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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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目 的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提高工程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零”事故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节 制定依据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以及XXXXXXX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三节 适应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

2、用于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第四节 奖惩原则规定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各级岗位工作核心,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奖罚分明、奖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章守纪并在安全施工和安全监督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给予考核、处罚;对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做到“以责论处”。 第五条 奖惩必须实行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

3、罚、考核应与安全施工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承建(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施工人员对公司安全奖惩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考核、奖励有异议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以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诉讼。 第七条 承建(施工)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八条 公司安质部负责本办法考核、上报相关文件;组织各施工单位安监负责人和安全监理进行安全施工联合执法。 第九条 公司安质部

4、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报告安全施工奖惩情况。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公司安质部签订安全协议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第二章 安全管理奖惩程序及规定第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安全施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安监部门向公司安质部提出书面的奖励申请,经审核、评定,报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 由公司安质部依据本奖惩管理办法,负责对监理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安全处罚、考核工作。重大的处罚、考核报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安质部依据安委会授权及有关合同、安全协议规定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本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和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及考核办

5、法(附件7)负责对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施工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十四条 依据本奖惩标准,一万元及以下的罚款,由公司安质部负责人确认、签发;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由安委会主任确认、签发。第十五条 被奖励或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奖励或处罚有异议时,在接到奖励或处罚之日起三日内,由被奖励或被处罚的承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安质部提交,公司安质部接到后,必须在三日内书面答复;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公司安质部答复的处理意见仍然有异议,可以由被奖励或处罚单位安全第一

6、责任人书面向公司安委会提出,由安委会裁决,但罚款必须按时缴纳。 第十六条 有关安全施工的罚款必须在接到之日起三日内缴纳,过期或拒绝缴纳的,加重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考核罚金,交到公司安质部,安质部出具罚金票据。第三章 安全管理奖励方式、标准第一节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第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部室(公司)、承建(施工)单位,可由公司安委会授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表彰、奖励: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

7、行),以及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明确,措施严密,落实得力,全年实现年度安全工程目标。 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人员无严重违章行为。 三、每月坚持定期召开安全专题分析会,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领导亲自布置、检查,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有实效、有记录、有措施、有整改项目。 四、安全施工、管理有科学手段和工作方法,安全成绩突出。没有事故、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第二节 年度安全施工先进班组第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承建(施工)班组,可由公司安委会授予“年度安全生产先进班组”称号,通报表扬、奖励: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施工组织、施

8、工过程中安全职责具体、明确,落实到位。 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年实现无“异常和未遂”,所施工设施缺陷率为零。 三、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台帐记录规范,活动有实效;每天坚持开好“两会”(班前会、班后会),有搞好安全施工、管理的先进思想和工作方法,安全教育工作有实效。 四、无违章施工,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区域、作业点责任制进行安全检查,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危及安全生产等异常情况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分析、及时制订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想,并起到实际效果。第三节 年度优秀安全员第二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承建(施工)单位安监人员及公司安质部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安监人员,可由公司安委会授予“

9、年度优秀安全员”荣誉称号,并通报表扬、奖励: 一、其本单位实现全年安全施工目标。 二、对施工安全工作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制度,敢抓敢管,忠于职守,做好监督、监察工作,当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参谋,使其所在单位安全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三、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制订的措施得力并监督整改,避免了事故、障碍,特别是频发性事故、人身重伤事件的发生。 四、认真积累安全工作经验和吸取事故教训,指导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受到上级领导表扬。 五、抓好安全活动及安全教育工作,使职工安全意识有很大提高。职业健康工作做到了实处。第四节 其它奖励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

10、业危害中,以及防止交通事故、机械事故、火灾事故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奖励一千至五千元。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处理得当,避免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者,应视其情节给予一千至五千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采取了安全技术措施解决重大安全问题,一次性奖励一千至二千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避免或防止一般考核事故、人身重伤事故或有效地解除事故根源,成绩显著者一次性奖励一千至五千元,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 避免或防止一类障碍(恶性障碍),设施损坏或人身轻伤者,视其情节一次性奖励五百至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安全建议,奖励二百至二千元

