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46401787 上传时间:2021-12-13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40.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25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篇一: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 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

2、所构成。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

3、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

4、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1004条到10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产制之自由选择等,莫不承认男女平等之地位

5、”。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虽然采用了当时世界上最新的立法和学说,但是仍以中国固有的传统伦理道德为根本来定取舍。不拘泥于形式的机械的平等虚名,而求实质的有机的平等的真谛,不偏重个人私欲的满足,而求一家的共存共荣。 “关于夫妻财产关系之制度,谓之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在父权家族制度之下,妻为夫权所支配,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之地位,夫妻间之财产关系,对于妻有承认其特有财产、奋产之必要,然无须规定一般夫妻财产关系。其后渐因女子经济地位之向上及继承权之取得,确认妻有独立地位,夫妻间之财产关系,应如何规定,在各立法上形成重大间题。其立法之内容,依各自之传统及习俗而有不同。约

6、言之,有基于夫妻一体主义之财产吸收制(吸收为夫之财产),有基于财产共有主义之财产共同制(其中有全部或一定种类财产之共有),有基于夫妻别体主义之分别财产制之三大种。以上系依财产之归属而为之区别,此外尚有依管理权之所在而为之区别。其使夫管理妻之财产者,有联合财产制。惟管理奋产者,有妆奋制。使夫妻各别管理其财产者,有分别财产制。然在近时之趋势,财产吸收制己无踪影,惟有由此递变而来之财产统一制,尚为自由选择财产制之一。向来共同制于别产制之对立,已渐缓和,所谓所得共同制、所得分配制(所得参与制)、附加利益共同制(剩余共同制),在今日已占优势。”史尚宽这段话概括了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范畴和

7、重点。 中华民国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以及分别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严重违反夫妻平等的思想,且其规定难以实施。现简要阐明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以及分别财产制。 1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是指结婚后夫妻间的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将夫妻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民国民法中规定的联合财产制的首要特点就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自始分离:妻子的原有财产与丈夫的原有财产组成联合财产,并就组成的联合财产对外进行婚姻生活的经济活动。联合

8、财产的管理权仅由丈夫行使,管理联合财产所产生的费用也由丈夫承担。丈夫对联合财产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妻子对其原有的财产除了日常的家务代理权外,完全丧失了对其原有的财产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显然对妻子不利。当联合财产制终了,财产分割时,妻子只能取回其原有的财产,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联合财产所产生的孽息,全部归丈夫所有,轻视了妻子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2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民国民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以中国传统社会的道义理想主义为基础,同时兼顾实际的经济生活情况。男女因为结婚而发生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为了适应共同生活的身份,夫妻在经济上也应合而为一,才能成为名符其实

9、的婚姻生活,因此夫妻应当组成统筹支配的单一经济体,这样有助于夫妻同甘苦共患难,符合婚姻道义的理想生活;同时对外部关系而言,夫妻财产的单一化,能增加对债权人的信用与担保,可以促进交易安全。共同财产制是夫妻间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夫妻所特有的财产外,合称为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夫妻财产制。依照这一规定,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之间所拥有的财产可以分为三种,即夫妻共有的财产、丈夫的特有财产和妻子的特有财产。夫妻共有的财产通常由丈夫行使管理权和用益权。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是行使共同财产权利中最核心的部分。所以丈夫或妻子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行使的

10、权利应为无效:但是丈夫因为管理上的必要而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则不受限制。 3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既是约定财产制,又是特别法定财产制。民国民法中规定的分别财产制,不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的否定,而是否定夫妻财产的结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受婚姻生活影响最少的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的特点在于:夫妻各人的财产,在婚姻之后,依然维持与婚姻前同一状态:即不因为婚姻关系而引起任何财产上的共同。夫妻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各自归属于夫妻各方行使,各自独立,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妻子对丈夫的财产也是如此。若是夫妻间是基于其他私法上的原因,则可以成立夫妻财产的共有

11、关系。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应自行负担:即夫在结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夫以自己的财产负清偿的责任:妻在结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妻以自己的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迁。为了顺应当时社会的变化,革命根据地也制订了自己的婚姻法规范夫妻间的关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也依照阶段不同而随之相应的改变。 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930年3月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以此为开端,拉开了各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序幕。这个时期的婚姻立法可

12、以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 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从1927年南昌起义到1930年上半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相继建立了大小小十几个革命根据地。各革命根据地都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机关,实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一些根据地颁布了一些地方性单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以及湘赣省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制订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等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之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实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3、。由于受到极其困难的经济条件的制约,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将夫妻所得的财产融于家庭财产之中,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17条)”但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后期,由于红军反围剿斗争的失败,革命根据地损失很严重,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也随之式微。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中的某些规定还不够成熟,实际实行的时间也不够长,但是,它们为中国后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立法的源头。 2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为了适应抗战的需要,按照国共合作的协议,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革命

