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影响及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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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影响及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影响及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 主要执笔:李莹 2012年2月一、 本次调研的背景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宣布它将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此消息激起了国内外的巨大反响,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 中央电视台新闻1+1“今日关注婚姻法新解释的新问题”,网民热火朝天的争论,学者、律师们林林总总的“评论”“解读”,这与之前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相比是空前的,这种全民参与的盛况在2000年讨论婚姻法修正案时也出现过。可见司法解释(三)牵动了众

2、人心。正如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言,司法解释(三)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在它正式出台之前,历经了3年多的酝酿,召开了多次各个层次的研讨会,并于2011年底进行了一个月的全民征求意见。应该说司法解释(三)的期望是为了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幸福、社会

3、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它却激起了民众各种不同的反应。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开展的2011年度中国十大家庭事件评选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位列第一,反映了民众极大的关注度。司法解释(三)19条中有12条涉及夫妻财产归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等。而从司法解释(一)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试图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离婚中的财产问题,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其主旨就是解决离婚中复杂的财产问题,包括对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权属问题也做出了规定,而司法解释(三)对此又作出了相反的规定。司法解释(三)的社会效应和实施情况如何?它将如何在观念上和司法实践中调整民众的利益,如何影响着总体和个体的性别关

4、系,以及家庭的稳定与和谐状况?为进一步了解司法解释(三)的社会效应和实施效果,深入探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之处,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实施本调研。二、本次调研的实施者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的实施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网络/北京帆葆。其前身是成立于2000年的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研究中心,多年来联合社会各界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和活动,倡导性别平等和实现妇女合法权益,为消除对妇女暴力、推动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多机构合作预防和干预做了不懈的努力。本调研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实施,除了文献搜集和分析外,在北京、甘肃、河北、湖北、湖南、江苏以及浙江等省市,主要通过小型研讨会和个别访谈的方式

5、,了解来自十多个地市的律师、法官、妇女权益工作者等相关人群对司法解释(三) 的认知、司法解释(三)的社会效应和执行情况,以及对策建议。本调研得到了调查所在地诸多实际工作部门、研究机构和众多个人,特别是受访者的大力协助、配合和支持,在此恕不一一列举。报告主要执笔人为李莹(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次调研的方法为:(一) 文献研究1, 专家视角搜集在业内较有影响或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素有研究的专家对司法解释(三)的分析和评论,分类梳理。2, 媒体报道汇集有比较广泛的影响、有相当社会公信力的大众媒体和专业媒体(含报刊和网站)上呈现的业外人士和社会大众的观点,以及典型案例。涉及的媒

6、体包括(按名称汉语拼音为序):北京晨报、北京日报、法制日报、法制晚报、检察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南方日报、上海法制报、浙江法制报、中国妇女报等报刊;家事法苑“家事律师网”()、女声报、全国妇联官方网站“中国妇女网”的“维权视角”、“热点专题”和“律师咨询”(),社会性别与发展在中国(GAD)网络网站关于司法解释(三)的专题(http:/www.china-gad.org/ShowSpecial.asp?SpecialID=10)、新郎微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网站“中国法学网”(二) 关键人群访谈 为了尽可能广泛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立场,本调研选择了北京、甘肃、河北、湖北、湖南、江苏以及浙江等省

7、市,通过小型研讨会和个别访谈的方式对来自十多个地市的律师、法官、妇女权益工作者等关键人群进行了访谈。关键利益相关者:民事法庭法官、处理婚姻家庭事务的律师、妇女权益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是与司法解释(三)有密切关系的三类职业人群,是这次调研访谈的对象。法官是司法解释(三)的目标人群,是指导他们判案的文件,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从司法解释(三)影响的男女当事人的利益看问题;妇女权益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直接了解基层妇女状况和受影响人群、妇女当事人的诉求、感受和处境。基于此,本次调研以这三个群体作为访谈对象。调查地点选择:鉴于司法解释(三)主要条款皆与财产相关,不同省市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规模和类型城市的

8、生活和房价水平,不同地域文化,可能都对婚嫁的财产安排有所影响,因而也会使离婚财产分割情形多样化。我们希望调研的受访人群能尽可能反映这种多样性。因此在东部、中部、西部共选择了八个地市(实际受访者则多来自十多个地市,因为在有些省会城市的调研中,我们接触到并访谈了来自其他地市的目标人群),分别代表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三种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这些地市各具代表性和典型性,既有大都市,也有中等城市,还有县城,且能覆盖农村地区。具体而言,这些调查地区和代表性为:北京、江苏南京、浙江温州,代表发达地区;河北石家庄和廊坊、湖北武汉、湖南长沙,代表中等发达地区,甘肃白银,为欠发达地区。案件当事人:原计划访谈

9、案件当事人,在实施调研的前期沟通中,几乎所有当事人都不愿意接受访谈,因为离婚和不利于自己的财产判决毕竟是人生巨大的伤痛,接受访谈将又一次揭开伤疤,是对痛苦的又一次经受,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们取消了这个计划,而改为由其他受访谈人对典型案例的介绍。或引用具有公信力的媒体的典型案例。访谈内容:主要集中在对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条款,兼及其它。主要问题包括:1、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评价;2、对司法解释(三)的实施效果及存在主要问题的认识;3、司法解释(三)对人们婚恋观念的影响,包括对现在的影响以及对未来的影响;4、个人对财产关系法律调整的期待,特别是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的思考。访谈提纲如下:1

