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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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用语定义1 1.1用语定义1 1.2其他说明2 第二条 特许权2 2.1特许权的授予2 2.2特许期3 2.3特许期的延长3 2.4项目公司3 第三条 工厂现场3 3.1土地使用权4 3.2工厂现场土地的移交4 第二章 项目建设4 第四条 项目概况4 4.1项目概况4 第五条 项目设计45.1设计要求45.2设计内容5 第六条 项目建设5 6.1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5 6.2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5 6.3建设的重要日期5 6.4建设工程的范围6 第七条 检验和竣工6 7.1检验和验收6 7.2竣工6

2、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6 第八条 运营维护6 8.1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6 8.2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7 8.3试运营和正式运营8 8.4项目的维护8 第九条 污水处理收费、付费8 第十条 项目融资9 第四章 项目移交9 第五章 当事各方的一般义务 10 第十二条 一般条款 10 12.1甲方的一般义务10 12.2乙方的一般义务11 12.3保险11 12.4补偿11 12.5环境保护11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12 13.1不可抗力12 13.2保密12 第十四条 违约1314.1违约1314.2违约导致合同终止13 第六章 争端的解决14 第十五条 争端的解决办法14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14第十

3、七条 生效与失效15 17.1生效日15 17.2失效日15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国家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精神及00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00市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建设采用BOT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经00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 (乙方)作为中标人全权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设。在特许期限内,由乙方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和移交。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特许权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用语定义 1.1用语定义本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定义: 1.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本合同及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4、 1.1.2“甲方”指00市人民政府,包括其法定代表人、经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法人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和受让方。 1.1.3“乙方”指 ,包括其法定代表人、经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法人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和受让方。 1.1.4“项目公司”指由乙方按2.4条规定组建成立的项目公司。 1.1.5“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单位污水处理总费用,它包括乙方的投资本息、建成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和投资收益等。 1.1.6“本项目”指00市污水处理厂6万吨日处理规模厂区内各处理单元构筑物、连通各处理单元之间的管、渠及其他管线和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服务设施。 1.1.7“项目

5、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的规定,给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00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6万吨规模厂区以及经营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力。 1.1.8“档案资料”指本项目设计、施工、检查、试验、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备忘录、会议纪要、信函、图纸、计算书、录音录像及其他文字资料。 1.1.9“竣工日期”指本项目各阶段完成建设,并经试运行验收合格,且由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竣工证书的日期。 1.1.10“债权人”指为乙方对本项目提供贷款、融资或再融资的所有当事人或实体,包括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1.1.11“双方”指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责任的机构,即甲方和乙方。 1.1

6、.12“培训”指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技术、管理等人员。 1.1.13“天”指日历天。 1.1.14“年、月、日”指公历的年月日。 1.1.15“外币”指人民币之外的可以自由兑换的任一国家或地区的货币。 1.1.16“书面文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区)签名的文件,包括电报和传真。 1.1.17“BOT”是指投资建设(Building)、运营管理(Operation)、移交(Transfer)的简称。具体来说是指政府将一个新项目的特许权给予某些项目,并在双方协定的一段时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项目债务并回收投资,获得收益。协议期满后,项目产权无偿转让给所在政府或公共机构。

7、 1.2其他说明 1.2.1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和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1.2.2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一方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2.3本合同下的其他合同,如融资合同、委托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等均应以本合同为基础。如其他合同与本合同

8、冲突,均应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 特许权 2.1特许权的授予 2.1.1甲方授予乙方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00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6万吨规模厂区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特许权。 2.1.2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授予乙方项目建设的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在达到日处理能力6万吨以前,甲方保证不再将本合同下项目特许权部分或全部地授予第三方,除非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下乙方责任和义务。 2.1.3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负责提供00市污水处理厂 亩地的划拨土地文件或证明(不办理项目法人土地使用权证),由乙方在特许期内无偿使用。2.1.4甲方负责将应支付的运营费用列入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并由政府出具列支地方财政预算的文件。2.

