具备发展的必备条件。 1国

64、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公布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一方面要建立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的体制和机制,制定保证建设工程达到建筑书能标准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依靠科学,促进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先进的科学技术,包括勘察设计技术、施工技术、检测技术、先进的原材料和设备等,先进的管理方法也是科学。建筑节能工作开展20多年来,相继建成了一批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甚至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建筑,但应该看到,我国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发展还不能充分满足建筑节能工作的需要。建设部2005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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