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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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日期:2010-8-2作者:-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OO年五月八日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

2、的原则。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

3、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物。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十二条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 ,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5、,防止病菌传播。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6、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 是指常年存栏量为 500 头以上的猪、 3 万羽以上的鸡和 100 头以上的牛的畜 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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