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十二项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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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十二项安全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十二项制度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1 页 2、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2 页 3、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制度-3 页 4、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4 页 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8 页 6、领导带班作业制度-13 页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7 页 8、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0 页 9、安全例会制度-21 页 10、安全检查制度-22 页 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3 页 12、重大危险监控和应急救援制度-42 页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1、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

2、,经主管部门审核领证,方可上岗和业,持证上岗。2、每一特种作来人员,属于哪一级培训部门培训的,所在部门或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送培。3、培训部门因其它原因暂时不安排培训的,可委托下一级培训部门代培、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临时证可以上岗作业。但以后有培训安排时必须及时送培。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律进行全脱产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刚上岗的一段时期内,不准单独上岗作业,必须由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该工种人员带班,直到能熟练操作为止。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复训,复训合格办证后方可继续上岗。7、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专项档案,妥善保存。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3、 为强化我矿安全生产,使安全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安全设施“三同时”主管领导及管理部门第三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第四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设备动力部负责管理。第三章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责第五条 新、改、扩、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六条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第四章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

4、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第八条新产品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二)工艺条件的送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三)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设备造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要求; (五)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行性评价。第九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

5、施工中缺陷。第十一条在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参加,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到达到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制度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证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指示以及现行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2、按照上级领导和安全部门的要求,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把关。3、参与工程开工前安全措施的制定,组织施工中的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比活动。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计划中有关安全措施。5、总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按规定上报事故快报、电话月报和

6、全年统计报表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整理安全管理有关内业资料。6、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各项安全达标活动,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7、对违章施工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和要求,必要时签发劳动安全监督通知/指令书,遇有严重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暂停作业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8、有权越级向上级反映施工安全问题。9、安全管理人员有以下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1)对危及安全的情况不加以制止而酿成事故者。(2)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清除而酿成事故者。(3)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如实上报或对事故单位及责任者进行袒护者。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第一条为了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

7、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本企业年度预算。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在当年度经费预算中,列入重点编制项目,并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比例。第五条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按月提取,年度终了时结算。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一)当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

8、及以下时,按照4%提取; (二)当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时,按照2%提取; 当月提取的费用列入当月生产成本,并记入专户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开支。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

9、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七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八条本企业提取安全费用设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九条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提出计划,按装设备、设施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施工情况作出预算,1000元以下开支,报总经理批准;1000元以上的开支由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

10、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提出计划,开支不足20_元的,由企管部负责人会同安全生产管理员一同采购;超过20_元以上的开支,报总经理批准。(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上报总经理后,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列支。(四)重大危险、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项目开支,由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和主管部门要求,报总经理后,据实列支。第十条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 本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

11、进行管理。第十二条本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第十三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改制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十四条 本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自196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目前比较

12、成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责任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制度等。现对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分述如下。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用人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单位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

13、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技、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制度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这种制度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

14、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作用。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或工作场所;(2)措施名称;(3)措施内容和目的;(4)经费预算及其来;(5)负责设计、施工的单位或负责人;(6)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内容,具体有以下几种:1安全技术措施,即预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炸设施等措施。职业健康措施,即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健康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音、通风、照明、取

15、暖、降温等措施。3辅助用室及设施,即为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为目的所必须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等。4。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措施,即为宣传普及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教材、图书、资料,职业安全健康展览和训练班等。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措施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政策、法规和标准;(2)在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中发现而尚未解决的问题;(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应采取的措施;(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编制

16、计划时,用人单位领导应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分别向车间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布置。车间领导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出本车间的具体措施计划,经群众讨论,送安技部门审查汇总,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由用人单位领导召开各管理、生产部门等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确定措施项目,明确设计、施工负责人,规定完成日期,经领导批准后,报请上级部门核定。根据上级核定的结果,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各车间贯彻执行。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用人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贯彻用人单位方针,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

17、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用人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职业安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995 年 11 月 8 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 号)对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组织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经常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1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

