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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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好文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25分)(案情一):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药厂购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略)请问:1、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答:本案中有三种法律关系:H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生产的行政法律关系。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产生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之间因合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有: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依据行政法规范。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依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而民事法律民事关系依据民

2、事法律规范。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占主导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属监督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内容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行政处罚而形成的双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施处罚是A县农牧渔业局的权力,反之接受处罚是H兽药门市部的义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而引起的三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作为监督主体,对A县农牧渔业局作出的处罚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就是其的权利,反之,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依法实施审判,就是其义务。而作为原被告双方的H兽药门市部和A县农牧渔业局双方都享有各自的诉讼权

3、利,同时又要履行诉讼义务,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履行的诉讼义务不是相同的。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被告负有法院的举证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因为H兽药门市部购买J兽药厂劣质兽药而引起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平等主体双方有各自不同的权利和义务。2、兽药的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答:H兽药门市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A县农牧渔业局对H兽药门市部的处罚行为是因为该门市部向顾客销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H兽药门市部与J药厂之间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只要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就必然要进行行政处罚而引起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至于该兽药是从何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

4、市部与J药厂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兽药不合格的过错是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后,另行担起民事诉讼,要求J兽药厂赔偿损失。J兽药厂当地主管机关也可以同样对生产不合格兽药的兽药厂进行行政处罚。(案情二):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他在耕地内建坟墓是违法行为(略)请问:1、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答: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即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包含以下两项内容:黄某负有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的义务。在前项内容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镇政府将进行强制迁移。2、先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

5、的执行权,其行为是否无效?答:该行政行为有效。因为第二项内容是第一项内容的执行。行政行为的效力很大程度取决其内容如何,由于第一项内容中,黄某确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黄负有迁坟的义务内容是有效的,而第二项内容,由于镇政府行使强制迁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内容,但这项内容的违法并不影响第一项内容有效,除去第二项内容,并不影响整个行政行为的成立。另外,无效的行政行为是具有明显、重大违法情形,相对方具有“抵抗权”,而此无法律依据的强制迁坟行为,相对方无法判断其是否无效,根据行政行为的四个效力规定,该行政行为仍有效。(案情三):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

6、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并被发现。(略)请问:1 、北京科技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答: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每年收取田某教育费等一系列行为,说明田某仍是在校大学生,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然而北京科技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11条规定,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2 、法院判令被告在特定期限内履行一系列特定内容的义务是否侵犯了行政权?答:没有侵犯行政权。行政诉讼法第

7、54条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要求北京科技大学在一定期限内发毕业证、审核学士学位,办理派遣证,属于依法办事,没有侵犯行政权。3 、原告田某的赔偿请求与赔礼道歉请求为何被驳回?答: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即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本案不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所以田某的赔偿请求被驳回。4、本案的被告是否适合?为什么?答:本案的被告适合。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北京科技大学作为高等院校,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受教育者颁发毕业

8、证书、学位证书以及管理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授予的,而且其在教育活动中的管理行为是单方作出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对原告田永的退学处理、拒颁毕业证和未授予学位等行为是由北京科技大学一个系或内部某一部门负责行使的,但是都是以北京科技大学的名义作出,因此,北京科技大学作为被告适合。5、被告提供的证据之(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答: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之(2)三份材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6、被告提供的证据之(6)是否有瑕疵?

9、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答: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之(6)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6)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在诉讼过程中,未经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证据,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采用。(案情四):1998年,国家残疾人基金会发售福利奖券,某县教委规定本县教师每人必须购买10张,学生每人必须购买5张。问:对某县教委下达

10、的本县师生必须限量购买奖券的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情五):1995年6月5日,张海将预购的100张足球票拿到位于西城区的市体育馆门口倒买。当他出售球票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注:经查,张海系北城区某街道工人)问:本案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什么?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因为我国法律规定: 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11、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案情六):某工商局李某,因爱人突然病重,便立即驾摩托车将其爱人送往医院,路上不慎将一位老太太撞伤,受害人家属多次找李某所在的工商局要求该局赔偿。试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规定分析下列问题:1、局长的说法正确与否?为什么?答:局长的说法正确。

12、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故所致。此时,李某的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2、受害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答: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3、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答: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案例七)重复(删除)(案例八):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略)问题:运用所学知识

