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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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 政府第 131 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 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 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 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第四条 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 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第五条 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 供求情

2、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 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 (或管理者) 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 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第七条 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 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 专为机动车辆停放、 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 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是指为商场、 餐馆、茶楼、 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 务的室内停车场所。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 居民

3、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 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 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 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 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

4、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 手续。同一住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 价收费标准。(二)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在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协商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签字认可。同一住 宅区必须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协商不成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包月停车收费若要以排气量区 分收费标准,排气量的划分按本实施细则政府定价包月停车的规定执 行。第十一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基准价为:室内500 元 /月

5、 ?车,露天 260 元/月?车。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 第十二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临时停车基准价为:室内计时收费 起价 5 元/2 小时,2 小时后每 1小时 2元;计次收费 5 元/次(4小 时)。露天计时收费起价 4 元/4 小时,4 小时后每 1 小时 1 元;计次 收费 3 元 /次(4 小时)。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第十三条 机动车包月停放原则上按月收取费用,停车场管理方 不得跨月预收包月停车费。第十四条 机动车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停车场在收取 临时停车费时, 只能采取计时或计次中的一种方式计费。 计时收费必 须具备自动化收费系统,不得以人工计时。机动车停车场实

6、行计时(计次) 收费时, 应以整数为单位, 不足 1 小时按 1 小时计算,以此类推。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商场、餐馆、茶 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 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 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 和露天) ;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 的停车场第十六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 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一。 在划定特级停车场时,特 级停车场的所列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十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分区域收费原则,分

7、一环路内和 一环路外两个区域。各区域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必须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办理下列收费手续:(一)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 车场收费备案表(样式见附件三);(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 车场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四);(三)政府定价停车场申领全市统一的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 收费核准书(样式见附件五)。第十九条 住宅区停车场若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申请方在申领政 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时,须提供同意该住宅区(楼盘) 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商定了

8、具体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业主的 姓名、门牌号及联系方式备查。价格管理部门查明申请方提供虚假材 料时,应拒绝申请方的申请或者取消已发的核准书。第二十条下列情形均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四)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 15 分钟的车辆;(五)在各类停车场临时 (以 15 分钟为限)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二十一条 申领了露天停车场收费手续的企事业单位的办公 区、教学区(含学生公寓),应由管理部门明确划定停车场区域。在 划定的区域内停放车辆的, 停车场管理人员按规定

9、向车辆停放人收取 停车费;未进入停车场区域的,不得收取停车费。第二十二条 长途汽车客运站(含公交汽车总站)对不属本站发 班的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划定 停车场区域,对进入该区域停放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第二十三条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 悬挂有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 明确标 示停车场性质、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第二十四条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统一规格为高 70 厘米、宽 100 厘米。收费价目牌实行中英文对照方式标示内容。 颜色规定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为白底黑字, 市场调节价 停车场为绿底

10、白字。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目牌下方须标示 “成都市物价局监制 价 格举报电话 12358”字样。市场调节价价目牌的下方须标示 “此格式由成都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字样。各价目牌具体样式见附件六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 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暂行 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依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11、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违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成都市 物价局成价经 2000596 号和成价经 2001117 号文有关非占道停车 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以及成都市物价局对部分停车场特批收费标准 的文件即日起一律废止。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收费的相关规定暂时继续执行到成都市机 动车占道停放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废止。第三十条 为了使暂行办法与原规定顺利过渡, 凡 2007 年 1 月 1 日前已开办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在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31 日期间到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市)县物价局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 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停车收费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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