18、、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教育。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文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一百二十学时。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技术干部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

19、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2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

20、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3 号令)的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而引起伤亡事故。因此,国家经贸委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特种作

21、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地、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 f1 负责签发,全国通用。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领导带班 作业制度1、目的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3、职责 3.1 安全办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3.2 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4、工

22、作程序 4.1 带班安排 4.1.1 公司级领导带班安排 公司级领导按总经理、工会主席、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公司级领导带班具体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安全办备案。4.1.3 部门级领导带班安排 车间级领导按车间主任、副主任、生产组长、副组长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主任应在每月 28 日前将下月带班领导安排报安全办备案。4.2 带班职责 4.2.1 公司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1 坚持生产工作与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即:企业的各级领导或者管理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

23、产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1.2 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车间的安全工作,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4.2.1.3 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有权对“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罚,并停止其工作,对情节严重者,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2.1.4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4.2.1.5 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p 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4.2.2 部门级领导带班职责 4.2

24、.2.1 布置当日生产必须执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对本车间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4.2.2.2 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的安全工作,帮助班组职工共同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并对其安全生产状况负责; 4.2.2.3 负责当日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协助厂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上级报告; 4.2.2.4 要认真检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即:“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

25、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的原则处理; 4.2.2.5 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p 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4.3 带班要求 4.3.1 安全带班领导对当日安全工作直接负责,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按安全值班职责要求认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记录; 4.3.2 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4.3.3 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佩安全带班标志。5、考核 5.1 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5.1.1 认真贯彻执行国

26、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保持本单位长期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 5.1.2 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 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 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5.2 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5.2.1 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每一次罚 10 元; 5.2.2 安全带班领导不佩戴安全带班标志,带班记录简单不认真,每发现一次罚 20 元; 5.2.3 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7、5.2.4 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 元;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目的为了使我矿“管理效益年”真正见到实效,做到矿井安全、高效、经济生产,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井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真正起到“发挥功用、保障生产”的作用,杜绝采、掘、开、地测等相关专业不留死角,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将各种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望各专业管理人员严格遵照执行。第一条:本制度实行责、权、利相挂勾,分片、分人专项管理制度。第二条:采煤、掘进、地测、防治水,分人分片管理,各主管人员认真抓好各自所分管的相应专业,保证将各种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之

28、中,不发生安全问题。第三条:为了保证能及时排查隐患,要求相关主管专业人员每月下井十次以上,保证及时查出相应专业及工作面所存在的问题。每人每月下不够十个井时,扣减分配当月效益工资总分的相应分值,并扣减相应的工资金额,每分扣减效益工资 5 元。:第四条:下井人员要认真对自己所分管的专业及相应的工作面进行详细排查,并及时一发整改通知单,要求相应单时整改。第五条:对自己下发的整改通知单要跟踪检查,闭合管理,要求及时整改。第六条:对连续两次查出的问题,各相关单位没有及时整改的,扣减当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 0.2 分,并处以 1000 元罚款。第七条:对现场存在的问题,能在现场整改的,要求跟班队长等相关责

29、任人及时、现场落实整改。第八条:对现场查出的问题,要求现场责任人及时签字确认,以便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使问题得到整改。第二章隐患排查第九条:采煤工作面要对轨道铺设质量、工作面两道超前支护、工作面生产工艺、工作面顶煤放落、工作面煤壁、工作面后巷管理、工作面乳化液浓度、工作面超前爆破、工作面材料回收、材料码放、工作面行人过桥等相关问题,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逐项进行认真排查。第十条:掘进工作面要对轨道铺设质量、工作面生产工艺、工作面顶煤放落、工作面煤壁、工作面后巷管理、工作面超前爆破、工作面材料回收、工作面支护质量等相关问题,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及文明生产逐项进行认真排查。第三章隐患治

