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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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仅供参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 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 .项目名称:2 .服务类别:二、本协议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本协议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

2、、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协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日终结.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开户银行:帐 号: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电子信箱: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

3、询单位的一方,以及 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 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协议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 及承担本协议业务的专业

4、人员名单、 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协议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 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协议标准条件第十 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协议期间或协议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协议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5、.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 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

6、、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协议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协议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协议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

7、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tU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 量或持续时间

8、,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H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协议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

9、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 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协议专用条件约 士 7E.其 他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协议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

10、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 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 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协议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协议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协议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 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 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

11、双方约定 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协议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九条委托人应

12、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 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 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 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

13、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协议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 和规定.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

1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 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协议或分包协议所涵盖工程范围相 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 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 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协议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 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Word文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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