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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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 BOTBOT 项目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 年年 月月目目 录录第第 1 条条定义和释义定义和释义.21.1定义.21.2释义.4第第 2 条条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52.1特许经营权.52.2特许经营期.52.3特许经营地域范围.62.4特许经营期的扩建.6第第 3 条条双方的声明双方的声明.63.1项目公司的声明.63.23.2 甲方的声明 .6第第 4 条条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74.1甲方的一般义务.74.2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84.3双方的共同义务.9第第 5 条条项目

2、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105.1前期工作.10第第 6 条条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116.1土地使用权.116.2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116.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11第第 7 条条项目的建设项目的建设.127.1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127.2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127.3建设期及进度日期.137.4地质详勘和设计.157.5工程建设.167.6施工和监理.167.7甲方的监督和检查.167.8工程不合格.177.9不可免除.177.10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18第第 8 条条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188.1初步性能测试和初步完工确认.188.2商业试运行.198.

3、3商业运行.208.4不予免责.21第第 9 条条完工延误和放弃完工延误和放弃.219.1甲方导致的延误.219.2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219.3放弃.22第第 10 条条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2210.1基本要求.2210.2暂停服务.2310.3未履行维护义务.2410.4污泥、栅渣和沉砂的处理与处置.2510.5增值税或营业税.25第第 11 条条水质和污泥质量标准和检测水质和污泥质量标准和检测.2511.1污水进水.2511.2水质检测.2511.3进水水质标准.2711.4出水水质标准.2711.5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2811.6进水水量超标的处理.2911.7出

4、水水质超标的违约金.2911.8污泥标准.3011.9环保部门的检查.30第第 12 条条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服务费水量、水价和污水处理服务费.3012.1水量.3012.2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及其调整.3112.3污水处理服务费.3112.4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33第第 13 条条服务费的支付服务费的支付.3313.1付费程序.3313.2逾期付款.3413.3账户.3413.4货币.34第第 14 条条保险保险.3414.1项目公司购买保险.3414.2购买保险证明.3514.3没有维持保险.35第第 15 条条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3515.1移交范围.3

5、515.2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3615.3最后恢复性大修.3615.4零配件和备品备件.3615.5保证的转让.3615.6技术转让.3615.7合同的解除、转让.3715.8人员和人员培训.3715.9保证.3715.10 移交后的保修.3715.11 移交费用.38第第 16 条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3816.1不可抗力事件.3816.2中止履行.3916.3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例外情况.3916.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3916.5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4016.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4016.7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40第第 17 条条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4017.1由甲方提出的终止.

6、4017.2由项目公司提出的终止.4117.3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4217.4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4217.5终止的一般后果.4217.6提前终止后的补偿.4317.7提前终止后的移交.44第第 18 条条转让和担保转让和担保.4518.1甲方的转让.4518.2项目公司的转让.45第第 19 条条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赔偿一般补偿及其他违约赔偿.4619.1一般补偿.4619.2其他违约赔偿.48第第 20 条条争议解决争议解决.4920.1友好协商.4920.2仲裁.49第第 21 条条其他条款其他条款.4921.1合同的解释规则.4921.2通知.5021.3合同文字和文本.5021

7、.4生效.50附件一附件一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52附件二附件二 污水处理厂工程平面布置图污水处理厂工程平面布置图.52附件三附件三 污水处理厂工程运营记录报表污水处理厂工程运营记录报表.53附件四附件四 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调整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调整.55附件五附件五 甲方出具项目签约授权委托书文件甲方出具项目签约授权委托书文件.57附件六附件六 甲方财政部门对于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时足额支付出具的付费承诺书甲方财政部门对于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时足额支付出具的付费承诺书.57附件七附件七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污

8、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 BOT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的决议.57本合同由下列各方在 省 市签署:甲方:甲方: (下称“甲方”)和乙方:乙方: (下称“项目公司”),系。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在 市(县、区)依法出资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在重庆市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鉴于:为推动 市(县、区)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效率,甲方决定以BOT方式实施 污水处理厂项目。 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

