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 (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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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年7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村镇银行各类风险,保障村镇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它客户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风险处置效率,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三条 村镇银行作为独立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是风险处置的主体。村镇银行应制定和细化风险处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各类风险。第四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全面负责

2、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工作。主发起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在村镇银行制度完善、系统建设、人员培训、外部监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帮助村镇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处置机制,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第五条 在村镇银行的风险处置过程中,主发起行要牵头建立风险处置协调、配合和快速反应机制,承担风险化解职责,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协助村镇银行自救,落实风险处置措施,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并在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大风险处置。其他股东也应通过参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形式,督促村镇银行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在必要时配合完成股权重组。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村镇银行经营情况的监测,针对村

3、镇银行所处的风险等级和具体的风险状况,要求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各类风险和开展自救,督促主发起行切实履行大股东职责,积极帮助村镇银行开展相应的救助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风险化解工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措施。第七条 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村镇银行紧急再贷款及流动性支持,在风险处置过程中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第八条 地方政府在村镇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发挥协调作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心安定、社会稳定。第三章 风险等级划分第九条 根据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和村镇银行风险处置需要,将村镇银行风险等级分为三级:轻度风险、中度风险和重度风险。第十条 年度监管评

4、级为4级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轻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整体风险控制体系薄弱,如不加以纠正,极易导致经营状况恶化。为促进新开业村镇银行尽快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所有开业未满两年的村镇银行,均视为轻度风险等级。第十一条 监管评级为5级或发生一般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中度,具体表现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政策制度、业务流程、人员管理、系统建设、业务持续性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各类风险事件频发,如不加以救助,正常经营难以为继。对村镇银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一般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一百万元(含

5、)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短期正常营业中断等。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为6级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村镇银行风险程度为重度,具体表现为风险集中暴露,经营严重困难,如不妥善处置,将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危及地方金融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件:损失金额人民币五百万元(含)以上的内外部案件或其它操作风险事件,由于系统故障、盗抢、火灾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较长时间正常营业中断等。第四章 风险监测及认定机制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村镇银行风险处置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村镇银行风险监测和认定机制遵循以下原则:全面覆盖、实时监测、早期预警、迅速认定。第十

6、四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年度监管评级结果,确认自身风险等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定期全面自查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和监控,预防突发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迅速报告主发起行和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应按照村镇银行年度评级的要求,督促村镇银行建立并完善风险监测及处置机制,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结合日常检查、稽核和审计情况,形成村镇银行风险监测报告上报属地银监局和银监会。第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村镇银行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每年对村镇银行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通报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如遇突发事件,应随时调整风险等级。第五章 风险处置

7、措施第十七条 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应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启动相应的纠正、救助和综合性化解措施。第十八条 风险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实施、审慎操作;区别对待、灵活处置;加强保密、维护稳定;明确责任、追究到人。第一节 针对轻度风险的纠正措施第十九条 对轻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以主发起行督促村镇银行自我整改为主,提高村镇银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第二十条 主发起行应督促村镇银行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约束;帮助村镇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处置预案,并密切监控实施进程;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支持。第二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主发起行的要求,针对风险管理制度和流

8、程、资本管理、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自我整改措施,形成具体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完善与其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管理授权机制,确保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优化信贷资产组合管理,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全覆盖。(二)针对资本不足的情况,主动采取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降低高资本占用信贷资产的比例,加大资本积累力度,完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等一系列措施。(三)针对经营困难的情况,主动采取优化客户选择,提高盈利能力,控制大宗采购和资本性支出,压缩经营成本和人力成本等一系列措施。村镇银行出现经营性亏损的会计年度,严禁分红。(四)针对逾期贷款大幅上升,信

9、贷资产质量恶化的情况,主动采取调整风险偏好,优化信贷政策,强化信贷审批流程管理,加强放款环节控制,加大贷后管理力度,提高早期预警能力,健全五级分类认定机制,提高分类准确性,加大催收力度,盘活不良资产,充分计提减值准备等一系列措施。(五)针对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主动采取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测,健全流动性预警制度,完善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资产流动性,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和多元化资金融通渠道等一系列措施。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区别风险类别,加大非现场监测频度,增加监测内容,开展专项或全面现场检查,及时提示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并监督实施。根据村镇银行的风险状况,银行业监管机构可采取

10、调整资产结构,限制分红等监管措施,控制风险蔓延势头。第二节 针对中度风险的救助措施第二十三条 对中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救助措施。救助措施以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为主体实施。第二十四条 主发起行作为大股东,应在纠正措施基础上,充分调动其他股东的积极性,通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方式,落实对村镇银行的救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评估经营管理层工作绩效,督促村镇银行优化经营策略、明确风险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诫勉谈话、免职、辞退等措施,调整优化经营管理班子。(二)对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况,督促村镇银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必要时可暂停资产业务;协商其他股东和村镇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

