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规定-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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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划定-执法知识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划定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集会由董事会调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克不及推行职务大概不推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克不及推行职务大概不推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配合推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克不及推行大概不推行调集股东大会集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实时调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调集和主持的,一连九十日以上单独大概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调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集会,应当将集会召开的时间、所在和审议的事项于集会召开二十日前照顾各股东;暂时股东大会应当于集会召开十五日前照顾各股东;刊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集会召开三十日前
2、通告集会召开的时间、所在和审议事项。单独大概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条件出暂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照顾其他股东,并将该暂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暂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畴,并有明白议题和详细决定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照顾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集会的,应当于集会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集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必需经出席集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3、、增长大概淘汰注册本钱的决定,以及公司归并、分立、闭幕大概变动公司情势的决定,必需经出席集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划定公司转让、受让庞大资产大概对外提供包管等事项必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定的,董事会应当实时调集股东大会集会,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举行表决。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推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划定大概股东大会的决定,实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推举董事大概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大概监事人数雷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会合利用。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托付署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集会,署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范畴老手使表决权。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集会记载,主持人、出席集会的董事应当在集会记载上署名。集会记载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署名册及署理出席的托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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