11、。 第二十七条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二百至二千元。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试运等工作中,避免或防止严重的突发性故障者,视其情节奖励五百至一千元。 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季度或本年度内未被罚款的承建(施工)单位,可获一至二万元奖励。第四章 工程各项安全工作考核第一节 目 的第三十条 为了规范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管理、运输等的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行为,保证公司工程依法进行安全施工建设,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12、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条例和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吉林公司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 第二节 安全施工管理的考核类别 第三十一条 警告、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罚款。 第三十三条 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责令停工整顿。 第三十五条 责令退出施工现场。第三节 考核权限 第三十六条 警告,罚款,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由公司安质部决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工整顿,责令退出施工现场,由公司安委会决定,公司工程、安质等部门联合执行。第四节 事故、障碍、人身伤害等事件的考核第三十八条 事故、障碍、火灾、人身伤害等依据原国家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电

13、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定义),并按照下列标准考核责任单位。 第三十九条 施工期间发生特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二十万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十万元/人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十万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五万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小型施工队伍扣除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并立即清退出施工现场。 第四十二条 试运、调试中,发生误操作事故,对其单位罚款一万元/次;发生恶

14、性误操作事故(如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接地线,带接地线合断路器等),对其单位罚款三万元/次。 第四十三条 发生轻伤事故,对其责任单位罚款一万元/人次;发生重伤事故,罚款二万元/人次。重复发生累计加倍处罚。 第四十四条 施工、调试原因造成的障碍,罚款五千元/次。 第四十五条 严重未遂事故,罚款一万元/次。 第四十六条 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件加倍处罚。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一类障碍以上的事故,对责任部室、承建(施工)单位领导、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同时,均给予安全通报批评。第五节 安全管理制度考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计划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在拟选生产设备、工器具、特种设备等生产厂家参与竞标时,应提

15、前经安质部专业、主管人员对其生产设备(工器具)厂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入网证,产品安全(技术)合格证等有效的安全证件进行审查与评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相关厂家方可入围、参与竞标或签订采购合同。严禁不经公司安质部审查与评价,未经安质部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有关部门、人员就擅自同意厂家入围参与竞标,签订订货、采购合同。对违反了该规定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罚款五千元、三千元,通报批评,并请示主管领导,建议调离其岗位、终止相关合同。承建(施工)单位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规定的安全资质和公司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节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应提前经安质部严格审查,不符合安全

16、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参与竞标。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与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不经公司安质部审查、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同意施工单位参与竞标、签定施工合同、进入公司工程施工区域。对违反了该规定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罚款五千元、三千元,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八千元,通报批评,并请示主管领导,调离责任人员岗位,建议终止相关合同,清退承建(施工)单位。对设备(工器具)制造厂家或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资质,以及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入网证,产品安全(技术)合格证等有效的安全证件,安质部及相关人员违规同意、批准相关厂家或承建(施工)单位入围、参与竞标工作和签订采购合同,将对其行为人罚款四千元,并通报批评,请示

17、主管领导调离其岗位。 第四十九条 凡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的所有参建单位,有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即进行工作的,每出现一项不符合罚款二千元,并限期整改、整顿。逾期未整改、整顿或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报请安委会给予停工、清退处罚。 第五十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所有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卫生和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与制度,以及未制定事故、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安全责任细则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每项罚款二千元,并限期建立健全,逾期未整改或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给予停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

18、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所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负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五千元,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上报其主管(上级)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所有单位,没有按规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监人员,对其主要负责人罚款二千元,通报批评,并上报其主管(上级)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所有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施工、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或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

19、格的,不得上岗工作,否则,对其单位罚款二千元(单项),并上报其主管(上级)部门,建议调离岗位。 对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的承建(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由公司安质部监督或承建(施工)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单独组织本单位参建人员按安全生产知识及相关规程制度和公司安全管理和奖惩办法等规定进行考试,并均合格。未按要求进行的,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三千至八千元,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限期按规定重新组织学习考试。 第五十四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等所有单位,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擅自发包或转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单位罚款每项一万元,并终止施工,上报其主管

