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性北斗多传感器融合导航与测控技术北京市工程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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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惯性/北斗多传感器融合导航与测控技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BIECC-ZB1544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2016年01月目 录第一章投标邀请1投标邀请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投标人须知6一、说明6二、招标文件7三、投标文件的编写8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1五、开标和评标13六、确定中标17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20合同主要条款21第四章技术参数及要求31第五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51附件 1.开标一览表52附件 2.投标书53附件 3.投标报价明细表54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55附件 5.技术参数偏离表56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57附件 7.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2、587-1营业执照复印件587-2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597-3制造厂商的授权书(如有)607-4投标人的资格声明617-5资信证明627-6声明63附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4附件 9.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5附件 10.技术文件66附件 11.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67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第一章 投标邀请投标邀请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受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一、 项目名称:惯性/北斗多传感器融合导航与测控技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二、 招标编号:BIECC-ZB1544三、 招标内容:如下表,具体要

3、求见第四章“技术参数及要求”。包号招标内容招标数量(台/套)01数字式垂直电动振动试验台102磁敏感性测试系统103光学测试平台104陀螺数据采集系统105高精度电压表106高精度LCR测试仪107电路设计软件1机械设计软件1嵌入式软件1数学仿真软件1PCB设计软件108FPGA开发软件1FPGA逻辑仿真验证工具109机械设计软件110软件设计111DSP开发软件1四、 合格投标人: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第3条。五、 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1、 时间:2016年01月07日起至2016年01月12日,每天0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6时30分(国家法定节假日可电汇或网银)。

4、2、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六层608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3、 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若邮购,须加付EMS费100元人民币。请按下述地址电汇或网银(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然后在汇款单复印件或网银转账页面打印件上注明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及联系人等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方(若邮购,标书款必须于2016年01月12日16:30前到账)。电子版招标文件免费下载方式:登陆,进入主页后点击 “标书下载”(免费下载)。六、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1、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5、2016年01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2、 投标及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三层第六会议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七、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八、 其他: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恕不接受。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六层611室邮编:100083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帐号:10242000000002546项目联系人:崔云龙联系电话:82376700传真:82370881电子邮箱: jowena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

6、表序号内 容1项目名称:惯性/北斗多传感器融合导航与测控技术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招标编号:BIECC-ZB15442招 标 人: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4层1单元(A座)5C3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六层611室4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6年01月 28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5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三层第六会议室(北四环学院桥东北角)6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到开标地点7投标保证金:不低于投标报价1.5%,具体要求

7、见“投标人须知”第17条8投标有效期:从开标日起有效期为120天(日历日)9投标文件纸质正本一份,纸质副本五份,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一套10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取费标准见“投标人须知”第38条投标人须知一、 说明1. 适用范围1.1. 本次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1.2.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2. 定义2.1. “招标人”系指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业主。2.2. “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受招标人委托进行招标组织工作的北京国际工程咨

8、询公司。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2.4.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须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软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2.5.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2.6. “公章”系指在公安部门备案,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印章,但不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专用印章。3. 合格的投标人3.1. 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2. 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3.3. 同一

9、包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3.4. 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投标。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3.6.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4. 投标范围4.1. 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中一个或多个包号内所列的内容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号内所列内容拆开进行投标。5. 投标费用5.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

10、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 招标文件6. 招标文件的构成6.1. 招标文件由发售的招标文件及在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招标文件共五章,内容如下:第一章 投标邀请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技术参数及要求第五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6.2. 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时,应检查页数和附件数量。投标人发现任何页数或附件数量的遗缺,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不清,应告知招标人补全或澄清。6.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

11、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7.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7.1. 任何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之前按投标邀请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8.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8.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

1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8.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对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8.4. 招标人保留在任何时候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权。三、 投标文件的编写9. 投标语言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0. 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10.1.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

13、单位,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11. 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格式(如有),填写提供以下(但不限于)文件或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1) 开标一览表(附件1)(2) 投标书(附件2)(3) 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3)(4) 货物说明一览表(附件4)(5) 技术参数偏离表(附件5)(6) 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6)(7)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附件7)(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8)(9)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附件9)(10) 技术文件(附件10,见本须