9、为 污水处理厂的投资人。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中国法律规定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 市(县、区)正式成立项目公司。甲方与项目公司特此订立本合同,以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建设、运营和维护与本合同有关的项目设施,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根据甲方的决定,甲方 (单位) 作为特许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对 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运营进行管理。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第第 1 条条定义和释义定义和释义1.1 定义定义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本合同本合同”指甲方与项目公司

10、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具有第 16 条所规定的含义。“工程工程”指污水处理远期规模 8 万立方米/日,一期设计规模为3 万立方米/日的 污水处理厂工程。 “超额水量超额水量”“超额水量”指如果在运营期内,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超过设计水量,则超出的部分即超额水量。“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指根据第 8.2 条款项目被视为工程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开始商业运行日开始商业运行日”指根据第 8.3 条款项目被视为工程开始商业运行之日。“法律变更法律变更”指在生效日后,中

11、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a) 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b) 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工作日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基本水量基本水量”指具有第 12.1.1 条款规定的含义。“接收点接收点”指由甲方及其指定单位或区域提供的污水到达污水处理厂的地点(距厂区围墙外一米处) ,如附件二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图所示。“交付点交付点”指经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处理后的污水交付给甲方的指定地点,

12、距厂区围墙外一米处,如附件二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图所示。“谨慎运营惯例谨慎运营惯例”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工程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可供水量可供水量”指特许经营期期内,甲方每日通过其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外部管网所收集、输送至接收点的污水量总和。“批准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公司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认定保险赔款认定保险赔款”指项目公司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

13、果项目公司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项目公司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融资文件融资文件”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设计水量设计水量”指 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规模 3 万立方米/日。“实际处理水量实际处理水量”指特许经营期内每日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实际接纳的污水水量(万立方米/日) 。“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日生效日”指本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指具有本

14、合同第 2.1 条规定的含义。“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指具有本合同第 2.2 条规定的含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特许经营地域范围”指具有本合同第 2.3 条规定的含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指 污水处理厂。“违约违约”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违约利率”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如目前贷款基准利率 7.05%,违约利率为 7.05+2%=9.05%) 。如果违约行为为持续性行为,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

15、为违约行为结束时适用的基准利率。“项目项目”指 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项目设施项目设施”指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且本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设施,在本合同中除特别指出外,一般指污水处理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为完成污水处理服务所必需的各类设施。“一般补偿事件一般补偿事件”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第 19.1 条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移交日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运营期运营期”指自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运营年运营年”指运营期内,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的任一完整

16、的年度期间。“运营月运营月”指运营期内,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的任一完整的月度期间。“运营日运营日”指运营期内,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终止通知终止通知”指根据本合同第 17.4.2 条发出的通知。“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指:(a) 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b) 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c) 市(县、区)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d) 甲方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1.2 释义释义1.2.1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7、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项目公司和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f)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第第 2 条条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2.1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2.1.1甲方授权

18、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权利,项目公司有权在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自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付款单位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2.1.2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特许经营期满时按照本合同第 15 条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2.1.3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除因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合同解除外始终保持有效。2.2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项目建设期自生效日起至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止。除

19、非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应为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三十(30)年。2.3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特许经营地域范围XXXXX 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为 ,约 km2。 (详见附件一工程地域范围图) 。2.4 特许经营期的扩建特许经营期的扩建远期污水处理规模为 8 万立方米/日, 一期污水处理规模为 3 万立方米/日。当一期生产负荷达到 90%以上,项目公司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进行扩建工程,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和基本水量双方另行协商。规划再生水利用工程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第第 3 条条双方的声明双方的声明3.1 项目公司的声明项目公司的声明

20、项目公司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3.1.1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资质并已获得为该等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3.1.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一期工程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3.1.3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第3.1.1条及3.1.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7.1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3.2 3.2 甲方的声明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3.2.1 在生效日,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保证项目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3.2.2 在生效日当日,甲方应

21、向项目公司分别出具项目签约授权委托书文件(本合同附件五)、 市(县)财政局对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时足额支付出具的付费承诺书(本合同附件六)、 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本合同附件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2.3 如果甲方在上述第3.2.1条、第3.2.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或作出之后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17.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第第 4 条条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4.1 甲方的一般义务甲方的一般义务4.1.1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