14、根据地改陕甘宁边区,成为隶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军主力改变为国民革命第八路军和陆军新编第四军。到1940年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创建了大小十六块革命根据地,各革命根据地进行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立法。抗日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了前一阶段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时又扩大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规定了约定财产制。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保留各自婚前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平等地享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由于各个抗日革命根据地分布的比较松散,没有能够建立统一的政权机构,所以也就没有颁布一部统一的婚姻家庭法规。但抗日战争时期婚姻家庭立法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是立法数量多

15、。这一时期是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大发展时期,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3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经历了一个从战略防御到战略反攻的过程。各个解放区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抗日根据地发展而来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立法原则基本上沿用了原来的抗战时期根据地民主政权曾制订颁布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各个解放区也制订了少量新的婚姻家庭法规。大致如下:男女结婚之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结婚后所负之债离婚时由男方负责,也可依照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劳动能力分担。 (四)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新中国婚姻法的诞生和发展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50

16、年婚姻法的初步制订实施阶段确,突出家庭本位利益、1980 年婚姻法的发展巩固阶段,突出夫妻本位利益和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发展完善阶段,突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二者兼顾。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家庭收入的增加等情况变化而改变,并且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从广义上讲新中国成立后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活动,包括了全国人大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财产的司法解释。 195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法律,它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体系的构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关于夫妻财产制度方面,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财

17、产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除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种单一的共同财产制对于当时社会妇女地位的提高、社会生产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妇女劳动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增强,新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出现,1950年婚姻法采取的一般共同财产制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了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1950年的婚姻法也随之失去效力,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19

18、8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是在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80年婚姻法将夫妻双方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修改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并允许夫妻双方自由约定。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1980年婚姻法是采取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这一规定,人们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体现了保护妇女的合

19、法权益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区分了夫妻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明确了不同的所有权,既反映了我国妇女经济地位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又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严格区分了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夫妻的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既克服了1950年婚姻法在文字表述上的不足,又明确了家庭生活中不同性质财产的范围和相应的权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1980年婚姻法施行时正值我国改革开放,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夫妻间的婚前婚后财产日益增多,财产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离婚时夫妻间的财产纠纷日亦增多。面对这些新的问题

20、、新的情况,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已显得不足以调整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为了使婚姻法更好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颁行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了限定。但1980年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有两个主要缺陷:一是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太过于宽泛,对于夫妻个人的财产范围没有规定,不利于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二是约定财产制没有具体的内容,实践中可操作性差。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一)历史上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清末修律开创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先河,但在1930年民国民法

21、亲属编颁布施行之前,中国旧的习惯、法律以及大理院的判例,虽然都承认了妻子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但是并没有系统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间的共同生活仍然由丈夫主持,妻子仅仅是辅助丈夫,协助丈夫处理家务而己,妻子仍然生活在丈夫的权威下。 (二)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理看,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1关于法定财产制 (1)从夫妻财产制的结构看,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的总体结构不完整。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对于夫妻分居等非常态下没有建立相应的的特别夫妻财产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22、的司法解释,夫妻分居两地分别使用、管理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说明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未作特殊的调整。 (2)没有明确规定无形财产中的财产期待利益。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规定解决了夫妻对于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问题。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中还没有实现的经济利益,即所谓无形财产中的财产期待利益,现行婚姻法只字未提。 2关于约定财产制 从总体上看,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形成体系。篇二: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介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间的法律制度,是婚姻效力中的一项重要法律

23、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微观的财产制度,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不容忽视。结合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与有限的生活观察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做粗浅的论述,分析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 制度演变缺陷完善目 录前 言 . 4一、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历史类型与制度演变 . 4(一)封建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 4(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 4(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 5(四)新中国成立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 5(五)现行夫妻财产

24、制度的确立 . 5二、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施中的存在的缺憾 . 6(一)、关于夫妻约定财产中的难点问题 . 6(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难点问题 . 7(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中的难点问题 . 7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 8(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 8(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 8(三)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 9四、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 9(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 9(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 10五、结束语 . 10参考文献 . 11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前 言夫妻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在我国现实生

25、活中和司法领域有着广泛的运用,发挥着其特有的巨大作用,对其进行现时的研究特别是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规定的不足并加以完善仍有深远的意义。主要论及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国外和我国的相关内容,最后发现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历史类型与制度演变(一)封建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在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是社会的主流,“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是生产生活的主要方式,男性天生在体力上的优势占有了家庭中的主导地位,而妻子却要始终秉承“事夫如天”的理念生存。因此,我国古代实行宗族或者家庭成员的财产共有制度,并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可言。清末修律民法草案(