13、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体资格。答: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资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权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警告处罚、派出所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综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体资格。 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例九):重复删除(案例十):2000年4月29日,某县的一个考场内,开考约30分钟后,监考老师发现一名来自公安系统的女考生拿出资料抄袭。监考老师向其提醒不能抄袭。该考生仍然继续抄袭,(略)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哪个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答: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

14、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市自考办作出决定处罚考生,考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自考委申请行政复议。(案例十一):某甲一年前下岗后,在家门口经营一个烟酒副食门市部。一天早上某甲刚开门,工商所的一名工作人员王某进来,说是要买一条高级香烟,这人拿了烟,某甲让他付款,王某却执意不肯。问题: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本案中某甲是否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第1种)答:不行。甲与主之间属民事纠纷,某甲可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诉。工商所对甲与主的调解属行政调解行为,行政调解行为,一般不影响相对人人权利

15、义务关系,不具有可诉性。(第2种)答:工商所王某到某甲的烟酒副食门市部购买香烟不付款与某甲动手打架。王某的行为不是以工商所的名义作出的,而是以个人名义与某甲发生冲突的。王某的行为与履行职责无关,王某买烟不付款与某甲产生冲突,是民事纠纷与王某所在单位无关。所以说本案是民事案件。他们双方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案件,不可以工商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案例十二):1998年3月,原告经乡政府同意,到市冶炼厂收购矿物。返回途中,被县境矿产品检查站进行联合检查的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截住,进行检查。请问: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能否将其列为第三人?答:行政诉讼

16、法第25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中,原告的行政处罚是由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共同做出的,因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了县矿山管理局和县工商局的公章。因此,县人民法院将县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是指对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这一要求意味着,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所以,县人民法院不能将县工商局列为第三人。(案例十三):张

17、某和王某争吵,王某将张某打伤,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报案后,未认真调查取证,即对王某处以拘留10日的处罚。请问:1、如何确定本案中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答:复议参加人:王某为申请人,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张某为第三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当事人:王某为原告,该上一级公安机关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2、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答:第一项判决正确,理由在于: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撤销。第二项判决错误,理由在于:原告并未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故法院不应做出此项判决,而应责令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十四):1998年2月起

18、,甲开始从事走私活动,某省工商局经调查取证,做出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甲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问:1、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由谁做被告,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答: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维持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省工商局作被告,由省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依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基层人民

19、法院管辖。2、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改变原决定,那么以谁为被告,向何地何级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答:如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复议改变省工商局的决定,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被告,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工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和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级别管辖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例十五):原告:新兴百货大楼被告:市商业局新兴百货大楼1980年独家投资开办了新兴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新兴百货大楼所有,百货大楼一直行使着领导和管理职

20、能,照相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利润全部上交百货大楼。请问:此案中人民法院应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为什么? 答: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因在于行政管理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如果随着诉讼的提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必将影响行政管理的秩序。但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其中第二项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根据此规定,本案裁定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是正确的。首先本案如不停止执行必将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市商业局未经新兴百货大楼的同意,擅自将原

21、告的附属企业新兴照相馆分离出去,并将其并入其他企业,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权,如果不停止执行,必然会带来一定损失,如财产管理的混乱等。此外,停止执行这个行政决定,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市商业局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案例十六):原告:某贸易公司原告:某服务公司被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3月,内地某县机电公司借搞活经济之名,派员到某省联系汽车购销业务。1993年9月,当原告贸易公司和服务公司将3辆进口汽车送至机电公司时,机电公司因担心进口汽车准运证有假,便将此事报告了县工商局。经审查,这3辆进口汽车的准运证均系伪造。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请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

22、受理本案是否正确合法?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做出的。根据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条例中

23、并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原告有权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进行选择。本案原告对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案例十七):某国家机关科研处处长赵某利用外出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小物品,受到海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请问: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赵某的起诉?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应受理赵某不服海关处罚的起诉,而不应受理赵某对其所在机关所作行政处分的起诉。理由在于: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主体对外行使职权的外部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则是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人员的内部惩戒,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

24、院受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行政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2、对本案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后可能做出哪几种形式的判决?并说明其适用的条件?答:对于赵某不服海关处罚的起诉,法院受理后,可能做出以下三种形式的判决:维持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时,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判决,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时,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变更,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行政处罚显失

25、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案例十八):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办一家饮食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1、李某对工商局的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答:能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允许?为什么?答:李某委托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允许。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

26、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经过法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例十九):张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动手打伤张某。张某请求县公安局对李某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给予李某警告和罚款250元的处罚。请问:1、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答: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县公安局的罚款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该案的被告应当是谁?为什么?答:该案的被告应是县公安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复

