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证券市场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效率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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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1 总则1.1 目的为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规范统一自查、验收、检查(统称为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方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次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查、验收、检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下发前形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按当时的规范和标准一并检查验收。1.3 检查验收依据a) 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

2、2008年)。b)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7年)。c)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1995年)。d)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e) 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f)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41号)。g) 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h) 土地权

3、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2003年)。i)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2009年)。j)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 。k)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l)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m)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n)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o)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豫土集发20121号)。p)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

4、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土集办发20125号)。q)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试行)(豫土集办发20128号)。a)2 检查验收的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包括县级自查、地市级验收、省级检查,组织工作由同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国家级抽查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中有关检查验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不再执行。2.1 县级自查2.1.1自查组织:由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查工作。2.1.2自查范围:县

5、级自查应100%覆盖所有成果,并编制自查报告。2.1.3.工作组织自查2.1.3.1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2.1.3.2县级工作实施方案是否以正式文件下发、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2.1.3.3工作经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2.1.3.4工作经费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或者相关资料。2.1.3.5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以及工作合同等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或者复印件。2.1.3.6各类会议的领导讲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以及领导有关这项工作的批示等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存放原文或者复印件。2.1.3.7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是否下发,存放

6、原文。2.1.3.8各类宣传资料和工作资料包括文字、照片、视频等资料是否整理,存放整理结果。2.1.3.9其他在工作组织实施中形成的资料,存放原件或者复印件。2.1.3.10上述文件资料不齐全、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并装订成册,将补充完善的情况记入自查报告。2.1.3.10 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情况表(见附件1)。2.1.3.11填写工作组织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2.1.4地籍调查结果自查2.1.4.1与外县土地权属界线接边成果自查。(1)接边界线是否连贯、完整、闭合。(2)接边形成的争议部分界线是否完整、清晰。(3)双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签署接

7、边协议并报各自人民政府发文认可。(4)填写土地权属界线接边成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3)。(5)自查情况、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4.2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自查(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2)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是否涵盖所有的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3)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内容是否经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委员会加盖公章。(4)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一致。(5)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地籍调查结果一致。(6)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是否公示以及公示

8、期间有异议的处理情况。(7)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已经公示的证据是否齐全、明确。(8)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情况自查表(见附件4)。(9)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4.3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自查(1)实地调查方式自查。实地调查是否依据公示无异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由农民集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群众代表等实地指认权属界线,确定界址点、界址线的实地位置,并签字盖章的方式进行。自查情况记入自查报告。(2)界桩埋设自查。实地指认的界址点是否埋桩,以及界桩的类型、数量和各类界桩的比例。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计入自查报告。(3)地籍调查成果完整性自查。包括:地

9、籍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公示结果及证据,指界通知书、本宗地及临宗地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结果公示结果及证据等。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4)地籍调查表自查。地籍调查表样式、内容和填写方式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地籍调查表的填写是否完整,签字、盖章是否有遗漏;地籍调查表填写的相关内容与其他资料是否存在错误和矛盾;各标段填写的地籍调查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5)指界通知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

10、施细则的要求。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6)指界通知书的存根、签收是否完整。自查情况和数量记入自查报告。(7)指界人身份证明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齐全。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计入自查报告。(8)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全、清晰以及名称等是否与指界人身份证明书一致。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9)指界委托人身份证明书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是否齐全。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计入自查报告。(10)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否齐全、清晰以及名称

11、等是否与指界委托人身份证明书一致。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11)地籍调查结果公示及证据是否齐全、完整、有效。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12)宗地草图是否用铅笔绘制。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13)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实地调查自查情况表(见附件5)。2.1.4.4调绘法上图成果自查(1)每个行政村抽取1幅宗地草图,按照草图记载的界址边长,核对界址点上图成果的界址边长,误差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2)每个行政村抽取1份地籍调查表,按照地籍调查表记载的内容,核对表中记载的记载点位置与界址点上图

12、成果的准确性。(3)上述两条抽取的宗地不应相同。(4)填写调绘法上图成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6)。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4.5 实测法测量成果自查(1)施测方法自查。施测采用的方法是否依据了相应的测量规范,规范的名称及版本。(2)施测工作程序自查。施测工作程序是否符合相应的测量规范的要求。(3)结合部实测结果自查。各标段结合部全部界址点实测成果是否一致。只划分1个标段的不作此项自查。(4)界址点精度自查。结合省级核查检测的界址点精度,对本地界址点成果精度作出结论。(6)界址点测量成果完整性自查。自查所有界址点是否全部都有测量成果。(7)填写实测法测绘成果自查情况

