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政策法规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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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播优秀Word版文档 ,希望对您有帮助,可双击去除!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可享四项优惠政策来源:中国政府网2011-11-28 10:17:46合肥创业网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发出通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这份含金量十足的文件,给出了答案。 四项政策鼓励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据有关调查,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创业难度很大,潜力也很大。 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通知提出四项优惠政策: 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提出,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

2、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于创业者而言,创业初期多是开办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要想创业成功,仅有创业意愿还不够,关键还要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对创业者提供职业培训是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为了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3、通知明确要求,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更多公共服务。高校毕业生想创业,选择什么项目?项目开发成功,如何推向市场?创业失败,谁来帮助自己?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明确,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此外,政府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项优惠政策鼓励到城乡基层就业 到城乡基层一线工作,既能实现就业,又能得

4、到锻炼,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通知提出实行四项具体鼓励政策: 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补贴政策。其中涉及两项补贴政策:一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二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

5、校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选聘招录优惠政策。对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对其招考录用的比例。 对参加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参加有关社会保险。与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要全部聘用那些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通知要求,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这些就业援助政策包括: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

6、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安徽省毕业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来源:合肥晚报2012-05-22 14:14:27合肥创业网日前,安徽省工商局公布了十四条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披露,为支持全民创业,凡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

7、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设立5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须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暂对新设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注册登记费。我省将积极拓宽企业出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贷款融资困难。深化股权出质、股权出资、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债权转股权五个融资平台建设,力争今年帮助企业融资突破800亿元。为大力支持外省企业整体迁移到我省落户发展。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迁移企业保留企业名称中原有字号和行业表述。主动加强与迁出地工商部门的联系与衔接,确保迁移企业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一枚商标可抵千万金。据省工商局介绍,从今年起,

8、还将加快实施商标战略,以旅游、文化、广告、物流、金融、房地产等产业为重点,引导和帮助争创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比上年增加20%以上。对有一定历史和知名度的老字号、老牌号的服务业商标,优先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优先推荐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在优化年检服务方面,我省将推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和预约年检服务,通过年检服务实地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暂免收3年企业年检费。 (本报记者 徐颖奇)来源:合肥晚报合肥出台促就业税收优惠新政 来源:合肥日报2011-11-23 10:42:08合肥创业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下文,就落实国家支

9、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发出通知。即日起,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小型企业实体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在3年内都可按相关规定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3年内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等。 同时,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他们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向市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税收优惠认定申请。其中,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相关条件,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11、直接办理;申请认定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初审,报市人社局审批。来源:合肥日报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出优惠政策来源:安徽日报 2011-11-24 10:47:17合肥创业网日前,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新政,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和就业帮扶力度。新政策规定,对基层服务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以及从义务兵退役的高校毕业生,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在升学、就业、定向考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对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

12、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为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新政策在延续以往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从资金、贷款、贴息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或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新政策明确要求,县级以

13、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创业扶持资金,加大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力度。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设立办税“绿色通道”,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工商部门应允许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首次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投资注册个体工商户和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0万元。另外,自2012年起连续3年,全省每年提供不少于4000个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用于街道(乡镇)、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组织提供120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并提高就业见习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

14、不低于1000元。 来源: 安徽日报大学生创业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理网2011-10-28 14:46:03合肥创业网最近,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向税务机关咨询,大学生创业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何区别,负责接待的税务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失业人员、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免税8000元为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

15、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同时该文件规定,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例如,失业人员张某、应届大

16、学毕业生李某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分别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两人今年分别开设了一家个体餐饮和个体科技咨询服务公司,假设,张某今年应缴相关税款9770元,其中营业税7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90元、教育费附加280元、个人所得税2000元;李某今年应缴相关税款6550元,其中营业税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0元、教育费附加200元、个人所得税1000元。那么张某、李某今年各可以减免多少税额?张某应缴税款9770元,超过了扣除限额8000元,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张某在依次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计8000元后,尚需补缴

17、个人所得税1770元;李某应缴税款6550元,小于扣除限额8000元,李某今年只能减免应缴税额6550元。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每人每年最高免税4800元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下同)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

18、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同时该文件规定,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

19、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例如,某人力搬运服务企业,今年招收下岗失业人员20名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该企业均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该企业今年应缴税款是118800元,其中营业税8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00元,教育费附加3200元,企业所得税30000元,那么该企业今年由于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多少?假如该企业所在地的省人民政

20、府规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数额是按实际吸纳人数定额标准的每人每年4000元,再上浮动20%,即4800元,那么该企业今年可享受税收减免的最高数额是96000元(204800)。该企业今年应缴税款是118800元,超过可减免数额96000元,因此该企业在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计96000元后,今年尚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2800元。假如该企业今年应缴税款是90000元,小于可减免数额96000元,那么该企业今年可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只能是90000元,不足扣减的数额6000元,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来源:中国企业税收管

21、理网合肥市人社局:原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将职工的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书和录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书(原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具体情况页)在15个工作日内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失业备案手续。原单位办理完失业备案手续后,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到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登记,并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2张2寸免冠照片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合肥将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2009-3-22