9、1.5甲方承诺乙方在00组建的项目公司享受国家、省、市有关环保项目所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2.1.6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项目特许运营期限内归乙方所有。 2.1.7在乙方很好地履行本项目特许权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承诺将00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特许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乙方。 2.2特许期 2.2.1乙方建设及试运行期指从本合同签字生效到本项目建设的试运行完成,该期限约定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止。 2.2.2乙方运营、维护本项目的年限为本项目的运营期。项目的运营期从建设及试运行期结束、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开始,到运营期结束、将污水处理厂移交给甲方为止。此期

10、限为20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2.3特许期的延长2.3.1项目特许运营期限根据本合同2.3.2条的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以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报批手续。2.3.2如果由于下列原因,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运营期限延长时间,由甲方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1)甲方的原因造成的任何延误; (2)由于国家政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在特许运营期限内受到实质性影响并使乙方遭受损失;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延误;2.4项目公司2.4.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应到位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精神,

11、在00市境内设立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公司,以具体进行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否则,本合同自动失效。2.4.2项目公司名称拟定为: ,报经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正式确定。2.4.3项目公司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00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守法经营。任何单位不得干预“项目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2.4.4在项目公司申办注册过程中,甲方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2.4.5项目公司成立后,全面接受本合同对履行本合同负全部责任,并按本合同内容与甲方重新签署一次特许权协议。2.4.6项目公司成立后,全权代表乙方进行本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三条 工厂现场 3.1土地使用权本项目建

12、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项目特许运营期限内归乙方所有。3.2工厂现场土地的移交3.2.1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用地为300亩,厂区绿化率不得低于 %。甲方免费提供土地给乙方使用,相关征地手续由甲方办理。 3.2.2根据项目建设工期的需要,甲方必须保证在200 年 月前完成土地征用手续的办理,移交给乙方。第二章 项目建设第四条 项目概况 4.1工程名称:00市污水处理厂 4.2工程地址:00市海滨工业园内月牙河以东,海滨大道以西,风河以南,世纪大道以北。 4.3工程规模:该项目实行总体规划分期实施,总规模为日处理污水12万吨,一期日处理污水6万吨,于 年 月 日投入运营,二期工程建设时间根据污水处理厂

13、进水水量确定。 4.4项目工艺确定:该项目采用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所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推选的A/O工艺。 4.5水质标准 污水进水水质指标:COD900mg/L BOD5350mg/L SS550mg/L NH3-N45mg/L TP4mg/L TN70mg/L PH值6-9 污水出水水质指标: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排放标准。4.6进水、出水口检测要求: 乙方负责在进水口、出水口安装在(无)线自动监测设备,对出水水质进行24小时监测,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应提供远程传输通讯接口,以便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第五条 项目设计 5.1设计要求 乙方应在中国市

14、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所做的可研报告推荐的A/O工艺方案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对该工艺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编制等),乙方有权依照国际惯例选定具有市政公用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作为设计方。 5.2设计内容: (1)污水处理厂区内污水处理工艺、土建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工程、仪表及自控工程、厂区内给排水工程、消防、道路及厂区绿化;(2)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管及排放设施。 5.3甲方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批。第六条 项目建设 6.1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6.1.1乙方有权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

15、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本项目建设的承包商和施工监理单位,其建设程序应按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1.2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需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设计、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合同及承包合同相互之间保持一致,不相互抵触。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上述抵触,责任由乙方承担。 6.1.3本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现的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碍障物,乙方应在4个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将在收到通知后12个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批准的保护措施实施后所发生的直接

16、费用由甲方承担。 6.1.4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种材料应由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用竞争性的招标方法选择供货商。 6.1.5项目总投资约 万元人民币。乙方在工程开工前30日内,按项目总投资的50%,即 万元人民币,存入项目公司在00市银行设立的帐户,专款专用。 6.1.6工期: 6.2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6.2.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开工建设前所需文件,并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为项目提供良好的施工建设及治安条件与环境。6.2.2甲方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初勘、地形图测绘,并将上述资料提供给乙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2.3甲方负责该项目服务区内的厂外

17、污水收集管网的投资、建设,并将污水总管铺设到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 6.2.4甲方负责将施工用电、水、道路通至厂区建设红线,以保证工程如期建设。6.3建设的重要日期6.3.1项目动工日期为200 年 月 日(以开工许可证为准)。6.3.2正式运营日期为200 年 月 日。6.4建设工程的范围6.4.1本项目为00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日处理量6万吨。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本项目建设工程的范围:污水处理厂区污水处理工艺、土建工程、管道工程、设备配套及安装工程、电气工程、仪表及自控工程、厂区内给排水工程、消防、道路及厂区绿化等厂区红线以内的所有内容;6.4.2甲方所负责厂外配套工程的进度,应按照项

