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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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年5月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员会通过 根据根据2010年年4月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修正目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

2、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履行赔偿义

3、务。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谁侵权,谁赔偿谁侵权,谁赔偿”的原则,的原则,国家赔偿由具体的侵权机关承担,在行政赔偿中国家赔偿由具体的侵权机关承担,在行政赔偿中以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以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司法赔偿中以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机关,在司法赔偿中以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一节第一节 赔偿范围赔偿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

4、活动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政职权的活动中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由国家对此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的领域。由国家对此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的领域。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赔偿的行为范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赔偿的行为范围,即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围,即国家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赔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赔偿的损害范围,即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哪些偿的损害范围,即对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哪些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哪些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哪

5、些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三条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利: (一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措施的; (二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

6、亡的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的权利: (一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

7、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制措施的;(三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五条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一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为;(二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害发生的;(三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行政侵权中的

8、免责情形【释义】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区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区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人行为,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时间要素)时间要素 (2)名义要素)名义要素 (3)公益要素)公益要素 (4)职责要素)职责要素 (5)命令要素)命令要素 (6)公务标志要素。)公务标志要素。 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二节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依法有权要求行政赔偿的人

9、。我工作人员侵害,依法有权要求行政赔偿的人。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1)公民)公民(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六条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10、。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同

11、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

12、权的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释义】本条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八条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13、。赔偿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关的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三节第三节 赔偿程序赔偿程序第九条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讼时一并提出。【释义】本条是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释义】本条是关于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的规

14、定。径的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十条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释义】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释义】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关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予以受理,受理后决定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决定赔偿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

15、要求。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释义】赔偿请求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释义】赔偿请求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精神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支付精恢复原状。精神受到损害的,还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神损害抚慰金。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16、;(二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三)申请的年、月、日。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笔录。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

17、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释义】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原则上应当【释义】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赔偿请求人存在书写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赔偿请求人存在书写申请书的困难情形,可委托他人代书。书的困难情形,可委托他人代书。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

18、决定。赔偿义务机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

19、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予赔偿的理由。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释义】本条是【释义】本条是2010年修改国家赔偿法时,新增年修改国家赔偿法时,新增了协商的内容。了协商的内容。 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必经程序。具体采取的形式可由作出赔偿决定的必经程序。具体采取的形式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决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决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可能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申请后,可能决定赔偿,也可能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不予赔偿的定赔偿,也可能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不予赔偿的也应当书面

20、通知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也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还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且理还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不予赔偿的理由,且理由应当是正当合法、充分合理的。由应当是正当合法、充分合理的。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

21、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 【释义】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释义】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

22、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赔偿请求人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自己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

23、造成了实际损害,自己的损害是赔偿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自己的损害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引起的。义务机关的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合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为合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不应给予赔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赔偿或者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要求数额偿请求人赔偿或者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要求数额的赔偿。的赔偿。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24、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追偿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追偿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一节第一节 赔偿范围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

25、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得赔偿的权利:(一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二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

26、件、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罚已经执行的;(四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伤害或者死亡的;(五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者死亡的。【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人身权赔偿范围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人身权赔偿

27、范围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取得赔偿的权利:(一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等措施的;(二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财产权赔偿范围的规定。【释义】

28、本条是关于侵犯财产权赔偿范围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实践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主要有以下实践中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主要有以下情形:(情形:(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以及被告人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以及被告人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施的;(2)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仍继续查封、)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仍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的;(扣押或冻结财产的;(3)查封、扣押或冻结财)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后,未妥善保管封存,随意使用致使财产损毁,产后,未妥善保管封存,随意使用致使财产损毁,而给被告人的财产造成损害。而给

29、被告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人被羁押的;(三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

30、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免责情形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免责情形的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二节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规定。 【释义】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与行政赔偿请求【

31、释义】刑事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与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定是一致的。人的确定是一致的。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

32、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偿义务机关。 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33、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侦查犯罪过程中作出刑事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侦查犯罪过程中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拘留决定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只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只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三节第三节 赔偿程序赔偿程序刑事赔偿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刑事赔偿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34、第一阶段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这一阶第一阶段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这一阶段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段中,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申请,采取评议、协议、裁决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申请,采取评议、协议、裁决等方式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方式、数额。等方式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方式、数额。第二阶段为复议程序。这一阶段中,赔偿请求人第二阶段为复议程序。这一阶段中,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或者对赔偿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或者对赔偿裁决的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裁决的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德上一级机关申请

35、复议。德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三阶段为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赔偿请第三阶段为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赔偿请求人在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求人在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时,可向在特定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申请决定时,可向在特定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作出赔偿决定。 但当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赔偿程但当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赔偿程序只有两个阶段: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只有两个阶段:一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二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即赔偿请序,二是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即赔偿请求人对

36、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不用经求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不用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过复议程序,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37、释义】刑事赔偿的提出。【释义】刑事赔偿的提出。 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