22、定。4.1.2保持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性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4.1.3给予协助在项目公司提出适当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甲方应配合项目公司共同完善项目实施、获得国家或省、市关于项目各种环保补偿资金和融资的相关文件及手续。4.1.4不干预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

23、设、运营和维护。4.1.5指定污泥集中堆放地甲方应为项目公司指定污泥、栅渣和沉砂的集中堆放地点(距厂区二十公里内) ,以保证项目公司提供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4.1.6进水水质监督甲方应根据“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的规定对各用水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严格监督。4.1.7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协助项目公司无偿合法取得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土地使用权。4.1.8甲方应将污水处理厂(8万立方米/日)工程及周边用地进行规划控制,以保证项目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需要。4.2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4.2.1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4.2.

24、2提供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提供污水处理。4.2.3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a)项目公司签署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b)其他对项目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十(1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4.2.4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监督管理,并为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履行上述监督管理权利提供相应的工作条

25、件,并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其报送有关资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自行承担其因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的相关费用。4.2.5遵守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责任(a)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b)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工程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c)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d)但对生效日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因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或者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项目公司不承担责任。

26、4.3 双方的共同义务双方的共同义务4.3.1保密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及依法要求公开的信息情况除外。甲方不能将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4.3.2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a)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并且(b)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i) 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

27、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ii) 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第第 5 条条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5.1 前期工作前期工作5.1.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甲方负责如下前期工作:(a)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在项目开工前,依据适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协助项目公司无偿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b)负责保证工程建设所需围墙外的用电、供水。项目开工前应负责将施工临时用电接入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区指定红线外一米处并承担相关费用,负责将进场通行道路开通至项目场地边界指定地点; (c)项目开工前应完成项目场地的拆迁、评

28、估补偿、场地平整工作,提供可以进场施工的项目用地;(d)项目场地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现场交验;(e)在污水处理厂工程竣工时应负责将项目运营所需的生产用水、双回路正式用电、场外道路及通讯送至污水处理厂厂区指定红线处并承担相关费用。5.1.2除第5.1.1条款规定之外的污水处理厂(厂区内)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项目工作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5.1.3项目公司正式进场施工的条件为(a)完成土地平整,施工临时用电、供水、用气、通讯线路接入项目指定红线处,进场通行道路开通至项目场地边界指定地点。(b)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获得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包括:项目选址意见书、工程用地预审意见、项

29、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c)项目施工图通过甲方或相关部门审查批准。(d)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了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文件。第第 6 条条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6.1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6.1.1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所需用地,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以及合法出入污水处理厂工程场地。生效日后三(3)个月内,甲方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并取得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置图见(附件二)。6.1.2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合同的

30、规定延长,则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依法办理延长污水处理厂土地使用权的期限。6.1.3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6.2 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制6.2.1项目公司仅能将第6.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6.2.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出租或抵押第6.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6.2.3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

31、法律、本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项目公司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6.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况甲方确认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上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项目公司对生效日起由项目公司导致的、或因项目公司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第 7 条条项目的建设项目的建设7.1 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务在建设期,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包括:7.1.1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的规定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它必须的批准。7.1.2项目公司应负责污水处理厂厂区(

32、围墙范围内)地质详勘、施工设计、土建施工、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试车等工程内容。7.1.3除第5.1.1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外,项目公司应进行其他所有场地准备工作。7.1.4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1.5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a)设计委托合同;(b)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c)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审批意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d)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7.1.6本项目属项目公司自建施工项目,项目公司

33、应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应在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应加盖相应公章。7.1.7项目公司应在建设工程最终完工之后,按照第7.10条款规定交付有关图纸和技术细节。7.2 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务在建设期,甲方的主要义务包括:7.2.1在建设期内协调项目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负责指定政府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取得相应的批复。甲方应配合项目公司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7.2.2给予并维持应由甲方给予的批准。7.2.3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按照第5

