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行程序合法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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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执行程序合法性要件一、内容摘要(1)二、关键词(1)三、正文(2)四、参考文献(11)内容摘要: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实 体和行政程序必需合法,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的要紧组成部份, 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必需严格遵守,违背 法定程序,应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执法程序是不是合法具体体此刻: 行政主体是不是具有身份和管辖权;执法主体是不是客观、合理、公 正的调查取证;行政主体是不是提供机遇让相对人充分的参与到行政 程序中,是不是给予相对人听证的权利;行政主体是不是在法定的期 限内完成执法进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行政 决定作出以后

2、是不是告知相对人救济的途径;执法主体作出决按时是 不是以记录作出,送达方式是不是合法、适当。它是衡量行政执法行 为合法的标尺,旨在标准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爱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政府应依法行政,用法律约束政府的行政职能和行政程序。关键词:行政主体;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听证程序。经济是一个国家的命脉。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进展,各类经济关系都 趋于复杂化、多元化,为了更好的调剂、监督和治理各个经济关系中 的经济成份,使之趋于标准化、有序化,那么就必需使作为行政主体 的政府在行使行政职能进行治理的进程法制化、民主化、程序化。依 法行政就成了近几年来各方关注的热点问题,常常

3、被提到国家议程上 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那么要求行政实体和 行政程序必需合法,而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的重要组成部份,行 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实施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 序。标准的行政程序直接表现的是合理的法制形式,是实现行政法制 的重要前提,是衡量一国行政法制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行政执法程 序是行政程序中的一个组成部份,它是行政主体在执法进程中所采取 的程序,表现的是行政效率和对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爱惜行政执 法程序公正与否直接反映了法制体制,要想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就必需用法律的手腕对执法程序加以约束,使其表现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定执法程序必需严格遵守

4、,反之那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某些 违背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应被撤销。自从我国加入世贸以后, 依法行政更尤其重要,这就要求咱们的政府要把行政执法程序性提高 到一个崭新的高度,只有在如此严格的前提下,才能更好的约束政府 的行政职能中的不标准行为,同时得以爱惜各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执 法程序中所要遵循的合法性要件,它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时必需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说明合法的执 法主体及具有该项执法的管辖权,并讲明执法理由。(一)、说明执法身份。它是说明行政主体是不是合法的必要手续,也 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行为的先决条件。在执法的进程中出示合法有效 的证件是表现行为人是不是有合法

5、的执法身份及如假设碰到不标准的 执法行为相对人投诉有门,同时也便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执法行为的 监督。合法的身份必需是基于法律的授权才能存在,必需有法律依据。 而且这种身份是行为人通过自觉公布的方式进行,使相对人足以相信 行为人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从而使相对人免受非法侵害。说明身 份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佩带标记,如着装。第二种是出示证件,如 要监督检查时必需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以说明身份。这也是我国当前 执法程序中普遍运用的说明身份的方式。(二)、说明拥有管辖权。行政机关的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具有主管某 项特定行政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若是没有任何方式说明行政主体 享有具体行政行为权利的资格,那么

6、该项具体行政行为就应被认定为 违法。行政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活动时除说明身份外,还应说明具有 该项执法的管辖权。享有具体的管辖权,是行政执法的时候适用具体 人和具体事的前提。行政执法应由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并向行政相对 人作出表示。这种管辖权不但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或授权的文件依 据,而且行政机关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使之确信对其作出行政行为处 置决定的组织和个人是代表国家行使该项执法权的。它不仅涉及行政 机关之间解决管辖权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相对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 权益寻求解决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行政权的运行是不是合法启动的 问题。行政机关在正式启动行政程序之前必需查明自己有无处置本案 的权限。行政