13、表(见附件7)。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4.6综合法上图及测量成果自查(1)50%行政村抽取1幅宗地草图,按照草图记载的界址边长,核对界址点上图成果的界址边长,误差应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2)50%行政村抽取1份地籍调查表,按照地籍调查表记载的内容,核对表中记载的记载点位置与界址点上图成果的准确性。(3)施测方法自查。施测采用的方法是否依据了相应的测量规范,规范的名称及版本。(4)施测工作程序自查。施测工作程序是否符合相应的测量规范的要求。(5)界址点精度自查。结合省级核查检测的界址点精度,对本地界址点成果精度作出结论。(6)

14、界址点测量成果完整性自查。自查所有实测界址点是否全部都有测量成果。(7)填写综合法上图及测量成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8)。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4.7县级人民政府地籍调查结果确认自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地籍调查结果的文件是否包括全部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宗地。确认文件是否全部整理归档。填写地籍调查结果确认和登记档案自查情况表(见附件9)。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4.8登记档案自查(1)每宗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登记档案包括的内容如下:a.土地登记申请表。b.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地籍调查结果的文件。文件包括的宗地超过10宗的,除一宗地存放完整文件

15、外,其余宗地只存放文件的首页或者首页的复印件。c.地籍调查表。d.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e.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公示结果及证据。f.指界通知书g.本宗地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h.临宗地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复印件、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i.地籍调查结果公示结果及证据等。j.其他材料。(2)按照上述内容,自查全部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宗地资料,填写地籍调查结果确认和登记档案自查情况表(见附件9)。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4.9宗地统一编码自查(1)编码规则自查。本地实施的宗地统一编制规则是否符合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和省有关规定。(2)县

16、级宗地统一代码实施区划分自查。界线是否是否连续、完整、闭合。(3)地籍区自查。界线是否连续、完整、闭合、实地清晰;地籍区界线是否分割已有宗地;已登记发证的高速公路用地、铁路用地是否单独划分地籍区;地籍区编码是否按照顺序编制。(4)地籍子区自查。界线是否连续、完整、闭合、实地清晰;地籍子区界线是否分割已有宗地;地籍子区编码是否按照顺序编制。(5)权利类型代码和宗地特征码以及宗地号自查。自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地籍调查确定的全部宗地权利类型代码(19位编码的第13位)和特征码(19位编码的第14位)是否与地籍调查结果一致,宗地号的编制范围和编号是否以地籍子区为准。(6)填写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自

17、查情况表(见附件10)。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4.10 地籍图自查(1)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地籍图的分幅、图名、图号是否正确,各类地籍、地形要素是否错漏,图式使用是否正确,图面整饰是否清晰完整,图廓整饰及图幅接边是否符合要求等。(2)填写地籍图自查和面积量算和汇总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1)。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4.11 面积量算和汇总自查(1)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实施的技术方法,对宗地面积量算方法进行自查。(2)填写地籍图自查和面积量算和汇总自查情况

18、表(见附件11)。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5 土地登记自查(1)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采用的表格是否符合国家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2)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是否一致。(3)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资料是否齐全、完整。(4)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是否已按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公示。(5)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加盖的各类印章、签字是否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6)逐宗地自查土地登记审批表是否填写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号。(7)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2)。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

19、自查报告。2.1.6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信息系统建设自查(1)采用的信息系统软件是否是第二次土地调查或者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省公示的软件。(2)权属调查数据、地籍测量数据、登记审批数据、地籍档案数字化成果是否入库完毕。(3)数据浏览功能、数据输入与输出功能、数据编辑功能、数据查询功能、数据统计分析功能、土地登记功能是否完备。(4)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信息系统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3)。自查情况、自查数量、补充完善情况应记入自查报告。2.1.7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完成后,应及时申请地市级验收。申请时应提交县级成果自查报告,全部的自查情况表作为报告的附件

