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私募基金合同无分级开放式风险揭示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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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AA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编号: AAA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AAA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2AAA基金私募基金合同重要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本合同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2、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目录重要提示0一、前言3二、释义3三、声明与承诺6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7五、私募基金的募集7六、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11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12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7九、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23十、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26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26十二、私募基金的财产35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7十四、越权交易处理43十五、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44十六、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1十七、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69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69十九、风险揭示71二十、基金有关文件档

3、案的保存75二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75二十二、私募基金托管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6二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77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及终止77二十五、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更换80二十六、私募基金的清算81二十七、违约责任83二十八、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84二十九、其他事项84附件一:投资监督事项表88附件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权利义务89附件三:投资人信息表91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4、法权益。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合同遵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4、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5、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AAA】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私募基金:【AAA】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私募基金管理人:【AAA】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法律法规:指

6、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金融监管部门:指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的机关和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运营服务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运营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份额登记机构: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机构:本基金的募集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需在中国证监会注

7、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如募集机构包括代销机构的,则本句为必须保留。】。 监督机构: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募集账户的监督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陈文杰:适用于在由我司代为开立的平安银行或者招商银行募集账户】。 证券经纪机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且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的证券经纪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且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期货经纪机构。】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成立日: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基金依法成立的日期。 开放日(如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交易日。 销售机构:

8、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 T日:本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及其他与本基金有关的事项发生的日期。 T+n日:T日后的第n个交易日(n为整数),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交易日。 M日:本基金自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T日净值一致的时刻、自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运营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T日净值的时刻或者私募基金托管人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T日净值小于或等于补仓止损线的时刻较早者所在日期。(如适用) M+n日:M日后的第n个交易日(n为整数),当n为负数时表示M日前的第n个交易日。(如适用) 运作年度:指基金成立日或成立

9、日的对日起算,实际存续天数满一个自然年度的期间。 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是私募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证券账户: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

10、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期货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简称“募集账户”):指本基金募集期开始前为本基金财产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用于接受基金投资者的委托资金,以及账户内资金与托管资金账户、投资者收益账户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募集机构的账户)账户的定向划转。 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11、、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各种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成立后,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成立后,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12、金的行为。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新三板: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港股通股票:指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

13、份转让系统。 期货交易所: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三、声明与承诺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须填写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

14、作出任何承诺。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

15、相关机构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一)私募基金的名称:【AAA基金】。(二)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三)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本基金计划募集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四)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1、投资目标具体详见第十一章第一条之“投资目标”。2、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第十一章第二条之“投资范围”。(五)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年建议删除延长基金存续期间的相关约定,因基金存续期间的延长也属于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建议按照基金合同的变更程序进行,不另行进行特别约定。】。(六)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本基金

16、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份。本基金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七)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本基金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人已获得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八)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外包事项服务。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服务机构已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编号为A00005】。【(九)投资顾问:本基金将聘请【CCC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对本基金的投资提供投资建议。】如无投资顾问,须删除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17、一)私募基金的募集1、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需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如募集机构为代理销售机构的,则本段内容必须保留。】。2、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本基金仅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者包括“普通合格投资者”和“特殊合格投资者”。“普通合格投资者”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

18、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特殊合格投资者”包括下列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3、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4、私募基金的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募集期的变更适用于所有募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拟缩短或延长募集期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通知。当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规

19、定的成立条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本基金的募集。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能成立的,基金募集失败。(二)私募基金的认购1、认购的价格及方式(1)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时,按照面值(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2、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确认完成后,基金投资者不得撤销。募集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并按私募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的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

20、认购申请。超出基金投资者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3、认购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首次净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募集期间每次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4、认购的费率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5、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面值。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6、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归入基金资产,利息

21、金额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三)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1、基金投资者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三:投资人信息表”;2、基金投资者应于【募集机构指定的日期及方式】支付认购款项。(四)投资者冷静期及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向其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若有)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向投资者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1、投资者冷静期投资者认购及/或申购本基金时,本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设置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及/或申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在投资冷

22、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有权主动联系私募基金管理人解除基金合同。但是,“特殊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限制。【2、募集机构的回访确认投资者认购及/或申购本基金时,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募集机构约定的回访时间内,未回访确认成功,本次认购/

23、申购失败,募集机构应按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及/或申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及/或申购基金款项。】可选一:基金设置募集机构的回访确认程序的。【2、募集机构的回访确认本基金不设置募集机构的回访确认制度。】可选二:基金不设置募集机构的回访确认(五)募集期间资金的处理(1)直销处理基金投资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基金的,应将认购款划入如下募集账户:募集账户名称:【】募集账户账号:【】募集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募集账户大额支付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24、束之前,募集资金任何人不能动用。对直销募集账户的监控由监督机构负责。基金投资者将委托资金划入本基金募集账户的汇出账户为投资者收益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将募集账户中的资金定向划拨至该基金对应的托管资金账户(认购、申购时)、投资者收益账户(分红、赎回、清算时)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募集机构的账户(划拨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在本基金合同中列明的费用时)。可选一:我司并非运营外包商。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25、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各方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服务机构不对募集账户承担监管义务。基金投资者将委托资金划入本基金募集账户的汇出账户为投资者收益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将募集账户中的资金定向划拨至该基金对应的托管资金账户(认购、申购时)、投资者收益账户(分红、赎回、清算时)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募集机构的账户(划拨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在本基金合同中列明的费用时)。可选二:运营