18、目进度同时完成。第七条 检验和竣工 7.1检验和验收 7.1.1 乙方应在本项目投入运营前对本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组织验收,甲方将派代表参加。 7.1.2本项目的验收将依据特许权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在本项目按本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的日期。 7.1.3验收时,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验收合格,双方认可后,项目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满再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工艺进行验收,经有关部门的联合检验认为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后,由联合部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证书。自联合验收合格证书出具之日起,项目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19、 7.1.4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须经双方认可的法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其结果作为双方备案的依据。7.2竣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报00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第八条 运营维护8.1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8.1.1乙方在进水指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承担污水处理效果达标排放的义务。8.1.2乙方委托项目公司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维护。主要运营范围如下:(1)维护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污水处理和水质监测设备、绿化照明、道路排水及管理服务设施,以及其他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设备;(2)保证污水

20、处理厂运行正常和充分发挥其净化功能;(3)其他经甲方同意的经营事项。8.1.3乙方运营期间会计帐目及审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并执行中国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8.1.4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应满足本合同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8.1.5在本项目特许运营期间,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进出水的水质在线监测。每日按规定对有关参数进行在(无)线测定并记录,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完整的记录;8.1.6乙方处理后水质不能达到排放标准,且不是因为进水水质发生变化,当地环保部门有权限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乙方应接受根据国家法律法

21、规做出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8.1.7当进水水质发生变化,超过规定进水指标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排查水质超标原因,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进水标准。因进水水质超标,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当进水水量超过设计规模,如乙方通过技术调整可以承受时,甲方应支付超出水量的有关污水处理费用;在不能承受超出水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尽快商定处理方案。 8.1.9在本项目的运营维护阶段,乙方及项目公司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污水处理过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任何污染和破坏。8.2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8.2.1按照本合同第九条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8.2.2在运营期间,甲方保证进水符合合同规定。

22、进水水质以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为准,如有争议由上级部门(青岛市环保局)裁定。8.2.3污水处理厂的进水量以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巴氏计量槽流量计的计量为准,由双方派员在约定的时间进行确认。 8.2.4乙方应制定完整的污水处理厂运行与管理制度。甲方协助乙方排除外部的各种影响制度执行和正常管理运营的不利因素。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管理运行不能正常实施,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运营费。8.2.5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检查进水水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污泥处置等工作。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行业管理。8.2.6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后,原污水处理站停止运营。8.3试运营和正式运营8.3.1本项目

23、工程验收完成后,乙方即可进行污水处理的构筑物及设备的调试,对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构筑物及设备的性能进行测定。8.3.2在本项目按照第8.3.1条的规定调试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试运营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申请后 日内进行试运营批准认定,试运营应在乙方收到甲方批准书面通知 日内进行。8.3.3本项目经试运营确认运营正常,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监测,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经甲方书面确认即可投入正式运营;试运营费用纳入乙方的投资成本。8.4项目的维护本项目的日常维护将由乙方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或委托运营公司进行。第九条 污水处理收费、付费9.1双方经协商一致在污水处理达标排放且进水量达到设计规模的

24、基础上,污水处理费用按每吨人民币 元计,其中:1、运行成本 元/吨(包括药费、电费、人员工资、办公费、日常维护费、大修理费、污泥外运费等)。2、投资回收 元/吨。3、投资效益 元/吨。因实际进水量在一个阶段达不到设计规模,双方商定:9.1.1实际平均日进水量不足3万吨,按3万吨计算运营费用:9.1.2实际平均日进水量在3万吨4万吨之间,按3.5万吨计算污水处理费价格,按实际日进水量计算支付运营费用。9.1.3实际平均日进水量在4万吨-5万吨之间,按4.5万吨计算污水处理费价格,按实际日进水量计算支付运营费用。9.1.4实际平均日进水量在5万吨6万吨之间,按5.5万吨计算污水处理费价格,按实际日

25、进水量计算支付运营费用。9.2在特许期内,当构成污水处理成本的各种物价的综合价格发生 幅度的变化时,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运营费用。提出调整方的意见,经对方认可后予以调整。9.3自联合验收合格证书出具之日起,即进入正式运行阶段。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9.4运营费用由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甲方必须在次月15日内足额支付。9.5付款方式:9.5.1项目建设竣工交验10日内,由甲方指定银行,并由双方在此银行设立银行专用帐户。9.6双方应在每月最后一天核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由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并签字认可。9.7营运期间,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停止运行的时间超过24小时,甲方不支付停运期