20、。2.1.8国土资发201160号下发前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查。(1)主要是对2011年底前已进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结果进行自查。(2)登记档案完整性自查。自查已完成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档案的齐全性、完整性。(3)宗地划分自查。自查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结果的宗地的划分是否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4)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自查。自查已完成的登记结果确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名称,以及各类名称的土地证书册数。(5)自查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存在的其他问题。(6)填写60号文件下发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4)。自查情况、自查数量存在的问题在自查报告

21、中专章编写。1.12.2 地市级验收2.2.1地市级验收以县(区、市)为单位开展,要覆盖本地市所辖全部县级单位。2.2.2地市级验收采取内外业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出具验收报告的形式进行。2.2.3地市级内业检查。2.2.3.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表(见附件15)的内容进行检查,填写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 2.2.3.2文件资料检查。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资料检查表(见附件16)的内容对县(市、区)的文件资料进行检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档案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填写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2.2.3.3权属调查结果

22、检查。每县(市、区)抽取不少于总数5%的地籍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权属调查成果检查表(见附件17)的内容进行检查,填写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2.2.3.4土地登记成果检查。每县(市、区)抽取不少于登记成果总数5%的成果,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土地登记成果检查表(见附件18)的内容进行检查,填写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2.2.3.5成果信息化检查(1)数据库库体检查。检查权属调查数据、地籍测量数据、登记审批数据、地籍档案数字化等数据是否入库,数据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库体运行是否顺利等内容进行检查。(2)管理功能检查。检查浏览功能、输入与输出功能、编辑功能

23、、查询功能、统计分析功能是否齐备,各类结果是否符合土地登记的要求。(3)登记功能检查。检查是否依据信息化成果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否可以依靠信息化成果进行日常登记,登记的流程是否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结果是否可以直接对数据库进行新设、更新和变更;检查利用信息化成果开展土地登记的其他功能。(4)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信息化检查表(见附件19)的内容,填写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2.2.4地市级外业检查2.2.4.1实测基础检查。采用实测法或者综合法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检查坐标系统的选择、地图投影、分带是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控制测量资料

24、是否完整规范符合相应测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施测方法是否正确,起算数据是否正确等。2.2.4.2界址点桩埋设检查。每县抽取地籍调查表20份,实地检查界址点桩埋设情况和界桩类型;界桩被破坏或者不完整的,应补足20份地籍调查表。2.2.4.3界址点上图检查。采用调绘法和综合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5幅工作底图,每幅30个界址点,实地检查界址点位置与图上位置的一致性。2.2.4.4界址点实测成果检查。采用实测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60个界址点,对界址点成果精度进行检查。采用综合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30个界址点,对界址点成果精度进行检查。2.2.4.5地籍图及成果汇总检查。根据河南省集体土地所

25、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地籍图上地籍、地形要素图式,图面整饰,各种符号、注记,图廓整饰及图幅接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面积量算方法及结果进行检查。2.2.4.6根据检查的情况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地籍测量成果检查表(见附件20)、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界址点精度检查表(见附件21),作出检查结论。2.2.5国土资发201160号下发前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的检查验收。(1)抽查100宗国土资发201160号下发前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对其成果的完整性检查。(2)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60号文件下发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检查

26、表(见附件22),作出检查结论。2.2.6编制验收报告。根据检查情况,编制验收报告,60号文件下发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验收结论应专段叙述。验收后,被验收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编制整改报告,并提交地市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2.2.7地市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省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地市级验收报告。 2.2.8省直管试点县由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具体事宜,另文通知。2.3省级检查2.3.1省级检查覆盖全部地市,每个地市原则上不

27、少于2个县级单位。2.3.2省级内业检查。2.3.2.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2.3.2.2权属调查结果检查。每县(市、区)抽取不少于总数3%的地籍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检查。2.3.2.3土地登记成果检查。每县(市、区)抽取不少于登记成果总数3%的成果,根据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登记的其他规定进行检查。2.3.2.4成果信息化检查。(1)数据库库体完整性检查。检查数据库包括的权属调查数据、地籍测量数据、登记审批数据、地籍档

28、案数字化等情况以及库体的运行情况。(2)功能检查。检查浏览功能、输入与输出功能、编辑功能、查询功能、统计分析功能等。(3)登记检查。检查土地登记的流程与信息化成果的结合,以及实际应用于土地登记的情况。2.3.3省级外业检查。.2.3.3.1实测基础检查。对实测的基础成果进行检查。检查的控制测量起算点数量不得少于3个。检查的控制点数量不得20个。2.3.3.2界址点桩埋设检查。每县抽取地籍调查表10份,实地检查界址点桩埋设情况和界桩类型。2.3.3.3界址点上图检查。采用调绘法和综合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2幅工作底图,每幅30个界址点,实地检查界址点位置与图上位置的一致性。2.3.3.4界址

