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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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股权转让业务第一节 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第二节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三节 股权的内部转让第四节 股权的外部转让第三章 国有股权的转让第四章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第五章 其他部分需要审批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第六章 股权转让存续的公司类型变更第七章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八章 股权交接及变更登记第九章 法律意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

2、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指引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有规定的,本指引不再重复。第2条 适用范围2.1本指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以及受让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2.2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如无特别说

3、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第3条 定义与业务范围3.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委托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3.2 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2)审核交易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3)依法就股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4)协助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5)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股权转让业务有关的事项。第4条 特别事项4

4、.1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报告的法律依据,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4.2 律师从事股权转让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4.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第二章 一般股权转让业务第一节 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 第5条 本章所指“一般股权转让”,系指本指引除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外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即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股权转让。第6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6.1转让人

5、和受让人接触,就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6.2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6.3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6.4转让和受让人按其内部审批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出同意股权转让或同意收购股权的决策;6.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6.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对转让股权、受让股权价格进行评估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6.7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起草股权转让合同;6.8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股权转让

6、合同; 6.9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股权交割手续;6.10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第二节 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7条 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律师依据委托人的安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调查清单。第8条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操作规范、注意问题,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中关于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股权的内部转让第9条 股权

7、的内部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10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节 股权的外部转让第11条 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12条 股权的外部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13.1承办律师应特别注意:(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是指股东人数而非股东持股比例。(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8、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13.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如该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不产生约束力。第14条 律师在承办股权转让业务中,特别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股东资格继承、股权赠与、离婚中股权分割、股权捐赠、股权出资等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下,应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14.1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9、。14.2同等条件的认定14.2.1同等条件,一般来说是指股权转让数量的等同、转让价款的等同、支付方式的等同、违约责任的等同等。14.2.2在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下,还应对同等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第15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15.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15.2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15.2.1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15.2.2

10、法院公开拍卖股权的,其他股东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拍卖日到场。股东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15.2.3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股东;如有更高价,而优先购买权股东不作表示的,则拍归应价最高的竞买人。第16条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16.1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16.2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应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16.3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

11、,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6.4承办律师应提醒公司,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对回购后的股权作减资注销或者转让等方式安排股权。第17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17.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如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死亡是否能够继承股东资格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17.2股东继承中涉及的具体问题(1)死亡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如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以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等,应由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2)股东分期出资的,应由继承人出资;(3)继承人为法律限制不得担任股东的,依法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如

12、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等;(4)如因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过多,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鉴于公司法未对此类情形作出规定,建议可以通过委托持股或其他方式等方式解决。第18条 股权赠与引起的股权转让18.1股权赠与,是指股东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18.2股权赠与分为两种情况:(1)股东生前将股权赠与他人;(2)股东遗赠股权。18.2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赠与股权,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股权赠与应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则股权不得赠与。第19条 离婚中的股权转让19.1离婚中的股权转让,是指夫妻离婚

13、时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19.2夫妻以共有财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分为三种情况:(1)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与第三人一起设立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2)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3)以夫和妻二人的名义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19.3第(1)种和第(2)种情况,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执行。19.4第(3)种情况,如夫妻协商同意维持现有的股权结构,则按其意见执行;如变更股权结构,则由双方按照第(2)种情况处理。第20条 股权捐赠20.1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

14、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20.2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第21条“人走股退”式的股权转让21.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调离、辞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则该规定有效。21.2公司章程未规定受让人,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股东会确定受让人。21.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未作规定,且

15、不能协商一致的,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第22条 股权出资实现的股权转让22.1股东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外出资设立公司。22.2股东以股权出资,应当依照国家工商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22.3股东以股权出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22.3.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尚未缴足;22.3.2不存在已被设立质权或已被依法冻结情形;22.3.3股权公司章程不存在约定不得转让;22.3.4不存在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22.3.5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第23条 股权出质实现的股权转让23.1公司章程禁止股东以股权出质的,不得出质。23.2协议折价、

16、拍卖或变卖质物,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股东优先购买权。第三章 国有股权的转让第24条 国有股权,是指国家、代表国家的国家相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各种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出资的其他财产形式投资公司所形成的在该公司的股权。第25条 国有股权的转让,除适用公司法外,还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报批、审计、评估、审批、核准、备案、挂牌交易等。第26条 转让方在递交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之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7、召开股东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第27条 召开股东会的,转让方应提交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转让的股权将在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股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操作;(二)其他股东是否行权的意思表示;(三)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在股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股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四)其他股东放弃行权的,仍可作为普通意向受让人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股权受让申请,但不再享有优先权;(五)载明如该项目形成竞价,将采用的竞价方式;(六)载明如该项目形成竞价,其他股东将采用的行权方式等。上述第(五)、(六)项内容,既可在公司股

18、东会决议中载明,也可由转让方与不放弃行权的其他股东协商后书面确定。其他股东未参加股东会的,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其他股东,并按照第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执行。第28条 转让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的,应提交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的书面通知:(一)上述第八条第(一)、(三)、(四)项内容;(二)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权;(三)载明其他股东书面答复的截止期限等。其他股东不放弃行权的,转让方还应与其协商后书面确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内容。第29条 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但未表示放弃优先权的,视为不放弃优先权。第30条 国有股权转让,除了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外,转让人还应做如下工作:(1)在产权交易