30、理; 第十一条;地测防治水专业要对及时认真做好采、掘工作面及在用巷道等各处煤岩变化及涌水等变化情况,并及时填、制相关台帐,发现隐患,及时制定专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保证矿井生产安全。:第十二条:各专业人员除进行以上要求的各相应隐患排查检查制度外,每月 5、15、24 日必须进行全矿范围内安全大检查,进行全面检查。第十三条:在平常安全隐患排查检查中,各专业检查所波及的相应专业范围不得少于 50%,在两次检查后,必须对矿井各相应专业、工作面检查完毕。:第十四条:各相关专业人员配合矿工程师做好每月作业规程的复查、复审工作。第十五条:各专业人员要每月要对各单位作业规

31、程、措施贯彻、工程质量考核等事项所进行的管理及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证每个部位、每位职工按章作业,不发生三违现象。第四章隐患报告:第十六条:科长、副科长升井后,要在调度室填写排查问题记录。第十七条:科长、副科长带班升井后,要在调度室填写排查问题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从事我矿井下作业的工人,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合格,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第二条:我矿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一)入矿教育,对新入矿的工人或调换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矿实习的人员在分配到具休工作岗位前,必须学习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基本法规,矿山安全的特殊性,了解本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状况,矿内特

32、殊危险地点介绍,一般入矿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 4 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二)队组教育,教育本队组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的生产规则,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车间的危险区域,尘毒危害情况等。(三)岗位教育,教育工人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防护设施的性能的作用,工作地点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预防及控制方法,发生事故时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灾措施,个体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等。第三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参加考核合格取得

33、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必须年满 18 岁,但从事煤矿作业的煤矿井下瓦斯的人,龄不得低于 20 周岁,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防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第五条:取得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人员必须每各两年进行一次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 7 天。第六条:管理人员每月学习一次安全技术理论知识,掌握井下灾害的发生规律,预防措施,遇到突变能采取应急措施,处理险情。第七条:全员培训每年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安全例会制度第一条:各科室人员、安检、调度员各队组带班长以上参加矿每月召开一次的全矿井安

34、全会议,分析p 本部门所管理的全矿上月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提出本月本生产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重点管理工程及项目,并认真负责组织落实。第二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贯彻落实安全办公会议精神及文件指示精神。第三条:安全例会要求本规定所有人员参加,并认真做好安全例会记录。第四条:安全例会要认真总结前一个月安全工作,分析p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弘扬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批评安全生产违规违章指挥及违章作业行为。第五条:安全例会要根据矿安全工作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并以此精神为指导,全面部署本科室、队组下一步的安全工作。第六条:在本矿安全例会上要认真学习布署相关专业操作作规程、作

35、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各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本矿管理人员真抓严管,严把各主管专业安全。安全生产检查制 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为了排查矿井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1、每月定期由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不在矿时,由代理行使矿长责权的副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2、下列人员必须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矿级领导、安监站副站长、生产技术科正副科长、机电科正副科长,通风科正副科长、外包队负责人、保卫科长、工会、团委。3、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大检查的人员,不经批准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 10 元。4、除了参加局级以上会议的人员外,原

36、则上把其它工作暂缓来参加安全大检查,因事参加不了安全大检查的人员,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请安全大检查组织者批准后方能有效,否则,按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理。5、各单位的正职因事不能参加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指定副职参加,否则,对该单位正职每次罚款 10 元。6、对参加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的正职必须认真按质按量及时组织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该单位的正职按每条 20至 100 元的标准进行罚款,由于不按时整改隐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确因按时整改难度大的项目,该单位必须书面把情况汇报安监站,否则,按无故逾期不整改进行处罚。7、对整改不安全隐患所需的

37、工具、材料,各级领导予以重视,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供应,不能以任何借口来推诿,否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直至处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矿的各项管理,完成租赁经营的各项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员工收入,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 2 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第 3 条:矿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原则,凡是有违纪违章受罚的员工,对于员工所在部门(或所在工区)的一把手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 50%的处罚;对分管该部门(或工区)的