20、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予停工、终止公司工程承建(施工)合同、清退施工现场等处罚。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场地、空间具有多个承建、施工单位或交叉作业的,建设、承建、施工等单位没有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及职责,对其单位罚款每项一万元,并终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处罚。 第五十六条 在公司工程区域内,从事管理、建设、运输(危险品)等工作,没有遵守相关行业、制造厂家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工作,对其承建(施工)单位每项罚款三千至五千元,并终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处罚,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21、第五十七条 安全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考核 一、公司安委会成员没有履行安全职责(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对其有关成员罚款二千至三千元,通报批评并上报其主管部门。 二、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和监理单位专业人员、安全监督网络人员,没有履行安全职责(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对其有关人员罚款二千元,通报批评,并要求对其行政考核。 三、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未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未进行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且有防范措施但未落实的,对公司有关部门或承建(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罚款五千元;相关的专业技术、安监人员,单位(部门)主管人员,罚款二千元。 四、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技术

22、及安全施工措施审查不细,导致负有监理责任事故,罚款二百至五千元。五、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限期整改或停止整顿,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六、公司工程部专业人员对设备、控制保护系统等技术问题论证不足或选型出现问题等,引起在试运或运行期间出现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问题,对专业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罚款二千至六千元。 七、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按时提交在试运行或运行期间所发生的事故、障碍、异常等书面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所提交技术分析报告不真实、弄虚作假等,对其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罚款二千至三千元。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安全没有目标管理与控制,各项工程作业危险点没有进行全面预测、控制,危险点分析、布控

23、没有以书面形式落实到班组及施工人员,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五百元,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 第五十九条 大型、复杂或危险程度较高的作业,没有经过批准的书面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一千元;没有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关于安全技术措施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对承建(施工)单位每项罚款五百元,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予停工、清退施工现场等。 第六十条 对特殊、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没有按规定填写特殊的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擅自扩大施工范围、变更安全措施或移动防护设施等,对负责人罚款五百元/项。 第六十一条 没有定期进行专项安全大检查,对

24、承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公司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罚款二千元,限期整改。 第六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没有定期组织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作的检查、落实,罚款三百元/人,限期整改。 第六十三条 承建(施工)单位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业务素质的培训,没有落实全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罚款五百元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六十四条 施工班组没有开展班前、班后会及周安全活动,罚款三百元/次,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承建(施工)单位没有现场施工安全措施,且没有设立安全宣传标语、警示牌,或不符合施工现场相关规定的要求,每处罚款五百元,限期整改。 第六十六条 承建(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做好防风、防雨、防雷、

25、防寒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罚款五百元,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六十七条 承建(施工)单位没有落实现场孔洞、梯、台、槽的安全措施,每处罚款五百元,限期整改;施工作业中,不按规定办理各种应办的“票证书”,罚款五百元/次;施工作业中办理的“票证书”漏项、不规范,不按规定落实措施,罚款五百至二千元/次。 第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发现施工现场吸烟者,罚款三百元/人;在禁火区或办公区域流动吸烟者,罚款五百元/人,通报批评,并对其主管单位罚款一千元。施工现场(非动火区)每发现一根烟头罚款五十元;禁火区每发现一根烟头罚款五百元。 第六十九条 承建(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做好现场作业必须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

26、保用品的发放,对其主管单位每项罚款五百元,并通报批评。 第七十条 发生事故后隐瞒或故意拖延上报者,视情节罚款一千至二千元。 第七十一条 对公司安质部、监理单位和公司安委会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承建(施工)单位,根据情节罚款二千至五千元。 第七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对由于承建(施工)单位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更大伤亡或损失的,对承建(施工)负责人、单位,分别罚款五千元、五万元。 第七十三条 在事故、不安全事件调查中,阻挠调查或对事件弄虚作假,根据情节,对其阻挠者罚款二百至二千元,并给予行政处分、通报批评。 第七十四条 公司安委会会议、安全网络例会以及各有关

