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合理性研究宏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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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科生课程论文题 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合理性研究姓 名:学 号:专 业:年 级:班 级:任课教师: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如何处理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问题成为大众关注的问题。收入分配效应由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环节决定。在再分配环节,政府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是征收具有累进性的个人所得税。关于税收蛋糕的大小和分配问题是棘手的问题。在很多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对中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收入分配;各国做法目 录一、个人所得

2、税的概况 -1(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历史 -1(二)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 -6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9(一)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 -9(二)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10(三)存在“一刀切”问题 -11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原因 -12(一)金融危机影响下的通货膨胀加剧 -12(二)个税调节有利于缓解我国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 -12(三)缓解我国居民收入增加与 GDP 增长不均衡的现象 -12四、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利与弊 -13(一)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消极效应 -13(二)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积极效应 -15五、结语 -16 参考文献

3、 -17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况(一)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历史和现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个税种,无论是纳税的主体还是纳税的对象,与其他税种相比都有着极大的广泛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例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 11 项,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其它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征收已经有三十年的历史,自 1981 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是我国税收工作中的一个固定内容。当时的起征标准

4、是月收入达到 800元,这个标准在当时的中国社会是很少中国公民能够达到的。1986 年,国务院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进行调整,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征税方法进行调整,将中国公民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为 400 元,在一段时期内出现了内外双轨的双重标准。2005年,中国社会的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再次得到调整,将 800 元提升至 1600 元。这是我国个税法修订以来进行的第三次调整,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初具规模后的首次对起征点进行的调整。随后的 2007 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再次得到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1600 元调整为2000 元。从 2005 年到 2007 年几年间,

5、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经历了 1200 元大幅度的调整,这与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2011 年三月的“两会”上,温家宝明确表示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将会成为国务院讨论的重要问题。此后学界对于将起征点调整到 5000 元进行力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会议,2011 年 6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 3500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 1级由 5%降低到 3%。这一决定将在2011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最新的一次调整。目前,我国对于个人所得税有三种征收方式:分类征收制、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

6、相结合以及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1.分类征收制分类征收即“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方式。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我国将纳税人的收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 11 项内容。为了达到分类征收的目的,税法对 11 类项目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该征收方式的优点是便于征管,缺点是客观上加大了贫富差距,即那些收入单一的工薪阶层成为缴税最大的群体,而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群体则缴税较少,出现了收入分配的不公的现象。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累进税率遵循量能负担的原则,即多收入多缴税,少收入少缴税。该方法可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差距。目前,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7、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此种方法。比例税率即针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采用一个比例征税。该方法计算简单,方便征管,节约人力和物力。如稿酬的税率就适用于比例税率。目前我国的比例税率分为:行业比例税率、产品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等。3.源泉扣缴与个人申报相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于应在纳税支付环节实施代扣代缴的,由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对于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等情形,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二)个人所得税国际比较美国:与CPI挂钩 1913年,美国

8、国会通过了个税法,并在后来不断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世界上最复杂的税法和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特别是1981年通过的1981年经济复兴法案,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加入了通货膨胀调整机制。 该法案从1985年开始实施后,美国相关部门每年都会以CPI为依据,调整个人所得税中的生计费用扣除额、标准扣除额和税率档次的级距等相关项目,以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扭曲性影响,使税负趋于合理。 在美国,一般以家庭年收人计算税率。夫妇可以合报,也可以分开报税。而个税起征点是由“标准减免纳税额度数字”和灵活的“个人纳税减免数字”组成,每年的4月巧日是美国人上报上一年度个人收人的最后期限。虽然美国几乎每个成年人都要纳

