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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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石化公司 发布2010-07-10实施2010-07-10发布压力容器安全管理The manage ment of the pressure containerQ/SY LLGL158-2010代替Q/SY LLGL158-2008 Q/SY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ICS前 言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做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标准,规定了辽河石化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本标准由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企管法规处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辽河石化公司机动设备

2、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辽河石化公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 勇、于凤宝、于建林、邹 晖。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人:张 勇、姚晓燕、付耀铭、于建林、孙德胜、张杨。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检查与考核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辽河石化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3、本适用于本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GB/T 12243 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3 定义和术语3.1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4、氧舱等。3.2 安全附件指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3.3 最高工作压力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作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3.4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

5、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3.5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指压力容器的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膨胀节、开孔补强圈、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的设备主螺栓及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3.6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3.7 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3.8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3.9 压力容器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

6、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3.9.1 爆炸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压力容器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3.9.2 严重损坏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在使用时,由于受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压力容器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容器设备遭到破坏的事故也为严重损坏事故。 3.9.3 一般损坏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受压部件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以及压力容器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次生灾害的事故。4 符号P设计压力,MPa ;PW最高工作压力

7、,MPa;V容积;PT耐压试验压力,MPa; 耐压试验压力系数 ; 试验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t 设计温度下材料的许用应力,MPa。5 职责5.1 机动设备处职责是公司压力容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落实、 检查与考核。5.2 安全环保处职责负责公司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本标准的贯彻落实、 检查与考核。5.3 使用单位职责负责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精心操作、日常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统计报表工作。6 管理内容与要求6.1 管理程序 设计(设计所)安装、验收(施工管理部门)采购(电子商务部)登记、建帐(机动、使用单位)检查 (机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使用单位)问题处理(机

8、动设备处)检验(机动、使用单位)使用、维护保养(各单位)问题处理(施工管理部门)记录 (机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使用单位)考核 (机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使用单位)6.2 压力容器的分类6.2.1 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见附录A)。6.2.2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10Mpam3);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各大于等于0.5Mp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

9、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包括用途属于压力容器并主要按压力容器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制造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 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 m3)。6.2.3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6.2.2规定

10、的除外):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6.2.4 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6.2.2、6.2.3规定的除外)。6.3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管理6.3.1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6.3.2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6.3.2.1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

11、理使用登记手续。6.3.2.2 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上打上注册编号。6.3.3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见附录A)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产品合格证; 产品质量证明书; 产品竣工总图; 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6.3.4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6.3.4.1 压力容器使

12、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录B)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6.3.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6.3.5 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6.3.5.1 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6.3.5.2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

13、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6.3.5.3 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6.3.6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6.3.7 过户变更6.3.7.1 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14、。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6.3.7.2 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6.3.7.3 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相关资料,按规定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6.3.7.4 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6.3.8 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

15、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6.3.9 判废6.3.9.1 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6.3.9.2 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

16、,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6.3.10 使用证的监督管理6.3.10.1 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6.3.10.2 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6.3.10.3 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6.3.10.4 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将予以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6.3.10.5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6.3.10.6 危及安全

17、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6.4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的职责6.4.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6.4.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章。 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参加压力容器订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18、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6.4.3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6.4.4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6.5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6.5.1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19、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6.5.2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6.5.3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

20、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安全附件失效; 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过量充装; 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其他异常情况。6.6 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修理与改造6.6.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或组焊)单位。6.6.2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设计单位应

21、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6.6.3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6.6.4 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和移动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6.6.5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压力容器名称、类别; 设计条件包括温度、压力、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缝系数、自然基础条件等,对储存液化石油

22、气的储罐应增加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材料应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量;对有时效性的材料应考虑工作介质的相容性,还应注明压力容器使用年限;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换热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制造要求; 热处理要求; 防腐蚀处理要求; 无损检测要求; 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要求;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 压力容器铬牌的位置; 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下列情况下的特殊要求: 夹套压力容器应分别注明壳体和夹套的试验压力、允许的内外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的要求;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和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应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技术要求

