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一定条件下构成要约即使(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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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谈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法律责任 李玉明有朋友开玩笑说,我们正生活在广告时代,现在只要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全是扑面而来的商业广告,连孩子学说的第一句话都一定不是“爸爸”、“妈妈”,更不会是“我爱北京天安门!”而是“泡泡漂漂晾起来!”或者是“味道好极了!”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上,广告和宣传资料更是铺天盖地,什么“成熟社区”、“皇家园林”、“人文气息”、“尊贵典雅”什么“鸟语花香”、“绿树成荫”、 “碧波荡漾”、“诗意栖居”、“顶级豪宅”还有所谓的“起价××元”、“距离市中心××仅需10分钟车程”、“学校、商店、邮局等小区配套设施

2、一应俱全”、 “首付即××元可入住”、“360°景观一览无余” 广告文案美妙动人,广告画面精美绝伦,效果图更是引人入胜。这些印制精美的房产广告画册上,往往都是小区绿地葱郁、楼房间距宽阔敞亮、配套设施完备齐全、景观景致美不胜收。然而实际情况却往往与广告所言相差甚远,“碧波荡漾”的水面实为垃圾乱扔的臭水沟;承诺留出的绿地忽然间又盖起了房子;冲着广告中的“观海景豪宅”掏腰包买下了,入住以后才发现“海景”全被新建的楼盘遮挡;“名校”“名园”没有了踪影;“起价”变成了“天价”;承诺的游泳池到最后不见了踪影 其实给所出售楼盘描画上浓浓的彩妆、设计精美的售楼广告完全是房产开发企

3、业,特别是房地产销售企业的“策划”与“包装”,是打开市场的“敲门砖”,业内有所谓“三分盖房七分卖”的说法。广告的作用就是要竭力给购房者以该楼盘交通便利、环境幽雅、价格便宜、设施齐全、即将升值的感觉,以此诱导购房者的购买欲望。广告的号召力显然不容低估。有调查统计显示,90%以上的购房人对楼盘的第一印象来自于广告,售楼处光顾者绝大多数循着广告而来。在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必须通过广告和宣传资料来推销绝大部分的房屋。目前,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出卖人为获取最大利润,不惜代价地大打广告战,在进行销售时往往做出一些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导致大量因虚假广告引发

4、的纠纷出现。那么房地产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特别是对广告内容确定,而且对于购房合同成立以及购房价款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所发布的一切广告、宣传册及相关宣传内容,能否作为购房方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内容?开发商没有履行广告或者宣传资料中的承诺是否可以认定为欺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观点是广告就是广告,而不是合同。甚至借用钱钟书先生的口吻说,广告只能算是一个媚眼,算不得是结婚的证明。广告宣传材料的法律性质属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主要是宣传楼盘的风格、优越性,介绍楼盘的位置、环境和性能价格比,以此吸引客户去洽谈购买。要约邀请不具有拘束力,不能以不具有

5、拘束力广告的内容认定为欺诈,要求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 但购房者却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效果图、宣传册等广告形式所做出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成分,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的宣传材料内容,也应看作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看待。特别是如果楼盘广告的内容与房价息息相关,而该广告内容又存在不实,开发商就应当被认定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广告宣传与实际不符的,经过有关部门认证,如果被定性为故意欺诈,消费者应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包括主张双倍赔偿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6、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原则上应该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因此,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不能对当事人产生合同约束力。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果合同双方未将要约邀请的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当事人一方就不能以此向对方主张合同权利。因此,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不能对当事人产生合同约束力。购房者一般情况下不能用没有订入合同的广告内容要求开发商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

7、约。”这些规定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要内容具体确定;二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什么样的广告内容才能够视为要约?由于房地产销售广告语言弹性很大,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很可能会各执一词,这经常会给购房消费者索赔带来很大困难。 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中对此又作了详细规定。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8、,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特定条件下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没有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司法解释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遵循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了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虽然属于要约邀请,但是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具有要约性质的合同约定,而且即使未被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中的内容。这里的法定条件是:第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确定的。所谓“具体确定”是指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

9、的说明和允诺不是抽象的,不是笼统的,而是细节明确肯定的说明和允诺。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往往有很小的字体注明“该广告(资料)仅作为参考”的字样。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来避免承担责任的贯用手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广告的内容仍然是要约邀请,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约束力。消费者对此应该予以特别警惕;第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出的具体确定地说明和允诺,是以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为内容的。如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结构、层高、间距(容积率)、绿地面积(绿化率)等。该司法解释中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相关设施”,笔者认为应当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0、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为依据确定。至于诸如所谓的如“充满人文气息”、“成功人士的理想居所”、“尽显尊贵气派” 等描述性语言仍然视为要约邀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没有约束力的。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做出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在满足上述三个法定条件下的广告和宣传资料,即使未被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中的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

11、以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违约责任不同于赔偿责任,特别是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购房人在跟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将广告上的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上用“备注”形式将广告或者宣传资料中的重要内容载入合同),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减少纠纷。 有案例表明如果没有将广告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购房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可能遇到障碍。如1999年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

12、多家媒体发布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其开发的某小区环境优美、绿地成茵,并建有学校,保健站,图书馆,大众健身俱乐部,微机互联网站,甚至宣传可以免费代购机票、火车票等,说得天花乱坠。许多购房者在它的诱惑下,与之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等到交房时,才发现广告承诺大部分没有落实,绿地变成了车库,而学校、保健站、图书馆、大众健身俱乐部、微机互联网站根本就没有。购房者认为是被欺骗了,先后有十七名购房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仲裁庭查明了以上事实,但却认为:开发商为销售房屋所作的广告宣传,不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的构成要件,依据合同法第十五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13、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应当视为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双方所订合同都是开发商提供格式合同,双方也没有将广告内容纳入合同补充条款,因此,广告宣传的内容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具有合同的效力。最后,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购房者的仲裁请求。 购房不论但是作为自用还是投资,都是一件严肃而重大的事件。广告和宣传资料无疑是购房者获取房屋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但是购房者在看房产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时候要留个心眼,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应该进行实地考察,对自己所购房屋的位置、价位及发展商的主体资格、该房地产项目是否合法等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那些华丽溢美之辞要详细加以辨认,对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避实就虚的广告宣传要擦亮双眼。同时不要忘记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该加强自律意识,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法经营管理,保证广告和宣传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避免由于虚假的广告宣传造成业主投诉甚至诉讼的不利后果。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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