34、.1.1条款的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并在完成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提供有关的政府批文或许可证等的复印件。7.2.4确保及时地按第 6 条的规定向项目公司交付污水处理厂场地,使之能够出入和占用。7.2.5商业试运行日的当日或之前,提供适量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进水水质标准的污水并将永久性供电和供水、尾水排放条件接入到距离污水处理厂场地红线外一米。7.2.6在项目公司遵守了所有设计标准、要求和申请程序的前提下,确保 市(县、区)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根据第7.1.1条款提出的申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通知项目公司。7.3 建设期及进度日建设期及进度日期期7.3.1建设期建设期指项目开

35、工日起至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止的期间。7.3.2预计的进度日期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重大事项进度日期甲方交付污水处理厂场地完工日前十二(12)个月项目公司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完工日前十一(11)个月 7.3.3延误的通知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有关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a)预计无法达到的进度日期;(b)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c)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及(d)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

36、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如果当事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当事方应承担由此导致另一方可能遭致的任何费用。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7.3.4进度修改事项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a)就项目公司而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b)就甲方而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c)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污水处理厂场地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项目公司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会有关部门;(d)对项目公司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或主管设计和建设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工

37、日前十 (10)个月 项目公司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设计完工日前十 (10)个月 项目公司开始建设工程完工日前十 (10)个月预定初步完工日完工日前三 (3)个月甲方提供污水完工日前三 (3)个月预定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完工日前二 (2)个月开始商业运行日完工日前一 (1)个月政府部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报批申请后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e)对本合同7.3.2条款规定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而造成延误;(f)由于甲方提供的水量不足,造成项目公司应达到的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7.3.5进度修改确认只有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 7.3.4 条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

38、要求延长进度日期:(a)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和(b)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和(c)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7.4 地质详勘和设计地质详勘和设计7.4.1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机构进行污水处理厂地质详细勘察和编制工程地质详勘报告,并将该工程勘察机构的相关资质和工程地质详勘报告提交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7.4.

39、2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污水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7.4.3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成必须经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最终认定。项目公司应在得到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最终认定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同意,甲方应协助办理。7.4.4项目公司应将第7.4.1、7.4.2条款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自该等文件完成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送交甲方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该等备案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7.4.5项目公司应将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

40、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和有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文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市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7.5 工程建设工程建设7.5.1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备按3万立方米/日采购、安装,所有土建均按3万立方米/日设计、建设实施。7.5.2 污水处理厂工程总投资约 万元,一期工程投资 万元。 7.5.3工程的融资、建设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投资额包干使用、风险自担。鉴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一家在水务行业具有丰富的工程施工经验的市政工程一级总承包企业,为了保证本工程质量及进度,本项目工程施工由项目公司以总承包方式直接发包发给重庆康达环

41、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实施。7.6 施工和监理施工和监理7.6.1项目公司必须根据以下规定和要求组织项目工程的施工:(a)所有适用法律、技术标准、规范和所有批准的文件;(b)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补充或变更;(c)本合同的所有其他要求。7.6.2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或因项目施工所导致的任何依据适用法律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均应由项目公司负责。7.6.3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保存项目工程施工的有关文件,并应向甲方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施工文件的复印件。7.6.4项目公司应将监理公司的有关资质和公司证明文件提交甲方指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公司应在每月的十(10)日前向甲方

42、管理部门提交上个月的项目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应加盖相应公章。7.7 甲方的监督和检甲方的监督和检查查7.7.1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自行承担上述监督和检查的费用和责任并合理地提前通知项目公司有关监督和检查的事宜。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应在项目公司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建设承包商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场地的便利条件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协助。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7.7.2有关检查的资料项目公司应当提供甲方或其指

43、定机构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甲方对本条所述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第 4.3.1 条款的保密规定。甲方有权参与整个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7.8 工程工程不合格不合格7.8.1甲方有权在最终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严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整改工程或更换不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条件是甲方应同时向项目公司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并提供有关部门做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鉴定的证据。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指定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7.8.2项目公司应对由此引起的任何增加的费用和延误负责。7