26、第一次)仿照日本民法,引入了妻的特有财产制。规定:“妻于成婚时所有之财产及成婚后所得之财产,为妻特有财产。”规定妻的特有财产,旨在缩减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这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到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法制局公布了民法亲属编。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夫对妻的财产享有管理、收益、使用权的夫妻财产制。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选择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的任意一种作为约定财产制,并且该约定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27、。共同财产制是指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姻成立后妻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夫,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婚姻终止时,夫或夫的继承人有对妻或妻的继承人负返还妻财产或原财产价金的义务。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约定财产制是进步,但统一财产制将物权转变为债权是不合理的,是妻处于不利地位。可见当时的封建思想并未改变。1 1 王胜宇: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载,2020年4月20日访问(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贯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立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也依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

28、。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1、夫妻双方在土地革命中的田地和财产,以及各自的债务,由本人处理;2、结婚满一年,夫妻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平分,如有子女则安人口平分;3、婚后所负的共同债务,由男方清偿_。1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溶于家庭财产之中的共同共有_。这个阶段的夫妻财产制是夫妻特有财产制与婚后所得共同制相结合同时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兼顾妇女、子女的利益。到了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立法扩大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与前一阶段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夫妻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即一般共同制,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特有财产制。(四)新中国成立

29、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新中国成立后,民主意识在人们脑海中发芽。废除了封建夫权,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妻子在财产上享有与丈夫相同的权利。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关于“家庭财产”的内容,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解释是:“家庭财产主要不外下列三种:1、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关于这些财产的权利归属及行使,立法解释为:“使夫妻间无论在形式上或实际上都能真正平等地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这就是说,在夫妻间实行一般共同制,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

30、同行使所有权。这种规定,一方面是“针对着中国绝大多数人作为一般通例的夫妻财产关系”,另一方面体现了“男女权利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之原则”。它的实施,对于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革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社会主义夫妻财产法的完善奠定了良好基础。(五)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任务。但是,在20年的来的实践中,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在新婚姻法中得到的完善,对我们社会生活意义重大。归纳了以下几点: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国女性百科全书学问书库篇三:论

31、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目 录 目 录. I 目 录. I 摘要. II引 言. 11.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发展演变 . 22.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新发展 . 42.1依据我国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坚持的原则 . 42.1.1男女平等原则 . 42.1.3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 42.1.4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 42.1.5不得影响到他人及社会利益的原则 . 42.1.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 52.2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二)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规定 . 52.2.1土地承包经

32、营权的分割 . 52.2.2明确彩礼给付的的归属处理 . 52.2.3婚姻法解释(二)针对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 . 52.2.4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 . 62.2.5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 . 6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立法完善 . 73.1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完善 . 73.1.1 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关系存在和继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 . 73.1.2 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 73.1.3 建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 . 73.2 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结构上形成了比较合理和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 .

33、84.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分割制度的建议 . 94.1 设定非常法定财产制 . 94.2 知识产权的分割问题 . 94.3 应设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 95.结 语. 11参考文献:. 12 摘要夫妻财产制,也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理以及债务的偿还和在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重中之重,对婚姻有较大约束力的重要法律条款。新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弥补与改善,新的制度可以帮助公民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也使婚姻法的作用得到了更好的体现。由于受到历史的影响,新婚姻法仍旧存在

34、着很多的不足。所以,夫妻财产立法应立足于国情,制定出更加合理完善的制度,促使婚姻生活稳定,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民事交易安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分割制度;新婚姻法;合法权益 引 言家庭核心财产即夫妻共有财产,它是实现家庭经济消费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为了和谐家庭环境,必须制定相应合理的制度,来管理和调节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因此,我国法院在2020年颁发了新婚姻法,该法规明确表示,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用拥有,男女可以平等地对其进行支配。随着现今离婚率居高不下,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也更多的受到了普通民众的关注。以下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新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进行探讨。 1.我国夫妻共

35、同财产制度的发展演变 夫妻财产制是用于调整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的制定、变更与终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的负担、共同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夫妻财产的分割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部分。从1950年到2001年的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朝着法治化发展,共同财产的范围逐渐缩小,个人财产范围不断扩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越来越具体明确而且更加具有可操作性。1950年的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对夫妻在家庭中平等法律地位的确立,

36、具有重大的作用。该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换言之,夫妻具有平等地对各自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共同行使所有权的权利,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行使共同监督管理权。据1950年婚姻法第23条的规定、196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五)、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十)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男方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有偿或无偿取得)的一切财产。可见,该法并未区分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当时的法定财产制就是“一般共同财产制”。在离婚时,法律通过限制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方式把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排除在分割范围之

37、外,体现了对女性的特殊保护。1980年婚姻法是根据新时期新情况提出的新要求,对1950年婚姻法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后又通过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还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使夫妻约定财产对抗法定财产有了立法依据。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增加了有关夫妻财产分割的新规定,在离婚制度中植入了离婚救济制度。补充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以及约定的效力,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制度更加完善。另外,婚姻法解释(二)增添了夫妻婚前为结婚而赠与对方的彩礼的归属、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某些特殊财产的分割方法,第 25 页 共 2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