10、、 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同时自愿介绍自己的住房情况和财权归属;2、 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评价(以涉及财产的条款为主要评价内容);3、 对其他涉及财产的法律的认识(如果了解的话);4、 涉及财产的婚姻案件的介绍和分析;5、 自愿分享对自己子女结婚时财产关系的想法;6、 自愿分享对婚姻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看法;7、 目前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对女性经济上的控制和剥削;8、 对未来婚姻关系发展趋势的预期。访谈方式:除在个别地方召开小型研讨会之外,其余均以一对一访谈进行。因为司法解释(三)是涉及法律规定、执行的范畴,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调研中会涉及对司法解释(三)的议论和评价,受访者如果有批评意见,个别

11、访谈的方式更有利于去掉官话套话,畅所欲言,并能深入介绍和分析。故此,本调研不公开受访谈人的具体地域和单位、不披露其姓名,余确保信息搜集的开放、深入、真实。受访者的具体组成:本次调研共访谈了54人,均为便利样本。具体分布为:1、 性别:男性受访人为12人,占总访谈人数的22.22%,女性受访人为42人,占总受访人数的77.78%。法官和律师受访者男女数量基本均衡,妇女维权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全部为女性(这也反映了这两个群体以女性为主的现实)。2、 职业:法官8人,占总访谈人数的14.81 %;律师20人,占总访谈人数的37.04 %;妇联干部15人,占总访谈人数27.78 %,妇联之外的妇女维权工

12、作者、社区工作者,占总访谈人数的20.37%。3、年龄:在28周岁60周岁之间,以3050周岁为最多,约占总受访人数的90%。这个年龄段的人是在工作中挑大梁,处于生活经历、工作经验都在积累并较为丰富的时期,对事物有自己的看法,不少人同时还有相当的开放性,除了介绍自己的观点,也会介绍自己了解的其它和自己不尽一致的观点和现象,有利于丰富访谈内容。三、 文献综述 考虑到专家们的分析大都比较详尽,在资讯发达的当今易于搜寻和阅读,故本部分较为概括。(一)、专家分析概要:司法解释(三)方便审判,也有诸多亮点,如解释(三)第九条规定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13、,但是诸多条款对建立和睦、和谐和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利影响的问题:市场经济规则过多的渗入到婚姻家庭中,主要体现在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上,财产关系反客为主,左右婚姻。另外,在一些中立性的规定上,看似合理,实则可行性差,如在婚姻法的产权确认及市场增值的补偿方面,现实中往往是女方得不到相应的补偿,也就无法实现婚姻家庭中平等的保护。 李明舜:引自女声电子报91期(2011年8月8日-14日):略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削弱共同财产制损害妇女利益;下面未注明出处的观点,均引自改期女声对法学家的采访。薛宁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性规定解读”,2011-8-16中国妇女报A3版,修订版见中国法学网:婚姻法是

14、民法的特别法,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一般的契约关系。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是平等主体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依附于婚姻关系,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在处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时,除一般民法规定外,应有必要的特殊的规定陈明侠:2011年8月在反家暴网络的双月论坛上的发言。鉴于专家们对司法解释(三)的评析甚多,这里侧重与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内容。婚前购房涨价归个人 另一方贡献看不见(第五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一均已经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的说法是不同的。在此前曾公布的

15、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过这样的内容:“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民一厅负责人解释将之取消的原因:“多数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是需要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就行,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有专家指出,“第四条中提出了挥霍一词,该词应该也不是法律术语。其实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贡献是不是法律用语,而是对有贡献的人是否能从法律上获得权利的确认。从公平原则上讲,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如果仅以一个词不是法律用语而将权利和救济渠道堵死,似乎过于随意。李莹:“我看婚姻法司法

16、解释三”赠与链接所有权 父母反悔有保障(第七条)客观地看,第七条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但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直接推定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违反了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按此推理,父母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子女名下的,也是个人财产;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汽车变更登记到子女名下的,也是个人财产。这样下去,可

17、能会导致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形同虚设。 马忆南:何以按财产法规则处置,载法制日报,2011年8月20日第7版其实,出资和所有权之间并不一定有什么必然的联系。接受女声采访的法学家说:“既然这样,就应该规定父母出资的房产归父母所有,而不是子女(即使登记在子女名下)。”依婚姻法应该原则上坚持婚后所得财产推定共有,包括父母赠与的财产,将父母赠与认定为个人所有,是司法解释三在婚姻法之外的新创。共同还贷变相互借贷 照顾原则难落实(第十条)第二款实际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行为,变成了产权方向非产权方的借贷”。这一条中引用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18、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由于许多离婚诉讼实际是调解结案的,这是财产分割协议未必能体现照顾原则,在女方提出离婚和希望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往往不得不在财产上让步。因此,照顾原则在司法解释三中又能落实得如何,同样是一个疑问。而且,房屋首付款占总房款的比例是各不相同的,最低可以仅占20%,仅因婚前付出这么少的首付就一刀切地给予房屋所有权,而不考虑婚后共同还贷在总房款中的比例,其实是不合理的。以上三条都涉及同一个问题:对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的削弱甚至破坏。司法解释三重复了司法解释的一个常见问题:在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解释变相造法。削弱夫妻共同