38、领导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的 20%进行处罚。第 4 条:矿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监站或督察办当场开具罚款单送达矿财务进行罚款。对于受罚人员给予二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个月内如本人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作出深刻的“以身说法”,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 60%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和“以身说法”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 60%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可以返还全部的罚款额。对于在二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第 5 条:每次上

39、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或指令单。派工单(或指令单)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排任务(或工作)的管理人员一份,调度(或安监站、督察办)一份。对于在派工单(或指令单)期限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第 6 条:矿对所有员工每半年时间进行考核一次,并根据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单位(或本工区)名次后面的 10%的人员,则停工 5 天进行整顿帮教学习;如果连续二次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 10%的人员,则停工学习半个月。因考核排在未位而停工学习的人员,必须按条件重新竞争上岗,停工期间只发生活费 6 元/天,竞争不上岗位的则停发生活费,与矿解除劳动

40、合同。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单位(或工区)名次前面 10%的人员,矿授予优秀员工称号,给予奖励。对于连续二次评为优秀员工的职工,每月发给优秀员工奖 100 元。第 7 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矿督察办及安监站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 20_20_0 元奖励。(2)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 20_1000 元奖励。(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

41、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 50500 元奖励。(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 100500 元奖励。(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 20%。(6)对矿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第二章一般规定第 8 条:各单位正职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一名副职参加,否则,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 50 元/次,对于各项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 20100 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

42、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 10020_0 元处罚。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 9 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凡迟到、早退在半小时至 1 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 10 元,超过1 小时的,对当事人罚款 20 元。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 5020_元。第 10 条:全矿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区队长)离开合山外出,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 100 元。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第 11 条:各区队长和享受矿电话费补助的管理人员,手机必须24 小时开机,

43、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现关机一次,对区队长罚款 20 元,连续三次矿管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取消其电话费补助。第 12 条:无故不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日,扣罚单位主管领导30 元;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 5 元。第 13 条:有抓“三违”任务指标的人员,由安监站逐月考核,作为安全奖励和年终评比的依据之一。第 14 条:因交接班不清楚或派班时只布置生产不布置安全工作的,扣罚跟班管理人员 50100 元。第 15 条: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罚款 500 元/次。并对井口检查员给予 50100 元处罚。造成事故的另分析p 处理。第 16 条:凡酒后下井或

44、在井下喝酒者,罚款 50100 元,并罚款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各 50 元。井口检查员不劝阻的处罚 50 元。第 17 条:下井不带矿灯、矿帽或不穿劳保鞋的,一次罚款 50 元。第 18 条:管理干部不坚持跟班盯岗或挂牌不下井的每次罚款 50元,空班罚款 100 元。第 19 条:凡是咒骂、欧打、威胁和阻挠安监(检)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 50500 元罚款;性质特别恶劣的,另分析p 处理。第 20 条:凡对安监站下达的安全意见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 5020_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安监站。第 21 条:井下烧焊没有申请书的,罚责任单位 50 元。造成事故另分

45、析p 处理。第 22 条:不按矿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p 会的人员处罚 20 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单位正职 10 元。第 23 条:为违章者说情推卸责任的,同样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第 24 条: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学习的,每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50500 元。第 25 条:各采掘区队严禁录用无任何有效证件的人员下井从事井下工作,违者除责令其辞退录用人员外,每录用一人罚款 50 元。第 26 条:所有人员未经矿安全培训下井的每人罚款 500 元。第 27 条: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训。违者罚款 2050 元。情节严重的取消上岗资格。第三章生