26、间的费用。9.8在特许运营期内,国家颁布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若因执行新的标准使单位污水处理成本发生变化,则按实际情况调整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第十条 项目融资10.1本项目融资由乙方全权负责。10.2乙方有权选择国内或国外的金融机构参与本项目的融资。10.3乙方保证融资合同与本合同不抵触。第四章 项目移交第十一条 项目的移交11.1项目的移交在本项目特许运营期满时,乙方应将本合同第11.4款所规定的移交内容移交给甲方。此项义务由乙方实施,且此义务是不可撤消的。11.2本项目的项目特许运营期结束前至少六个月,乙方应为甲方培训由甲方指定的人员。11.3本项目所有设施、设备、工具、器材及

27、车辆在本项目移交时均应处于可正常运营状态。11.4本项目移交包括以下内容:(1)00市污水处理厂的所有设施(包括土地、建构筑物、设备、工具、车辆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本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有关手册、制度、财务帐目和凭证等项目文件资料;(3)本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所产生的记录、档案、技术资料等;(4)本项目移交时,乙方应保证不得因乙方的债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其他方的追索。甲方不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1.5根据第11.4款移交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所有其他设备在移交时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下。在移交后,乙方对甲方经营基础设施或甲方指定的人员经营污水处理设施以及设施发生的责任等均不负任何责任。1

28、1.6本项目特许期满前六个月,乙方进行资产移交准备,同时甲方暂时停止应支付的污水处理运营费。乙方进行终止经营清算,清算结束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污水处理厂的土建设施、各类设备、控制系统等经联合检验达到良好的运行标准; (2)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出水水质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11.7乙方在移交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受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解除设在所有移交资产上的物权担保,并拟定资产移交清单和移交计划安排。双方在移交前15日内举行会议,就移交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11.8项目资产的移交必须在发出移交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甲方原因超过该期限,即视为乙方已经将该项目资产合格地移

29、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主体,该项目的所有风险自该期限期满之日转移至甲方。在此日期之后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皆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超过该期限,则由乙方承担超期运行费用。 11.9双方自移交办讫之日起,乙方对土建设施、设备负责保修1年,保修责任限于正常操作范围。甲方在发现保修范围内的缺陷或损坏后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该通知时应尽快予以纠正,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未能或拒绝纠正,则甲方有权自行或雇请第三方进行纠正,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0保修期满后,甲方对乙方保修范围内的土建设施、设备无异议,应在30日内将未付的六个月的运营费用支付给乙方。第五章 当事各方的一般义务第

30、十二条 一般条款 12.1甲方的一般义务12.1.1在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相关的协助。12.1.2在双方商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12.2乙方的一般义务12.2.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其为实施该项目所组建的项目公司的运营活动负责。12.2.2乙方应保证与债权人、承包商、供应商及其他实体签订的融资合同、承包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及运营维护合同等均不与本合同所有条款抵触。如有抵触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12.2.3乙方应及时地将其公司所有权的重大变化告知甲方,并向甲方通报经营活动情况。12.2.4在项目建设和运

31、营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环境、健康和安全方面的标准和惯例,且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费用。12.2.5乙方不得转让该项目不动产,在特许权合同到期后,应将项目全部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完好地、无偿地移交给甲方。12.3保险在本项目特许权合同的签订开始直至工程竣工、运营期结束为止的期限内,乙方应要求各承包商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保必要的险种。12.4补偿12.4.1调整单位污水处理服务费应由一方提出申请报告,另一方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答复,调价起始时间应以双方同意之日为准。12.4.2在本项目的建设及特许运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行

32、动影响乙方对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对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但为了公共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措施除外。12.5环境保护12.5.1在本项目的建设阶段,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本项目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并减轻粉尘、噪音、振动对施工现场附近公共建筑、学校、住宅区的污染和危害。本项目竣工后,乙方及工程承包商有义务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12.5.2在本项目的运营维护阶段,乙方及项目公司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污水处理过程对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任何污染或破坏。12.5.3乙方及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和中国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33、法规,执行类似项目中政府接受的国际或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惯例。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13.1.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被视为违约。13.1.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报告和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13.1.3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包括以下方面:(1)战争、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封锁、禁运等;(2)叛乱、革命、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3)核燃料、核废物以及核辐射物质造成的离子放射污染;(4)以音速或