44、.9 不可免不可免除除7.9.1甲方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项目公司严重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7.9.2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在知悉任何缺陷之后应及时将该缺陷通知项目公司,要求项目公司尽快采取补救措施。7.10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节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编制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两(2)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下述资料或复印件:(a)项目设施的建设和竣工设计图纸;和(b)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

45、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和(c)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如有)。第第 8 条条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初步性能测试和完工工8.1 初步性能测试和初步完工确认初步性能测试和初步完工确认8.1.1初步性能测试(a)初步性能测试包括以下内容:管道的闭水实验和通畅检验,构筑物的满水试验,设备单机空载试车,设备单机负载试车,设备负载并网试车,清水联动试车。(b)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二十(2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预计开始进行初步性能测试的日期。(c)甲方应派代表参加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组织进行的初步性能测试的全部过程。如果甲方在收到上述书面

46、通知后书面拒绝或未参加初步性能测试,则初步性能测试可于通知的时间在甲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d)如果初步性能测试表明项目设施不符合本合同或适用法律的要求,甲方应于初步性能测试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并陈述不合格的理由。但甲方不得仅因其未参加初步性能测试而认定初步性能测试不合格。8.1.2不合格的处理(a)如果初步性能测试不合格,并且甲方按第8.1.1(d)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在甲方限定时间内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的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性能测试。(b)项目公司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8.1.

47、3初步完工确认(a)如果按第8.1.1条款进行初步性能测试后,或根据第8.1.2(a)条款重复初步性能测试后,确认项目设施符合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要求,则甲方应于十(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确认项目初步完工,项目公司收到通知之日为初步完工日。(b)如果甲方在初步性能测试结束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按第8.1.1(d)条款发出有关不合格的通知,则应视为项目已于上述十(10)个工作日期限到期后的次日实现初步完工。8.2 商业试运行商业试运行8.2.1项目开始商业试运行的程序(a)在项目初步完工后,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七(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开始商业试运行的书面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商业试

48、运行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商业试运行条件的书面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提供商业试运行的项目一期设计处理规模50%污水水量,如不能提供,则视同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b)自项目初步完工至预定开始商业试运行日之前,项目须已经连续稳定运行十五(15)日或以上,并且发出通知前连续三(3)日出水水质满足出水水质标准。(c)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但不得以污水量不足为理由拒绝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如果甲方未发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视为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

49、行。项目公司收到甲方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的通知之日或甲方自接到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试运行申请之日后七(7)个工作日期限到期后的次日为开始商业试运行日。(d)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试运行当日,甲方有义务向项目公司提供足够污水进水,并按照下述公式规定同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商业试运行期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 商业试运行期间出水水质达标的实际处理水量之和。8.2.2环保验收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污水处理厂达到环保验收的法定条件,项目公司可申请进行环保验收。8.3 商业运行商业运行8.3.1项目商业运行的程序(a)项目公司通过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

50、过验收的通知,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开始商业运行。(b)甲方自收到前款所述之书面申请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是否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行,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如果甲方未发出此等通知,视为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行。(c)从开始商业运行或视为同意开始商业运行当日,甲方应按照第12.3条款的规定同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8.3.2视同进入商业运行期自初步完工日起,在以下不同情况下:(a)商业试运行期内连续三十(30)日出水水质指标合格;(b)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污水进水水质指标无法满足项目环保验收的要求;项目公司试运行达到 8.3.2(a)条件次日起向甲方提出进

51、入商业运营的申请,甲方应予以同意,并从当月起,甲方应按照第 12.3 条款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项目公司试运行中由于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或污水进水水质指标不合格原因,导致项目公司试运行无法达到 8.3.2(a)条件,项目公司于初步完工日的第六(6)个月首日起向甲方提出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甲方应予以同意,并从当月起,甲方应按照第 12.3 条款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若项目公司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后,根据 8.2.2 条款申请进行环保验收,自项目公司正式提出该申请之日起,如非项目公司自身原因,二(2)个月内仍未获得环保验收批准的,项目公司可于第三(3)个月首日起向甲方提出进入