19、财产制损害妇女利益包括以上三条,司法解释三中与财产相关的规定,据说重在保护个人财产,如果仅从这一用意看,似乎合法性无疑。但是,从其实际效果看,其实重在对夫妻中个人及其原生家庭经济能力更强、在婚姻中经济权力更大的一方的保护,而这又必然意味着显著的性别影响,。(二)、业外人士论述举例虽然有不少赞成的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三将提升女性对财产权的意识,促使女性更加自立自强,转变女性理财观念。但批评的声音也非常多、声浪也很高。下面是批评的声音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篇博文的概述:它是一种性别隐性歧视:即实际上是把男人看作是客观和标准,没有看到性别在具体语境中不同的地位。首先,无论是家务劳动还是养儿育女,女性在家庭

20、上投入的时间和精力都比男性大,并因此不得不付出职业发展的代价。而这代价不仅要在婚姻存续期间付出,在婚姻结束后,由于耽搁或滞缓了职业发展的脚步,在婚姻解体后,女性依然要为此付出代价。这也是为什么大部分国家关于离婚的法律都要保障女性。如果家庭最具价值的财产在离婚时不考虑女性的这部分付出,那么实际上就抹煞了女性的这部分劳动,这是一种严重的歧视。其次,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很多地方流行男方准备房子,女方负责装修或者家电等嫁妆的任务。房子一直是保值或增值的,而装修和家电等却在贬值,因此,即使在结婚的时候,男女双方的父母付出了等值的货币,在离婚时,男方付出的得到了保障,而女方付出的完全被抹煞了。因此,该司法解

21、释完全不顾及原来的习俗做法,仅从物权角度来处理财产,损害了女性的利益。这一司法解释将会调动个体人性中的“恶”。第一“恶”:家庭必须要有妥协和分工才能维持和发展,而该司法解释逼迫人们不能为家庭作任何的牺牲,不能承担家务劳动,不能为了养育孩子耽搁自己的发展,否则,在离婚时,你将什么都得不到。第二“恶”:家庭成为了算计的场所,只有在婚姻存续期间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放心,否则,你不争取自己的权益,没有法律会为你证明你的付出。第三“恶”:强势者在剥削弱势者时更加理直气壮,因为有了法律依据,而弱势群体会更加无处伸冤。结婚多年的外来媳,无论为家庭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离婚的时候将“活该”一无所有,家庭的伦理道德

22、进一步崩溃。 奕斐:“我为什么反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三)、网友之声摘录 8月19日开始,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在新浪微博发起了“女权回声:我说婚姻法解释三”的讨论,话题主要围绕司法解释三中的财产性条款。此处摘录部分网友原文 转引自http:/www.china-gad.org/Infor/ShowArticle.asp?ArticleID=11099,2011年8月30日更新,女权回声:众说婚姻法新解释性别影响访问时间2012年1月30日:高富强:貌似中立的法律解释条文,男女感受截然不同,个中缘由值得深思。法律应保护女性,应考虑如何避免离婚的女性流落街头。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能否把结婚年限、离婚

23、原因以及将来谁更容易获得房产等因素综合考虑?汤好赛Nata:理论上,在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下,没有产权的一方可以获得“补偿”,但是补偿如何给付、何时给付具有非常大的不可预见性,甚至可能发生产权方拒绝偿付的情况。如果无论结婚年限多久,共同还贷方的产权都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方式明确,在操作层面上确实很容易发生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春木在榮:在传统观念没有改变的时候,新解释容易进一步加大女性的社会负担,女性“天经地义”相夫教子并不会因为新婚姻法而被社会质疑,这样一些原本在旧婚姻法的“庇护”下可以“偷懒”(指做家务等不被认为是职业且没有收入的工作)的女性,必须做双份工作,受男权和资产阶级双重剥削。yinle

24、fong:女人放弃自己的事业为了家庭在家里带孩子煮饭沾染柴米油盐都不算是付出了?中国的传统就是女主内男主外、而且还有很多人都还是这样践行的。那国家就不要因地制宜一下么?本来男人有钱就会为非作歹这样的例子也多不胜数了,那婚姻法怎么不制定这方面的条例?澄扬妈蒋莱:解释三实则保护的是老年人的利益,出现在婚姻法规则中是将亲子关系凌驾于夫妻关系之上,对健康家庭关系只有负面影响。这方面纠纷的增多完全可以从倡导婚前婚内财产约定的方向解决,否则矛盾只是被掩盖,不会被真正解决。同时也没能鼓励大众接受财产约定的现代夫妻相处方式。狼牙手镯:以前他们解释说这样是为了防止骗取房产等骗婚行为才制定这样的法律,却强迫了所有

25、为了感情而结合的女性在婚姻还没有开始的时候就以一种索取者的嘴脸出现,而她们仅仅是需要在新法规下的一点安全感。书前书后04:农村宅基地建房,分配宅基地的时候就是按男性成年人口分的,女性无权作为独立主体批宅基地,这个政策不改变,直接套用婚解三处理农村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那不是对女性利不利的问题,是绝对的不公。英妩:你知道吗?所谓的继承法在农村地区仍然是睡美人条款,大家按照习俗和传统观念而不是法律行事。如果要贯彻继承法,那需要长期的宣传推动。而婚姻法解释一出,是立即执行。也就是说,在这个空档期里,会有很多农村妇女的利益被牺牲掉。ATHENA_G:还是那句话,法律,制定时不能没有另一半人的参与,事关这一