34、超音速行使的飞行器或其他空中设施造成的压力波,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超过设防标准的地震等);(5)外部发生骚乱、骚动、混乱、罢工、破坏、封锁或雇员的其他工业行为影响到乙方或其承包商、运营维护公司;(6)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潮、滑坡、爆炸、地震、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7)因进厂水质不符合第4.5条标准要求而造成停运或设备设施及各种材料损失;(8)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13.1.4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1)尽快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其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程度书面通知另一方;(2)不可抗力状况一旦结束,应尽快恢复履行义务。13.1.5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

35、力,双方应开会讨论修改工程竣工时间表。13.1.6如在运营期遇到不可抗力,运营期的延长时间应等同于不可抗力的持续时间。13.1.7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13.1.8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损坏的工程或基础设施,由甲方负责。13.1.9恢复正常运营所需的时间须经双方确认,再相应延长运营期予以补偿。13.2保密13.2.1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合同所述设备的专利或版权进行转让,在特许经营期内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所有者。13.2.2乙方对其提供的有关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享有所有权。甲方事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有关内

36、容泄露给第三方。13.2.3 经营权移交后所有权归甲方。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第十四条 违约 14.1违约14.1.1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责任义务。单方终止合同或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4.1.2甲方于每月15日前向项目公司支付上月的污水处理费,若至当月20日仍未支付,每延迟一日则向项目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金额0.5%的违约金,如拖欠 日以上,加收 %的滞纳金。14.1.3甲方进水指标符合本合同规定条件,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使污水处理效果未能达到排放标准,甲方有权拒付污水处理费,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37、且按环保执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处罚。 14.2违约导致合同终止 14.2.1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 (1)如果乙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而未在规定的日期内或在甲方同意的延长期内完成项目的建设;实质性地严重违背在本合同下的义务或处于破产状态,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予以指出,并要求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28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则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14天内不给甲方提起诉讼的书面报告,则甲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其在本合同下和法律范围内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或补救措施。如果乙方在14天内提起诉讼,则甲方在获得终

38、止本合同的裁决前不得终止本合同。(2)如果甲方根据本条款第(1)项 终止合同:甲方将:A、无偿接收本项目及其所有设施;B、没收乙方所提交的履约担保金,并有权推荐其他项目经营人建设、运营本项目。C、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由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应:A、无偿转让本合同下甲方所指定的合同;B、提交继续本合同设计、施工、运营、维护所需要的各种文件;C、向甲方补偿终止本合同而导致的一切直接损失和所有费用;(3)如果裁决本合同终止,则按裁决办理本合同的终止及补偿。14.2.2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1)如果甲方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的延误而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本合同下的义务,乙方将书面通知甲方予以指出,并要

39、求甲方在收到通知28天内对其过失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在上述时间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则乙方可向甲方递交书面终止通知。如果甲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14天内不给乙方提起诉讼的书面报告,则乙方可终止本合同,且不损害其在本合同下或法律范围内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如果甲方在14天内提起诉讼,则乙方在获得终止本合同的裁决前不得终止本合同;(2)如果乙方根据本条款第(1)项终止本合同,甲方将:在终止日期之后六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已投资本项目的累计金额;(3)如果裁决本合同终止,则按裁决办理合同的终止及补偿。第六章 争端的解决第十五条 争端的解决办法 15.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指定一名授权工作人员协

40、助项目公司工作,就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15.2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规定时效内,向00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16.1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二级废水,乙方应按甲方的城市总体规划排放,并按甲方提出排污口的高程建设排污口。16.2甲方若进行二期工程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仍有本合同双方参照本合同重新签订合同。16.3因国家政策等原因,甲方如回购污水处理厂,甲方应按建厂时工程验收合格后,经双方认可的工程决算数为基数,扣除在经营期间甲方已付给乙方的投资回收后的实际数付给。16.4通知如果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在新地址或新联系人使

41、用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6.5法律适用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端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16.6合同语言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16.7合同向项目公司的转让16.7.1项目公司成立后,将全面接受本合同并对履行本合同承担全部责任。16.8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9与本合同相关的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生效与失效17.1生效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7.2失效日本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失效;(1)项目已经完成移交; (2)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 (3)双方协商一致; (4)法律途径裁决。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日期: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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