52、商业运营的申请,甲方核实相关情况无其他合理理由应予以同意,并从当月起,甲方应按照第 12.3 条款的规定同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8.4 不予免责不予免责甲方检查和接收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确认工程完工的行为均不得解除项目公司就工程的缺陷或进度日期的延误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检查、管理建设工程的权力。第第 9 条条完工延误和放完工延误和放弃弃9.1 甲方导致的延甲方导致的延误误9.1.1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初步完工日、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或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做相应延长。9.1.2除第9.1.1条款的规定外,甲方对该等延误造成

53、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视为甲方导致的完工延误。甲方除执行第9.1.1条款下的延长义务之外,还应就任何此等延误每日向项目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上限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100万元)。9.2 项目公司导致的延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误9.2.1如果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误,项目公司未能:(a)在预定初步完工日完成初步完工确认;和/或(b)在预定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开始商业试运行;和/或(c)在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后六十日(60)日内开始商业运行,则视为项目公司导致的完工延误。项目公司除承担第7.1条款下项目公司的义务之外,还应就任何此等延误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违约金处罚上限不超过人民币壹

54、佰万元(100万元)。9.2.2项目公司按第9.2.1条款支付开始商业试运行日延误的违约金后,可免除因此而导致的开始商业运行日延误违约金。9.3 放放弃弃9.3.1如果由于除甲方的违约或除不可抗力或第7.3.4(c)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项目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甲方有权根据第17.1条款的规定发出提前终止合同通知:(a)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b)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或第7.3.4(c)条款规定的情况结束后六十(60)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c)在预定初步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直接或通过建设承包商从污水处理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

55、分的工作人员,但因在建设工程停止之日后九十(90)日内更换建设承包商除外;或(d)未能在预定初步完工日(根据第7.3.5条款可予以延长)后三百六十五(365)日内开始商业运行。9.3.2就7.3.4 (a)、(b)、(d)、(e)条款原因造成的延误,如果项目公司与甲方就有关日期的最后期限不能达成一致,项目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第第 10 条条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10.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10.1.1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10.1.2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连续接收并处理污

56、水,并在第12.1.1条款项下的进水水量范围内将从接收点排入的进水经处理达到出水水质标准后,排放至交付点,但第10.2条规定的暂停服务除外。10.1.3项目设施产生的污泥必须经脱水后送至甲方指定污泥集中堆放地,产生的栅渣和沉砂等固体废物须运往甲方指定的场地统一处理。10.1.4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和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a)适用法律;(b)运行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c)本合同的约定;及(d)谨慎运营惯例。10.1.5自项目开始商业运行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项目公司应于每月十(10)日前向甲方管理部门提交按附件三污水

57、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和所记录污水处理厂上一运营月的运营报告。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提交。10.1.6项目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甲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报表和其他资料:(a)每月15日之前,提交上一个运营月项目公司的运营记录报表;以及(b)甲方职能管理部门为监督项目公司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合理要求的有关项目设施运营的其它资料。10.2 暂停服务暂停服务10.2.1计划内暂停服务(a)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的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的计划通知甲方管理部门。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

58、通知甲方管理部门。甲方管理部门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甲方管理部门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之前七(7)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b)项目设施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应至少处理甲方可供水量的50%,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二十(20)日。10.2.2计划外暂停服务如果发生计划外暂停,项目公司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甲方。项目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营。如由于 13.1.3 条款原因引起的项目公司计划外暂停服务,由于暂停服务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甲方承担。10.3

59、 未履行维护义务未履行维护义务10.3.1对项目公司未能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履行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义务,造成污水出水水质不达标和/或实际处理水量不足,甲方有权向项目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项目公司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适当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10.3.2如果因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导致连续五(5)天以上(包含本数)或者每月累计十(10)天以上污水出水水质不达标和/或实际处理水量不足,且项目公司未在甲方环保部门依上款规定发出的整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纠正违约行为,则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项目公