19、所挂牌公告,征集受让人;(2)明确受让人需要满足的条件;(3)根据征集的受让人的人数确定交易形式;(4)挂牌后形成的价格为股权转让价格。第31条 转让人转让国有股权的,应当在转让前办理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第32条 评估报告的结果只有经核准或备案后,才能作为确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33条 评估报告一般是有有效期限的,大多数情况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承办律师应提醒转让人注意如下事项:(1)充分注意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并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股权转让的整体交易(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止);(2)若不能完成整个交易,在该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应当至少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

20、、挂牌公告程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使之生效;(3)若股权转让合同还需要经过相关政府机关批准才生效,则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内,还应当获得相关政府机关的批准。第34条 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第35条 特别要注意,即使股东之间进行转让的,转让人也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受让人。其他股东作为受让人,只有在其条件处于市场优势地位时,或与第三人处于同等条件时 ,才有可能成为确定的受让人。第36条 律师承办国有股权转让业务,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的国有产权转让的适用原则、操作规范以及注意事项等执行。第37条 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股权的特殊规

21、定37.1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37.2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转让的行为。37.3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得向管理层转让。37.4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符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22、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第四章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第38条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第39条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第40条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中外合作企业合作各方之

23、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报审批机关审批。第41条 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第42条 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第43条 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则要进行股权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按照国有股权转让操作的程序处理。第44条 外方投资者持股最低比例限制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

24、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第45条 外商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第46条 禁止已设外资企业外资股权部分转让给境内中国自然人。第47条 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审批程序如下:47.1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

25、事会成员名单;(6)转让方与受让人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47.2审批机关应自接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47.3企业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47.4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须向审批机关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审批机关自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原登记机关发出撤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第48条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股权转让合同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自

26、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第五章 其他部分需要审批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第49条 金融类企业的股权转让49.1商业银行持有资本总额或股权总额5%以上的股东变更的,应当报中国银监会批准。49.2证券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49.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49.4信托公司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49.5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或持有公司股权10%(含10%)的股东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49.6保险经纪公司变更股东、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49

27、.7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49.8期货经纪公司变更公司股东或者结构,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应当事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49.9金融租赁公司的股权发生变更的,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49.10财务公司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49.11,货币经纪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的,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49.12汽车金融公

28、司的股权结构调整的,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49.13外资金融机构变更股东,由银监会审查和决定。49.14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权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山东省金融办审定。49.15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经省金融办批准。49.16典当行变更股本结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50条 其他产业类企业的股权转让50.1公路经营企业股权转让造成公路经营企业控股方(包括相对控股方)变更的,首先,应按照企业章程和国家有关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其次,按照国家有关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规定,办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审核

29、审批手续;然后再申请办理商务部门对合同章程审核审批(涉及外资的)以及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登记等政府部门审核审批手续。公路经营企业股权转让不影响公路经营企业控股方(包括相对控股方)地位的,公路经营企业在按照企业章程和国家有关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将转让公路经营企业股权的数量和转让方、受让人名称等相关内容,向公路经营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50.2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其股东变化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实施。50.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运输机场和其他需要许可的民航企业股权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

30、航空规章,向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申请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50.4发电企业股权变动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实施监管。50.5从事重要矿产资源行业的国有企业,其出资人或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进行变更时,若该国有企业需要保持国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的,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对其股权转让的比例和受让人的资格进行审批。50.6石油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变更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股权转让的比例及受让人的资格进行审批。50.7水力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变更的,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股权转让的比例及受让人的资格进行审批。50.8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资本结构,须提供拟新增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报新

31、闻出版总署批准。第六章 股权转让存续的公司类型变更第51条 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一人公司51.1因股权转让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设立的合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股权转让使公司的全部资本归于一人的情况。51.2承办律师应当注意,因股权转让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其股东如果此前已经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公司,那么该股东不得因受让股权存续形成新公司一人公司。51.3承办律师应当注意,因股权转让存续形成的一人公司,如果不符合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应要求其在公司变更登记时达到。第52条 一人公司因股权转让转为普通的有限公司52.1一人公司的股东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而形成2人以上股东的有限公司。

32、52.2承办律师应当注意,由于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特别的规制,并且对此等股权转让存在不同观点,建议对一人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审慎对待。第七章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第53条 股权转让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53.1合同标的条款。需明确规定以下几点:(1)公司的基本情况,明确写明目标公司的全称、注册资本、其是否合法成立及公司性质;(2)股权比例,写明转让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比例是多少,其拟转让的股权比例是多少;(3)协议双方是否同意转让和受让。53.2股权转让价格与支付条款53.2.1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价格是指转让人转让其股权、受让人受让该股权应向转让人支付的对价。53.2.2支付条款

33、支付条款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明确的与支付股权转让价格有关的内容,如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等。需要提示的是,国有股权转让支付方式有具体的规定: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只有在金额较大、一次付清有困难的,才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分期付款的,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53.2.3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特殊法定支付要求:(1)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

