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构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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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构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新机制贷款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的核心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方式分为粗放型管理和精细型管理两种,并具体体现在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操作环节中,直接决定着农村信用社贷款质量的高低。因此,农村信用社应着力于信贷业务基础操作机制的完善,实现贷款管理方式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的转变,来预防和降低信贷风险。一、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现状和不足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已经建立健全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信贷业务管理制度,以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行为,防范和杜绝贷款业务的各种风险。但是,由于受历史的、体制的、行政的、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信

2、用社的信贷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问题: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与农户的“需”失衡的矛盾。即表面上家庭财产价值较高但不一定具有实现较多未来收入能力的农户,能够得到较大额度的授信;而表面上家庭财产价值较少但具有较强的实现较多未来预期收入的农户,不能得到所需的授信额度的矛盾。现有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对农户授信额度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农户的经济基础情况及信用状况,即按照农户的家庭财产、人均纯收入、存款入股、自有资金、信誉状况分别进行评价,以综合得分的多少来确定该农户的信用等级,并以此来最终确定该农户的贷款授信额度。在这种评价办法中,农户的现有家庭经济基础情况,即家庭财产、存款入股的分值占到了信

3、用等级评定总分值的50%;信誉状况包含社会信誉及信用程度,占到了总分值的30%。而决定该农户是否具有按期还款能力最主要的指标,即实现未来收入的能力指标:人均纯收入,其分值只占到了信用等级评定总分值的20%。体现出农村信用社在确定农户的贷款额度时,是以该农户现有的经济基础来确定的。但时,农户在建立现有的家庭财产时可能会形成一定的隐性负债,这样的确定依据与防范贷款风险的目的是相背离的,并未充分考虑信贷资金的投放与农户是否能够有效使用的匹配关系,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农户不会使用授信的贷款,而有致富愿望的农户却得不到所需的资金扶持。 2、事前防范与事后监督的矛盾,即事前防范风险与事后发现风险的矛盾。目前,

4、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仍然是采用手工方式操作,基层信贷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完成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由可能形成农户经济档案内容不健全、农户信息失真的现象。而稽核制度的贯彻执行因为受限于农户户数多的特征,无法全面细致的开展,虽然能发现其中表现突出的问题或根据举报采取针对性的检查去发现问题,但一些比较隐蔽的违规行为却难以发现,只能对违规行为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不能在事前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发生。3、人防与技防的矛盾,即失效的人防与缺乏有效的技术防范手段的矛盾。决定贷款质量的关键环节是贷款资格的审定和贷款额度的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手工方式建立的贷款档案资料可以人为地调整和修改。目前,农村信用社

5、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功能也仅仅局限于业务操作,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庞大的技术资源优势,对系统中的农户经济档案信息进行检索、分析、对比和控制。虽然稽核制度担当了“抗洪抢险”的勇士,但面对心存侥幸的人的屡屡触犯依然势单力薄,堵了这里漏了那里,没有形成一套对贷款风险有效控制的管理办法。因此,有必要充分利用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技术资源,在技术上对基层信贷工作人员的信贷操作行为加以监督和控制。4、降旧控新不能并举的矛盾:即控制新增贷款质量工作面广、量大、责任重而忽视或无暇顾及降低历年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的矛盾。当前,农村信用社在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事前防范措施和手段的情况下,为了降低人为因素形成风险的可能性,加

6、大了基层信贷工作人员的工作交流力度,以最大限度地从“源头”控制风险。但是,交流力度地加大也导致基础信贷工作人员对当地的具体经济环境、产业状况、农户的基本情况等缺乏全面、细致的了解。同时,不良贷款的管理与负责管理的基层信贷工作人员只存在催收任务挂钩,不存在风险责任挂钩,因此,大多数基层信贷工作人员不愿意把工作时间花费在降低历年形成的不良贷款上去,这就形成了重新增贷款质量控制,忽视历年已形成不良贷款的降低的局面。5、操作行为的低风险高损失赔偿责任与管理行为的高风险低损失赔偿责任的矛盾。即信贷业务操作环节所能形成的可能损失风险较低但承担了较多的损失赔偿责任,而管理环节所能形成的可能损失风险较高却只承

7、担了较少损失赔偿责任的矛盾。农村信用社的基层信贷工作人员承担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具体的操作工作,贷款发放的最终决定权是在以信用社管理人员为首的贷款审批人员的手中,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形成了损失贷款,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损失赔偿责任,基层信贷工作人员承担了较大比例的损失赔偿责任,而以信用社管理人员为首的贷款审批人员只承担较少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这就形成了基层信贷工作人员没有贷款发放的决策权却要承担大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而以信用社管理人员为首的贷款审批人员享有贷款的发放决策权却只承担少部分损失赔偿责任的矛盾。6、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无约束的农户失信行为的矛盾。即农村信用社通过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防范和降

