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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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临时建设行为,根据城乡规 划法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由单位或个人经批准建造,在规定期限 内按照批准用途使用,有效期届满前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性的建(构)筑物的行为。第三条 临时建设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 的原则,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功能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功能区内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管委会)

2、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协调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协调属地住建、消防、城管、安监、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统筹辖区内临时建设的安全、消防、监督管理和违法查处工作。第二章审批管理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第七条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严格 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不得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 得造成安全隐患和危害公共安全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轨道线路、广场、公园、 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地下管线走廊,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 护红线等。第

3、八条 临时建设应在权属清晰、用地手续合法有效的土地上进行。合法有 效用地手续包括:土地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或用地批复文件 (含临时用地)等。第九条 下列用途或项目应当申请临时建设:(一)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临时用房;(二)临时性的城市公共和市政设施用房,例如:变电站、配电房、垃圾中 转站、文体和展览设施、停车库、值班室等;(三)过渡性安置房;(四)工业、仓储和科研项目的临时性周转用房;(五)临时性样板房、售楼处;属于(二)至(五)项不适用于临时用地。第十条除抢险救灾以及急需的城市公共和市政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进行或批准临时建设:(一)纳入近期供地计划

4、范围、房屋征收计划范围或已被列入城市近期建设 的用地、绿地、广场、市城市更新范围内以及近期需要实施道路、轨道和市政管 线建设的路段与区域;(二)影响防洪、泄洪、防涝的;(三)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线的;(五)用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且尚未处理的;(六)位于已全部建成的经营性项目内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 8米;不得建设 地下室;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3000平方米;(二)沿城市道路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且不得利用沿街的底 层作

5、商业用房和其他盈利性设施;(三)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 位置、建筑面积和使用期限。第十三条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以及水源、河道或电力线路等保护区的 临时建设,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先取得相应的轨道、生态环境、 水务或供电等主管部门同意其建设的意见。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第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 期

6、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延续期限不 超过一年。过渡性安置房因未达到回迁条件、或城市公共和市政设施项目的临时施工用 房因项目未完工需要继续延期的,经属地(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同意,在符合使用安全要求和临时用地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酌情延期。第十七条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 ,恢复土地原 状,发生任何情形都不予以补偿。涉及临时用地的,拆除后须按临时用地相关规 定和复垦恢复方案的要求,进行复垦恢复。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前拆除的, 权属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一)权属单位或个

7、人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用途;(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三)因实施重大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四)因抢险救灾需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属于(一)项情形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或擅自改变批 准用途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不办理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交换、赠与。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 相关的临时建设工程按违法建筑进 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具有批准、审查、监督等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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