9、税,但是年收人在10万美元以上个体所缴纳的税款,占全部个税总额的60%以上。 据一份统计资料,在美国,1%的最高收入人群贡献了全美个人所得税的40%,前10%的高收入者则贡献了71%,而50%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只缴纳了个税总额的3%。 在美国,年终繁琐的报税是一件令人头疼的事情,然而中低收入者却最积极,因为税收中的抵扣和减免可以使他们少缴税,而且某些时候还能使低收入者获得更多收入。据美国税政中心发布的研究报告,2009年度约47%的美国家庭无需缴纳联邦个税,不少家庭还从联邦政府那里获得了家庭补助。 另外,同样收人的两对夫妇,有孩子和没有孩子所缴纳的税的差距较大,因为一个孩子可以带来每年36

10、50美元的减免税额。如果孩子不足16周岁,其监护人还可以获得每个孩子最高1000美元的抵税金额。 日本:起征点因人而异1887年,日本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中央政府(个人所得税)和地方政府(住民税)分别开征,是世界上较早开征个税的国家之一。发展至今,日本个税税率结构逐渐简化。在日本中央政府征收的个税中,最高税率由75%减少到40%,而累进税率档次也由7级减少到6级,即5%(年收人195万日元以下), 10% (195万日元至330万日元)、20% (330万日元至695万日元)、23% (695万日元至900万日元)、33% (900万日元至1800万日元)、40% (1800万日元以上)。而

11、地方住民税则分为5%, 10%和13%三档。 在征税方面,日本分两步:一是在平时作临时性征收,由工资支付单位按月按一定比例代扣代征;二是每年度末进行年度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年度末税额的计算非常复杂,并且政策规定了多项扣除,然后再按相应税率实行多退少补。 在日本,个人所得税没有统一的起征点,因为诸多的“扣除项”使得起征点因人而异。这些“扣除项”包括工资所得扣除、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扣除、残疾扣除、老人扣除、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财产保险扣除、捐款扣除等。比如,在一个4口之家中,丈夫的工资收入为350万日元,妻子无工作,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这个家庭所有的“扣除项”包括:工资所得扣除1

12、12.4万日元、社会保险费扣除22.4万日元、基础扣除35万日元、配偶扣除35万日元、扶养扣除80 (35 + 45)万日元、配偶特别扣除35万日元,合计扣除319.8万日元。319.8万日元可理解为他的起征点。那么他承担纳税义务的部分仅仅是超出319.8万日元的那部分所得。印度:个税男女有别在个税的征收上,印度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分为10%, 20%, 30%三个档次。由于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缴纳的,所以往往会出现“一个人赚钱,全家人领工资以避税”的现象。在印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所有收人,而且每年的起征点都不同。如2004年的起征点为5万卢比(约合7400元人民币),到2

13、005年则提高到10万卢比。同时,印度的个税起征点还因性别的不同而不同,女性的起征点高于男性。据印度媒体报道,印度将在2011年提高个税起征点,由年收入16万卢比提高到18万卢比,老年公民由24万卢比提高到25万卢比,妇女的起征点则维持在19万卢比。 由于起征点规定得比较高,在人口超过10亿的印度国内,只有约3000万人具有纳税“资格”,而对于年收人超过百万卢比的富人来说,政府还可以酌情加收10%。由于缴纳个税的人数较少,税务机关有更多的精力对一些“重点对象”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可能贪污受贿的高官、经营多家企业的巨富以及到处走穴以现金结算的演艺人士。对干年收入在20万卢比以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

14、一般采用抽查的方法进行监督。 墨西哥:所有收入都纳税在墨西哥,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并实行0.01比索(约合0.006元人民币)的起征点。这意味着,在理论上,所有人的所有收人都需要缴纳所得税。 为了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利益,墨西哥税法还规定了许多纳税补贴。比如,月收入在32700比索以下的人都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纳税补贴,最低补贴相当于实际纳税额的30%。而国家机关的员工还享有单位提供的一笔工资纳税补贴。 对低收入阶层来说,纳税后的补贴额会带来更多收入,所以低收入者都很积极进行纳税。例如,一个月收入2000比索的墨西哥人需要缴纳164比索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其可以分别从国家和单位获得82比索