8、低贷款风险,而农户的信用观念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的矛盾。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为农户发放“贷款证”、评定信用等级,与广泛的农户建立了信贷关系,但是几乎所有的农户都误认为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就是农村信用社接受了他们长期的借款申请。这个期限是模糊的、不明确的,只要扶持“三农”的政策不变,这个期限就不会失效。而在这个期限内,农户可以不考虑自身的贷款是否逾期或逾期的时间长短,只要最终把贷款归还了,农村信用社都不会取消其在信用社的信贷关系。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农村信用社虽然不断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增添措施办法,在广大农户中间建立良好信用环境的努力仍然收效甚微。二、构建新的信贷基础工作操作机制的必要性分

9、析当前信贷业务工作中形成的矛盾成因,其关键在于:一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不规范,贷款资格的审定和贷款额度的确定环节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二是不良贷款的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对不能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催收的贷款,缺乏统一有效的具体办法,增加了基层信贷工作人员的管理难度和盲目性。三是未按照责权发生制原则来划分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人,使得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追究只能片面采取按人头分摊的形式,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四是对借款人的失信行为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信贷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可以依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而缺乏或丧失了信用观念的借款人,只要归还了在信用社无论是拖欠了多少

10、年的借款后,借款人依然可以在信用社取得新的贷款,没有对其缺乏或丧失信用观念的行为相应的警示退出管理办法,导致部分借款人对贷款的是否逾期漠不关心,社会的信用观念得不到根本性的加强和提高。因此,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首先是要把“源头”的管理完善,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中对农户进行分类核定管理,做好贷前贷款资格的审定,并利用计算机业务系统储存、检索、监督和控制,增强贷款风险的防范措施;其次是制定科学有效的不良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照难易程度的不同分类管理,实现降旧控新并举的目标;再次是建立失信警示退出机制,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逾期记录,给予警示直至退出借贷客户群的处理,对社会中的失信行为加以约束,形成一旦被信用社

11、警示就有可能面临被退出的处理,被作出退出处理后,将终身失去在信用社取得贷款的资格的机制,才能推动社会信用观念的加强和提高。最后,要建立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分级全额追究审批人员的贷款损失赔偿责任机制,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关系确定贷款损失责任的承担人,加强贷款审批决策权的约束,防范贷款管理环节的风险。三、构建完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机制随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深入开展,这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小额信用贷款体现出了容易获得、不易管理的现象,给信用社带来了一些潜在而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要因地制宜:首先是要建立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加强对农户经济档案信息的管理控制,再根据农户是否有实际的生

12、产项目相应调整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该加大投放的要加大,该收缩的要收缩,重点扶持生产性农户,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即采取分类核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办法,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展更加符合农村产业发展的要求。1、建立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农户经济档案承载着农村信用社收集、整理有关农户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是农村信用社开展和推广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真实完整的农户经济档案对于提高信贷资金质量,有效预警和遏制贷款风险的作用重大。但是,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息的建档及档案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在年度的贷款资格审定和贷款额度授信工作中, 基层信贷工作人员只对见面的农户进行了信息的

13、采集、核实、修改,而很多未见面的农户和历年未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农户的客户信息没有建档管理,形成了档案设置不科学、档案信息空白多、建档质量不高、档案动态管理不到位、档案作用不明显等缺陷,农户经济档案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农村信用社的内部工作人员、内部与外部人员可以相互串通,利用这个客户信息空白空间,人为地建立虚假的农户客户信息,从而发放化名贷款。因此,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是防堵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有效屏障。基层信用社应对辖区内所有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经济基础情况、生产生活状况、信用状况等必需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并对全部农户进行综合评价,在农户经济档案中,确定每

14、一个农户的户主及其是否具有贷款资格,户主的确定应该是唯一的且以其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的识别标准,家庭其他成员中凡是年满16周岁的,都应收集对应的身份证号码及职业状况;对不具有贷款资格的农户要严格加以限制,列入限制放款名单内。2、利用计算机业务系统加强农户经济档案的管理和控制首先,利用农村信用社的计算机业务系统资源,把全部农户的经济档案信息经过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分类、检索,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一套完整的农户“个人征信系统”基本数据库。再由计算机管理中心锁定录入的全部客户的信息资料。其次,对农户经济档案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基层信用社负责收集整理农户信息资料,并经联社