29、点实测成果检查。采用实测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30个界址点,对界址点成果精度进行检查。采用综合法开展地籍调查的,每县抽取15个界址点,对界址点成果精度进行检查。2.3.3.5地籍图及成果汇总检查。检查地籍图是否覆盖全部区域以及制作完成的地籍图总数、抽查5幅地籍图,按照河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检查图件质量。2.3.3.6国土资发201160号下发前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结合县级自查和地市级检查的结果,进行检查。2.3.3.7填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3)。2.3.4编制检查报告。根据检查情况,编制检查报告,60号文件下发前

30、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检查结论应专段叙述。并及时将省级检查报告报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做好接受国家抽查的准备。2.4检查验收后处理2.4.1自查、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或政策要求成果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被检查验收单位进行限期整改。2.4.2验收不合格的,被验收单位整改后再申请验收。2.4.3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工作档案。档案的内容包括验收申请、验收通知、各种检查表、检查报告或验收报告、整改报告等。3 检查验收资料准备检查验收资料由县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制备。具体

31、包括下列资料:3.1地籍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地籍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公示结果及证据,指界通知书、本宗地及临宗地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结果公示结果及证据,控制测量成果,地籍图,界址点测量成果,面积分类统计汇总成果等。3.2土地登记资料。主要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等。3.3信息化成果。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数字化档案等。3.4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技术设计书、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检查验收文件、工作简报、自查报告、检查记录、整改记录、工作日志,各类通知、意见、纪要,人民

32、政府确认集体所有的文件等工作组织实施和技术政策规范文件等。4 检查验收的程序一般按照检查验收准备、内外业检查、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总结的步骤开展检查验收工作。4.1 检查验收准备4.1.1检查验收组工作准备。(1)推荐确定检查验收组长。(2)确定外业小组和内业小组的专家。(3)确定外业巡查、抽样检测的区域、内容、线路、方法和所需的仪器设备。(4)确定内业资料检查的重点和方法。(5)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4.1.2检查验收组开展内外业检查之前,应召开检查验收工作布置会议。会议内容包括。(1)介绍参加会议的领导、代表等情况,宣布验收组成员。(2)被检查验收单位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33、、检查验收报告或整改报告。(3)检查验收组质询。(4)被检查验收单位答疑。(5)布置内外业检查工作。4.2 内外业检查4.2.1外业小组按验收规定进行巡视对照、检测、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4.2.2内业小组按验收规定审查成果资料,并做好检查记录。4.2.3检查验收组针对内外业检查情况提出质询,被检查验收单位答疑。4.3 形成检查验收报告4.3.1检查验收组召开内外业验收情况碰头会,形成验收报告。4.3.2检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4.3.2.1检查验收的组织形式、时间、对象。4.3.2.2检查验收依据。4.3.2.3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资料。4.3.2.4检查验收数量。4.3.2

34、.5总体评价。(1)工作评价。组织领导、经费落实、工作计划安排以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在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等方面的情况。(2)成果评价。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进行评价。(3)整改意见。列出所发现的问题或缺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4)检查验收结论。确定是否通过验收或出具检查结论。(5)检查验收组签名。组长:组员:4.4 检查验收总结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后,应召开检查验收总结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介绍内外业检查情况。(2)宣读检查验收报告。(3)被检查验收单位负责人发言。(4)相关领导讲话。4.5 终止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35、评定为不合格,验收组报经同级推进办同意,可决定终止验收。(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未全面完成(附件15中指标6地籍调查完成率未达100%)。(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争议底数(附件1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情况栏各项数据)不清。(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未全面完成(附件15中指标7确权登记完成率未达100%)。(4)无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工作方案)或作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技术设计书(技术方案、工作方案)要求。(5)起算数据错误或界址点测量存在系统性错误。1.2 4.6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附件1_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6、完成情况表自查单位:(盖章) 单位:个、人、万元、公顷、宗、册组 织机 构成立机构文号工作人员经 费情 况申请经费批复经费落实经费辖 区概 况土地总面积完成乡镇数量完成行政村数量完成村民小组数量中标情况单位名称及中标金额地籍调查基本情况宗地数量土地面积合 计符合登记发证的不符合登记发证的调查方法实测界址点数量实测界址点比例发证情况发证数量发证宗地数量发证宗地面积发证率按发证宗地数量计算按发证宗地面积计算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情况宗地数土地面积合 计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情况宗地数土地面积合 计乡镇农民集体与村

