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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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11-实施2011-发布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技术规范(送审稿)DB51/T 2011DB51四川省地方标准ICS:分类号:备案号: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24.1 组成24.2 一般要求24.3 自救器34.4 矿灯34.5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34.6 避灾路线74.7 应急预案74.8应急救援74.9 矿图85.系统维护与管理86、培训与应急演练9附 录10前 言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标准。本规范附录为资料性附录。本规范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由四川省质量

2、技术监督局批准。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鄢正文、吕俊高、姬有仓、李维光、华道友、刘益文、鲜林、赵 建、刘生龙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技术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煤矿设计、建设、调试、验收、使用、维护和管理紧急避险系统的基本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957-2003 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GB 7957.2-2009 瓦斯环

3、境用矿灯 第2部分 性能和其它相关安全事项GB/T 14689-2008 技术制图 图纸幅面和格式 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399-2006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AQ 1054-2008 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AQ 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MT 390 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 867-2000 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MT 1162.1-2011 矿灯 第1部分 通用要求煤矿安全规程(201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令)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

4、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3.1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在煤矿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3.2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指在煤矿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的设施。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

5、舱。3.3 永久避难硐室一种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的避难硐室。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3.4 临时避难硐室 一种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3.5 可移动式救生舱一种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4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4.1 组成包括自救器、矿灯、井下紧急避险设施、避灾路线、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矿图等,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其中矿图主要包括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避灾路线图

6、和通风系统图等。4.2 一般要求4.2.1 煤矿企业应当有煤矿井下的紧急避险系统进行整体设计,整体设计方案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包括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计。4.2.2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联系,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

7、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4.2.3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应急预案和矿图等。4.3 自救器4.3.1 自救器要求煤矿企业不得配备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配备的化学氧自救器必须符合的要求,且不得配备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配备的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符合AQ1054-2008的要求。且每一类型的自救器的额定防护时间均不得低于45min。4.3.2 自救器配备煤矿必须按井下定员人数配备自救器,备用系数不小于20%,并集中统一管理;每台自救器必须编号,煤矿企业井下人员必须专人专

8、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4.3.3 自救器选用高瓦斯矿井应选用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选用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4.4 矿灯4.4.1 煤矿企业配备矿灯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GB7957-2003、GB7957.2-2009和MT 1162.1-2011的要求。4.4.2 煤矿必须按井下定员人数配备双光源矿灯,备用系数不小于10%,并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煤矿企业井下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登记造册,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4.4.3 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4.5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4.5.1 紧急避险设施的总体要求a)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

9、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b)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0%,甲烷浓度不大于1.0%,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0024%,温度不高于35,湿度不大于85%,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Pa的正压状态。c)紧急

10、避险设施应接入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供电等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呼吸嘴应符合MT 390的要求,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过滤装置具备油水分离功能。接入的矿井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避险人员避险时的需要。硐室入、出口处应设人员定位基站,实时监测人员进出紧急避险设施情况。硐室入口处和内部应分别安设直通矿调度室的固定电话,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

11、外的O2、CH4、CO2、CO和避难硐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d) 避难硐室应按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配备供氧和有害气体去除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灭火器、人体排泄物收集处理装置等辅助设施,备用系数不低于20%。自备氧供气系统供氧量不低于0.58m3/min人。布置有直达地表大直径钻孔的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24小时连续供氧;其他永久避难硐室应保证额定防护时间内的供氧量。采用高压气瓶供气系统时应有减压措施,以保证安全使用。有害气体去除设施处理CO2的能力应不低于每人0.5L/min,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20min内将CO浓度由

12、0.04%降到0.0024%。配备的食品不少于5000KJ/天人,饮用水不少于1.5L/天人。配备的自救器应为隔离式,连续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e)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满足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的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f)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井下建设紧急避险设施。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

13、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高瓦斯和瓦斯矿井,应建设井下避险设施。g)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100m至500m范围内附近,距离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沿推进方向200m至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救生舱。高瓦斯和瓦斯矿井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100m至1000m范围内附近,距离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沿推进方向200m至1000m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h)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

14、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i)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5.2 永久避难硐室4.5.2.1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要求。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4.5.2.2 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两道隔离门

15、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m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m,宽度不低于2m,长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每人应有不低于1m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50人,不宜多于100人。4.5.2.3 隔离门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外侧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MPa。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深度不小于0.2m,墙体用强