7、机关对行政事务的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一、事务管辖。事务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有权治理的行政事务的性质和 种类,又称职能管辖、部门管辖或立案管辖。事务管辖的作用是横向 划分不同行业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范围,例如环保部门和土地部门 的权限划分。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行政职能,每一个行政机关行 使职权都应在自己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不该超越管辖范围干与其他行 政机关的事务。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在事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同一行业行政 机关上下级的职权范围。具体标准由行政事务的复杂难易程度、阻碍 大小、数量多少而定。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的事务,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所管辖的事务,如以为有必要的,

8、能够报 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在同一行政系统内,上一级行政机关与下一 级行政机关在治理事务时要有严格权限划分,以便能够更好的、更及 时的处置有关事务。总的来讲,行政机关级别越高,所治理的行政事 务就越少。3、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在上述二者的基础上划分同一行业、同一级 别但不同地址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范围。不同的地址事务由不同的 行政机关管辖,以保证在地域上行政机关管辖的明确分工。(三)、说明执法理由。没有必然的执法理由,就无法实现执法的目的。 在执法主体执法之初,除说明执法身份、拥有管辖权外,还应向相对 人讲明执法的事由,即向相对人讲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便相对人 能够更明了的了解自己违法的整

9、个进程,也便于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 配合。讲明事由应采取主动的方式进行。综上可见,说明身份和管辖权是执法之初的关键所在。说明身份和管 辖权不单单涉及到程序上的问题,而且还涉及行政机关在执法前应先 通过内部行政程序确信自身有无处置有关问题的权利后,才能执行。 管辖权有无明示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之间管辖权问题,相对人如 何爱惜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行政权运行的合法问 题,它表现的首要目标是确立职权法定、越权无效原那么。行政主体 的职权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不是固有的,而是法律授予的,执法活动 必需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行政主体的职权法定化是通过两 种途径实现的: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

10、规定,归纳划定各机关的职责 权限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级或哪个行 政机关管辖,行政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方符合行政合 法性的要求。在多数情形下,由于行政行为可能损害相对人的权益, 行政机关应第一将程序的开展的时刻、具体的执法部门告知相对人。 行政机关依法划定权利范围,以避免上下级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 同地址之间的混乱现象的显现。二、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的进程中必需进行调查取证,以事实为依照, 客观、合理、公正的调查、搜集证据,并在作出的行政行为之前向相 对人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确保公共利益的真正实现,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主 体要作出具体行政行

11、为,必需第一进行充分的调查,以查明与行政行 为的作出有关的一切事实真相。行政机关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就没有 决定权,在行政执法进程中最核心和最大体的确实是在行政决定作出 前的调查程序。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那 么。行政机关除能够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外,行政机关发觉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给予行政惩罚的,必需全面、公正、客观的调 查和搜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能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进行检 查。同时,行政机关为了了解违法情形和违法事实,还可有权传唤违 法者,对其进行讯问。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进行以上一系列的活动确实是为了表现极具现代色彩的调

12、 查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阻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 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必需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 实因素、法律依据和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等因素。行政相对 人也有权要求行政主体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理由,以使相对人加倍明 确自己怎么违的法,违的什么法,他们的违法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社 会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中规定,在公安机 关的治安治理惩罚裁决中,要记载简要事实和法条序数,行政惩罚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惩罚决定书中应载明“违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事实和证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 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

13、理由”这些制度在法律 上确立了我国行政法的行政说明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应当在 我国的行政程序法中有所表现,这也应成为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的 要求内容。综上可见,行政执法进程中的调查取证是整个执法进程中的核心和基 础。它是行政机关作出惩罚必需依托和不可缺少的事实依据。证据的 搜集必需是成立在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认定事 实的进程,事实上是客观的推定案件事实的进程。它应符合法律的、 一样生活的、普遍的证明逻辑规那么。从案件的整体动身,不受外部 因素的阻碍,合法的搜集证据。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确实是表现行政机 关搜集证据的行为的合法和搜集证据的内容合法,行政机关采取不合 法的方式或