26、半人的权益,请问制定和解释这部法律时有多少女性代表和专家参与决策?又有多少基层的各行各业的最广大的女性代表参加?这两个层级的女性所占比例各是多少?mec孙:有时觉得,除了婚姻法,要保护女性最根本是促进社会上的性别平等,还有是女性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爱情不是放弃保护自我的理由。千千和风_性别:其实反过来讲,这样的法律原本是要竭力维护现行婚姻体制,为男人获得更多的权益的,但也许就会吓退不少本来就开始独立思考婚姻价值的女人女人不婚的多了,未尝不是好事,从这个层面上来讲,也蛮讽刺的。不是要以精英女性的姿态去说风凉话,但司法解释最后的社会效应会违背其初衷是指日可待的。3、 典型案例 (见附件)四、访谈主

27、要发现本调研搜集的来自关键相关人群的第一手观点和案例,构成本部分的主体。(一) 总体评价和意见 五分之一强的受访者(22.22%)赞同,十分之一强(12.96%)的受访者态度中立或是没有明确的意见(如认为有不足也有亮点,或者不直接表达总体上的肯定或否定),将近三分之二的(64.82%)的受访者持否定态度,受访的女性尤其持否定态度(69.05%),受访的男性中否定也占到50%。 受访法官对司法解释(三)的评价如何?毕竟司法解释(三)的目的是指导法官的审判实践。在受访的8名法官(4男,4女)中,持否定态度的4人(2男,2女),比例为50 %,持肯定态度的2人,比例为25%,另外两名法官认为司法解释

28、(三)出台时间不长,效果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来检验。 表1 受访者的整体评价态度总计肯 定否 定看具体条款或中立性别女数量829542百分比19.04%69.05%11.91%100%男数量46212百分比33.33%50.00%16.67%100%总计数量1235754百分比22.22%64.82%12.96%100%肯定的理由主要是:1)司法解释(三)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明确,具有可操作性;2)在财产分割上体现了物权法的精神,较为公平;3)尤其是第七条的规定保护了出资买房父母的利益,特别是目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很多父母往往是倾其一生所有买的房,这样规定具有现实意义;4)遏制以财产为目

29、的的结婚、骗婚行为;5)促进女性自立自强,不靠男人石家庄一位女律师:司法解释(三)体现了妇女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和男性越来越平等了,这也和社会发展的情况相匹配、相适应的。一位学者: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是认真负责的,在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推动社会观念的改变是有积极作用的。对“男尊女卑”等等传统家庭观念都是有一个挑战。对在结婚时候由男方来购房的传统观念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否定的主要理由是:1、 与婚姻法的精神及其它司法解释存在矛盾和抵触。 多人指出,司法解释(三)一些条款背离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制的则共同财产制,而且涉嫌“造法”。司法解释应该在本法的范围内,不能超出本法的范围,否则就是创设新

30、的法律,司法解释(三)多条规定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且与之前的司法解释矛盾。如:第五条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有冲突,该项规定,一方以一个人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也是一种收益;第十条最大的问题是忽略了婚姻本质,只强调对保护个人私有财产关系的保护,对当事人影响极大。多起案例表明,按照该条的规定判案可能会与司法解释(三)之前的审判结果有天壤之别,不利于弱势方的权益保护,更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第七条与婚姻法第17条有冲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的赠与应该是基于对这个家庭的赠与。这条规定把财产和夫妻关系完全分离开了,抛弃了夫妻关系中的情感因素。这样

31、会加剧婚姻关系中没有财产一方的不安全感,总担心自己会净身出户,其实也是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的。湖南一位市妇联权益部长:司法解释(三)完全是“利”字当头,没有考虑到现在中国具体社会当中的具体情况,婚姻法的温情在司法解释(三)中完全没有体现,更多的是把婚姻家庭关系物化了。2、 实施过于仓促,问题复杂、规定简单,给一线法官带来新的困扰。 不少受访者指出,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2日发布,13日即施行,发生在司法解释(三)施行之前的法律行为在8月13日之后判决的都按该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即司法解释(三)对它实施之前发生的法律行为具有了溯及力。而司法解释(三)的多个条款与之前的司法解释(一)、(

32、二),甚至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都有不一致或是冲突的地方,这意味着,按照之前相关规定做出的行为和所预期的结果很可能在8月13日之后有相反的改变,或是原来有效的法律行为将失效。 这样,一方面给司法审判带来困扰,如:开庭时的依据与判决时的依据冲突;一审按照司法解释(二)判决的案子到二审判决时要执行司法解释(三),但结果却是相反的。另一方面,对民众而言,同一个法律行为却导致相反的两种结果会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如果法无法给人以稳定、明确的预期则是法的悲哀,因为法的重要功能就是引导和预测功能,如果它不能给人们以是非的标准,必然会产生从家庭到社会、从价值观到行为模式的动荡。 部分法官、律师对司法解释

33、(三)的立法技术也提出了质疑,认为它的一些具体规定表述不严谨,让人产生歧义或是不同的解读,都不利于司法的统一性。如:第七条关于父母出资买房的规定,对“出资”的规定就不明确,又比如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项相应的增值部分”的规定很不明确,导致计算方法不尽相同,同时该款与第五条也有冲突。第五条规定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子按第十条的规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房价上涨也是自然增值,按第五条的规定是个人财产,但该款的规定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河北妇联一位权益部部长说,我问了一些法院的法官怎么看待解释(三),他们都说我们看不明白!有必要对