27、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张某是否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什么?答:张某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他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法院对该案应当如何判决?答: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因此,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并判令行政机关重新做出行政行为。(案例二十):某市B区冻肉厂被处于A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B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5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猪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1万元。请问:1、B区人民政府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答:B区人民法院不

28、能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广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处于A区的市卫生局。据此,该案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B区人民法院应告诉冻肉厂以市卫生局为被告,并应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对受委托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案应当做出怎样判决?为什么?答:A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可以做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成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29、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此,本案当事人依法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市卫生局不能予以剥夺。据此,市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二十一):A省某县化工厂属私人合伙企业。该厂于1990年2月从外省运进300吨化工原料,得到补贴3万多元。该种化工原料由于储存不当,造成外泄,从而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该县环境保护办公室根据群众请问:1、周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请说明理由。答: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

30、符合法定条件,即原告主体合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周某认为县环保部门的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县环保部门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县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周某的起诉是符合法定条件的。2、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有误?为什么?答;:县人民法院的做法错误。由于周某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该案也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之列,因此县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案,对县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1、案例二十二):黄某和刘某是邻居。黄某住房的南墙与刘某住房的北墙前后相距6米。刘某为了搞家庭副业,在自己住房的北面修建了2间鸡舍。因鸡舍影响了黄某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于是1、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理由何在?答:县人民法院应受理该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黄某的起诉,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案。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2、乡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乡人民政府的做法错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建造住宅包括鸡舍必须首先申请,待取得有关部门批

32、准后,才能进行建筑。同时该法规定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行政处罚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因此,乡人民政府拒绝处理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违法。3、该案应如何处理?答:该案中黄某对乡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县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依法做出判决,责令乡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案例二十三):某市甲、乙两人在晚上电影散场后,相互碰撞,直致吵骂殴打。试析: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吗?为什么?答: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治安行政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其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

33、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申诉(复议)不得提起诉讼,即行政治安案件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所以甲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二十四):重复删除(案例二十五):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分别向村民王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请问: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为什么?答:本案诉讼参加人有:王某等10人村民和被告乡政府。理由是根据诉讼参加人的概念。2、县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

34、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违法的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但是无权直接进行审查并且在判决书主文中撤销。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由此给行政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是在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是不恰当的。(案例二十六):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请问: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答: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

35、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2、人民法院若受理张某的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案例二十七):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木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 问题: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答: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具有以下特征

36、: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的特征: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A

37、)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因为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这实际上赋予了被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B)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被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委托的组织应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如果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职权,办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有故

38、意或重大过失,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先负责赔偿,然后行使求偿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被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另外,由于被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被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分应诉,而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结论:本案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林业局。本案的关键在于法律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中的授权单位究竟其意何指?由于是否授权后果有所不同,如果属于授权,则由接受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如果属于委托,则由作出“授权”的组织承担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机关的授权

39、只能视为委托,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本案只是名义上的授权,而其实质则是委托。因此,本案的行政主体是林业局。(案例二十八):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现问:(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答:本案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中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B市公安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公安局扣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追回木材款,但发出的却是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这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3)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人民法院应当判决

40、撤销B市公安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案例二十九):2000年6月3日,刘某雇车从某县某村张某家运输5吨“雪花”牌肠衣用盐,作为张某欠刘某钱款的抵付议请回答下列问题:(1)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超期限?为什么?答: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但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本案中国务院所颁布的食盐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复议期限无效,应适用60日期限,故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期限。(2)市盐务局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答:市盐务局应当受理刘某的复议申请。(3)刘某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 刘某不可以直

41、接提起行政诉讼,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案例三十):1998年9月李某偷渡到韩国打工,2003年年初被韩国遣返,同年3月25日入境时在某边防口岸被查获.请问:(1)李某的理由能否成立?答: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李某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他的追诉时效应当从2003年3月25日开始计算。(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法院应当作出维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因为边防检查机关对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法定依据,程序合法,故应判决维持。(案例三十一):某大学学生李某到学生食堂买饭时,因来得太晚而排在队尾。此时正逢学生就餐的

42、高峰期,食堂买饭的学生拥挤请问:(1)大学公安处的处罚是否合法?答:大学公安处的处罚不合法。因为该大学公安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无权以自己名义对李某实施行政处罚。(2)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答: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大学公安处的行为违法。(注:李某已经接受了2天拘留,故法院不能作出撤销判决。)(案例三十二):外国人杰克从国外携带若干物品入境,我国某地海关认为属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并处 300元罚款=。分析: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其一,没收与罚款均属行处罚,是可诉性具体行行为(1分);其二,在法定期间内起诉。2应由何地何级人民法院受理?为什么?答:应由原海关所在地中