11、本补充计划,及时增资扩股。(三)对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情况,督促并帮助村镇银行落实不良贷款处置方案,通过催收外包等方式加速不良贷款清收,加大核销力度。(四)针对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况,应及时启动主发起行流动性支持预案,通过调整村镇银行专项授信额度、同业存放等方式,实现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间的资金有效调拨,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五)针对一般性突发事件,主发起行应在事件调查、损失回收、责任认定、后续整改和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确保村镇银行持续正常营业。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应在纠正措施的基础上,尽力控制事态发展,确保正常运营;在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检讨经营策略、形成详尽自

12、救方案,积极落实自救措施;如有必要,应在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申请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的救助。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在纠正措施基础上,充分发挥监管职能,督促落实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督促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落实自救和救助措施,启动风险处置方案,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防止风险进一步恶化。(二)加大对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风险处置履职行为的考核力度,密切关注风险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三)针对村镇银行风险处置不力的,可区别情况,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调

13、整高级管理人员,取消有关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责令主发起行和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强制性监管措施。第三节 针对重度风险的综合性化解措施第二十七条 对重度风险的村镇银行一般采取综合性化解措施。主发起行应在已充分实施纠正和救助措施的基础上,与其他股东协商成立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做好村镇银行重度风险处置工作,明确处置工作的步骤、要求和时间,争取有关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灵活采用一揽子综合配套措施,有效化解风险。第二十八条 针对村镇银行资产质量严重恶化,资本消耗殆尽的情况,主发起行应主动协调各方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资本不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将不良资产集中打包出售给资产管

14、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尽快回收资金,补充资本金。(二)召开股东大会制定增资扩股计划,并限期补充资本金。(三)调动现有股东的积极性或尝试吸纳新股东,通过一定形式的约定或承诺,以溢价方式发行,溢价部分用于消化不良资产,改善资本充足状况。第二十九条 针对流动性出现危机,直至出现挤兑的情况,发起行协调各方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化解流动性危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督促村镇银行收回其向各关联交易方发放的贷款、投资或拆放资金。(二)督促村镇银行报请人民银行协调金融市场同业机构,争取同业拆借资金。(三)督促村镇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支付到期小额储蓄存款,或额度较大的储蓄存款的一部分。(四)督促村镇银

15、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给予流动性支持。(五)督促村镇银行与债权人妥善协商,表明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和措施;争取与主要债权人达成延期支付、分期支付、债权转股权等协议。(六)督促村镇银行向当地政府报送申请救助的文件,争取资金支持,补充流动性;并请求地方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第三十条 针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主发起行应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各方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危机,降低社会负面影响,保障村镇银行的正常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当村镇银行因系统故障导致长时间运营中断时,协助村镇银行做好客户解释和安抚工作,妥善解决舆论危机,组织各方力量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营,并在危机解决后立刻启动系统的

16、维护、改造和升级工作。(二)当村镇银行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营业场所受损,无法保证正常营业时,协调各方寻求紧急解决方案,安排临时性营业场所,尽快恢复营业;通过业务场所修缮、迁址等方式恢复正常营业。(三)当村镇银行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时,协助村镇银行与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积极沟通协调,尽快查明情况,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四)当村镇银行发生盗抢案件时,协助村镇银行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尽快破案,追回损失;寻求当地政府帮助,尽快恢复正常营业;与宣传主管部门等机构取得联系,协调公众媒体,降低社会影响;总结经验,发现漏洞,进一步完善安全保卫工作。(五)当村镇银行因内部群体性事件导致营业中断或严重社会

17、影响时,安抚员工情绪,解决劳资纠纷,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第三十一条 在村镇银行重度风险处置过程中,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督主发起行、村镇银行落实综合性化解措施,帮助协调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各方面促进风险化解,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也可责令村镇银行停业整顿,依法对负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金融从业资格。第三十二条 情况特别严重时,银行业监管机构应责令发起股权重组,调整主发起行和其他股东的股权结构,确保综合性化解措施得到有效实施:(一)在维持原主发起行资格的基础上,吸收其他法人银行入股。(二)吸收其他法人银行入股,并替换原主发起行资格。(三)更换主发起行,原主发起行退出全部股份。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有效化解重度风险,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实现股权重组的村镇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可取消其法人资格,转为主发起行的分支机构。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撤销条件的村镇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依法予以撤销,并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组织实施。撤销后的村镇银行经银行业监管机构同意后,可申请破产清算。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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