16、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4.5.2.4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4.5.2.5 有条件的矿井宜布置直达地表的大直径钻孔,钻孔直径不小于200 mm;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4.5.3 临时避难硐室4.5.3.1 临时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确保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小。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布置在煤层中时

17、应有控制瓦斯涌入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等措施。4.5.3.2 临时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2.0m2,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生存室净高应不低于1.85m,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每人应有不小于0.9m2的使用面积,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应不少于10人,不宜多于40人。隔离门应不低于井下密闭门的标准,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

18、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4.5.3.3 临时避难硐室应采用锚网、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4.5.4 可移动式救生舱4.5.4.1 选用的救生舱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应符合所服务区域的特点和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并具有“MA”安全标志。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4.5.4.2 救生舱的设置地点和安装应有设计和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救生舱安装在20m范围内煤(岩)层稳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通风良好,无积水和杂物堆积,满足安全出口的要求。安装不得影响矿井正常生产和通风的巷

19、道中,宜在岩(煤)壁掏槽或扩帮放置。4.5.4.3 接入救生舱的矿井压风管路、供水管路、通信线路应有保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4.5.4.4 救生舱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和试运行,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4.5.4.5 移动和运输救生舱时应有保护措施,编制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移动和运输中不损坏救生舱。救生舱移动后应进行一次全方位检查和系统性的功能测试。4.6 避灾路线4.6.1 矿井必须明确井下发生各种灾害时的避灾路线,并绘制相应的避灾路线图。4.6.2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4.6.3 矿井主要作业场所(如采掘作业地点)必须设置避灾路

20、线图牌板。4.6.4 避灾路线沿途巷道必须设置避灾路线引导标志。4.6.5 避灾路线图牌板和避灾路线引导标志应采用反光材料制作。4.7 应急预案4.7.1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4.7.2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编制煤矿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应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4.7.3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4.7.4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必须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

21、指挥权。4.8应急救援4.8.1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未单独或联合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并与就近的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专业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为限不得超过30min。4.8.2 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18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912人;其他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4.8.3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分别负责日

22、常管理和仪器装备管理工作。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煤矿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年,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经培训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4.8.4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配备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见附录A、附录B)。4.8.5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电话值班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和学习、训练的场地和设施。4.8.6 兼职矿山救护队队长、队员、仪器装备管理员必须参加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援培训合格、持证上岗。4.9 矿图4.9.1 矿井必须有实测矿图,图纸幅

23、面尺寸必须满足GB/T 14689-2008规定。4.9.2 紧急避险设施系统图必须在实测矿图的基础上绘制,并标注所有设施设备。5.系统维护与管理5.1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5.2 紧急避险设施内应应悬挂或张贴有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5.3 煤矿应定期对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期更换产品说明书规定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及设备。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应每月对配备的气瓶进行1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气瓶内压力低于

24、额定压力的95%时,应及时更换。应每10天对设备电源(包括备用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每年对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5.4 经检查发现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采掘区域的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5.5 煤矿企业按规定编制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5.6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安装、使用、维护、配件配品更换等相关信息。5.7 煤矿企业每年应将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书面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6、培训与应急演

25、练6.1 煤矿企业应将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6.2 煤矿企业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6.3 煤矿企业应每年开展一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附录A 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表装备名称要求单位数量备注正压氧气呼吸器4h台每人1台压缩氧自救器台每人1台自动苏生器台2干粉灭火器只10风障4m4m块1风障6m6m块1呼吸器校验仪台2一氧化碳检定器台

26、2瓦斯检定器10、100台2各1台防爆工具套1锤、钎、锹、镐等两用锹把2氧气充填泵台1氧气瓶40L个5氧气瓶4h呼吸器配套个20氧气瓶2h呼吸器配套个5救生索长30m,抗拉强度3000kg条1担架副2保温毯棉织条2绝缘手套双1氧气检定器台1温度计支2采气样工具套1包括球胆4个灾区电话套1引路线m1000铜钉斧把2矿工斧把2刀锯把2起钉器把2手表块队长每人1块电工工具套1氢氧化钙t0.5附录B 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个人基本装备配备标准装备名称要求单位数量备注正压氧气呼吸器4h台1自救器压缩氧台1战斗服套1胶靴双1手套双1毛巾条1安全帽顶1矿灯盏1灯带条2背包个1装战斗服联络绳长2m根1两端带弹簧钩氧气呼吸器工具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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