38、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的理由。 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释义】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释义】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协商并不意味着赔偿请求人可以漫天要价,协商并不意味着赔偿请求人可以漫天要价,更不意味着赔偿义务机关为了息事宁人而无更不意味着赔偿义务机关为了息事宁人而无限制地进行高价赔偿。协商的依据和标准是限制地进行高价赔偿。协商的依据和标准是国家赔偿

39、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关于赔偿方式,双方可以协议是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方式,双方可以协议是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貌;关于赔偿项目和数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貌;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双方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额,双方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至条至36条条的规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赔偿义的规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赔偿义务机关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作出务机关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作出决定。决定。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

40、之日起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

41、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偿决定。 【释义】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释义】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均有关于复议的规定,但存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均有关于复议的规定,但存在以下区别:在以下区别: 1、行为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行为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 2、是否经过先行处理不同;、是否经过先行处理不同; 3、审查决定的内容不同;、审查决定的内容不同; 4、法定救济途径不同;、法定救济途径不同; 5、复议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不同。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42、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释义】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

43、定的救【释义】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济。 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应当提供证据。【释义】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释

44、义】本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人民法院

45、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

46、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的决定,必须执行。 【释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极的,是立即【释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极的,是立即生效的决定,必须执行。对该赔偿决定不服的,生效的决定,必须执行。对该赔偿决定不服的,不得上诉。不得上诉。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

47、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

48、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释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原【释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原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纠正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纠正程序,2010年修改国家年修改国家赔偿法时,新增了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赔偿法时,新增了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只要当事人认为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只要当事人认为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二款规定的是赔

49、偿委员会依职权重新审查,强第二款规定的是赔偿委员会依职权重新审查,强调的是对国家赔偿法本身的违反。只要违反了国调的是对国家赔偿法本身的违反。只要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的固定,就应该重新审查。家赔偿法的固定,就应该重新审查。第三章第三章 刑事赔偿刑事赔偿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用: (一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的; (二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50、为的。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 【释义】刑事赔偿的追偿。【释义】刑事赔偿的追偿。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 【释义】本条是赔偿方式的规定。【释义】本条是赔偿方式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51、赔偿金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释义】【释义】“上年度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关或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侵犯

52、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定计算: (一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

53、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 (三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

54、倍。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 【释义】医疗费是指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后为恢【释义】医疗费是指受害人身体受到

55、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而进行治疗所指出的费用。包括挂号费、复健康而进行治疗所指出的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一般根据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医疗费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医疗费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在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结论确定在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由专人进行护理所支出的费用

56、。护理费一般根据由专人进行护理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一般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伤害而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伤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收入,也可称为误工费。误工费的计算以受害人从受到也可称为误工费。误工费的计算以受害人从受到伤害到恢复正常为止这段时间内的损失来计算。伤害到恢复正常为止这段时间内的损失来计算。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可由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可由

57、各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会进行鉴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公民全部丧失劳动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致使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所支付的生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所支付的生活费。活费。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58、,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释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而【释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而使得受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致害人对此给予使得受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致害人对此给予的赔偿。严重精神损害具体表现形式: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严重精神损害具体表现形式: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的悲痛和哀伤;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严的,其近亲属的悲痛和哀伤;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感受到的精神痛苦,因伤残导致将来生活重伤害而感受到的精神痛苦,因伤残导致将来生活和就业困难的精神上的焦虑;受害人身体虽然

59、没受和就业困难的精神上的焦虑;受害人身体虽然没受到严重伤害,但心理上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了精到严重伤害,但心理上受到了严重刺激,出现了精神病(包括间歇性)或抑郁症等严重精神障碍的;神病(包括间歇性)或抑郁症等严重精神障碍的;受害人因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可请求精受害人因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可请求精神赔偿。神赔偿。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

60、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四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赔

61、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五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八)对财产权造成其

62、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给予赔偿。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 【释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释义】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将特定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的买卖方式。指将特定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的买卖方式。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等停产停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基本运转、运营的开支,包括水业期间用于维持其基本运转、运营的开支,包括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仓储保管费

63、、设备维护费、电费、房屋场地租金、仓储保管费、设备维护费、职工基本工资等。职工基本工资等。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不法侵害而致财产遭受的直接减少或消灭。主要是指既得利益的财产遭受的直接减少或消灭。主要是指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损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不包括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益的损失。第四章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

64、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财政部门对国家赔偿申请的审核为形式审核,【释义】财政部门对国家赔偿申请的审核为形式审核,在确认国家赔偿申请所依据的国家赔偿

65、决定及申请人在确认国家赔偿申请所依据的国家赔偿决定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真实、有效、齐全后,即应予以拨付。身份证明等材料真实、有效、齐全后,即应予以拨付。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释义】强制措施是人民

66、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释义】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中,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教育和制裁的手段,是保证人民法人所采取的一种教育和制裁的手段,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 保全措施主要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保全措施主要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证据资料采取收存等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证据资料采取收存等方法,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方法,以保持其证明作用的措施。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判决前,对于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判决前,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得判决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得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必要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必要时依职权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其财物进行处分的时依职权而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其财物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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