27、安全会议,没有按规定及时召开,对会议主管单位、组织人分别罚款一千元、五百元;对没有及时参加会议人员,未请假,也没说明情况者,罚款二百元。 第七十五条 公司安质部未及时完成安全统计月报、年报统计,或未认真落实安全大检查活动及安全月、反事故演习、安规考试等日常工作,罚款二百元,给予严肃批评。 第七十六条 在不安全事件调查中,对阻挠、干涉事件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真实证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罚款二千至八千元,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第六节 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的考核 第七十七条 作业现场的综合部分 一、施工单位、施工班组没有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罚款三百元;不按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活动,没

28、有安全活动记录或不齐全,罚款二百元/项,通报批评。 二、发现施工单位人员(包括临时工)未进行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要求立即退出施工现场,由其单位进行整改,并罚款一百元/人;班前、班后会没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无签字记录,罚款二百元/次。三、对分包队伍未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亦未采取措施,罚款一千元/次。四、无定期安全检查,检查无记录,无整改闭环, 罚款五百元/次。 五、施工现场的临时电源线路没有按规定进行绝缘固定或直接将电源线绑扎在金属构件上,罚款五百元/项;架空高度低于2.5m时没有设保护罩,每处罚款二百元。 六、施工人员进入现场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穿带铁钉鞋,服装

29、(裙子、短裤、赤膊及背心者等)不符合现场着装要求,罚款二百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七、进入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二百元/人次(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施工班组休息室除外)。 八、坑、井、孔、洞和沟道等没有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夜间没有设红灯示警,除立即整改外,每处罚款三百至三千元。 九、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罚款二百至五百元/处,若造成他人伤害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 十、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对其责任单位罚款五百元/人;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未进行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进行高空作业,罚款二百元/人次。 十一、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场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

30、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得当,每处罚款五百元。 十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时,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从事作业,罚款二百元/人。 十三、违章作业罚款二百元,违章指挥罚款五百至一千元;或经安监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视情节轻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造成后果的加重考核。 十四、施工中缺少必需的安全设施、信号、标志、用品、用具,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三百至一千元。 十五、承建(施工)单位施工设备严重失修或存在重大缺陷或未检验,仍在工地现场使用,对承建(施工)单位罚款二百至二千元。 十六、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没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对其承建(施工)单位视情节轻

31、重,罚款三百至一千元,限期整改。十七、深基坑无防滑坡、坍塌措施或措施不当,罚款一千元,限期整改。基坑上下无专用通道,罚款二百元/处。十八、积土、料具堆放距坑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距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十九、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责令退出施工现场,并处罚二百元。现场酗酒闹事或醉酒上班,罚款五百元/人次。施工现场打架斗殴,罚款三百至六百元/人次。 二十、施工场所垃圾、废料没有及时清理,没有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在高处抛掷垃圾和废料等,视情节给予二百至五百元/项的罚款。 二十一、在没有征得公司工程部、安质部同意,擅自挖掘或截断现场道路者,除恢复原路面外,罚款五百至

32、一千元;用水管理不当发生跑冒滴漏,罚款五百元;挖土后不及时回填,未做防护措施造成人员受伤及损失,在赔偿的基础上,罚款五千元。 二十二、动火施工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或施工前未进行详细交底,造成原有设施损坏,如地下管线、电缆挖断等,罚款五千至一万元/次。 二十三、承建(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未经其本施工单位同意,允许、默认或带领外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对其施工班组罚款二百至二千元,通报批评。 二十四、使用220V电源照明作行灯使用或未按安全规程规定使用安全电源(潮湿、金属内12伏)作业的施工班组,视情节给予二百至五百元/项的罚款。 二十五、使用砂轮打磨工件不戴防护眼镜,罚款一百元/人次。 二十六、不按

33、照安规及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工具(改锥当凿子,克丝钳、板手当手锤,无齿锯当砂轮、单臂抡大锤等),视情节给予一百至三百元/项的罚款。二十七、施工用电动工器具、起重器具无检验合格证、无检验日期或超期及使用不合格工器具,罚款五百元/项。二十八、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主厂房的所有钢结构和平台及设备上焊临时支吊架或开孔,每处罚款一千元。二十九、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场地,在道路搭临建,堆材料,损坏地上、地下设施,罚款一千元/次。三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破道、机械设备占道、履带机轧道,罚款一千至二千元/次。三十一、主包单位对分包、外协队以包代管,未设技术指导和安全监察员,限期整改并考核一千元。三十二、重