22、 8:06:19 从下周起,合肥市各社区将陆续向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将要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一系列就业优惠政策,合肥将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相关办法日前出台,凭此证劳动者将能享受各种就业优惠待遇。 符合条件到户口所在社区领证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7类该市城镇常住人员,将可免费领取登记证,这些人员分别为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且未能继续升学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复员

23、退伍军人及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登记证一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近期一英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外地农村在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暂住证到居住地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各类单位失业的,由经办机构查阅劳动保障系统网中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凭证劳动者将享就业优惠待遇据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指持登记证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有就业能力、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符合“

24、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登记,仅限本人使用,全省统一编号。“凭这个证才能享受国家、我省和本地的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没有就享受不到。”劳动部门表示,就业登记证所起的作用有:劳动者凭此证在合肥将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办理社会保障注册手续;进行政策法规咨询、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

25、训练、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办理失业、就业登记,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等。安徽:失业人员创业可获政府担保来源:2011-04-28 13:43:55合肥创业网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正式实施。新的办法将安徽省近年来在就业上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政策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以及规范就业市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失业人员创业可获政府担保 小刘去年毕业,当了3个月导游后就辞职,之后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小刘希望能有5万元,租间店面做服装销售,然而由于家徒四壁,又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只好打消念头。 随着办法的出台,小刘可以圆“创业梦”了。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政

26、府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作为登记失业的创业人员,小刘可以申请获得小额贷款担保服务。除了登记失业的创业人员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亦可获得此服务。 “黑中介”最高罚款3万元 新办法出台后,黑中介将无处藏身,并受到严厉惩处。根据规定,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未构成犯罪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街头摆摊也可“理直气壮” “快走快走,城管今天要来查!”在临泉路一个小区门口,张大婶刚停下三轮车,从车里拖下一麻袋的拖鞋准备卖,就见周边的“兄弟姐妹”们纷纷收拾物品,扔进各自的

27、车上,慌慌张张地推着车溜之大吉。张大婶叹了口气,收拾了东西跟着匆匆离开。不过,张大婶终于可以不用到处“打游击”了。新的办法规定,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特定区域、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 招聘不得有歧视性限制 毕业于皖西学院的女孩叶玲,一直希望在合肥找份工作。一家正在招聘的建筑公司一听叶玲是外地人,连连摇头。而在另一家公司,叶玲看中了仓库主管的工作,然而,职位要求后面却用黑色水笔写着“要求男性”四个字。 今后,按照办法规定,招聘企业设置如上限制条件,将是违法。 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家住杏林街道的杨先生自从下岗后,

28、一直没有找到合适工作,而张先生的妻子,由于身体不好,也只能长年在家。“孩子马上就要考大学了,家庭压力真的很大。”省人社厅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办法,杨先生一家属于零就业家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个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而用人单位将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如果杨先生及家庭成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则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就业奖励。”同时,如果杨先生的孩子将来读技术类院校,也将可享受补贴。合肥“新28条”出台 农民工不买房照样落户口来源:2011-04-28 13:43:53合肥创业网农民工进城找工作不难,想落个合肥户口可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了。近日,合肥

29、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农民工就业创业、农业经济的发展,制定了28条促进政策。 其中,在合肥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农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都可以就地落户。这无疑是最令人振奋的消息。 住房问题:有望住上集体公寓 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农民工通过租赁房屋解决进城居住问题是“新28条”的指导思路。 据了解,今年合肥市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就已经探索开展农民工租赁性集体公寓和公共廉租住房建设试点。 其中,新站区蓝领公寓一期共450套住房,以45平方米一室一厅一厨一卫的小户型为主。这个公寓主要供平板产业基地内PD

30、P、鑫昊、京东方、开尔纳米等项目的工人租用,一期项目由4栋11层的单体楼组成。蓝领公寓的天然气、抽油烟机以及电视机、床、热水器等都将配备齐全,有线电视、宽带等目前已经安装完毕,这个月将有望交付使用。 今年,合肥将新增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0万平方米,预计能解决3万多人的居住问题,而到2012年底,将建成公共租租赁住房200万平米。 子女就学:“就近”与“定点”结合 进城农民工子女上学将更为方便。根据意见,合肥市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辅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政策,切实为农民工子女上学提供方便。今年,合肥市针对农民工子女入学采取的是“就近”和“定点”相结合的方式。教育资源充沛的县区,对符合

31、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可以实行“划片、就近、免试”政策。如果现有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接受较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地可以采取保留定点学校的方式来解决。随迁子女在合肥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需要提供“四证”,即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均要求1年及以上)、暂住证(暂住1年及以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暂住证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全面免除。对困难家庭寄宿生增加资助,取消食宿费。继续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 创业就业:年内再建9创业园 通知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进一步完善促进创业带

32、动就业的政策措施,落实支持农民创业的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放宽创业准入条件,拓展创业发展空间;支持和引导返乡农民创业,对返乡创业农民享受与外地客商同 等优惠政策。 为了开辟创业场所,加快农民创业园区建设,合肥全市力争2010年底前再建成9个农民工创业园,引导和鼓励集聚发展。 医疗保障:有望纳入城镇医保 除了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外,合肥市还会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行动,将农民工纳入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今年,合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将提高到每人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120元,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实际补偿