15、授权后指定专人负责修改授信额度为10000元以内的农户的授信信息。联社计算机管理中心及相公的业务科室,负责对授信额度超过10000元的农户信息的审核,并由计算机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的录入修改。基层信用社在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基本数据库后,不能再建立新增农户的客户信息,以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建立和完善基础电子信息档案,实施分级授权管理,并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的高科技功能,是实现对农户经济档案的可控管理,确保农户贷款资格审定和贷款授信额度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将可以有效地从源头发现和控制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弥补现有的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管理模式的不足,杜绝贷款操作行为的随意性,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因素形成贷

16、款风险的可能性。3、建立分类授信的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把决定农户实现未来收入预期大小的生产、经营活动类型作为确定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将农户按照生产经营活动的类型分为一下类型:第一类:是无具体发展项目的,只是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及生活中可能出现临时性资金需求的农户;第二类:是计划购买大型生产资料(工具、牛等),消费、助学方面的临时性资金需求的农户;第三类:是发展种养殖、加工,且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标准:鸡存栏1000只以上;肉猪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100头以上;母猪存栏10头以上;奶牛存栏3头以上;兔存栏200只以上;鹅存栏300只以上)的农户和能够带动当地劳动力输出的项目、技术领头人

17、,以及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农户。在确定农户的贷款授信额度时,对归属于第一、二类的农户,因其预期的投入较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较少,应结合农户的历史还款记录及信誉情况,按照第一类农户的贷款授信额度控制在5000元以内;第二类农户的贷款授信额度控制在5000-10000元以内的标准核定;对第三类农户,因其预期的投入较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也较大,应由基层信贷员逐户核实情况,重点调查农户的资金用途和项目的发展情况及农户的个人信誉程度,贷款授信额度控制在10000-30000元范围内。分类授信管理小额农户贷款,充分考虑了信贷资金的投放与农户是否合理有效使用的匹配关系,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农户实际的资金需求量,

18、使真正需要信贷资金支持致富的农户得到所需的资金,这种按需而供的机制才能体现市场经济原则的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关系。4、改进信用等级评定指标按照农户实现未来收入的预期决定其实际的偿还能力,将现行的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设定的分值进行调整,提高反映农户实现未来收入能力的人均纯收入指标所占的分值,从原有的20分调整为30分;降低反映农户现有经济基础情况的家庭财产、存款及入股两项指标的分值,从原有的40分调整为20分;降低反映农户信誉状况的社会信誉及信用程度指标的分值,从原有的30分调整为20分。同时,增设一项反映农户实现收入的来源指标收入项目,其分值设定为20分。使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在参考农户现有的经济基础情况

19、及信誉状况的同时,更侧重于农户实现未来收入的预期能力。同时,严格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规定,如实评定信用等级,对归属于第一、二类的农户,评定的信用等级超过三级的,其贷款授信额度仍然控制在10000元以内,所评定的信用等级只作为其授予的贷款金额不足以满足临时性资金需求时,是否调整其授信额度的参考依据。四、构建合理的不良贷款分类管理机制农村信用社历年形成的不良贷款,可以分为个人不良贷款和非个人不良贷款,非个人不良贷款包括农村工商业、经济组织及其他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最终形态都是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周转迟滞的表现,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收回难度的不同,也决定了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大小不同。因此,可

20、以设立不动户管理帐户、监测户管理帐户、催收户管理帐户三种帐户,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大小分类归户管理。一、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大小分类(一)、农村工商业、经济组织及其他不良贷款的分类:1、归入不动户管理的贷款(1)、破产并已清算完毕,或破产未清算完毕但无确切的还款来源的。(2)、关停,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无其他可以依法执行的抵押财产和其他新的还款资金来源的。2、归入监测户管理的贷款(1)、破产未清算完毕,有优先受偿额度的。(2)、关停,无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有可以依法执行的抵押财产的。3、归入催收户管理的贷款(1)、经营活动断断续续,但有可以依法执行的抵押

21、财产的。(2)、经营活动断断续续,也无合规有效可以依法执行的抵押财产的。(3)、经营活动正常,无合规有效的抵押财产的。(4)、经营活动正常,具有合规有效的抵押财产的。(二)、个人不良贷款的分类:1、归入不动户管理的贷款(1)、死亡绝户,无其他继承人且不能转移债权的。(2)、外出不归超过3年且无归家记录的。(3)、因从事某一项投资性经营活动亏损,并停止经营活动,在较长的一定时期内丧失了还款能力的。2、归入监测户管理的贷款(1)、死亡绝户,有继承人但未成年,无法转移或实现债权的。(2)、外出不归在1年以上,3年以下,但有归家记录的。(3)、夫妻偕同外出,但年度内至少有一次归家记录的。(4)、因从事