34、解释三要再出一个解释!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连法官都看不懂,那让老百姓怎么遵守呢?半数受访法官对司法解释(三)的否定性态度有些出人预料,某种意义上说明司法解释(三)并没有真正解决好基层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温州一位法官:司法解释(三)是建立在打破夫妻财产共有制规则的基础之上来制定规则,给一线法官处理案件带来麻烦。法官乱裁判的后果很严重,乱出规则的后果更严重。廊坊一位法官:我们感到无奈。妇女的社会身份具有多重性,而现在制定的法律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前瞻性不强,没有实质性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对于法官而言,只能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操作,使得我们也不好做当事人的工作。现在又要求社会稳定、和谐,尽管大多

35、数当事人理解法律的用意,但是法官无法帮助弱者寻求一个更好的解决途径。浙江一位法官:对最紧迫的问题没解决,无关紧要的问题却做出规定但又造成了混乱。比如关于继承的问题。原来主要争议的问题是能否放弃继承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承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放弃也只是把自己的部分放弃了。而解释(三)把这个问题给踢出去了,不管了,另一方就可以进行利益输送了。这是对配偶权益的侵害。如果有共同债务,遗产是否可以放弃,额度怎么算?比如夫妻共同欠银行的贷款是10万,而一方放弃1000万的继承权可不可以?可能带来的影响是很大的。浙江另一位法官:原来的婚姻法,夫妻财产是随时间转化的,还是很合理的,比如房子结婚8年就

36、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来出了新婚姻法,给去掉了。后来司法解释出了几个,我不能说一个比一个糟,但司法解释3一出来就备受争议,到现在实行五个月了,很多案子也出来了,现在看来问题还是比较大。为什么会产生问题? 主要是把规则改了,把婚姻法一般的原则给掉改了,就会带来很多问题。最近办案我就很纠结。第一个问题是实施的时间,节点问题。我们搞法律的人都知道法不溯及既往。司法解释溯不溯及既往?婚姻法3个司法解释用了3种不同的实施时间,而司法解释3是一公布就马上要实施。我有一个案子是2010年里的案,2011年8月10日最后一次开庭,当时没判,判决是9月,应该适用司法解释3。这个案子是父亲全额出资在儿子婚后给儿子

37、买的房,儿子主张是个人财产。按司法解释2是儿子和父亲要承担证明房子是给儿子个人的举证责任,但司法解释3就反过来了,怎么办?庭审结束时适用这个规则而判决是有要适用那个规则。如果一审在8月13日之前按老的司法解释判的,二审在8月13日之后,有要按新规则来套用了,明显不合理,很难操作。3、 司法解释(三)并没有解决好财产关系多位法官、律师谈到,司法解释(三)在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涉及房产、财产的规定上还存在不明确的地方。河北石家庄一位律师问道:第七条父母出资的到底是钱还是房子本身?出资人是债权关系还是物权关系?还有,农村在原址上翻建的产权到底是谁的? 当前财产的复杂性也带来了财

38、产分割的难度,很多财产形式(比如公司股份的分割,股权变更等)在离婚诉讼中被剥离开来,被判另案起诉。当事人不满意,基层法官也不满意,他们期待最高法能够出台可操作性强的意见,但司法解释(三)仍将这些问题回避了,让基层法官感到遗憾。 各地的访谈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财产关系跟我们这个国家一样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呈现出不同的地域特点,体现了财产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经济不发达地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相对简单,财产以工资收入为主,房子相对非常便宜,一般家庭都有多套房产,婚前婚后的都有,但受访者对房子的敏感度大大低于发达城市。大多数女性受访者都掌握着丈夫的工资卡,对自己婚姻的满意度较高,离婚率相

39、对较低。 在经济中等发达程度的地区,大部分受访者对生活较满意,由于他们或是妇联干部、法官,有着稳定体面的工作,或是收入较高的律师,当地房价还是在他们能较为轻松承受的范围内,但房子在财产中的重要性已经非常明显。 在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大都市,明显感到经济的发展给人带来更为丰富的生活的同时,也带来压力,特别是房子带来的压力,这种压力是全家人共同的压力,年轻的被采访人称如果买房,也主要靠父母的支持,而年纪较大的被采访人对房屋的归属体现出较强的敏感性。而股票、债券、公司股份等已成为发达地区夫妻财产的重要形式,而古董、字画、玉石等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夫妻财产清单中。廊坊一位法官:司法解释(三)关于财产的规范

40、毕竟范围还是比较小,而且法律关系也较为简单,达不到真正的公平。与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交叉的地方尚需要一步明确。比如房产的赠与、股权的变更等等。受访者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条款:第四条 关于重大理由下婚内财产的分割问题。很多受访者予以认可,如一位律师谈到,原来婚内分割财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她的一位当事人得了癌症,但丈夫拒绝拿钱给她治病,最后只能通过离婚进行财产分割,其实她并不想离婚。该条可以解决很多女性的现实需要,弥补了原来法律的僵硬规定。但也有人指出了该条的不足之处:由于该条是列举是规定,不能穷尽所以可能的情况,如,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第二款却没有涉及,

41、只规定了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的情形,不够全面。这条应有兜底条款。第五条 一位受访者举例说,女方婚前的房产,结婚后卖了,当初50万买的,婚后卖了200万后,之后用200万又买了现在夫妻住新的房子,那么增值的150万,是属于经营收益,还是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新房的权属如何认定?第七条 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现实中对父母出资买房权属的争议,对父母的财产权益是一种保护。但却引来了更大的争议。除了它对婚姻伦理上的影响,更多的是执行上将出现的争议。因为该条父母出资的性质及份额不明确。首先,父母出资赠与的是购房的钱还是房产本身?如果是赠与房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转移应以登记为准,父