33、比例平均不低于45%。三县还将实现新农合与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并轨,明年将在三县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的基础上,实施全市统筹并轨工作。 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也将提高,年内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500元,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补助360元。 城镇落户:没买房也能落户 根据意见,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放宽,在合肥市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农民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为城镇户口,并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 其中“城镇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

34、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 除了这样的落户方式外,蜀山区还在进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市社保,以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的“双置换”改革试点,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换。合肥出台新政鼓励创业:身无分文可开公司来源:2011-04-28 13:42:56合肥创业网未来3年内,合肥将逐步降低创业门槛,每年将新增上万个体工商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昨天出炉,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其中透露,今后,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将实行“零首付”。 最新目标 3年增加3万“小老板” 今后,合肥将以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为创业就业工作重点

35、,发展各类微型企业和创业实体,推进各种形式创业。未来3年内,全市每年新增个体工商户10000户以上,私营企业8000户以上,非正规就业组织1000个以上,带动就业12.5万人以上。针对上述创建目标,从今年起,合肥市政府将把创业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据了解,目前,合肥个体工商户注册数及从业人数逐年增长,今年上半年,合肥市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共计18015户,新增注册资金达10.57亿元,比2008年同期分别增长了45.2%和42.9%,累计达106951户。 创业门槛 允许“无形资产”出资 放宽创业领域,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创业主体均可进入,

36、并平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放宽注册冠名,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冠“安徽”省名由市工商局直接联网申报核准。放宽预备期营业执照适用范围,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行政审批而暂不能提交审批文件、证件的,工商机关可在该经营范围后标明“筹备”字样,颁发筹备期营业执照。 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明确非货币资产注册比例,允许投资人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创办中小企业,无形资产出资额最多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创业场所 自家住所内也可创业

37、 允许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但不得在居民聚集区从事旅馆、餐饮、娱乐、五金修配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扰民和危险性行业。 对从事翻译服务、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企业,允许在指定场地集中登记,凭县、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的场地证明作为登记注册经营场地证明。 创业扶持 3年内设1亿元资金 3年内,合肥将在全市建立1亿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其中市本级5000万元,县区参照安排,配套使用,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创业资金支持。 此外,还将逐步提高创业金融服务水平,

38、鼓励银行单独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稳步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等多种方式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合银发2008306号文件规定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增强担保基金代偿能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 “初始创业”优惠政策 1、贷款 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等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贷款贴息(国

39、家法律法规限制、禁止行业除外)。 2、减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补贴 对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09年由财政从

40、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社区服务业和农业创业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专项创业补贴。(程健龙、王向阳、陈酿) 合肥市公布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有关价格新政来源:2011-04-28 13:42:49合肥创业网7月1日起,高校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合肥市就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高校等就业服务机构,免收招聘会门票(求职卡)、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个人被荐成功)服务费、人才推荐费、人才网络推荐费、网上发布、查询信息费。记者7月6日获悉,合肥市当天公布了该市落实鼓励全民创业,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有关价格政策。另外,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

41、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其他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省政府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

42、业性收费。合肥市还强调,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免收工本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保管(两年内)等服务。另外,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凭相关证明免收报名费、体检费。合肥市物价局昨天还表示,物价部门将在每年的收费年审时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在本市就业的相关减免、补贴的项目、金额、人数进行统计,并将其作为年审的一项重要内容。(童璐、朱云霄、张伟)来源:安徽商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42

43、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来源:2011-04-28 13:42:31合肥创业网(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44、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管理

45、制度,并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教育、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4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 第十条 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

47、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措施,督促企业改善用工环境,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和财政增长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方面: (

48、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青年职业见习的补贴; (二)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 (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和奖励; (五)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失业保险基金

49、的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优惠或者免除: (一)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进城就业返乡的农村劳动者; (五)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

50、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在经营场地方面提供方便,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51、。对失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代偿能力。 第十八条 有创业项目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人员进行自主创业时,因资金不足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规模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的金融机构根据

52、企业当年吸纳安置人数、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确定。 第十九条 鼓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条件或者取消反担保,为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方便。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 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

53、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设置招聘条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

54、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等行为,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完整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过互联网、报刊、显示屏、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信

55、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便捷、完善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

5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诚信服务,守法经营,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57、部门认定属实的,可以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程序、登记证的样式及管

58、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及离开学校满6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就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

59、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第三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就业服务计划。 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富余劳动力资源、企业用工需求调查登记制度,完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措施,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举办专场招聘会、直接到乡村招聘员工等形式,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非市

60、场原因导致裁员的单位,应当帮助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指导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培养方向、设置培训科目,为其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提供信息支持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利用各种职业培训资源,为劳动者提供实

61、习、培训服务。 鼓励企业接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并完善就业实习制度,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范围,组织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开展校企合作,实行产教结合,为企业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年职业见习专项援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年职业见习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青年职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加强青年职业见习信息库建设,完善青年职业见习信息发布、岗位供需双方对接等相关制度;开设青年职业见习服务窗口,提供劳动事务代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青年职业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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