37、民小组集体之间的争议村农民集体之间的争议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间的争议村农民集体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之间的争议国有与集体之间的争议其他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争议的其他情况土地权属争议调 处 情 况调 处起 数土 地面 积自查时间: 年 月 日注:1.工作人员:推进办和中标单位参与工作的总人数。2.申请经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人民政府申报的工作经费预算额。3.批复经费: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批复确定的工作经费额;按照招标金额确定批复经费的填写招标确定的各标段经费总额。4.落实经费:按照工作合同向中标单位拨付的经费总额以及人民政府给予的启动经费等。5.土地总面积:权属界线接边完成成果已确定的,按照接边成果填写

38、辖区面积;未确定的,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成果填写辖区面积。6.中标单位:按照招标通知书的内容填写单位名称和中标金额,如: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1348.65)。7.调查方法,填写本地工作方案确定的调查方法(调绘法、实测法、综合法);实测界址点数量:本地地籍调查中实测的界址点总数,调绘法不填写;实测界址点比例,本地地籍调查实测的界址点数量占界址点总数的百分比,调绘法不填。8.发证率:发证率(按发证宗地数量计算)=发证宗地数量÷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数;发证率(按发证宗地面积计算)=发证宗地面积合计÷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土地面积。9.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信息系统建设:填写“已建设完

39、成”或者“未建设完成”。10.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情况中的宗地数合计与土地面积合计应与地籍调查基本情况中的符合登记发证的宗地数量和土地面积保持一致。11. 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宗地情况中的宗地数合计与土地面积合计应与地籍调查基本情况中的不符合登记发证的宗地数量和土地面积保持一致。附件2_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组织工作自查情况表自查单位:(盖章) 自查项目自查结果补充完善情况领导和工作机构成立文件县级工作实施方案批复下发工作经费申请文件工作经费批复文件招标文件领导讲话及责任目标文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宣传资料和工作资料整理其他在工作组织实施中形成的资料本地国土资

40、源管理部门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人数人自查时间: 年 月 日注: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检查要求,填写相应的自查结果。自查结果符合要求的,补充完善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应填写补充完善情况以及完善结果是否符合要求。附件3_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县级土地权属界线接边成果自查情况表自查单位:(盖章)相邻县(市、区)名称自查内容自查结果补充完善情况接边界线是否连贯、完整、闭合。接边形成的争议部分界线是否完整、清晰。双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签署接边协议并报各自人民政府发文认可接边界线是否连贯、完整、闭合。接边形成的争议部分界线

41、是否完整、清晰。双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签署接边协议并报各自人民政府发文认可接边界线是否连贯、完整、闭合。接边形成的争议部分界线是否完整、清晰。双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签署接边协议并报各自人民政府发文认可.自查结论(本表可续页)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注:根据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检查要求,自查本县与邻县的权属界线接边情况,分县分项填写自查结果。自查结果符合要求的,补充完善情况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应填写补充完善情况以及完善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根据自查和补充完善的情况,自查结论栏填写“经自查,本县权属界线接边结果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42、成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者填写存在的问题。附件4_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归属调查自查情况表自查单位:(盖章) 单位:宗、件自查内容自查数量自查结果补充完善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形式和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涵盖乡镇、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内容加盖各类公章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内容与实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的一致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的内容与地籍调查结果的一致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已经公示的证据齐全性、明确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公示以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处理情况自查时间: 年 月 日注:1.自查数量:自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件数和公示期间有异议

43、的处理的宗地数。2.自查结果:按照自查情况,分别填写“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涵盖全部乡镇、村、组”、“已按要求加盖公章”、“一致”等;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分别填写“不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的件数”、“未涵盖全部乡镇、村、组的件数”、“ 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件数”、“不一致的件数”。3.补充完善情况: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填写“全部整改”或者“整改的数量”。4.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公示以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处理情况的自查结果,填写“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或者“未按规定处理的宗地数”。补充完善情况