14、知第16条)(11) 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附件11)11.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不允许活页装订,否则该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12. 投标方案要求12.1. 投标方案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提出满足要求的投标方案。13. 投标报价13.1. 投标报价为现场到货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3.2.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一览表”(附件1)格式,以招标内容为基础提出投标报价。13.3.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3)详细填写包含招标全部内容的各项费用的构成,属于免费提供的请填写“免费”,并由法定

15、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3.4. 投标报价明细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13.4.1. 投标货物包括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投标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13.4.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13.5.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13.4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3.6.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

16、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3.7. 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说明,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 否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14. 投标货币14.1. 投标人需用人民币报价。15.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和商务偏离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附件7),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15.1.1. 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参数及要求”所需的技术、安装调试能力以及相应的财务能力。15.1.2.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参数及要求”所规定的由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维护、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及备件供应等的义务。15.

17、2. 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异议逐条提出,并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见附件6)。16. 证明投标货物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技术文件)16.1.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的各项条款做出清晰准确的答复,如有偏离应逐条提出,并将偏离情况填写技术参数偏离表(附件5)。16.2.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6.3.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它包括(但不限于):16.3.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16.3.2. 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

18、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16.3.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参数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6.4. 本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所提出的标准、商标牌号(如有)或商品目录编号(如有)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采用具有权威性的标准、商标牌号或商品目录编号替换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应内容,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商品目录编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要求,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16.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及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案、

19、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方案、培训计划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响应的其他技术文件等。17. 投标保证金17.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必须要件。17.2. 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一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不低于投标总报价1.5%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的收受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17.3.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7.3.1.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17.3.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17.3.3.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17.3.4. 中标人不按照

20、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7.4. 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接收单位为招标代理机构(银行信息见第一章)。投标保证金须按以下形式提交:17.4.1. 北京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投标担保函;17.4.2. 其它地区: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投标担保函。17.5.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9.2和第19.4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7.6. 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日内予以退还。18. 投标有效期18.1. 投

21、标文件应在规定的开标日起的12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8.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9.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 投标人应准备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5份和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每份纸质版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

22、和副本不符,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和电子版投标文件不符,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19.2. 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19.3. 纸质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纸质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9.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19.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

23、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20. 投标文件的数量、密封和标记20.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纸质投标文件副本5份和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密封后递交。20.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20.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20.4. 所有信封上均应:20.4.1. 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20.4.2. 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年 月

24、 日上/下午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20.4.3. 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20.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20.6.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20.7.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而导致投标文件包装的损坏或投标文件的损毁、丢失等,招标人将不负责任。2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1.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采购单位,递交地点应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21.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

25、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1.3. 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21.4. 招标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形式的投标。22.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撤回和撤销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且该通知需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将予以接受。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

26、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22.4.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五、 开标和评标23. 开标23.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2

27、3.2.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23.3. 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交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优惠声明(如有)、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23.4.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文件以及未包含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投标。23.5. 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23.6.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投标价格优惠等实

28、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4. 评标委员会24.1. 招标人将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24.2.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25.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和响应性的确定25.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5.1.1.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5.1.2. 符合性审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

29、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5.2.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每一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审查内容如下:25.2.1. 是否满足本须知第3条合格投标人的标准25.2.2. 是否完整。25.2.3. 是否正确签署有关文件。25.2.4. 是否提交了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25.2.5. 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所有的商务条款和技术要求)。25.3. 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文件是否合格、完整和有效。25.4. 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

30、条件和规范、要求相符,无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所谓重大偏离、保留或反对是指:25.4.1. 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付款等内容。25.4.2. 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需求范围、质量和性能等。25.4.3. 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25.4.4. 纠正或保留这种偏离将会对提交了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5.5.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一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25.6. 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