46、产安全管理第 28 条;新开工的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办理开工证,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予开工,并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 100 元。第 29 条:每一生产作业地点组织正常生产时,作业人员不能少于安全生产人数,否则严禁生产。违者罚款 100500 元。第 30 条:采掘区队每个当头每班不少于 5 人上班,少 1 人罚款20 元,少于 3 人(不含 3 人)不得下井作业,并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 20_元。(全岩当头打炮班不少于二人。)第 31 条:采掘区队回采放煤当头实行“三班”制作业,煤巷掘进当头(以进尺计价),可实行“二班”制作业(全岩巷道当头除外)。否则,回采当头每天

47、作业班次少于三班、煤巷掘进当头少于二班,按空班处理,空班每班罚款 20_元。第 32 条:采掘区队交接班时间不允许超过 1 小时,即延迟 30 分钟下井或提前 30 分钟升井的,每人罚款 10 元;延迟 1 小时下井或提前 1 小时升井的,每人罚款 20 元;延迟 2 小时下井或提前 2 小时升井的,按空班处理。特殊情况需延迟下井或提前升井的,必须汇报矿调度,经值班领导同意。第 33 条:采煤作业点必须 按作业规程施工,严禁乱挖乱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罚款 50500 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 34 条:每一生产地点班(队)长、跟班管理人员(含带班)必须随时在生产现场组织生产安

48、全工作,工作地点有安全隐患或发生影响生产的因素,班(队)长或值班人员又不在现场组织处理的,罚当班班长(队长、带班、跟班管理人员)各 5020_元。造成空班的,按空班处理。第 35 条: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备有 12 条修窿钢钎、支护工具(斧头、窿锯)和支护材料,否则按每项罚区队 5020_元。第 36 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地质条件变化所限除外),否则罚区队 100 元。第 37 条:有重大隐患未向矿调度汇报,又不交接班的,罚当班负责人 50 元,造成事故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第 38 条:工作面遇到断层或褶曲地段(顶板破碎带),必须按规定采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强支护,

49、否则扣罚工区 5020_元。第 39 条:采煤工作面运输机械启动前,必须取得准确信号方可开机,否则视作违章作业,罚司机 1020 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严禁在刮板运输机上行人。第 40 条:采煤工作面每一组回收人员至少由三人组成,回收单体液压支柱人工卸载必须远距离进行,即工作人员离开单柱至安全位置再拉动卸载手把上的牵引绳,严禁人员进入采空区,严禁用大锤回柱放顶,否则罚款 1020 元。第 41 条:凡使用风钻打岩石干眼的,扣罚当班 50 元。(特殊情况经矿批准除外。)第 42 条:伪顶伞檐不处理或空顶冒险作业的,给予 1050 元罚款,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第 43 条:所有掘进工

50、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如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每次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另行处理。第 44 条:凡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炸倒的支柱、支架,没有及时扶正重新打牢而冒险作业的每次罚款 50500 元,并追究区队跟班干部和班长的责任。第 45 条: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风的巷道折损断梁断腿的支架必须及时更换或补架。对于经矿管理人员或安全员指出又不进行处理的,罚款 100 元。第 46 条:采煤工作面单柱所垫石头不准超过一块,规格长、宽均不准小于 30 厘米,厚度必须大于 10 厘米,否则每处给予罚款 20元。第 47 条:回采时,严禁采保安煤柱,违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20_元。第 48 条

51、: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坡度等施工,巷道达不到要求或人为超宽超高的,除要求返工外,还必须罚款 505000 元。第 49 条:煤巷掘进支护规格为棚距 0.7 米,并背顶背帮,如出现棚距大于 0.8 米或背顶背帮不合格,或支护不牢固等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并限期整改。第 50 条:掘进巷道所使用支护材料尾径必须大于 12cm(去皮),否则每发现一条罚款 10 元,并要求更换。第 51 条:斜坡放煤必须坚持在封塘闸下放煤,封塘闸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 501000 元。第四章井巷运输第 52 条:人力推车经过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有人工作区段,

