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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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5月7日)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工程建设秩序,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廉洁、高效运行,现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中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

2、域行为的,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 三、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 (三)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

3、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规划、设计项目方案的; (五)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安排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

4、标代理机构并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五、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三)影响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买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要求

5、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供地政策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土地,或者为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六)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审批或者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改变城乡规划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

6、与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同意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为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有关部门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

7、务商的; (二)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三)要求项目单位违反规定压缩工期、赶进度,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施加影响,导致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行为的。 九、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

8、)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的。 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门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拆分审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活动施加影响,导致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或者防治生态破坏的设施不能与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行为的。 十一、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谋取私利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处理: (一)要求有关部

9、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十三、党

10、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十五、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2004年2月3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

11、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 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0月29日)为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现就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办案机关或者有关人员以指示、授意等方式提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干扰、阻碍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

12、件依法调查和处理的行为。 二、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有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解释处理。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共产党员,有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三、党组织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隐瞒不报,纵容、袒护,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私自扣押、销毁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指使他人

13、扣押、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故意将检举人、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材料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进行阻挠、压制、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进行阻挠、压制、打击报复的。 五、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袒护、包庇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 (二)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三)拒绝履行勘验、检查、鉴定、认定职责,或者拒绝出具勘验、检查、鉴定、认定报告,或者出具虚假勘验、检查、鉴定、认定报告的。

14、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提供虚假情况说明或者其他违纪违法方式,为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脱责任,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分的; (二)单位负责人为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情,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指令他人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提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煽动、组织他人围攻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 (五)强行将被调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带离办案场所,致使办案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抢夺、盗

15、窃案件材料的; (六)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以威胁、侵犯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者利用职权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方面进行刁难、压制、歧视等方式,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 (七)采取威胁、贿赂、许诺给予好处等手段,干扰证人、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的。 七、违反规定强令终止案件调查处理,或者作出违背事实的处理结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八、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的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追究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以及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九、纪检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处理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纪违法案件时,应当加强协作配合。 纪检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移送的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纪违法案件的线索,应当及时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移送材料的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于纪检机关移送的涉嫌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和处理,并将审查处理结果通报移送材料的纪检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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