34、大、重要施工交叉作业,负责人及安全员不到位,罚款二百元/人次。三十三、钻跳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场所,罚款一百元/人次。三十四、参建人员不服从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监人员的正确安全监督管理或妨碍安全监察工作,罚款五百元/人次。 第七十八条 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 一、施工单位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用品,为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无三证,即安全生产许可证、入网证和产品安全合格证),每发现一件,罚款一百元/次并通知施工单位禁止使用。 二、施工单位使用的安全器具必须按照试验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和试验,否则,罚款二百元/件。 三、电动工具线及电、气焊线带老化、漏电、漏气

35、,罚款二百元/项。 第七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 一、施工前没有编制或执行化学危险品施工作业指导书以及进行相关技术交底,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二、化学危险品设备、系统周围没有设围栏及警告牌或作业前没有准备必要的防护药品及应急准备,未正确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过滤器、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酸靴等),每项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三、化学危险品使用、储存应符合化学危险品使用、储存国家管理条例。 四、沥青、油漆作业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除立即整改外,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1、熬制沥青应通风良好,作业人员的脸和手应涂以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并配备有关防护用品; 2、患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沥青、油漆

36、等有严重过敏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3、进行沥青、油漆作业应适当增加间歇时间; 4、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使用防护用品,并定时轮换和适当增加间歇时间,施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必须空气流通,戴防护用品并严禁吸烟; 6、进行喷漆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良好。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时,容器外必须有人监护和通风设施,严禁有火种入内。第八十条 射线作业(射线探伤) 一、未制定射线管理制度及放射物品控制程序,未编制作业指导书,未对相关人员进行技

37、术交底,对施工单位罚款五百元至二千元。 二、未定期对射线库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未设射线源专人管理,射线库未安装防盗门、报警装置、设监护人,射线检验人员未配置使用防护用品,作业点未配齐报警器、警示绳、警示牌,射线人员没有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项对施工作业单位罚款二百至一千元。第八十一条 用电部分 一、承建(施工)用电单位未经公司工程部、安质部批准,擅自接入电源、负荷,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二、各用电单位没有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用电资格。 三、施工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并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四、施工用电单位所使用电气设备、设施不符

38、合有关制度、规范的要求,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工器具及材料,罚款二百至一千元/次 五、在380V以上(含380V等级)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没有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设置遮拦、警示牌),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六、有自备电源的用电单位,必须在自备电源与厂用、施工系统电源之间装设可靠的互为关联闭锁的投、切转换装置,并将自备电源的设备规范符合系统的联接方式、接线等,向公司工程部、安质部备案、批准;严防自备电源向施工电源、高压线路等反送电,对违反该项规定的施工单位,罚款一千至五千元。 七、用电施工单位没有按国家法规要求执行设置安全警示,没有满足公司安质部的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标语、警告及各

39、种标示牌,每处罚款三百至五百元,限期整改。 八、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没有关门或关门未加锁以及未设警告标志,罚款三百元/项,并立即整改;刀闸开关损坏,用铜丝代替熔丝,或配电盘不符合“安规”要求,罚款三百元/项,并立即整改;导致伤害事故,考核责任单位二千元。 九、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达不到安规要求,每处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限期整改。 十、装设接地线或地线连接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罚款二百元,并立即整改。 十一、施工用电的设施没有按已批准方案进行,或不符合施工用电的安全有关规定,每处罚款二百元,立即整改。 十二、施工用电设施(电源控制柜)没有完整的系统图、负荷值,没有明确管理班组、负责人,每

40、处罚款二百元,限期整改。施工电源箱不分级设置,发现混设或不按规定接插头,每项每处三百元。 十三、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施工电源,乱接电气设备者,每人次罚款五百元。 十四、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不符合安全要求(防水、潮等),无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措施,或在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堆放杂物者,每处罚款二百元,限期整改。 十五、电气设备超铭牌使用者,使用绝缘等级不符合安规要求的电气设备,罚款二百元,立即整改。 十六、开关及熔断器与电源倒接,负荷没有标明名称;使用刀闸、插座等不符合要求(完整、匹配),或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每人次罚款二百元,并整改。 十七、一个开关接

