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事科技大学性骚扰及性侵害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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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辦法94年7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94年10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96年6月21日校務會議修正100年6 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校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提供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之受教與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訂定中華醫事科技大學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規定,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

2、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語或行為,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 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 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 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 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

3、第二條規定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 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 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係指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一 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4、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亦包括不同學校 所發生者。 前項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兼)任教師、代理(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 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述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境外學生或交換學生。 若加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為本校教職員工生,本校應依相關法 令、學校輔導程序並結合社會資源協助之,必要時應向本校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報告之。如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細則,應 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第四條 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騷擾及性侵

5、害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 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之教育宣 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 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辦法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 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 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第五條 本校設性平會,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各項任務,以促進性別地位

6、 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與資 源環境,並處理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第二章 校園安全規劃第六條本校為防治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 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 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二、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空間,並依據實際需要 繪製校園危險地圖。第七條 本校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 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 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第三章

7、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八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 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第九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本校 處理。第十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 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第四章 申訴處理及救濟程序第十一條 本校為處理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案件,於性平會下設危機處理小組, 先期處理接案、緊急事件處理、通報及轉介等工作。第

8、十二條 本校教職員工生如發生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之情事者,被害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各接案單位申請調查或檢舉。以言詞為之 者,由接案單位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請者,均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學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接案單

9、位為學務處;教職員工之接案單位為人事室。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本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本校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而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本校為行為人兼任學校而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以書面通

10、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第十三條 接案單位應告知申請人有關申請流程、相關權益、可運用之資源及校 外可尋求之訴訟途徑,並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本校性平會調 查處理。 如接獲本校無管轄權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件,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 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第十四條 本校性平會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 檢舉人是否受理;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 而不予受理,應敘明理由,並告知

11、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 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如於前項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 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提出申復,性平會應於二十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以言詞為之者,性平會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應視同檢舉,並將事件交由 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亦應提供必要之輔導 或協助。第十五條 本校接獲申請或檢舉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性平會得 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調查小組成員 之組成

12、,女性人數應占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之。 申請案件如涉及性平會委員與調查者本身,或有其他事由可能妨害調 查之公正者,該委員與調查者應行迴避,當事人亦得聲請迴避。前項 迴避與否,由性平會決定之。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 作;參與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 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學校依規定支 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第十六條 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

13、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 形者,應避免其對質。三、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知要旨。四、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 不在此限。五、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性平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 罰。第十七條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性騷擾或性侵害 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

14、,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 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第十八條 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分別送交教評 會、人評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上述單位接獲調查報告二個月內, 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 及性平會。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 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本校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行為人提出書面 陳述意見。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亦應通知行 為人提出書

15、面陳述意見。惟行為人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辦法第二十 一條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亦不得自行調查。第十九條 本校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命行為人為下列 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權責單位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 處置;其餘事件則依相關法規懲處,並得依前項規定為相關處置。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處置,由性平會規劃執行, 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第

16、二十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本校各單位處理結果有不服者,得以收到書面通 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性平會申復。以言詞為之者, 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性平會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 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 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 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17、。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 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第二十一條 本校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 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性平會於接獲前項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本辦法第二十條之申復結果不服,得以接獲書 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校長及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職員及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三、學生依本校學

18、生申訴辦法。第二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或證據力不足者,性平會及危機處理小組得斟 酌情形,進行調解。前項調解應徵詢雙方當事人之意願,以其共同 接受之方式,作成調解。調解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作成調解書。調 解不成者,性平會亦應作成裁決。第二十四條 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經查證確實,依相關法令懲處之。其中對心智 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或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意識狀況 下實施性行為者,不得以其未拒絕為由,而規避性侵害責任。並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系統,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當 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之。第二十五條 申請者如有明知不實而誣陷被控者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性平會 得逕行評議,交相關

19、權責單位處理或懲戒。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六條 為保障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 時得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 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第二十七條 行為人不得對申請人、檢舉人、證人及其他該事件相關之人士採取 任何形式的報復行為。 前項報復行為包含不公正之績效考核、不公正之學業或學術評價、 不當之課業指派、不公正之推薦內容、公開或

20、私底下之嘲笑、語言 或書面威脅、賄賂、其它類似性質之干擾騷擾。 報復行為經查證屬實者,由性平會議定交相關單位議處。第二十八條 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或於必要時 對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之。第二十九條 本校所有單位及處理工作人員應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平的態度 處理性別歧視、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如有違反,經查證屬實,應 依相關法令懲處之。 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應依法向有關單位通報,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令有特

21、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 之姓名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行為人原就讀或服務於本校,後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者,本校 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本校為通 報時,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性騷 擾或性侵害事件時間、 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行為人轉至本校就讀或服務者,本校接獲其他學校之通報時,應對 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行為人之 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第三十條 本校應建立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並指定專責 單位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

22、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 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 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於各單位公告,並將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教師應遵守 專業倫理及校內成員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納入教 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廣為宣導之。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性平會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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