44、栏,对“未按规定处理的宗地”填写补充完善的情况。附件5_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地调查自查情况表自查单位:(盖章) 单位:宗、件、个、份、幅实地调查方式自 查实地调查依据实地界线确认方式签字盖章方式界桩埋设自查全部还是部分埋桩水泥桩数量灰桩数量其他桩数量地籍调查结果完整性自 查自查宗地数量地籍调查资料完整性地籍调查表自查数量地籍调查表样式、内容地籍调查表完整性地籍调查表相关内容一致性各标段地籍调查表的形式内容补充完善情况指界通知书自查自查数量指界通知书形式和内容指界通知书存根、签收指界人身份证明资料自 查自查数量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形式和内容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整性指界委托人身

45、份证明书完整性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整性补充完善情况地籍调查结果公示自 查自查数量地籍调查结果公示完整性补充完善情况宗地草图自查自查数量宗地草图铅笔绘制情况补充完善情况自查时间: 年 月 日注:实地调查方式自查1.实地调查依据,根据本地实地调查情况,填写“经公示无异议的土地权利归属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填写其他证明的,应具体说明。2.实地界线确认方式,根据本地实地调查情况,填写“组织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人实地指认确属界线”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权属界线”。填写其他方式确定权属界线的,应具体说明。3.签字盖章方式,根据本地实地调查情况,填写“实地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签字盖章”。填写其他方式签字盖

46、章的,应简要说明情况。界桩埋设自查4.全部还是部分埋桩,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填写“全部”或者“部分”或者“未埋设”。地籍调查结果完整性自查5. 地籍调查结果完整性,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资料完整性”和自查的宗地数量。主要是检查地籍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证明、归属证明公示及证据,指界通知书、本宗地及临宗地指界人身份证明书及委托书、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结果公示及证据齐全性检查。地籍调查表自查6.地籍调查表样式、内容,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者“存在不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的情况”7.地籍调

47、查表的填写完整无漏项,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无漏项”或者“有漏项”。8.地籍调查表相关内容一致性,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填写的内容与其他资料一致”或者“部分地籍调查表填写的内容与其他资料不一致”。9.各标段地籍调查表形式内容,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各标段填写的地籍调查表形式、内容一致”或者“部分标段填写的地籍调查表形式、内容不一致”10.补充完善情况,根据地籍调查表自查内容,针对查出的问题,简要填写补充完善的情况。指界通知书自查11.指界通知书形式和内容,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

48、细则的要求”。12. 指界通知书存根、签收,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指界人身份证明资料自查13.指界人身份证明书的形式和内容,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14.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整性,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齐全、清晰”或者“部分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齐全、清晰”。15.指界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完整性,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49、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16. 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完整性,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齐全、清晰”或者“部分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齐全、清晰”。17.补充完善情况,根据自查的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查出的问题,简要填写补充完善的情况。地籍调查结果公示自查18.地籍调查结果完整性,检查地籍调查结果公示及证据齐全、完整、有效情况,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地籍调查结果公示及证据齐全、完整、有效”或者“部分地籍调查结果公示及证据不齐全、不完整”。19.补充完善情况,根据自查的地籍调查结果公示及证据,针对查出的问题,简要

50、填写补充完善的情况。宗地草图自查20.宗地草图铅笔绘制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工作情况,填写“铅笔绘制宗地草图”或者“部分未用铅笔绘制宗地草图”。21.补充完善情况,根据自查的宗地草图,针对查出的问题,简要填写补充完善的情况。附件6_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调绘法上图成果自查情况表自查单位:(盖章) 单位:幅、条行政村数量村民小组数量界址边长自查自查宗地草图数量自查界址边数量自查结论界址点位置自查自查地籍调查表数量自查的界址点数量自查结论自查时间: 年 月 日注:1.行政村数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行政村数量。2.村民小组数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村民小组数

51、量。界址边长自查3自查宗地草图数量,自查抽取的宗地草图数量。4.自查界址边数量,抽取的宗地草图中自查的界址边数量。5.自查结论,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经自查,界址边长精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者“部分界址边长不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已做记录”。界址点位置自查6.自查地籍调查表数量,自查抽取的地籍调查表数量。7.自查界址点数量,抽取的地籍调查表中自查的界址点数量。8.自查结论,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经自查,界址点上图精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者“部分界址点上图精度不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

