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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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区企事业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单位名称(盖章)(合同期限叁年)单位性质:所属行业:职工总数:女职工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名单行政方代表姓 名性别职务首席代表代 表代 表职工方代表首席代表代 表代 表姓 名性别职工会主席女工主任女职工代表务单位盖章:工会盖章:关于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要约书(单位行政):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单位和女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 、工会法、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淮安市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需要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有关事项进行协商,现提出如下建议

2、:一、建议协商的主要内容:1、女职工素质提升与发展:围绕单位经营与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竞赛、岗位技能培训,加强女性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激发女职工在岗位上建功立业。2、女职工特殊保护: “五期”保护、禁忌劳动范围、 妇女病普查、生育保险等。二、建议协商时间、地点:1、时间:2、地点:三、请收到本要约书后尽快予以书面答复。盖章:(单位工会)年月日关于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答复:你会于 年 月 日给公司的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要约书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同意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协商内容;二、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和协商代表。此复。盖章:(单

3、位行政)年月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会议记录时间:地点:出席人:年月日甲方(行政方代表) :首席代表:代表:乙方(职工方代表) :首席代表:代表:甲、乙双方就关于开展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的内容及条款协商如下:乙方:为切实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我单位各工会小组经过征求女职工建议,制订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的内容及各项条款,请问行政方是否同意。甲方: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的内容及条款符合我单位实际,我们完全同意。乙方:根据上级工会要求,今年将女职工素质提升与发展纳入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这些新增条款很好,有利于提高女职工素质和能力,能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

4、极性和主动性,我们完全同意,并将按合同内容逐项落实。乙方: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准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协商条款进行通过。甲方:好,同意乙方意见。甲方首席代表(签字) :乙方首席代表(签字) :(单位)第届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决议本单位第届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于月日召开。会议实到代表超过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二。年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淮安市女 职 工 权 益 保 护 专项集体合同 草案的情况说明, 认真地进行了讨论与审议。会议认为“女 职 工 权 益 保 护 专项集体合同”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符合我单位实际,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

5、益,应该付诸实施。代表们一致认为,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利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企业与女职工和谐发展、共同发展的平台,有利于提升女职工素质提升、促进女职工发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可以更好地激发女职工为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建功立业,多作贡献。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获得通过。职代会(工会代章)年月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集体合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

6、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单位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平等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合同对单位行政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四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积极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 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第五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提升技能、创新创优,积极推动单位经济发展。第二章女职工合

7、法权益保护条款第六条 提高女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及单位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扩大女职工参与、依法维护的渠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和使用。第七条 单位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 最大限度地将女职工吸引到女职工组织中来;配齐配强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工会女职工干部的培训。第八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单位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监事会,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应有女代表。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8、每年对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一次, 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第十条 单位在公开招聘岗位时, 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制定限定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保障女职工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9、权利。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单位行政应予支持,工会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必要保证。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 如果占用工作 (生产 )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第三章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条款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维护女职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 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第十五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

10、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已婚待孕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十六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第十七条 单位严格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下列事项:(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二)本单位属于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三)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四)所从事岗位工作可

11、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五)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列明。第十八条女职工经期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三)单位积极创造条件每月发给女职工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第十九条女职工已婚待孕期保护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第二十条女职工

12、孕期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四)怀孕不满3 个月和 7 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 小时工间休息;(五)怀孕不满3 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 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 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 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单

13、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一)正常产假( 1)生育的,给予产假98 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4)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 30 天。(二)非正常产假(1)怀孕不满 2 个月流产的,给予不少于 20 天的产假;(2)怀孕满 2 个月不满 3 个月流产的, 给予不少于 30 天的产假;( 3)怀孕满 3 个月不满 7 个月流产、引产的,给予不少于 42 天的产假;(4)怀

14、孕满 7 个月引产的,给予不少于98 天的产假;( 5)流产时出血较多、体质较弱者,经单位批准,可酌情增加 5 至 10 天产假;(6)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 1 至 2 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 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一)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 1 小时的哺乳时间;(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 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三)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四)婴儿满 1 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

15、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五)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 个月的哺乳假, 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超过 6 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六)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七)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第二十三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 建立一室多用的爱心母婴室,解决女

16、职工在生理卫生、孕期休息、哺乳等方面的困难。鼓励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第二十五条 2016 年 1 月 1 日之前生育独生子女的女职工, 单位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兑现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 天的假期;(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 天的假期。第二十七条每年至少安排1 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 35 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女职工在单位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二十八条 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17、害作业的女职工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九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交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等生育保险待遇。(一)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 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核发;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和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 合并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实施。(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正常缴纳生

18、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核发;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单位支付。(三)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 个月引产的, 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 。对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核发;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第三十条 制定禁止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人隐私。第四章合作与监督第三十一条 单位与工会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 就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 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

19、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 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将合同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和处理有关争议。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生效。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续订均需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手续后方能生效。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

20、家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备案。 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作为 集体合同 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一式三份)单位名称(盖章)工会名称(盖章)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年 月 日年 月 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说明:本审查意见书一式四份,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各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存一份。单位法人代表:工会主席:首席代表:首席代表: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经审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双方主体资格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按照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程序进行的,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盖章)收件人签章:送达日期:公 布全体职工:我单位经企业方和职工方共同协商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现予以公布。特此通知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工会(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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