23、; 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要求; 对不能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应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及使用的特殊要求,并应与使用单位协商提出推荐的使用年限和保证安全的措施; 对有耐热衬里的反应容器,应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为防止介质造成的腐蚀(应力腐蚀),应注明对介质纯净度的要求; 亚铵法造纸蒸球应注明防腐技术要求;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制造、检验的特殊要求。6.6.6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6.6.7 设计压力容器时,应有足够的腐蚀裕量。腐蚀裕

24、量应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寿命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还应考虑介质流动时对压力容器或受压元件的冲蚀量和磨损量。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还应考虑局部腐蚀的影响,以满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要求。6.6.8 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6.6.9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6.6.9.1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提供设计说明书、设计图样和技术条件。6.6.9.2 用户需要时,压力容器设计或制造单位还应向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

25、6.6.9.3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注: 1、按JB4732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应力分析报告。2、强度计算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设计条件、所有规范和标准、材料、腐蚀裕量、计算厚度、名义厚度、计算应力等。3、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4.工艺参数、使用材料、制造技术、热处理、检验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注明。6.6.10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质量

26、保证体系,编制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标准(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压力容器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6.6.11 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AR级或B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CR级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固定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批量生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报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6.6.12 制

27、造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6.6.13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6.6.14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

28、检验证书(未实施监检的产品除外)。 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 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注: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封头、锻件)等的制造单位,应按照受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分别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书。6.6.15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应有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6.6.16 移动式压力容器必须在制造单位完全成罐体、安全附件及底盘的总装(落成),

29、并经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其他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6.17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和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符合材料代用规定要求的除外)。6.6.18 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6.6.19 压力容器的组焊要求如下: 不宜采用十字焊缝。相邻的两筒节间的纵缝和封头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缝应错开,其焊缝中心线之间的外圆弧长一般应大于筒体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在压力容器上焊接的临时吊耳和拉筋的垫板等,应采用

30、与压力容器壳体相同或在力学性能和焊接性能方面相似的材料,并用相适应的焊材及焊接工艺进行焊接。临时吊耳和拉筋的垫板割除后留下的焊疤必须打磨平滑,并应按图样规定进行渗透检测或磁粉检测,确保表面无裂纹等缺陷。打磨后的厚度不应小于该部位的设计厚度。 不允许强力组装。 受压元件之间或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组装时的定位焊,若保留成为焊缝金属的一部分,则应按受压元件的焊缝要求施焊。6.6.20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对无法打钢印的,应用简图记录焊工代号,并将简图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提供给使用单位。6.6.21 焊接接头返修的要求如下: 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

31、相应的返修方案。 返修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焊接责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返修工艺至少应包括缺陷产生的原因;避免再次产生缺陷的技术措施;焊接工艺参数的确定;返修焊工的指定;焊材的牌号及规格;返修工艺编制人、批准人的签字。 同一部位(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2次。超过2次以上的返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应将返修的次数、部位、返修后的无损检测结果和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字样记入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产品制造变更报告中。 返修的现场记录应详尽,其内容至少包括坡口型式、尺寸、返修长度、焊接工艺参数(焊接电流、电弧电压、焊接速度、预热温度、层间温度、后热温度和保温时间、焊材牌

32、号及规格、焊接位置等)和施焊者及其钢印等。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压力容器,应在热处理前焊接返修;如在热处理后进行焊接返修,返修后应再做热处理。 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返修部位仍需保证原有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压力试验后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由于焊接接头或接管泄漏而进行返修的,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重新进行压力试验。6.6.22 钢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应按GB150的有关规定进行焊后热处理。采用电渣焊接的铁素体类材料或焊接线能量较大的立焊焊接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应在焊后进行细化晶粒的正火处理。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储存容器或

33、移动式压力容器罐体)应进行焊后热处理。旋压封头应在旋压后进行消除应力处理(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料的旋压封头除外)。6.6.23 钢制压力容器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压容器、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卧式储罐、移动式压力容器应采用炉内整体热处理。其他压力容器应采用整体热处理。大型压力容器,可采用分段处理,其重叠热处理部分的长度应不小于1500,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 修补后的环向焊接接头、接管与筒体或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可采用局部热处理。局部热处理的焊缝,要包括整条焊缝。焊缝每侧加热宽度不小于母材厚度的2倍,接管与壳体相焊时加热宽度不小于两者厚度(取较大值)的6倍。靠近