42、母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如果是赠与钱,钱是不特定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了。因此就有可能产生矛盾。受访者指出:第七条只是说出资,没有说明是首付还是全部,这样容易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操作中,产生争议。第十条 关于一方婚前付首付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子的权属问题。第二款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如何理解的问题,司法解释(三)并不明确。不同的算法很多,结果也有所差别,多数受访者认为应该采取最有利于另一方的算法,还有的受访者认为应该把婚后增值的部分都算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正是夫妻共同还贷的行为带来了房子增值的可能,因此应该享受到当时的全部增值部分,况且房子在未来还有继续增值的可能,拥

43、有产权一方还会有继续获利的预期。多位律师法官都认可司法解释(二)规定的竞价方式。湖北武汉一律师表示:以前这种情况双方可以竞价,竞价不成也可以卖掉分割钱款,相对是比较公平的。虽然解释(三)规定了对房产增值部分给予补偿,但如果补偿的一方没有兑现怎么办呢?没有相应的补充,现在房产的登记方主要是男的,如果他跑了女人怎么办?很多受访的律师和法官都非常认可1993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有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家认为这条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人身关系的本

44、质,又充分考虑了婚姻存续的时间以及对财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是相对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方式。第十一条 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一方擅自出售房屋的效力问题。大部分受访者认为这条解释符合物权法原则,但是由于法律和行政程序的漏洞,为了转移财产一方擅自出售双方共同所有房屋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这条解释一出,可能会加剧单方特别是只登记一方名字的情况下恶意出售房屋的现象。尤其是农村房屋只有宅基地证,没有房产证,容易产生对妇女的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的房改房的权属问题,司法解释(三)以债权关系来处理,一些受访者认为这类情况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女方往往是放弃了自己购买房改房的机会去买公婆的房改房

45、的,可能会对这部分妇女有影响。还有第十五条继承的问题,情况也十分复杂,对那些恶意不分割遗产、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法律是无可奈何的。4、 司法解释(三)侧重于保护强者的权利,对婚姻关系中的弱者保护不力。 受访律师和法官分别指出,他们所处理的离婚案件的80-90%都涉及房子。很多受访者认为司法解释(三)将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因为它更多地保护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者的权利、而妇女的名字往往不在权利拥有人者中,因此存在着不公平、和现实不匹配的地方。在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提升了之后,再出台这样的法律,问题可能就不会像现在这样引起轩然大波了。湖北一位妇联权益部部长: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不平等,而且是强势群体占

46、据、掌握着社会绝大数多数资源,因此法律最根本的原则应该是保护弱者。我们绝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和谐,社会平等,但是怎么促进社会平等呢,只能从维护弱者权益这个角度出发来立法,这样才可能真正达到平等的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没有处理好这种关系,没有从维护弱者权利这个角度出发。我觉得这是它出现偏差最根本的原因。如它没有考虑到现实中男性对社会资源的占有,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买房子,基本上都是男性。其次,对于女性从传统上来说,结婚的时候并不负责准备房产,更多的是准备嫁妆,但是这个嫁妆随着时间的流逝,是会灭失的。那么婚后房子在不断升值,而女性陪嫁的东西会逐渐灭失。最后升值的是只剩下男方的东西。温州的一位

47、法官:司法解释(三)可能有一种导向性的积极作用,可能会倡导女性自立自强,自己买房。但是它只可能对目前还没有结婚或准备结婚的人有积极的倡导作用,而对于已婚的人,却是不公平的。它没有考虑到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她们结婚的时候并没有司法解释(三)这样的规定,而现在又没有能力要求丈夫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对于这些女性来说,是很不利的。江苏一位律师:最糟糕的是对还在还贷的人,财产在男方名下,现在如果一方要求加名,反而可能引发夫妻矛盾。对这类人影响大,女方对不动产的付出,但没有名分,是无法计量的付出。河北石家庄一位律师:对于经济能力独立的女性可能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对于农村一些经济地位不独立的女性来说影响最

48、大。司法解释(三)将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这样就成了有钱就有理了。第十一条是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的,但配套措施不足,行政程序也存在漏洞,因此客观上认可或鼓励了借此恶意转移财产的现象。婚姻法及其之前的司法解释对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简单规定,笼统说少分或不分财产,但惩罚力度不足,导致现实中这类现象大量出现,而伪造债务的现象也是屡屡出现,同样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而司法解释(三)对这些屡见不鲜的现象,除了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之外,仍没有任何处罚措施,依然起不到震慑、禁止的作用。北京一位妇女权益工作者说:对所谓善意第三人的照顾,就是对恶意卖房的纵容。一般来说都是男方转移财产的可能

49、性大,对保护弱者极为不利。对此,有受访者建议对夫妻财产知情权进行强制性规定。在中国整体信用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个人财产的隐私权在一定情况下应该有所限制,以保护另一方的权利。5、 诸多条款对女方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很多受访者谈到,一方面,司法解释(三)是从在中立、中性的角度来制订规则,但也往往暗含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好像女性都是奔着房子和钱结婚的,这是对女性的一个极大污蔑和歧视;而在具体规定中,却对现实中妇女在家务和照顾方面的付出、以及对家庭金钱和财产上的贡献没有考虑。 江苏扬州一位大学教授:司法解释(三)是从中性的视角来制定规则,其实存在隐性的性别歧视,造成了对女性事实上的不平等。如目前大多数