15、和360比索的补贴,最后他的收入反而达到了2278比索。 在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上,以个人为单位,可按月或者年申报,并有许多机构负责代缴。而对于那些偷逃缴税的人,墨西哥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而严重的逃税行为将被处以监禁等刑事处罚。.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一)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自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来,起征点的三次提高虽然从宏观上带动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加,但它的提高也在客观上削弱了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使避税逃税现象与日俱增,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的比重持续偏低。如下表所示。从上表可知,2006-2015 年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一直在 5%-7%之间,并且

16、呈现下降的趋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较低,个人所得税要想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还有待提高。(二)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1.“高薪酬者”与“高收入者”混同起征点也可以表述为是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由于工资薪金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它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据财政部报道,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达到六成。而工薪阶层中,80%的个人所得税来自中低收入人群,违背了“高收入者多缴税”的纳税宗旨。造成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最关键的原因在于:目前对“高收入者”与“高薪酬者”的混同。我国对“高收入者”还没有准确的定义,

17、贾康(2015)认为现实生活中,我国大部分高收入者恰恰不是以薪酬形式获取收入的群体。高收入者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他们对于股票,不动产等的投资,还有一些高收入者自己本身就是老板,他们经常会象征性的给自己开一些工资,并把工资定在起征点以下,这样他们就可以在不违背立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我国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管措施不完善起征点的上调虽然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却在调节高低收入分配的同时,让更多的高收入者产生了“合理避税”的心理。我国的公民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强,大部分人认为纳税与他们无关,许多高收入者利用法律漏洞偷税、漏税,当然这归根结底是因为我国的征税措施不完善,尤其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管。在美国有非常严

18、密高效的信息稽核系统和双向申报制度,尤其是对税务犯罪的行为处罚更为严厉,因此美国的纳税人可以自觉申报纳税。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美国和我国的税源恰恰相反,主要来源于占少数比例的高收入群体,整体约 2/3的公民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可见我国个人征信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高收入群体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3.“灰色收入”造成税款流失因为高收入者的收入大都表现为多元化、隐蔽化和分散化,政府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监控,这种收入通常被称为“灰色收入”。目前对于“灰色收入”的范围,我国还没有给出统一的说法,根据常修泽(2010)认为“灰色收入”是指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获取的渠道合法正规的收入。高收入者正是利用这个空隙

19、将大部分收入游离于税法的调控之外,使我国流失了大部分高收入者应该被调控的税款,从而拉大了收入差距。(三)存在“一刀切”问题1.未考虑家庭负担因素我国个税的起征点设计没有针对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给予规定。3500 元的起征点,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两个相同收入的纳税人,纳税能力是完全不同的;亦或者对于两个纳税能力相同的人,一个刚达到3500 元需要缴税一个达不到 3500 元不需要缴税,带给家庭和个人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要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住房的供款、家庭赡养的人口、孩子的教育问题、婚姻、疾病等因素,这些因素简单来说就是生计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生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

20、着民生的发展,如果民生出现问题势必会影响国家的和谐稳定。所以如果忽略家庭因素,而对公民“一刀切”地进行费用扣除,不能达到调节收入的目的,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2.未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的首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这不仅需要调整贫富之间的差异,还要调整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通过查阅 2006-2015 年的统计年鉴,发现这 10 年间,我国四大区域中城市和农村收入整体都呈现上升的趋势,但东部地区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明显高于其他三个经济区域,而西部农村居民的纯收入相对较低。经济发展差异使各个经济区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

21、态势,进而影响了居民的消费能力和纳税能力。3.未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并未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众所周知,CPI 是反映物价水平的重要指标。它的稳定有利于人民生活的稳定、社会的长远发展;它的波动容易造成金融体系的混乱,影响人们的消费支出。通过查阅2006-2015 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发现 10 年间,四大经济区域的 CPI 指数大致呈现相同的态势,但是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导致各自的波动水平不同。其中,西部和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城市和农村的收入水平较低,受物价变动的影响相对较高。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受物价的影响较小。东北地区农村经济发展较好,而城市发展一般与中西

