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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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全省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全面落实信息管税,预测、识别和防范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风险,不断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依据税收风险管理基本流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单位税源结构,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范围。(一)年纳税额划分标准:年应纳

2、增值税500 万以上,年应纳消费税100 万以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二)税收集中度划分标准:按照税收集中度测算,结合区域税源结构特征,各级国税机关经测算确认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企业。一般按照税收集中度的50% 、60% 、70% 、 80% 、 90% 进行划分。2010年占全省税收收入90%的企业名单(不含总局、省局定点联系企业)见附件1。第三条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进行,各级国税机关根据监控管理需要新增的企业可在年度内调整。凡列入监督管理范围的重点税源企业,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不得调整到重点税源企业之外。对于新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

3、,除新办企业外,在上报本年相关信息的同时,还需补报去年同期的相关信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是指各级国税机关通过对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采集,及时分析、识别税收风险,根据不同的税收风险,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和监控税收流失风险,实现对重点税源有效管控,促进重点税源企业纳税遵从度的提高。第五条重点税源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级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税源结构,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做好本级的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各第六条省局负责对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市局和县(区)国税局负责市级和县(区)级重点税源管理,同时配合省局做好所属省级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

4、县(区)国税局应成立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市、县局重点税源监控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一名局领导担任,征管部门牵头,各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第二章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采集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和其他信息。采集的信息要反映重点税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核算、 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为税收风险特征的比对、分析和运算提供信息支撑。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信息资源库见附件2。第八条 信息采集分为内部提取和外部采集两种方式。内部提取是指能够直接从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进出口管理

5、系统、税收管理员系统、网上申报等目前应用系统中提取的纳税人申报信息和国税机关管理信息。外部补充采集是指国税机关根据重点税源企业风险指标设定的情况,补充采集的应用系统以外的其他信息。第九条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内容包括:(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记信息、资格认定及税收优惠类信息、发票管理信息、会计核算信息等。(二)生产(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仓储、销售、其它信息等。(三)申报信息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其他税收信息等。(四)财务报表信息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信息等。(五)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方情况、材料商品购入、商品材料销售、劳务收入、劳务支出、受让无形资产

6、、出让无形资产、受让固定资产、出让固定资产、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等。(六)其他信息主要是指上市公司信息,具体包括股票发行价格、 股本结构、 股票价格波动、 市盈率、 企业公告等。第十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信息采集,基层国税分局应本着既满足上级机关的监控管理要求、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主要采取企业填报或数据导入等方式进行采集。第三章重点税源企业的信息分析第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对重点税源信息的深入分析,查找税款流失风险的环节, 防范重大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在分析过程中,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经营和核算特点,充分利用重点税源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和财务会计核算信息,以及统计部门、行业

7、管理部门统计信息,从纵向分析和关联分析入手,综合以前年度风险管理成果、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模型, 建立、完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健全重点税源企业预警、分析、监控指标体系。第十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要形成分析体系,采用层级制的方式进行。第一级为总指标、第二级为主指标、第三级为辅助指标。总指标是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的分析,是针对企业资金、资产、存货、收益、各税种管理等方面的风险特征进行的总体分析,主要包括 资金流、总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收贡献率等指标。主指标是以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各税种计算原理,采用配比和弹性等分析

8、方法,采取组合的方式,分环节对税收风险点进行预测和分析。主要包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电耗、库存材料、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指标。辅助指标是对主指标的进一步细化,是在配比和弹性分析的基础上,对主指标进行进一步的拓展和深化,使重点税源企业各税种存在的预警、分析指标指向性更强。主要包括:未开票销售额、滞留票、期间费用率、财务费用变动率、应纳消费税税额变动率等指标。上述层级指标设置方法在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特征库中,见附件 3。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发现的风险特征,按照对税基的侵蚀程度,从风险发生概率、存续期、经营规模等方面考虑,不断充

9、实和完善 全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资源库,结合全省实际和地域特点及稽查部门年度专项检查工作任务,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风险等级进行局部调整,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级别进行管理。第四章重点税源企业的风险应对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等级不同,实施差别化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服务提示、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等。第十五条 对于低风险等级的重点税源企业,由负责税源管理或纳税服务部门采取提醒提示、宣传辅导等服务性措施加以应对。也可采用集中培训、政策解读、电话或信函提醒提示等方式应对处理。第十六条 对于中风险等级的重点税源企业,由税源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或管

10、理团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存在涉嫌偷逃骗抗和违法使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应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第十七条 对于高税收风险等级的重点税源企业,由税源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或管理团队,开展实地核查或日常检查,纳税人存在涉嫌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的,要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第十八条各级风险管理应对单位应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税收风险管理部门。第五章 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监控管理第十九条 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反馈的结果,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基本内容、监控周期、监控指标以及监控需要采集的辅助信息的内容,形成重点税源企业季度或年度分析、监控报告,监控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情况。第二十条

11、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应当涵盖所有税种;(二)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的征管人力资源配备科学合理,保障有力;(三)分户建立的监控指标体系应当符合每一户重点税源企业的实际情况,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科学合理;(四)辅助监控信息采集要及时、准确;(五)监控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六)重点税源企业的申报质量要有明显提高;(七)税收收入因素分析透彻,能够为税收收入合理调度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市局征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署、 督导、考核,县(区)局征管部门(综

12、合)负责本单位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署、督导和考核。第六章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风险的绩效考核第二十二条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局将重点税源风险管理工资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进行重点考核。市局对县(区)局进行考核,县(区)局对责任区和责任人分级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地国税机关自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将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质量考核,实行层层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监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发生问题的,依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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