34、加热部位的壳体应采取保温措施,避免产生较大的温度梯度。 焊后热处理应在焊接工作全部结束并检测合格后,于耐压试验前进行。 热处理装置(炉)应配有自动记录曲线的测温仪表,并保证加热区内最高与最低温度之差不大于65(球形储罐除外)。6.6.24 奥氏体不锈钢或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后一般不要求做热处理,如有特殊要求需进行热处理时,应在图样上注明。6.6.25 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分为液压试验和气压试验两种。6.6.26 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试验用压力表应符合有关规定,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且经校验的压力表,并应安装在被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6.6.27

35、 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 耐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且不小于下式计算值:PT = P /t注: 耐压试验压力系数,按附录C选用。6.6.28 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的要求如下: 凡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在低于其沸点的温度下,都可用作液压试验介质。一般应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其所用的水必须是洁净的。奥氏体不锈钢制压力容器用水进行液压试验时,应严格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mg/L。试验合格后,应立

36、即将水渍去除干净。 压力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压力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压力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压力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0%,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带压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碳素钢、16MnR和正火15MnVR制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液压

37、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规定。铁素体钢制低温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应高于壳体材料和焊接接头两者夏比冲击试验的规定温度的高值再加20。 换热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151规定执行。 新制造的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用压缩空气将其内部吹干。 液压试验完毕后,其试验用液体不得随意排放,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排回收。压力容器的内表面应处理干净。6.6.29 液压试验后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无渗漏; 无可见的变形; 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的材料,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6.6.30 压力容器气压试验的要求如下: 由于结构或支承原因,不能向

38、压力容器内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盛装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气压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和置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的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气体温度应符合设计图样规定。 气压试验时,试验单位的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应先缓慢升压至规定试验压力的10%,保压510分钟,并对所有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初次检查。如无泄漏可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如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规定试验压力的10%逐级

39、升压,直到试验压力,保压30分钟。然后降到规定试验压力的87%,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气压试验过程中严禁带压紧固螺栓。 气压试验过程中,压力容器无异常响声,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可见的变形即为合格。6.6.31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6.6.32 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要求如下: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再做气密性试验,应在设计图样上规定。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

40、,其试验用气体的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压力容器按设计图样规定。 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盛装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和置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投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经检查无泄漏,保压不少于30分钟即为合格。6.6.33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的要求。6.6.34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

41、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6.6.35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第三类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蒸球。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液化石油气存储容器。 医用氧舱。6.6.36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42、。压力容器的重大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6.6.37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以下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 焊制压力容器的筒体纵向接头 筒节与筒节(封头)连接的环向接头 封头的拼接接头6.6.38 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6.6.39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6.6.40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

43、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6.6.41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6.6.42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

44、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6.6.43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

45、使用证。6.6.44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装卸单位应向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充装安全注册,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充装作业。6.7 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管理6.7.1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设备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6.7.2 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 压力容器档案卡。 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提供的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46、。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6.7.3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检测、检验、修理、改造等变动情况应及时记入技术档案。6.7.4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容器特种设备登记普查管理系统,并认真如实录入压力容器的各项参数和内容,及时更新变动情况。6.8 压力容器的统计报表管理压力容器的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对压力容器数据进行统计上报。上报的内容包括: 压力容器基础数字统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情况; 压力容器存在的问题; 压力容器的事故统计。6.9 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6.9.1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

47、可以由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6.9.2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6.9.3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6.9.4 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外表面和环境的清理; 根据现场检查的需要,做好现场照明、登高防护、局部拆除保温层等配合工作,必要时配备合格的防噪声、防尘、防有毒有害气体等防护用品; 准备好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运行记录、使用介质中有害杂质记录; 准备好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8、和安全操作规范,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检查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检查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6.9.5 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做好记录。6.9.6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帐与实际是否相符; 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

49、的问题是否解决。6.9.7 进行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时,除非检查人员认为必要,一般可以不拆保温层。6.9.8 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检漏孔、信号孔有无漏夜、漏气,检漏孔是否畅通; 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支撑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