41、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没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没有使用软橡胶电缆者或电源线路架设混乱,罚款二百元,并整改。 十八、夜间工作的场所没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没有装设路灯者,罚款二百元/处,立即整改。 十九、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做回路者,罚款二百元,立即整改。 二十、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者,罚款二百元,立即整改。 二十一、下班后未切断电源和关闭机械,违者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二十二、电源线要架空并使用绝缘良好的专用电缆,且符合安全距离;电动工器具的接入要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否则,

42、罚款三百至五百元。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每处一千元。二十三、从事电气工作必须两人及以上,并设有监护人,否则,罚款一百至三百元。二十四、低压临时用电使用耐压等级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每处二千元。二十五、临时电缆埋设不加套管且没有走向标记和安全标识,在有可能受到机械损坏的地段未进一步采取措施,每处二千元。电缆埋设或架设不符合要求,电线老化、破皮不包扎,每处三百元。二十六、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压未经批准私自接入电网者,每处五千元。二十七、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使用人员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或随意接长电源、更换插头,每项二百元。二十八、钢筋机械无接零、无漏电保护,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每

43、项二百元。第八十二条 防火部分 一、施工现场和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必须符合要求,齐全、可靠,并按要求对消防设施定期检验,否则罚款三百元/处,并限期整改。 二、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燃油设备(已存在易燃物质)区域、管道没有悬挂“严禁烟火”、“严禁吸烟”警告牌;无关人员进入上述区域,罚款二百元/处,并限期整改。 三、乙炔点火时,储气瓶没有放在防火、防爆的安全地带,或安全阀、控制阀、回火器、表计等不全,罚款二百元/项。 四、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对施工单位罚款一千至五千元。 五、闪点在45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没有采取防曝晒、降温等

44、措施,对施工单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 六、办公室、工器具库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超过一定数量,对其单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并立即整改。 七、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过期未更换、没有放在明处;擅自移动、遮盖、挪作他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对其单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项,并立即整改。 八、用于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设备、设施均没有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除立即整改外,罚款一千至二千元 ;气瓶装卸不符合安规要求者,罚款五百元。 九、施工现场及车间的氧气、乙炔管线布置不合理,罚款二百元,立即整改。 十、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不符合安规有关规定者,罚款二

45、百元。 十一、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没有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安全隔离的专用库内,或没有按有关规定多种混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没有密封存放者,每处罚款五百至二千元。 十二、消防设施没有防雨、防冻措施,没有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没有放置在明显、易取处或任意移动或遮盖,挪作他用者,罚款二百元/项 。 十三、凡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没有加设防火罩,除对当事车辆罚款二百元外,对车辆使用部门或单位罚款一千元 。 十四、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时,没有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没有制订相应的防火措施或没有设专人值班,对

46、施工单位罚款五百元。 十五、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没有相应的防火措施,或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没有用防火材料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小于50cm,对施工单位罚款五百元。十六、废弃物没有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焚烧,防火措施不完善者,罚款二百元。十七、5级以上大风未经批准动火,每发现一次罚款五百元。十八、带火种擅自进入重点防火部位,罚款一千元/人次 。十九、未按规定动火,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罚款五千元/次。二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消防器材、安全设施,罚款一千元/次。二十一、在厂区公用工程管廊下堆放可燃材料,罚款一千元/处。二十二、防火设施不齐全,措施不

47、得力或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设施应付,罚款三百至六百元/处。第八十三条 季节性施工部分 一、防汛机构不健全,除立即整改外,对单位、责任部门罚款五百元。 二、夏季、雨季前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物资准备不充足;现场排水系统不畅通,重要地段没有筑防汛堤,罚款一千元/项。 三、冬季对取暖、防寒设施没有进行全面检查或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罚款一千元/项。 四、冬季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没有及时清除积雪、积水并采取防滑措施,罚款五百元/项。第八十四条 高处作业及交叉作业 一、高空作业没有施工作业指导书,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危险点布控,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罚款一千元/