60、司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全部费用。10.3.3甲方采取上述纠正措施时,项目公司应允许甲方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承包商为此目的进入污水处理厂场地。10.3.4就为采取上述纠正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向项目公司开具账单和所发生费用的详细清单,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该账单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能全额支付账单所列金额且未就账单所列事项及金额向甲方提出异议,则甲方有权从应付未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中扣除相应款项以支付账单。10.4 污泥、栅渣和沉砂的处理与处置污泥、栅渣和沉砂的处理与处置10.4.1项目公司项目设施所有产生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脱水后污泥以及污水处理

61、厂产生的栅渣和沉砂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的消纳地点,项目公司承担运输费用。10.4.2甲方确保脱水污泥以及栅渣、沉砂的消纳地点距离污水处理厂的行驶(运输)距离不超过二十(20)公里,甲方负责污泥及栅渣、沉砂的最终处置并承担费用。10.5 增值税或营业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国家现有税收政策,对特许经营方式的污水处理厂免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若国家调整税收政策,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则自税收政策实施之日起,甲方通过调整污水服务基本价格方式对项目公司做出相应的足额补偿。第第 11 条条水质和污泥质量标准和检测水质和污泥质量标准和检测11.1 污水进水污水进水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应负责

62、管理与维护与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配套的污水管网及相应设施,并将 区域内污水输送至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接收点。如果因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的有毒废水排到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而造成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按照本合同第 19 条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一般补偿。11.2 水质检测水质检测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安装在线检测和人工检测装置。任一运营日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在线检测和人工检测。在线检测仅检测 CODcr和氨氮两项指标,人工检测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操作。11.2.1在线检测(a)开始商业试运行日之前,甲方有权在项目设施接收点和交付点处另行另行安装在线检测

63、装置,在线检测水质指标为CODcr和氨氮两项指标。(b)如在线检测装置出现故障,则水质检测结果以人工检测结果为准。11.2.2人工检测(a)水样采集(i)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接收点和交付点或双方共同确认的位置采集。(ii)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495-2009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4-2009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的要求。(iii)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3-2009的要求。(b)指标检测(i)各种水质指标的检测分析方法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64、18918-2002规定进行;(ii)项目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国发【1987】31 号)对水质检测设备进行校验。11.2.3水质检测结果(a)在线检测的CODcr和氨氮每隔二(2)小时采样分析一次,并上传在线检测数据。每日收集的CODcr和氨氮两项指标的12组数据的平均值,以该两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该日CODcr和氨氮两项指标的在线检测结果。(b)受限于第11.2.1(b)条,除CODcr和氨氮两项指标之外的其他水质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以人工检测所得的检测结果为准。(c)项目公司应如实记录每一运营日的计算结果,且在任何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或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时,项

65、目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11.3 进水水质标准进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厂进水为普通生活污水,进水水质应满足下表所列标准。 (待确定)表表 9.I 进水水质设计标准进水水质设计标准项号参数单位日平均浓度限值1生物需氧量(BOD5)mg/l2化学需氧量(CODcr)mg/l3悬浮物 SSmg/l4氨氮mg/l5总氮mg/l6总磷mg/l7PH8 8溶解性固体mg/l 9 9BOD5/ CODcr污水处理厂其它进水水质指标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标准。11.4 出水水质标准出水水质标准项目公司项目设施交付点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指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

66、准GB18918-2002 一级 A 排放标准;表表 9.出水水质设计标准出水水质设计标准项号参数单位日平均浓度限值1生物需氧量(BOD5)mg/l102化学需氧量(CODcr)mg/l503悬浮物 SSmg/l104氨氮mg/l 5(8)5总氮mg/l156总磷mg/l0.57PH6.09.011.5 进水水质超标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的处理11.5.1在特许经营期内自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若进水水质中任何一项指标超出第11.3条所规定的进水水质标准,视为进水水质超标。11.5.2在特许期内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若进水水质超标,则项目公司仍应根据谨慎运营惯例尽其最大努力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在该等前提下,如项目公司出水不能满足 11.4条款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项目公司免除本协议项下出水水质超标的违约金,并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11.5.3在特许经营期内,在污水进水pH超标情况下,若项目公司合理预计该等污水将对污水处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害,项目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该等污水。但前提是项目公司及时通知甲方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证据。11.5.4由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或含有毒物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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