14、手腕获取的证据,即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即便能证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也不能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利用。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只能是必然程度地 逼近客观真实。可是,为了保证作为法律适用基础的法律事实的确信 性,法律要求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需达到法定的程度。法律所要 求的证明程度包括证明标准和要紧事实清楚两个方面,即通过证据证 明的案件事实的靠得住性必需符合法定的标准,同时符合法定证明标 准的己被证明了的事实又应能组成案件的要紧事实。三、行政执法主 体应保障行政相对人取得申辩的权利,听取相对人提出的意见及提供 的证据,而且应成立相应的听证程序。为了更公正的处置

15、违法行为,使事实加倍明了,使证据加倍确凿,在 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置决定前要充分的听取相对人所提出的意见 和提供的证据。行政法的民主性及其显著的体此刻行政相对人在行政 程序中的参与方面。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进程中,除法律有专门 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类条件和机 遇,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能够使行政行为加 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即行政主体在形成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有关的决 按时,应保障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确保向他们提供有效和及时的 咨讯。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也应包括这一要件。行政机关有义务和 责任向相对人提供自己所把握的各类咨讯。对相对人所表达的意见

16、和 所提供的证据,行政主体应当听取和同意,这也是行政公布的大体要 求。为了避免行政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咱们还要设立相应的 听证制度。在执法进程中,程序的公正性、公布性和平等性集中表现 了行政听证制度,因此,成立公正的听证制度是超级必要的。许多发 达国家都已成立了听证制度。它是一种法定的专门适合于行政执法的 事前行政程序制度,世界各国普遍在行政法领域普遍运用听证制度。 我国行政惩罚法也在我国开了听证程序的先河,确信了听证程序。行政惩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 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听证程序在行

17、政惩罚中的具体利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听证, 说明行政机关能够依职权进行听证,也能够依申请进行听证。听证程 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遇。 通过公布、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听证应当适用于 所有的行政行为,但采取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本 钱,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程 序使行政机关能够普遍的听取各方面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客 观、公正的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合法、公正的执法,有利于形成公民 参与行政决定,监督行政执法的良好机制,强化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 员的自我约束和监督,

18、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听 证程序一样包括如下要求和内容:(一)、告知与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 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 项在法按期限内通知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刻预备 参加听证。(二)、公布听证。听证一样应公布进行,让社会民众有机遇了解行政 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进程,从而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以 避免行政权被滥用的情形发生。但听证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 个人隐私的,能够不公布进行。(三)、回避。行政机关决定和处置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事项或裁决相 应争议,其工作人员如与所决定处置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

19、有某种利害 关系,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回避。因此,与案件当事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与行政决定的进程,不能主持听证。行政惩罚 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 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以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 申请回避。”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3)项也规定:“行政机关 应当制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J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应明确引进这一制度。(四)、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作出该行政决定所依据 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

20、疑和反对,从而使案件事 实更趋真实靠得住,行政决定更趋公正、合理。必需强调的是,在辩 论时不能因行政相对行政决定提出质疑或反对而对其加重惩罚。(五)、调查证据。调查证据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的事件作出决定前,对 事件违法现象进行的搜集违法资料的进程,便于对违法行为作出具体 明确的处置。调查听证进程中要把搜集认定证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它不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范围和当事人申请的证据范围所限制。由此可见,执法行政执法主体若是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事 前告知相对人,许诺其在合理的时限内陈述和申辩,提供证明自己不 受处置的有关书面材料,而不论这种申辩和材料是不是成立。即便在 紧急的情形下,也应当保证相

21、对人的这种权利的行使。对相对人的违 法事实显而易见的,执法主体也应该给予相对人这种机遇。关于一些 重大的案件,惩罚数额较大的案件实行听证角度动身是为了提高行政 效率和降低本钱,不可能要求所有的行政惩罚决定都履行听证程序。 尽管一些法律、法规对听证作了一些限制,可是要从普遍的观点来看, 关于阻碍不大的、数额不大的案件也应实行听证,因为从听证的形式 上讲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听证程序的设立确实是为了听取相对人的 意见,相对人可随时主张,这也有利于相对人更充分的爱惜自己的权 益不被侵害。法律给予当事人以听证权利,正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爱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也间接提高了公 民的