43、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规定从地域管辖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看,应由中级法院作为受理海关案件的一审法院。3杰克能否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为什么?答:杰克不能以两级海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根据行诉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由原行政机关作被告。4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暂停执行,为什么? 答:杰克起诉后,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收与罚款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这是由行政行为的特点(公定力理论)决定的,除非满足法定条件。如原告申请,法院经审查裁定停止

44、执行,或被告决定停止执行等。5杰克能否请其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为什么?答:杰克不能委托本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来华参加诉讼,这是由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加以规定的,它反映了司法主权的特点。(案例三十三):1999年10月8日,某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李某处以12日行政拘留。李某不服,意欲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帮他解答以下问题:(1)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有多长?他可以以何种方式申请复议?答:李某申请复议的期限是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亦可以以口头方式申请复议。(2)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复议机

45、关是谁(哪一个)?答:该公安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该公安局的上级公安部门均有权管辖。(3)李某能否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答:李某不能因不服处理,不经复议就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复议前置程序。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要先行复议的;必经遵从法律的规定。(案例三十四):张氏兄弟二人合开了一家电脑公司,经营电脑网络产品,兄弟二人为了招揽顾客,就在公司门口打出广告.问题:1此案属于什么性质的诉讼?答:本案属于行政赔偿诉讼。2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什么?答: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为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是否合法。(案例三十五):居民王某将其所有私房中2间出租给个体铁匠李义。因王某的私房位于

46、一座中学的东侧与该中学的教学楼仅一墙之隔。问题: 1 王某是否村有权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决定? 理由是什么? 答:无权请求撤梢公安机关的决定。因为:(1)公安机关的决定是针对铁匠的打铁铺扰乱学校教学作出的;(2)其查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李某的打铁铺,而不是王某的私房;(3)王某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铁匠铺已搬走后解除对其私房的查封。2、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答:法院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以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为限;(2)王某是受到该行政处理决定直接损害的人。3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 为什么?答: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合

47、理的。因为:(1) 公安机关的错误的执行行为使王某的私房处于无法使用的状态;(2) 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查封的事实行为。(3) 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纠其违法行为的行为,又构成了新的侵权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贸任。(案例三十六):菜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特向县林业局申请砍伐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问题: 1 本案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行政机义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 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人民法院可以间接审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因为:(1)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及其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首要条件就是职权法定。(2)人

48、民法院在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时,必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歧管理职权,从而有权审理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3)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争议的审理是通过行政诉讼间接进行的。2 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么负任?理由是什么?答: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的颁发权,则应当因其越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因为:(1) 由丁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统一承担。(2) 本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过错,如果原告受到处出,而林业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显然不公平。(3) 由丁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其违法行为是于

49、林业部门越权发放许可证引起的,因此县交通局应考虑这一情节,原告因事实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的损失。(案例三十七):原告某市购物中心1995年独家开办了皇宫照相馆,照相馆的全部资产归购物中心所有,L1所有,购物中心一直行使着领导利管理职能问题: 1 本案中购物中心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答:本案被告市商业局作山的兼并决定,对原告来说,是对其财产权的剥夺;而对熙相馆来说,则是吊销营业执熙,由于其无法人资格,因此购物中心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停止执行被告的行政决定? 法律依据何处?答: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

50、以弥补的损失,而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停止执行。(案例三十八):1994年3月某乡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问题 l 、法院是否受理蒋某的起诉?答:根据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院受理行行政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乡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因此,原告蒋某是受乡政府决定约束的公民,她有权就乡政府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法院应当受理蒋某的起诉。(案例三十九):1998年6月9日,陈某与何某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一起驾船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活动,被县渔政管理部门查扣。问:(1)地方性行政法规是否有权增加新

51、的处罚种类?答: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不得作出超越性的规定或者增加新的处罚种类。 (2)本案中县渔政部门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答:县渔政管理部门在本案中应适用渔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应适用办法。(案例四十):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临时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问:(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答:罚款2

52、万元的决定和吊销包某营业执照的处罚应进行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答:对市文化局和公安局罚款2万元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省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对东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东区公安分局委托洼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拘留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 (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答:包某对行政拘留不服不能直接起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拘留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