52、或前方有行人时,必须限速慢行和发出警号,否则罚款 50 元。第 53 条: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违者罚款 20 元。第 54 条:井下平台空车斗由井下平台工分配,对不服从分配或进入井底平台警戒线内强抢车斗的,每人每次罚款 20 元;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分配车斗的,对挂钩工每次罚款 20 元。第 55 条:电机车或人车运行过程中,严禁爬车、跳车或站在两个车箱碰头上,否则罚款 100 元。第 56 条;严禁乘搭平卡或车斗上下绞车道,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500 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责任。第 57 条:绞车道上平台无阻车器或阻车器失灵的,限 5 天内整改好,否则罚有关单位 50100 元。第 58 条:

53、绞车道上下平台挂车后启动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罚款50100 元。第 59 条;因操作不当而造成脱钩溜车事故的罚款 5020_元,造成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其它责任。第 60 条:凡绞车提升 2 车以上(含 2 车)不装副绳或有副绳不使用的罚工区或挂钩工 50 元。第 61 条:绞车道中途吊车没有安全措施的一次罚款 1030 元。若因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第 62 条:掘进下山巷道长达 30 米后,距离当头 20 米外必须安装防跑车装置,否则罚款工区 50 元。凡提升或下放车斗时,不启用防跑车装置的下山当头,每次罚款当班 20 元。第 63 条:绞车启动开机时不送电放飞车的(坡度小有措施除

54、外),每次罚款 50 元。第 64 条:绞车提升时,绞车道严禁行人。未经平台挂钩工同意,强行走绞车道影响提升的,一次罚款 30 元,乘搭车斗碰头上下绞车道的每次罚款 50500 元。第 65 条:严禁用三角斗运输铁轨、水管、木头等物品,违者罚款 50500 元(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必须有安全措施)。第 66 条:绞车提升严禁使用非正规插销或使用钢丝绳链环等非矿专用链环,违者每个罚款 20 元。重犯加倍处罚。第 67 条:未挂好绞车提升主绳或付绳就提前打开阻车器,或车斗过后不关阻车器的每次罚款 2050 元。造成飞车事故的,对责任人员每次罚款 20_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第五章机 电

55、管 理第 68 条:违章带电作业者,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责任。第 69 条:检修、搬迁或处理机电设备故障时,必须切断电、闭锁所有开关,并挂上“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且有人员看守,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违者罚款 50100 元。第 70 条:动力电缆不按规定吊挂掉地的每处罚款 2050 元。第 71 条:司机开机时(指刮板机、压风机、抽风机、绞车、小泵等),不准睡觉和躺着开机,违者一次罚款 50 元。造成事故的还要追究其它责任。井下各区队使用的空压机、水泵,必须派专人看护,如因操作不当或人为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

56、区队承担一切维修费用。第 72 条:地面配电站、抽风机、井下泵房、值班电钳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必须现场交接班,严禁脱岗、串岗、空班,违者罚款 5020_元,造成损失的,按损失程度另行处理。第 73 条:值班电钳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处理工作的,对电钳工每次罚款 100 元,造成损失的,另行处理。第 74 条:严禁在运行的机电设备上休息,违者罚款 100500 元。第 75 条: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或明接头不处理的罚款 20_元/处,电缆下地、开关被埋或被水淋的,限 3 天内处理好,否则每逾期一天罚款相关单位 1030 元。第 76 条:井下严禁打开防爆开关盖使用开关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开关,违者每次罚款 50 元。甩开漏电继电器不用的罚款5020_元。第 77 条:井上下搬运设备必须轻搬轻放,对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对责任人员按价赔偿。第 78 条: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保持完好,若发现失爆,对责任区队或责任人罚款 100 元/处。第 79 条:更换出来的坏、旧设备,必须在三天内送至厂房维修地点,超时按每天 50 元/台收取占用金。第 80 条:井下设备使用的保险丝一律采用新型熔断器,并按使用设备的功率选择合适的新型熔断片,严禁使用其它导线取代新型熔断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员罚款 50 元/台,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第 45 页 共 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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