22、法律意识,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进程中无视行政法规的明文规 定,对当事人合法的法律程序权利不予以爱惜,致使相对人合法的程 序权利得不到应有的爱惜,从而严峻损害了其权益的,都是有悖程序 的法治精神,是依法不能成立的行为。四、行政主体必需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执法进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符合和合乎法律规定。没有必然的行政效率,就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行政需要,就无法实现 行政治理的目的。可是,过度强调效率又会阻碍行政程序的民主性。 作为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要件必需包括必然的时刻限制、前后顺序 的安排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我国许多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对 行政程序的时刻限制都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

23、政行为违 背了法按期限的,一样也会致使程序违法。如行政惩罚法第四十 二条规定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 行听证的时刻、地址,这确实是期限方面的要求。行政许可法从标 准行政许可行为,便于老百姓办事的角度动身,依照标准行政行为, 提高办事效率的原那么,对行政机关实实施政许可的期限作了规定。同时行政执法程序应按合理的步骤和顺序进行,不能缺少、遗漏某一 步骤或更改必经的步骤,不能前后倒置,不然违背法定程序。执法进 程中执法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方式也应符合规定,若是法律规 定具体行政行为应采取书面的方式,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 政处置必需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取口头的形

24、式。若是缺少书面决定, 必然违背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以后,应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取得法 律救济的途径。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以后,应当告知受到该决定不利阻碍的行政 相对人在何时、何地和以何种方式、向何机关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而要求救济的请求,以便对行政权进行事后监督。我国对此要紧的法 律救济途径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别离由行政复议法和行 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而言,使其对自己不合理要求被行政 机关拒绝或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惩罚等,明白了缘故,是一种切实的 法制教育;同时,若是对决定不服,容易找出决定书中不妥的地址, 便于有充分理由和有针对性地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审判机

25、关而言, 更方便其审查行政机关是不是依法办事,从而作出正确、及时的裁判。 若是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决定中不明确交待行政相对人应有的申请行 政复议的权利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就违背了行政程序,该决 定属违法行政执法决定。在实际的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 法决定后都会以书面的形式(即具体的行政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 违法的事实,执法的法律依据及被惩罚后如行政相对人对惩罚不服可 向何机关复议或向何机关起诉,假设执法决定书上没有注明可复议的 机关或可起诉的机关,那么就可被认定为违法的行政执法决定。六、行政执法主体必需基于所调查的证据和所作的记录作出行政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的送达要合法、适当。在

26、具体的行政执法进程中,行政执法主体所作出的决定的确实是依照 记录作出的,同时,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进程中是不是有违背程序的 现象也能够从记录中反映出来。因此,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合法性也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执法主体也应当举证证明其己履行的程 序合法,因此行政执法主体对各程序问题应当注意搜集相应有效的证 据。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进程中应制作笔录,在调查时应有调查记录; 勘验检查时应有勘验检查笔录等,这些记录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重 要依照,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按时必需依照记录作出。另 外行政执法决定必需以合法、适当方式送达给当事人。在实际的执法 进程中,因给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惩罚决定所采

27、取的方式的不适合而 引发的纠纷不足为奇,严峻的会致使两边到互殴的境界。在实际的操 作中,惯用的送达方式是执法人员直接将执法决定送达给相对人,送 达人必需保证在两人以上,关于相对人拒绝签收的还应注明理由后留 置。送达的方式应严格的依照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具体送达方式在 我国尔后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应予以明确规定,送达方式也是行政 执法程序合法性要件之一。参考文献:一、艾军著:败诉的启发一一行政执法中的十个问题,人民法院出 版社,2000年6月lo二、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10月第1版。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3版。 4、汪水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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