48、项。 二、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时,未经批准进行高处作业,罚款五百元。 三、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进入高空作业区域不带安全帽,罚款二百元/次。四、作业平台、走道、斜道及楼梯等没有按相关规定装设1.20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以及装设扶手、水平绳、安全网、插速器,或设置不合格,罚款三百至三千元/处。 五、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没有设盖板、安全网或围栏,罚款二百元/处。 六、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没有足够的照明,罚款二百元。 七、在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没有设取暖休息室,或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对施工单位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49、。 八、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没有设凉棚,未配备适当的防署降温设施和饮料,对施工单位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九、经医生诊断患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参加高处作业,对其所属单位罚款一千元。 十、高处作业地点、各层平台、走道及脚手架上有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件,罚款二百元。 十一、非工作人员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罚款二百元。 十二、传递物品时,未使用工具袋,上下抛掷,罚款二百元。 十三、高处作业坐在平台、孔洞边缘,骑坐在栏杆上,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对施工人员罚款二百元/项。 十四、高处作业时,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没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

50、用铁丝系牢和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对施工人员罚款五百元。 十五、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没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对施工人员罚款二百元。 十六、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没有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没有系好安全带;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没有设专人监护、联络,罚款一百至五百元。 十七、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没有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等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对施工单位罚款五百至一千元/项。 十八、危险区内逗留或通行,罚款二百元/人。 十九、登高参观的人员没有专人陪同,或不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罚款二百元。 二十、施工负责人没有事先布置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垂直交叉作业层间

51、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对施工单位罚款一千元。 二十一、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没有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入口没有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和遮挡板,罚款二百至一千元/项。 二十二、没有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任意拆除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除恢复原设施外,罚款五百元。 二十三、安全带、安全绳未按规定定期试验,使用前不检查,对施工单位罚款五百元。二十四、高空作业使用梯子,未采取防滑措施亦没设监护人,对施工人员罚款二百元。二十五、锅炉钢梁安装及砌墙内、外侧未按规定设安全网或未随作业高度同步提升,罚款五百元/次。第八十五条 脚手架及梯子 一、

52、新搭建的脚手架未按规定验收挂牌,或未标明承载荷重、验收人等,对使用人、施工单位各罚款一百至二百元。 二、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材料存放不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罚款二百元/项。 三、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满铺的架板无双栏杆措施;有护栏无防上下滑落措施或用钢模板代替架板;散铺架板为单架板或两端不用铁丝绑扎;上、下脚手架没有符合规程的爬梯等,罚款三百元/处项。 四、在搬运器材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没有设围栏并挂警告牌,罚款五百元。第八十六条 起重 一、大型、复杂、危险程度高的起重作业没有编制施工方案,或作业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罚款五百至二千元;大型设备或

53、物件未做好安全措施预案或风险评价进行吊装,罚款三千元/次。 二、起重作业人员没有进行专业培训,没有有效的起重特种作业证,对该作业者、施工单位分别罚款五百元;起吊作业无指挥资质人员指挥,罚款五百元;作业人员没有按起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根据实际违规情况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三、起重机械、提升架、托板、小翻斗不得吊人载人,否则罚款二百元/项。 四、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没有设接地装置,或接地电阻大于4者,罚款五百元。 五、禁止无关人员在起重工作区域内停留或通过;在吊臂及吊物的下方有人员通过或逗留,对滞留、起重工作负责人分别罚款二百元。六、起重工不得使用报废钢丝绳作业,违章使用者,罚款二百至五百元。七、

54、起重机械无超高、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五百元/处。八、起重钢丝绳磨损超标仍继续使用,罚款二百元。九、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每处罚款五百元。十、起重作业吊装无警戒、标志,每处罚款二百元。十一、起重过程中,吊物与其它物体碰撞或超载起重,对起重作业负责人罚款一百至一千元。十二、起吊物上不得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违者罚款二百元。 十三、起重机械起吊重物时,司机离开操作室,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对行为人罚款二百至两千元。 十四、起吊爆炸品、危险化学品时,没有经总工程师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施工单位罚款二百至两千元。 十五、重物悬在空中不得停机,重物未停稳不得反向操作,违者