50、家庭还是男主外、女主内,女性对家庭付出更多,年龄大了之后缺乏融入社会的能力,而男性正是上升期。司法解释(三)没有对女性贡献的考量,对女性不利。将家务劳动的评价标准社会化很重要,能给予女性一个相应的补偿标准。 河北一位妇联权益部部长:所谓的“平等保护”容易引发一些问题。看似平等的保护,但是却是对现实中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实的一种忽视。这种表面上的平等保护,背离了人权保护上的“特殊保护才能平等保护”的原则。 湖南长沙一位律师:法律追求平等,所以同时要侧重保护出于不利地位的女性,特别是在财产关系中。我们生活中还有大量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但是司法解释(三)制定的前提恰恰是假定了男女已经平等,这与我国现在的

51、国情根本不相符。应该考虑到妇女的家务劳动等对家庭所做出的贡献。北京一位妇女权益工作者:司法解释(三)主张不能啃老,不能互相依赖,但是没有考虑到婚姻当事人中女方利益。河北省一位妇联研究室主任提到:司法解释(三)对中国未来人口状况可能带来的影响,加剧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现在农村生儿子才给地,生女儿就不能要,老百姓就说了那为什么我不生儿子,多拿一份呢?尤其令人痛心的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是对妇女生产力的解放和婚姻自由起了多么大的作用!而现在这样通过司法解释就把妇女剥离出了家庭之外。一个女律师:司法解释(三)司法给人一种印象,女性好像向都是奔着房子和钱来的,这是对女性的一个极大污蔑

52、和歧视。 湖南郴州一位妇联干部:中国的传统就是男方准备房子,女方准备嫁妆。我自己就是这样的,结婚前我和丈夫双方各有一套单位的集资房子,而传统就是女的要住在男的家里,所以我就把我自己的房子卖掉了,卖房的钱用来装修丈夫名下的房,也就是我们的婚房。如果按照司法解释(三),我就吃大亏了,把自己的财产卖掉,去补贴他的个人财产。我还是在妇联做了10年维权工作的,我都做出了这样的选择,社会上更多的女性,无论从情感上还是社会压力上,受到的不平等就更多了。甘肃白银市一社区主任:女人要生孩子,孝敬父母,照顾家庭,承担家务,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力上都会付出很多,这些谁给她计成本呢。大家认为司法解释(三)应该有责任解决

53、这个问题,至少应该起一个引导作用。一位法官建议:法律应该要求男人也要对家庭承担责任,比如料理家务、照顾孩子等,分担女人的负担。同时,社会、国家对女性要提供发展空间,尤其是在就业的时候,不要求照顾但是起码要平等,不能歧视女性。 河北廊坊妇联一位工作人员:司法解释(三)没有考虑到妇女对于家庭的付出,就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化问题。江苏一位法官:司法解释(三)有关财产条款,对生活不稳定的、收入不高的、家庭不太好的妇女影响更大。浙江一位律师:司法解释(三)出台时我正好有一个案子,是关于离婚协议效力的,这个协议双方都签了字,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都做了处理,其中给女方房屋的补贴就有80万元。房子的情况是这样的,

54、夫妻俩有两套房子,一套是男方父母的祖房,他们结婚时给了他们,还有一套是他们婚后买的,但产权证上写的是男方父母的名字。但男方一直没有履行这个协议。这个离婚案子是2011年8月3日立的案,还没开庭,司法解释(三)就出来了,案子在9月份开的庭。解释3出来后女方就很担心,问我这个协议是不是就没效了,我说那肯定是没效了。最后是调解结案的。他们家有两个房产,在温州现在随便一个房产都几百万,最终才给了女方15万元。其实他们的离婚协议还是基本符合实际的,但新解释出台协议就没用了。解释3实施前后的结果真是是天壤之别,我感觉司法解释(三)确实对妇女不公正。6、 会加剧农村妇女的不利处境很多受访者认为司法解释(三)

55、根本没有考虑到农村妇女的平等利益,客观上肯定了农村广泛存在的对妇女劳动和财产权的剥削和剥夺,让妇女不敢离婚或离婚后更难获得财产补偿,加剧净身出户、没有居所、被迫迅速再婚等不利处境。农村有中国家庭中的大多数,而农村的婚姻家庭情况又具有与城市完全不同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从夫居(即女到男家,男到女家则极少,“入赘”的女婿在农村是被边缘化的)。在财产方面的特点是:1)几乎全部在男方家庭的宅基地上并由男方家婚前建好房子,婚后只涉及房子的翻建和扩建,房子本身没证,只有宅基地使用证。2)责任田承包,一是法律规定30年不变,很难再给媳妇单分地,即使媳妇有地,都是以家庭承包为单位,承包证上只有户主的名字,妇女的

56、份额体现不出来。3)除了在外打工,种植养殖是主要收入,这就涉及孳息和自然增值问题。因此,按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农村的妇女几乎没有对任何财产的控制权。近年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非常严重,而且是一个全国性问题,救济途径也极为不畅。司法解释(三)对农村问题的忽略,结果可能造成对农村劳动成果的剥夺和对农村妇女个人财产的否定。房屋产权问题:很多受访者谈到第十条对农村妇女的影响以及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房产证的问题,目前宅基地建房很少有房产证,农村妇女要起诉连证据都没有;比如翻建,扩建房屋的权属问题;还有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是否应该予以考虑?结婚2年和结婚20年,处理结果能一样吗?受访者建议制定