50、否完好;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负荷等现象; 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的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和有无异常情况; 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是否符合要求。6.9.9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6.9.9.1 压力表6.9.9.1.1 压力表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压力表的选型; 压力表的定期检定维护制度,检定有效期及其封印; 压力表外观、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 在压力表和压力容器之间装设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的位置、开启标记及锁紧装置; 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6.9.9.1.2 年

51、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选型错误; 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者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封印损坏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 表内弹簧管泄漏或者压力表指针松动; 指针扭曲断裂或者外壳腐蚀严重; 三通旋塞或者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者锁紧装置损坏。6.9.9.2 液位计6.9.9.2.1 液位计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液位计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液位计外观及附件;寒冷地区室外使用或者盛装0以下介质的液位计选型;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时,液位计的防止泄漏保护装置。6.9.9

52、.2.2 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超过规定的检修期限; 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阀件固死; 出现假液位; 液位计指示模糊不清; 选型错误; 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损坏。6.9.9.3 测温仪表6.9.9.3.1 测温仪表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测温仪表的定期检定和检修制度; 测温仪表的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测温仪表及其二次仪表的外观。6.9.9.3.2 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

53、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超过规定的检定、检修期限; 仪表及其防护装置破损; 仪表量程选择错误。6.9.9.4 爆破片装置6.9.9.4.1 爆破片装置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爆破片是否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 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检查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 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的,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进口侧,应当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打开截止阀检查有无气体排出; 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的,如果爆破片装在安全阀的出口侧,应当检查爆破片和

54、安全阀之间装设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显示,如果有压力显示应当打开截止阀,检查能否顺利疏水、排气; 爆破片和安全阀并联使用的,检查爆破片与容器间装设的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铅封是否完好。6.9.9.4.2 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更换爆破片装置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更换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更换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爆破片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 爆破片安装方向错误的; 爆破片装置标定的爆破压力、温度和运行要求不符的; 使用中超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 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与安全阀串联使用时,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的压力表有压力显示或者截止阀打开后有气体漏出的; 爆破片装置泄

55、漏的。6.9.9.4.3 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或者爆破片与安全阀并联使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年度检查时,如果发现爆破片和容器之间的截止阀未处于全开状态或者铅封损坏时,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6.9.9.5 安全阀6.9.9.5.1 安全阀的年度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阀的选型是否正确; 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 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 如果安全阀和排放口之间装设了截止阀,检查截止阀是否处于全开位置及

56、铅封是否完好; 安全阀是否泄漏。6.9.9.5.2 年度检查时,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则该压力容器暂停使用: 选型错误; 超过校验有效期; 铅封损坏; 安全阀泄漏。6.9.10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当满足本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6.9.10.1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3年: 安全阀制造企业已取得国家质检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安全阀制造企业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GB/T 12243-1989弹簧直接

57、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10%(但不得少于2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者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5%; 安全阀内件的材料耐介质腐蚀; 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过开启; 压力容器及安全阀阀体在使用时无明显锈蚀; 压力容器内盛装非粘性及毒性程度中度及中度以下的介质。6.9.10.2 使用单位建立、实施了健全的设备使用、管理与维修保养制度,并且能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也可延长3年: 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有的安全阀未发现第九条2款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

58、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6.9.10.3 满足本条1款中和2款要求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如果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其校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5年: 安全阀制造企业能提供证明,证明其所用弹簧按GB/T 12243-1989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标准进行了强压处理或者加温强压处理,并且同一热处理炉同规格的弹簧取20%(但不得少于4个)测定规定负荷下的变形量或者刚度,其变形量或者刚度的偏差不大于10%; 压力容器内盛装毒性程度低度以及低度以下的气体介质,工作温度不大于200。6.9.10.4 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6.9.11 安全阀需要进行现场校验

59、(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经过安全阀校验培训合格的人员应当到场确认。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当不低于1级。在校验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6.9.12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做出下述结论: 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 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

60、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6.10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6.1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6.10.1.1 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6.10.1.2 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6.10.1.3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6.10.1.4 对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报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向发放压力容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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