26、外包机商为我司的情况下适用。(2)代销处理(如有)基金投资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募集机构认购基金的,应将认购款划入第三方募集机构指定的募集专用账户,或由第三方募集机构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指令从投资者账户中进行扣划。【募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人:电话:募集专用账户信息:】六、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一)私募基金的成立1、私募基金合同的签署方式本合同的签署将采用纸质【及/或电子签名】如无电子签约须删除方式。基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申购。2、私募基金的成立的条件(1)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认认购结果,并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资金账户。(2)私募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

27、账情况,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基金即告成立。3、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成立后开始。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后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能成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将私募基金托管人已盖章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10日内如数原件返还私募基金托管人。未能如数返还的,应向私募基金托管人书面说明原因、去向并加盖公章。(三)基金的备案私募基金管

28、理人在基金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时间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基金投资者可以在募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按照募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个月】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开放日(以下简称为T日或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之后

29、的下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之后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经运营服务机构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包括在封闭期内增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可能存在计提业绩报酬的情况),并最迟于该临时开放日前一交易日15:00前发函通知运营服务机构及私募基金托管人,临时开放日允许【申购与/或赎回】,具体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二)申购和赎回的预约登记基金投资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申购本基金的,应在申购预约登记期间(【T-10日至T-1日(自然日)12点前】)(T指开放日)内进行申购预约登记,并将申购资金汇入本基金募集账户。申购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且申购资金到达本

30、募集账户为准。若基金投资者未在申购预约登记期间内申购预约登记成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基金投资者在当期开放日的申购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赎回本基金的,应于赎回预约登记期间(【T-9日至T-5日】)(T指开放日)之间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赎回预约登记。赎回预约登记成功以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表并经私募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赎回预约登记期间内赎回预约登记成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开放日的赎回申请。基金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应根据代理销售机构制定的规则和流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三)申购和赎

31、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以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4、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申购资金,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四)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申购和赎回申

32、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购预约登记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申购申请。超出基金投资者人数规模上限的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代销产品须大于等于2】内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须与上一个期限一致】起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在赎回确认日后【7】个交易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基金投资者首次净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

33、含申购费,且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1】万元人民币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份额全部赎回或者部分赎回;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当私募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致使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其所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剩余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可选一。当私募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致使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其所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

34、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以保证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可选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持有人只能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1、申购费率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2、赎回费率【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低于【180】天的,赎回费率为0.5%,基金份额持有期在【180】天及以上的赎回费率为0%】。(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计算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35、/(1+申购费率)/申购价格。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2、赎回金额计算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赎回费用(如有)-应计提业绩报酬(如有)。赎回费用(如有)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本基金的基金

36、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上限200人;(2)根据市场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3)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4)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5)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未及时提供估值所需资料,导致运营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于开放日无法对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37、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2、在如下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2)证券交易场所停市,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3)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4)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曾发生过未提供且申购日前未补全估值所需资料,导致运营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正常估值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私募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

38、知基金投资者。3、在如下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2)证券交易场所停市,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3)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4)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5)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曾发生过未提供且申购日前未补全估值所需资料,导致运营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对基金资产进行正常估值的情形;(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私募基金管理

39、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确认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确认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交易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

40、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交易日基金总份额的【20%】此处的比例应与巨额赎回的认定比例相匹配。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41、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交易日赎回申请(如有)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本基金不就延期赎回份额的相应款项计算利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暂停赎回:连续2(含)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交易日,并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3、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决定执行部分

42、延期赎回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信函、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之一,在开放日结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相关处理方法。(十)基金份额的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43、,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转让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7)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

44、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转让和非交易过户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8)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基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债权资产所产生的权利;(10)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履行私募基

45、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主动管理基金的职责,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决策;(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制作或委托代销机构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6)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7)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私募基金托管人保管;(8)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46、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9)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10)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11)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委托其他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3)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

47、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14)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5)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6)遵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如有)和基金定期报告,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度报表(如需)、季度报表、年度报表等;本基金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17)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48、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1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9)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20)确保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机构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运营服务机构发送结算数据、对账单等估值所需的资料;(2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本基金宣传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的宣传材料涉及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仅可表述为“国泰君安证券为本产品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进行任何其他宣传,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对私募基金

49、管理人及本基金宣传材料进行检查,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追责;(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5)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妥善保管并按私募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私募基金托管人损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可选一,适用于采

50、用纸质方式签署合同的。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的,应确保基金投资者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颁发的有效的数字证书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本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资产委托人签订本合同所使用的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基金投资者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本合同签署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私募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内容和方式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投资者签订本合同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以下简称“电子数据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基金投资者身份信息、签约序列号、签约时间、电子协议版本号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51、和完整性负责。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电子数据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文件保存要求,且该等电子数据信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并可供私募基金托管人随时调取查用。如私募基金托管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带有基金投资者电子签名的本合同电子签署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可选三,同时选择纸质和电子方式签署合同的。可选二(适用于采用电子签署方式签署本合同,且托管人无法通过中登公司获取投资者的电子签约数据的情形)(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私募基金托管人

52、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2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28)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29)当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3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联系人:【张谦】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32层】联系电话:【021-38676666】

53、1、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费;(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一)的约定,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私募基金托管人对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

54、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私募基金

55、托管人仅复核私募基金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并对私募基金在报告期内的遵规守信情况发表意见);(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和其他必要材料(如需),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56、(14)依据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15)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核对;(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

5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4)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5)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7)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58、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本合同“募集对象”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的除外;(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7)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

59、或意向等;(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11)认购、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12)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60、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决定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2)决定调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3)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超过20个工作日;(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针对上述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2、除上述列明的事项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

61、。(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本基金未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未来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召集。2、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应当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私募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私募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62、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3、若出现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业协会公告失联超过20个工作日的情形,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4、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负有监督义务。(四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

63、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五四)召开方式、会议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通讯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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