52、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已做记录”。附件7_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测法测绘成果自查情况表自查单位:(盖章) 单位:个行政村数量村民小组数量施测方法自查施测方法名称施测工作程序依据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自查结论补充完善情况标段结合部实测结果自查标段数量县域范围内坐标系是否统一各标段起算数据自查自查界址点数量坐标不一致的界址点数量补充完善情况界址点精度自查省级核查的界址点数量误差成果精度结论及补充完善情况界址点测量成果完整性自查界址点数量总计界址点测量成果数量补充完善情况自查时间: 年 月 日注:1.行政村数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行政村数量。2.村民小组数量:

5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村民小组数量。施测方法自查3.施测方法名称,实测界址点采用的技术方法名称。4.施测工作程序,实测界址点的工作程序和步骤。5.依据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实测界址点依据的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6.自查结论,根据测量规范的要求,填写“经自查,实测方法和程序符合(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的规定。”或者“实测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的规定。”7.补充完善情况,简要填写实测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的规定问题的处理。标段结合部实测结果自查(县域范围内划分1个标段的,本项不自查)8.标段数量,本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划分的调查标段数量。9.县域

54、范围内坐标系是否统一,根据各标段采用的坐标系情况,填写“县域范围内采用坐标系”或者“县域范围内未采用统一坐标系”。10.各标段起算数据自查,自查各标段起算数据精度,填写“起算数据精度符合要求”或者“起算数据精度不符合要求”。11.自查界址点数量,自查的各标段结合部界址点数量。12.坐标不一致的界址点数量,自查发现的各标段结合部坐标不一致的界址点数量。13.补充完善情况,根据发现的问题简要填写补充完善的情况。界址点精度自查14.省级核查的界址点数量,本地省级核查的界址点数量。15.误差,本地省级核查的界址点误差。16.成果精度结论及补充完善情况,根据省级核查结果,填写“界址点精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

55、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精度的界址点已修正”。界址点测量成果完整性自查17.界址点数量总计,本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确定的界址点总数。18.界址点测量成果数量,完成的界址点成果数量。19.补充完善情况,1、2两者数量不一致时,填写补充完善的成功数量。附件8_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综合法上图及测量成果自查情况表自查单位:(盖章) 单位:幅、条、个行政村数量村民小组数量界址边长自查抽取的宗地草图数量自查的界址边数量自查结论界址点位置自查抽取的地籍调查表数自查的界址点数量自查结论施测方法自查施测方法名称依据的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施测工作程序自

56、查施测的工作程序依据测量规范的名称及版本界址点精度自查省级核查的界址点数量误差成果精度结论及补充完善情况界址点测量成果完整性自查界址点数量总计界址点测量成果数量补充完善情况自查时间: 年 月 日注:1.行政村数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行政村数量。2.村民小组数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村民小组数量。界址边长自查3.抽取的宗地草图数量,自查抽取的宗地草图数量。4.自查的界址边数量,抽取的宗地草图中自查的界址边数量。5.自查结论,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经自查,界址边长精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者“部分界址边长不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

57、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已做记录”。界址点位置自查6.抽取的地籍调查表数量,自查抽取的地籍调查表数量。7.自查的界址点数量,抽取的地籍调查表中自查的界址点数量。8.自查结论,根据自查的情况,填写“经自查,界址点上图精度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或者“部分界址点上图精度不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已做记录”。施测方法自查9.施测方法名称,实测界址点采用的技术方法名称。10.施测的工作程序,实测界址点的工作程序和步骤。115.依据的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实测额界址点依据的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12.自查结论,根据测量规范的要求,填写“经自查

58、,实测方法和程序符合(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的规定。”或者“实测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的规定。”13.补充完善情况,简要填写实测方法和程序不符合(测量规范名称及版本)的规定问题的处理。标段结合部实测结果自查(县域范围内划分1个标段的,本项不自查)14.标段数量,本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划分的调查标段数量。15.县域范围内坐标系是否统一,根据各标段采用的坐标系情况,填写“县域范围内采用坐标系”或者“县域范围内未采用统一坐标系”。16.各标段起算数据自查,自查各标段起算数据精度,填写“起算数据精度符合要求”或者“起算数据精度不符合要求”。17.自查的界址点数量,自查的各标段结合部界址点数量。18.坐标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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