55、罚款二百元。 十六、大型起重机械工作完毕要切断电源,锁好夹轨钳,并挂好防吊臂旋转绳,违者罚款二百元。 十七、导链严禁超负荷使用,拉链人数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规定,违者罚款二百元;操作导链必须站在侧面,违者罚款二百元。 十八、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和随意增加操作人数,违者罚款二百元。 十九、使用油压式千斤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正前方,违者罚款五百元。 二十、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顶体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接触面应加装防滑垫层,违者罚款五百元。 二十一、千斤顶不得在长时间无人照看下承受荷重,违者罚款五百元。 二十二、卷扬机基座不平稳牢固,卷扬机没有搭设防护工作棚

56、、层,其操作位置没有良好视野,除立即整改外,罚款二百至五百元。 二十三、卷扬机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触及地面或其它障碍物,除立即整改外,对使用管理单位罚款一千元。 二十四、卷扬机工作前没有进行试车,没有进行相关安全设施检查(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就投入使用,罚款一千元。 二十五、卷扬机工作时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罚款一百元。1、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 2、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扶行走的钢丝绳。3、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 二十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没有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没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立即

57、停止施工,罚款五百至一千元:1、重量达到或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2、未经批准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二十七、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或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罚款五百元。 第八十七条 交通、车辆安全 一、司机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车辆与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给予逐项考核。 二、严禁在工程区内“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超速(限速值)行驶、疲劳驾驶、打手机”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有该行为之一的,对违反者、单位分别罚款三百元至一千

58、元。 三、将车辆交给无证者驾驶,对原车司机、无证者及相关单位分别罚款三百元、一千元。四、厂内工程的特种车辆,未经主管单位同意,擅自出厂或未经批准的人驾驶,对违反行为人罚款五百元,并通报批评。五、机动车未经门卫检查擅自出入,未经允许进入生产场地、罐区等危险区,罚款二百元/台次。六、施工现场未经批准随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机动车,每辆罚款一百至三百元/次。七、机动车未经门卫检查擅自出入,未经允许进入生产场地、罐区等危险区,每辆罚款二百元/次。八、施工单位携带物资材料未持出门证或未经门卫核对后出入现场,每辆罚款二百元/次。运送物资和施工用特种车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送货车未持送货票及票物不符,每

59、次罚款二百元。十、会议、检查、参观学习车辆违反行驶限速规定,不按规定地点停车,罚款二百元/台次。十一、厂区施工车辆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按限速行驶、超高超载运输,罚款五百元/台次。第八十八条 焊接、切割(打磨)与热处理 一、进行焊接、切割(打磨)与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没有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带防护镜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违者罚款一百元。 二、进行焊接、切割(打磨)与热处理工作时,没有采取防止灼伤、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措施,对责任人、单位分别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三、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工作地点及周围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而没有采取积极防护措施,对行为

60、人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四、未经批准且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周围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对行为人、施工单位分别罚款二百元、一千元。 五、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没有清除干净;确实无法清除时,又没有采取隔离或防护措施(或不可靠),对施工单位罚款五百元。 六、在带有压力的容器和管道或运行中的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对施工单位罚款一千元。 七、(电、气)焊工的皮带线、电焊线下班后(工作结束)没有圈好,离开时压力表没有关闭,电焊机未切断电源,气瓶未放好,罚款二百元。 八、违反下列气瓶在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之一,对施工

61、单位、责任人罚款二百至一千元: 1、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夏季应防止日光曝晒。 2、严禁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 3、严禁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4、严禁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5、氧气、乙炔气瓶应保持直立,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6、乙炔气瓶严禁放置在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亦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7、气瓶运输前应旋紧瓶帽。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8、气瓶用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侧并应垫牢,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板。(乙炔气瓶除外)。 9、车上严禁烟火。运输乙炔气瓶的车上应备有相应的灭火器具。 10、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 11、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严禁同车运输。 12、运输气瓶的车厢上不得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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