34、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2)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分期付款;(3)分期付款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且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4)分期付款的,外国投资者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即按其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所对应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53.2.4外商投资企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53.2.5转让某些行业股权,需要按相关特殊规定支付转股款。如,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

35、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起3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未能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款的,外汇局不予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53.3陈述与保证条款53.3.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共同陈述与保证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共同陈述与保证是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有权签约、有能力履约和合法履约、协助履约方面的陈述与保证的要求几个方面。53.3.2转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转让人特殊的陈述与保证主要有法律方面、财务方面、税务方面、保险方面、人事方面等几个方面。53.3.3受让

36、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受让人的特殊陈述与保证主要是受让人应保证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支付预付款或定金、按约定分期付款或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53.4过渡期条款53.4.1过渡期是指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交割日止。53.4.2为了监督和控制过渡期公司的经营管理,双方可以约定公司在过渡期间内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转让人需通知受让人,在需要转让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需征得受让人的同意:(1)经营决策的重大变更方面(2)处置资产方面(3)设定债务方面(4)债权方面(5)进行重大交易方面(6)人事方面53.5职工安置条款(如有)。需明确约定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公司有多少名雇员,有多少

37、与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有多少与公司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若股权转让完成后需要减少雇员,减少的方案是什么;(3)对公司雇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的承诺或保证;(4)审批机关要求明确规定的其他内容(如有)。53.6资料交接条款53.6.1可以实际交接的资料可以实际交接的资料,是指在交割日前,转让人可以将其保管或掌握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实际交付给受让人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1)转让人出资证明书;(2)转让人保管或掌握的其他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3)受让人要求的且为转让人保管或掌握的其他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53.6.2无法实际交接但应书面告知保管方式的资料无法实际交接但应当书面告知保管方

38、式的资料,是指在交割日前,转让人无法将不由其保管或掌握的但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资料实际交付给受让人的资料,从而使转让人不得不通过书面告知保管该资料的机构、负责人以及查阅这些资料的程序的方式进行交接的资料。这些资料主要是指:(1)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2)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3)公司管理层人员的人员名单及其签名字样;(4)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批准其经营范围的文件;(5)公司股东名册(6)公司的公章;(7)公司对雇员的授权书;(8)电子版及纸质版工程、技术等方面的资料;(9)受让人要求的其他资料。53.7知识产权条款(如有)。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转让人所拥有的并许可给公司使用

39、的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名称、知识产权的法定登记号;(2)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人何时与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协议的名称;(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的前提下,处理该许可使用协议的方案;(4)许可使用协议终止后,相关资料的交接或销毁。53.8债权债务处理条款股权转让合同中债权债务的处理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与其他人的债权债务,另一种是公司与转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53.9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股权转让的生效条款是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必备条款,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在协议中

40、明确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53.9.1约定生效,即无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股权转让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人签字盖章即可生效。53.9.2审批生效审批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协议必须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之后生效。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国有股权的转让、国家一些特殊行业的股权转让(如金融企业、航空企业)等,均需要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转让无效。53.10交割日条款明确转让股权的所有权自何时转移,即转让人何时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人何时成为公司的股东。53.11其他条款(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名称与住所;(2)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3)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4)合同各方的

41、违约责任;53.11.5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53.11.6转让人和受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如保密条款、限制竞争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53.12附件条款。股权转让合同的附件一般包括:(1)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2)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3)公司土地转让协议;(4)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5)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6)公司的固定资产与机器设备清单;(7)公司的流动资产清单;(8)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清单;(9)有关遗留问题处理备忘录或相关协议;(10)相关会议纪要和谈判记录。第八章 股权交接及变更登记第54条 股权交割交割,即指股权移交的标志,即转让的股权经交割后,转让人

42、不再是公司股权的股东,而受让人成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股东。交割的实点一般通过交割日来确定,即自交割日起,转让人不再是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而受让人自交割日起成为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交割阶段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1)判断交割的先决条件是否满足(2)公司公章的交接,一般包括合同章、部门章和财务章等(3)公司营业执照的交接(4)公司财务账簿的交接(5)公司股东名册的交接(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交接(7)公司授权书的交接(8)公司章程的变更与交接(9)公司其他资料的交接(10)债权债务的交接与处理第55条 股权交割后的工作在股权交割后,还需要办理相关的一些手续,主要包括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注销、

43、占有登记手续和办理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九章 法律意见书及工作底稿第56条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针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分析、判断,据此向当事人出具的载有正式律师意见的书面法律文件。第57条 法律意见书一般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由一至二名承办律师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第58条 律师在承办公司股权转让业务中,可以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59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要谨防业务风险,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委托人出具委托方承诺,一般可以包括如下内容:承诺所依据的法律服务委托关系;向律师提供材料的截止时间,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一致的;提供给律师的材料是真实、准确且完整的;有关人员就相关事项的说明属实;不干预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等。第60条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制作工作底稿的要求、操作规范、注意事项以及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内容,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章 附则第61条 本指引由山东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并由山东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62 条 本指引经山东律协 届 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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