22、部经济大致相等,所以东北地区受通货膨胀影响居于中间位置。可见,物价指数对居民消费和社会经济的影响之深远,因此在设置起征点时应该对其加以考虑。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的原因(一)金融危机影响下的通货膨胀加剧。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将全球独立的经济组织密切的关联起来,国际经济形势对每一个国家的影响变得更加深远和具体。我国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对外经济贸易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所以在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经济危机以后,我国的经济也受到了冲击和影响,通货膨胀的效应变得越发明显,在“钱不值钱”的情形下,社会舆论和公众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施与了强大的压力,可以说,金融

23、危机的影响是导致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的一个重要外在原因。(二)个税调节有利于环节我国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矛盾。在我国改革开放实行近三十年以后,我国的社会经济的确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增长,但是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另一个社会问题,就是两极分化的贫富问题在中国社会越来越明显。个税征收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调节社会收入的分配,但是从当前来看,起征点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工薪阶层作为中国社会的较大群体,这部分群体在财富的占有量上却是较少的,社会的大部分财富并没有掌握在这部分群体的手中,这就让我们对个税征收的目的产生了怀疑。减轻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是本次起征点调整的一个重要原因,起征点的调整有利于我国税收结构的完善

24、,特别是当前贫富差距日益严重的情形下,应该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收。(三)缓解我国居民收入增加与 GDP 增长不均衡的现象。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个税起征点的频繁调整与 GDP 的增长速度密切相关。收入分配不合理,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居民收入增加的速度与我国 GDP增长的速度并不同步,在 GDP 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居民的个人收入却处于缓慢增长的状态,这就意味着在 GDP 增长中获得的大量社会财富并没有分配到普通的居民身上,这部分收入集中在一小部分人群的手中。在分配矛盾日益凸显的情况下,缓解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矛盾极为必要。并且通过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能够起到均衡二者

25、之间增长关系的目的,起征点的调整不仅是对这一情况的遏制,更是为了更好的调整二者今后的发展关系。四、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的利与弊(一)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消极效应1.降低了公民的纳税意识公民个人所得税纳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我国公民受文化传统和经济政策的影响,纳税意识普遍不高,而起征点的上调在很大程度上会降低公民的纳税意识。我国是传统的金字塔型的社会结构,即消费能力较弱的低收入群体所占比重较大,消费能力较强的高收入群体所占比重较少,消费能力一般的中收入群体居于中间位置。而消费能力强的高收入群体由于其收入的多元化,会采用很多途径来隐藏自身的收入,其结果是收入单一的工薪

26、阶层成为个税的主要来源。因此,提高起征点,并不能使这三大消费群体各自受益,反而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压力,增强高收入群体逃税避税的心理,影响整个纳税群体的纳税意识。2.未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基尼系数是用来综合评定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的指标,可以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贫富差距。图 1 为我国2000-2015 年我国基尼系数统计图。图 1 2000 年 -2015 年我国基尼系数折现统计图从图 1 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基尼系数自 2000 年公布以来数值一直在 0.4 以上,超出了国际贫富差距的“警戒线”。2011 年起征点提高到 3500 元之后,我国的基尼系数呈现连续下降趋势,我国的贫富差距开始出现逐

27、步缩小的态势,但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仍然居高不下,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起征点,降低了应纳税额和平均税率,减轻了纳税者的负担。但这其实只对小部分中低收入者有影响,大部分高收入者反而因为平均税率的降低承担更少的税负。所以单纯提高起征点并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只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加大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使高收入群体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利于我国共同富裕的目标。 尽管通过上调“起征点”、调整税率和级距等措施,个人所得税可以较为有效地实现“减税”目的并发挥“削高”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居民收人差距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地区间物价水平和家庭供养人口的差异性,其“减税”功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8、这种局限性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个人所得税的要素设计和收人项目来看,尽管对于居民的工薪所得而言,“起征点”和税率、级距的精巧设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收人调节作用,但其并未充分考虑居民家庭供养人口、物价变化及地区差异等因素,而且未能涵盖居民的所有收人,因此,这些调整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方案要使上述要素的修订充分发挥作用,以“家庭综合”、“收人综合”为特征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必要的前提。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尚不具备向综合征税制“转轨”的条件,因此,即使再精妙的要素设计,其对于收人分配的调节也只能事倍功半。 从中低收人阶层得到的“实惠”看,个人所得税的修订只能对居民的“即时”收人这一财富的