31、应的投标。25.7.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开标后的任何外部证据。25.8.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25.8.1. 不满足合格投标人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25.8.2. 未有效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5.8.3. 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的。25.8.4. 未按要求签字的。25.8.5. 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授权的。25.8.6.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5.8.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厂商产品授权证明的。25.8.8. 未在商务偏离表中对付款方式明确列出并作

32、出应答的。25.8.9. 投标人各包报有两个或多个价格或投标人的,报价混乱,总价、单价有多处不一致的错误的。25.8.10.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25.8.1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5.8.12.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25.8.13. 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被拒绝的其他情形。26. 投标文件报价错误的修正26.1. 若“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

33、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投标将被拒绝。26.2.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7. 投标文件的澄清27.1. 投标文件中有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或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投标人。27.2. 投标人必须按要求进行澄清或说明,书面澄清或说明答复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34、章,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28.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28.1. 评标委员会将对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28.2. 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以外,还将考虑其它因素,具体见本须知第29.7条。29. 评标原则及主要方法29.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29.2. 保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29.3. 评标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各包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29.4.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

35、标办法的规定进行。29.5. 评标期间不接受任何价格调整。29.6.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由评委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包中每个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各包中同一投标人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所有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列。各包投标人按最终得分高低依次排序,每包得分最高的前1-3名作为该包中标候选人。29.7. 本次01-11包评标满分为100分, 具体权重划分如下

36、:序号评审因素及说明分值一、商务部分(10分)1.1基本情况:考虑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人员构成等,良好得4-5分,一般得2-3分,较差得1分及以下。51.2投标人近三年相关业绩、成功案例(2013年1月1日起至开标日止,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类似项目业绩突出得4-5分,一般得2-3分,较差得1分及以下。5二、技术部分(60分)2.1技术性能:优得41-45分,良得36-40分,一般得26-35分,较差得25分及以下。452.2项目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完善合理,完全满足用户实际实施需求得4-5分,否则酌情扣分。52.3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方案完善合理,针对性强得8-10分,否则酌情扣分。10三、价格

37、部分(30分)3.1以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的价格分为满分3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其价格分=30-2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其价格分=30-4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价格得分最低为15分。3029.8. 反对不正当竞争。30.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30.1. 开标之后,直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止,招标工作有关人员对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事宜,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0.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

38、其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 与招标人/招标机构的接触31.1. 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之日止,除非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有要求,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接触。31.2.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和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六、 确定中标32. 确定中标准则32.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各包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和意愿的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32.2. 各包中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唯一条件。32.3. 各包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

39、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该包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33. 资格确认33.1.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34.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4.1.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利益,招标人在发中标通知书前的任何时候仍有选择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和取消招标过程的权力。并且,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也无须通知受影

40、响的投标人有关招标人这样做的原因。35. 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35.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35.2.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它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未中标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对未中标原因做出解释,同时亦不退还投标文件。35.3.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35.4.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6. 签定采购合同36.1. 中标人应在中

41、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36.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澄清函件等均为采购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36.3. 中标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事先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否则,招标人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中标人退回已支付资金和赔偿相应的损失。37. 腐败和欺诈行为37.1. 发生以下情况中标无效或被拒绝发出中标通知书:37.1.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7.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38. 招

42、标代理服务费38.1. 本项目的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38.2. 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根据中标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收取。39.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39.1.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1. 定义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

43、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金额。1.3. “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备品备件、工具、手册、软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设备安装、调试、技术协助、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5.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1.6. “买方(甲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或单位。1.7. “卖方(乙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及相应服务的经济实体。1.8. “现场”系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运行

44、的地点。1.9. “性能验收”是指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用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的验收;性能验收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运行后进行。1.10.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的验收。1.11. “天” 系指日历天数。1.12.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1.13. “采购合同”指在本招标文件框架下,买方同卖方签订的具体采购法律文书。2. 适用范围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2.2. 本合同条款是买卖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并不代表最终合同。中标后卖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另行与买方签订具体

45、的“采购合同”。3. 原产地3.1.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3.2. 货物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4. 技术参数和标准4.1.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参数和标准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4.2. 除非技术参数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 专利权5.1. 卖方保证买方及其用户在使用其货物及其任何部分过程中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买方由