53、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例四十一):某市规划局批准该市的税务机关在某居民小区旁建造了一栋高层办公楼,由于距离过近,致使小区内30户居民的住宅无法采光,于是该30户居民将市规划局诉至人民法院。问:(1)规划局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市规划局的行为是违法的,因其作出批准行为时未考虑建房的间距问题,导致税务机关的办公楼建好后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采光权。(2)该30户居民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答:该30户居民有权对市规划局的批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30户居民虽然不是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但其相邻权却受到了该行为的侵害,因此与市规划局批准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3)

54、如果该30户居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 答:法院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采取措施对该30户居民所受到的损失予以补救。因为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理应撤销,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应确认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同时判令作为被告的市规划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案例四十二):某市A区居民李某在BIX开办了达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移动电话和BP机。问题:(1)本案中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分别是谁?为什么?答: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达隆公司,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具体

55、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是市工商局,因为市工商局改变了B区工商局的处理结果,对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2)何地何级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为什么?答:B区基层人民法院或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中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分别是谁?答:赔偿请求人是达隆公司,赔偿义务机关是B区工商局。

56、(4)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行政赔偿?答:可以。 (5)原告可以申请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答: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停业整顿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和罚款。(案例四十三):某市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组成联合执法队,检查市容。执法队发现个体户王某违法占用人行道摆摊,经劝阻仍不退出,便联合以三机关的名义对其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问:(1)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答:该处罚决定是不合法的。因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法也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在本案中,对王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

57、决定只能由联合执法队中的公安机关作出,而不能以三机关的名义作出,否则就是不合法的。(2)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分别应当是谁?答:如果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则联合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这三个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3)王某可否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可以,哪个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答:王某可以在复议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共同行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4)如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向哪个机关提出?答: 如

58、果王某单独就赔偿问题提出请求,则他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案例四十四):某市某区工商局与该区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区电器市场进行的联合检查中,认为个体户某甲销售的电器不符合质量标准,便共同署名对甲作出罚款4000元、没收所有电器的行政处罚决定。问:乙未经复议便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合法?为什么?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答:乙未经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是合法的。因为只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才实行复议倒置原则。根据本案的情况,法律、法规并不要求应

59、先就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因此乙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乙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乙可作为原告起诉,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而乙是甲父,属于其近亲属,因此在甲死后,乙有权起诉,具有原告资格。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若不正确,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由应是怎样?答:人民法院将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和非行政主体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主体为被告,非行政主体不能做被告。本案中,消费者协会是非行政主体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

60、的被告。因此,人民法院将其和工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错误的。消费者协会在诉讼过程中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它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否正确?为什么?答:人民法院要求乙先向工商局请求解决行政赔偿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一并或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的,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在本案中,原告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而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因此不必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人民法院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61、(案例四十五):公民某甲因不服县工商局对其的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有1名审判员和3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问: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答:本案中存在违反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地方有:第一,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合议庭应由3人或3人以上的审判员或者3人或3人以上的审判员和陪审员的单数人员组成,而本案中审判员和陪审员共4名,不是单数。第二,违背了回避原则。作为审判人员之一的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参加对本案的审判工作。第三,违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县委领导层几次要求听汇报且提出维持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

62、,这是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行为。第四,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首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在送达当事人15日届满而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判决尚未生效,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尚未生效的判决提起抗诉。其次,县人民检察院不能对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e(案例四十六):外国人某甲因嫖宿暗娼被某市城区公安分局查获。区公安分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对甲罚款2000元,治安拘留6天。问: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答:本案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实体判

63、决;而对行政案件是否予以受理属于程序问题,只能用裁定,不能用判决。第二,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的第9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超越了法定的期限。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第三,区人民法院告知甲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对裁定不予受理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第四,区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治安行政案件而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是错误的。因为依行政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涉外案件并非一定要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审理此案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且复议机关改变

64、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是复议机关即市公安局。Winger Tuivasa-Sheck, who scored two tries in the Kiwis' 20-18 semi-final win over England, has been passed fit after a lower-leg injury, while Slater has been named at full-back but is still recovering from a knee injury aggravated against USA.Both sides boas

65、t 100% records heading into the encounter but Australia have not conceded a try since Josh Charnley's effort in their first pool match against England on the opening day.Aussie winger Jarryd Hayne is the competition's top try scorer with nine, closely followed by Tuivasa-Sheck with eight.But it is recently named Rug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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