29、“增量”发挥作用。居民财富“增量”的有限性决定了个人所得税减税作用的限度,与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直接为中低收人群体提供教育、社保、医疗等公共服务相比,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显然略逊一筹。 从个人所得税修订的影响来看,一方面,由于直接影响政府的财政收人,因而其减税的规模的大小往往会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在财政可承受的范围内,这显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所得税减税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补低为主、削高为辅”的政策意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纳税人的劳动积极性说到底,个人所得税是对“勤劳”的征税,即便是“适度”的“削高”,也不可避免地会对生产和经济产生影响。 尽管存在种种局限性,在当前我国收人差距日益加大、通胀

30、压力激增、民生问题凸显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修订却依然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不仅可以在减轻中低收人阶层税负、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上发挥“先导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它使民众看到党和政府“为百姓谋福”的信念、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决心以及抵制通胀保障民生的信心。从这个角度看,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上调和税率级距的调整在当前具有深刻的必要性。当然,从长远和全局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及其收人分配调节功能的发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积极效应1.刺激居民的消费和投资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曾经说过:“消费是一切经济活动之唯一目的,唯一对象。”可见消费对经济影响之深远。起征点的

31、上调意味着纳税额的减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加,也就是说居民的生活水平会越来越好,消费自然也会提升。 由图 2 可以看出,每一次起征点的改变,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每一次起征点的上调都会带给居民一定程度的消费刺激。收入的增加会刺激居民的消费,自然而然会带动居民将除去生活费用以外的资金用于投资发展,进而带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2.缓解“两种背离”受税制不完善,经济区域差异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居民收入分配中出现了“逆向调节”的现象。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曾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样才可以缓解“两种背离”的现象,缓解我国初次分配中政

32、府、企业和居民的关系,使居民收入不再处于弱势地位,从而改善民生,加速经济发展。通过查阅 2006 年 -2015年统计年鉴及相关资料发现,我国在 2006 年提高起征点后,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但在 2008 年和 2011 年提高起征点后比重出现了上升;同样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在三次提高起征点后比重分别下降了 36.9%,2.6%,13.5%。而劳动报酬占居民收入的比重整体呈下降趋势,在三次调整起征点后,比重稍有一定的回升。由此可见,随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的不断上升,劳动报酬占居民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起征点的上调在一定程

33、度上缓解了两种趋势的背离。五、结语为了增强我国个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虽然需要适当提高个税的平均税率、增加个税在税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但是这项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前提是必须要有完善的税收征缴能力,并且同时要降低流转税的税率。最后,应该认识到,个人所得税仅仅是调整居民收入分配环节的一种工具,它的作用是有限的。个税税率提高过多甚至还会降低人们工作、投资的激励,从而带来一定的效率损失。当前,我国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形势依然严峻,但不应该过分强调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再分配作用,而应该多个环节并举。首先,应该改善初次收入分配环节的失衡,尤其是增加劳动收入占比,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其次,在再分配环节,除了在征税环节利用个人所得税这一工具外,还应该在财政支出环节加大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补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参考文献【1】 欧 阳 建 华 ,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管 的 几 点 建 议 , 经 营 管 理 者 , 2008, (2)【2】汪 杨 , 个 税 起 征 点 上 调 效 应 , 上 海 经 济 , 2008, (2/ 3)【3】曹静韬 郝如玉 ,个人所得税“减税”的着力点和局限性,2001,第6期,中央财经大学财经学报【4】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基于对1997-2007年微观数据的动态评估 徐建炜 马光荣 李实 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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