46、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5.2. 卖方保证买方及其用户享有合法的使用。6.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6.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6.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6.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6.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6.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均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6.4. 对于卖方和/

47、或其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卖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买方事先的书面许可,卖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商业秘密信息。7. 包装、装运标记、运输和保险7.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7.2. 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7.3.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包括收货

48、人、合同号、发货标记、收货人编号、目的地、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7.4.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7.5. 卖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另行支付。7.6. 卖方应向保险公司以买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

49、总价中。8. 支付8.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详见各包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的具体条款:9. 技术资料9.1. 除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与所购产品同时送到买方,包括:安装配置手册、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9.2. 上述完整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 价格10.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一致。11. 保证11.1. 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

50、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11.2. 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起至买方签定采购合同时,如某个产品更新换代,用户又需要新产品,在

51、不超过中标价格且新产品的性能不低于原中标产品的情况下,中标方应按本次投标产品的折扣率提供新产品。11.3. 卖方必须出具技术支持、服务保障能力的保证,必须出具供货及供货期保证,对买方远期产品支持的保证,备品备件供货保证。以上保证书作为合同附件。11.4.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全部设备初验合格后36个月。12. 设备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12.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检测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参数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检测,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检测。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检测的买方代表

52、身份通知卖方。12.2. 检验和检测可以在卖方或制造商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制造商的所在地进行,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12.3. 合同设备的性能验收由买方负责组织,卖方参加。性能验收应按附件技术参数书内容或相关标准进行。合同设备性能验收完毕后,需达到附件技术参数书规定的各项性能指标保证值。12.4. 如果合同设备在性能验收时有一项或多项达不到本合同附件技术参数书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时,则由卖方采取措施予以尽快解决,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费用和损失。12.5. 合同设备经过性能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买方

53、向卖方签发初步验收证书。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止出具初步验收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12.6. 最终验收:合同设备质保期结束后,如果设备未出现质量问题,且下述先决条件被满足,则买方向卖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买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的先决条件是: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保期满前提出的索赔。该证书仅作为清付合同设备质量保证金的依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所供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已被解除的证据。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延长到质保期终止后三

54、年。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12.7.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检测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12.8. 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检测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卖方或制造商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检测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12.9. 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付款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

55、、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确认。12.10.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立即向卖方提出索赔,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12.11. 卖方应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解决在安装、调试中设备存在的异态和缺陷;并负责设备验收合格和设备正常运转成功。12.12. 买方有权对中标合同货物设备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抽查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12.13. 无论买方或代表是否参加了出厂检验,也无论是否签了验收报告,均不能视为卖方

56、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13. 伴随服务13.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13.1.1.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13.1.2. 提供货物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13.1.3. 为所供货物进行零部件或整机的维护或更换。13.1.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检查、维修、调优或升级,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3.1.5. 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3.2.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必须包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13.3. 卖方

57、应提供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4. 备品备件14.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4.1.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4.1.2.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半年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14.1.3.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4.2.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15. 索赔15.1.

58、卖方对货物与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或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5.1.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15.1.2. 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15.1.3. 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2. 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

59、内卖方未能予以书面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合同款或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5.3. 买方如在合同执行期内发现合同设备存在设备缺陷或潜在缺陷,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弥补缺陷,则每延迟一周(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并且买方还可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消除缺陷,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5.4. 卖方未按本合

60、同约定履行运输、包装、标记义务,每发生一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的违约金。16. 延期交付与误期赔偿16.1. 卖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1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付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16.3.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24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误期赔偿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付期。误期赔偿的支付将由买方从未付合同款中扣除

61、。误期赔偿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误期赔偿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延期交付的误期赔偿金。17. 违约终止合同17.1.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7.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17.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

62、任何其它义务。17.1.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17.1.4. 卖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质保义务的。17.2. 一旦买方根据第17.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8. 破产终止合同18.1.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19.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19.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19.2. 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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