57、配套措施,比如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离婚无房妇女补分宅基地,或分配廉租房,允许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个人财产问题:第五条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农民很大的收入来自种植养殖,这些与孳息、自然增值是息息相关的,这个规定对农村妇女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对第七条,在农村房子是男方出的,原来还有可能判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就成为男方的个人财产了。第五条没有考虑到经营性孳息和自然增值的特点,另一方也做出了贡献,应该享有权利,尤其是考虑农村的现实情况,夫妻的种植和养殖都涉及孳息和自然增值问题,而像果树、牛羊等基本上男方婚前就有,比如男方婚前的5头羊在结婚10年后壮大为50只,那这增值的45只羊

58、的权属应如何判定?如果按照该条的规定,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那么付出了极大辛劳的妻子如果离婚的话则这些羊将与她无关,是极不公平的。河北廊坊一位基层法官:在孳息和自然增值这方面的规定没有考虑到城市和农村的差别。江苏一位资深妇联维权干部:对农村妇女影响太大。她们没有个人财产,离婚后没地方去;因此不敢离婚,或者很快为生活再嫁。甘肃白银市一位法律援助律师:一方不经过另一方同意处分财产的事情在农村很常见。农村一般是男的说了算,以这个理由起诉法院不受理。他举了一个案例,在某村有对夫妻,男方经常赌博,在外面胡作非为,在不知情女方的情况下偷偷把房子卖掉了,女方不仅没有地方住而且还要受到他的家庭暴

59、力。后来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判决男方出售房子的行为无效,要求追回房子。法院在8月13日之后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判决驳回起诉。后来女方因为这个判决到处上访,不仅自己受委屈,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甘肃白银市一位社区主任谈到:对于大部分的农村妇女来说,她们本身是弱势群体。但是这个司法解释没有覆盖到这部分群体。真正靠婚姻敛财的毕竟是少数人,大多数人还是真心过日子的。湖北一位妇联权益部部长:在网络上基本没有听到或者看到农村妇女的声音。因此他们根本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司法解释(三)出来后,最大的受害群体就是农村妇女。按照这个解释,她们几乎不可能从丈夫那里拿到任何财产。浙江一位区妇联干部:司法解释3

60、(三)影响大的是农村妇女这块,房子是男方的,娘家的财产没有份,还有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也非常严重。因此司法解释应该对农村的情况进行补充,保障农村妇女的权益。7、 在一些问题上有不良导向,影响婚姻价值观和对未来婚姻关系的预期。关于司法解释(三)在婚姻基础、婚姻稳定、儿童权利等问题上的导向,受访者认为,让强势一方有更多保障、简单用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原则来处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让男性的离婚成本变得很低,这些都不利于婚姻间的相互信任、可能影响婚姻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由于离婚弱势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相关规定不改变的话,甚至会引起到人们对婚姻价值观的困惑,影响到对未来婚姻关系的预期,后果是非常严重

61、的。第二条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也存在异议,如忽略了子女的诉权问题,没有体现对儿童利益的保护。甘肃白银一位法律援助律师谈到:父母出资买房是为了孩子组建的家庭尽力,如果归属单方会对社会秩序有影响。财产不稳定,人们对婚姻关系也就不重视了,受苦的还是女的多。北京一位律师:这样,男性可以过十年再离婚、再结婚,他还什么都有,女性则什么都没有,太不公平。现实生活中男性过几年离婚再结婚的不少,以结婚为幌子玩弄女性更加安全。甘肃白银市某镇的一位社区主任担心:男方离婚成本低,不利于婚姻稳定。男人在财产分割上压力更小了,更容易喜新厌旧了。甘肃白银一位来自农村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司法解释(三)限制了那种居心叵测的人,但

62、对于想要真心过日子的人没有好好保护。比如我跟我男人结婚,我把他伺候好了,他离婚不给我分财产,我把他伺候不好了,他离婚也不给我财产。我就感觉婚姻生活不稳定了。扬州一位教授:解释三会让百姓误读,造成恐婚、不相信爱情,可能会使家庭出现问题,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在男女不平等的现实之下,司法解释(三)没有切实的将社会现实问题体现出来,我们需要明确倡导的价值观是什么。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和普通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能完全用市场的方法来调整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财产关系;还要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男女所占有的社会资源的不同。河北一位妇联权益部部长:司法解释(三)表现出了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在这个专门调整家

63、庭关系、亲情关系的司法解释中,我们丝毫看不到对这些的调整,反而将这些关系以财产的形式展现出来了。 8、没有触及的迫切现实问题 经济困难帮助制度。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经济困难帮助,但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效果与立法原意相差甚远。生活困难补助及标准问题没有解决,以及离婚后夫妻抚养制度的缺失,无法保证弱势一方离婚之后的生活水平不受太大影响。河北廊坊的一位法官:根据以往判的案子来看,通过经济帮助也就是几千块钱,杯水车薪。而且在我们实际审判中补偿的多少、标准都是问题。江苏一位检察官:我们经常看到某位明星离婚后支付给对方巨额抚养费的报道,因此在国外有钱人是不敢轻易离婚的。我赞成结婚没几年离婚就不要分人家的房子,但是,要保证女方离婚后有相当的或一定的生活条件和水平。 家庭暴力问题。在访谈中很多受访者谈及家庭暴力问题,很多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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