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渔船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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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办法-渔船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行我省的江河、湖泊、水库、水渠的机动和非机动农、副、渔、渡船。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水产、农业、水利、林业、社队企业等部门和人民公社贯彻执行。第四条交通、公安、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有人分管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督促各船舶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第五条各级农业、水产、社队企业等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
2、责所属的农副业船、渔船、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公社、大队经营的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由县(市)社队企业局负责安全管理。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船、农渡船、农副船由农业管理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负责安全管理。渔船由各级水产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按“安徽省渡口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凡需参加社会运输的农副业船、渔船,须经人民公社同意并报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各种船只须经航政部门检验、丈量、发给航行证方可航行,船只的驾机人员和驾长需经航政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可驾船。第七条船舶必须按航政部门核定的定额载货、乘人。严禁超载,严禁客货混装。第八条装运危险物品船舶应按“危险货物运
3、输规则”的规定,经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并在指定地点装卸,未经批准,不准装载。第九条渔船在长江、淮河、湖泊等主要河流作业,不得在主航道上张设定置渔具捕鱼,以保证航道畅通无阻。第十条在航船舶遇大风、大雾、洪水急流以及其他恶劣天气,应立即停航靠港。第十一条模范执行本办法,对水上安全生产有显著成绩者,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违反本办法以致造成船货损失、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交通厅一九六一年颁发的安徽省非机动船只、排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交通、公安、民劳、农林四局一九七四年联合下达的安徽省农副业船、渔船、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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