22、某一项投资性经营活动亏损,但未停止该项经营活动,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恢复还款能力的。(5)、个人借款但转借给他人使用,因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经营失败而丧失了还款能力,且借款人也无相应的还款能力的。3、归入催收户管理的贷款(1)、家庭成员中有部分人外出的。(2)、个人借款但转借给他人使用,因借款的实际使用人经营失败而丧失了还款能力,但借款人有相应的还款能力的。(3)、个人借款但转借给他人使用,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借款人都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的。(4)、从事传统的种养殖业生产经营的,因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小,不归入上述类别的。二、分类建帐、分期管理按照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大小分类建帐管理,把实现债权可能性

23、相近的贷款归为一类,可以使农村信用社基层信贷工作人员对不良贷款的特性具有比较清晰的认识,针对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避免了催收工作的盲目性,层层推进,更能助推社会信用观念的转变。1、不动户不良贷款的催收办法:这类贷款的收回难度较大,因其借款人不具备新的收入来源,也无合法、有效可以依法执行的财产,甚至可能形成损失。应采用较长的催收时间周期,在每一个年度内对这类贷款进行一次调查催收工作,掌握其情况变化趋势。2、监测户不良贷款的催收办法:这类贷款在现阶段不具有损失的可能性,其收回的可能性决定于借款人的归属、经营状况的转变趋势等因素,但这些因素的变化时间周期一般较长。为了及时掌握详细的信息,在每一

24、个季度内应对此类贷款进行一次调查催收工作,掌握其情况变化趋势。3、催收户不良贷款的催收办法:这类贷款的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正常,并具有一定的收入来源,部分贷款还具有合法、有效的贷款担保,未丧失应有的还款能力,只是因为临时性的困难而缺乏还款资金。借款人的收入或贷款担保情况会随时发生变化,此类贷款应是日常催收工作的重点,应在每一个月内对此类贷款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调查催收工作,及时掌握其情况变化趋势,适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贷款。五、构建有效的失信警示退出机制通过多年的实际已证明,仅仅依靠农村信用社或借助法律手段、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以引导的方式建立农村信用环境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应该转变农村信用环

25、境建设的切入点,以推动的方式促进农户信用观念的转变。这种转变的推动,除了借助于加强日常的贷款催收力度外,最根本的是要从机制的转变上寻找突破,即建立对所有农户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失信警示退出机制,对超过一定时间期限的失信行为予以警告或强制性要求其退出信贷关系,这种退出是永久性的退出,即以户主为代表的农户家庭被农村信用社劝告退出后,即使是在归还了历年的积欠贷款后,其他家庭成员也不能在农村信用社建立新的信贷关系,增加农户的失信成本,从而促进农户信用观念的转变。 (一)、失信警示退出机制的运行机制失信警示退出机制对农户失信行为的处理可以分为警示和劝告退出。警示是对农户短期内的失信行为的处理,农户依然可以保

26、留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关系;劝告退出是对农户长期的,没有任何改变的失信行为的处理,农户及其家庭其他成员中断与农村信用社的借贷关系,但是仍然具有偿还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义务。警示:即对未能按期还款付息的农户,为了防范其失信周期的延长,在贷款逾期次数达到3次以上时,以书面形式对其失信行为发出警告。劝告退出:对未能按期还款付息的农户,贷款逾期次数达到3次以上,且以书面形式对其失信行为发出警告的次数达到2次以上,失信行为仍未停止时,以书面形式中断农村信用社与其建立的信贷关系。(二)、失信警示退出机制的适用条件1、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是包含了辖区内所有农户信息资料的档案,承载着农村信用社收集、

27、整理的有关农户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在计算机业务系统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农户“个人征信系统”基本数据库,涵盖了农户及其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信息、经济基础、社会信誉等信息,其真实性和时效性保证了客观性,由计算机业务系统实行了可控制的管理,是运行失信警示退出机制的前提条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对农户失信行为处理上的公平、公正。2、有效的不良贷款分类管理机制不良贷款的形成是农户失信行为的具体体现,也是判定农户失信行为的具体依据。对不良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可以介定农户失信行为的程度,同时体现对农户失信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作出警示处理的农户,其贷款的还款能力还没有完全丧失,甚至是具有现实的偿还能力的,应归入催收户贷

28、款管理,加强催收频率和力度;对作出劝告退出处理的农户,其贷款的还款能力已经丧失了一部分或已经全部丧失,在短期内不具有现实的偿还能力,应归入监测户贷款或不动户贷款管理。六、构建合理的贷款损失赔偿责任追究机制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所经营的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货币资金,它所能实现的收益是远期收益而不是即期收益,在信贷资金的使用时期内,可能因为借款人或者外部因素的影响,造成信贷资金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在贷款形成了实际的损失后,对贷款的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损失赔偿责任追究,可以对贷款的操作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贷款的损失程度。但是,不按照责权发生制原则来划分损失赔偿责任的

29、承担人,片面采取按人头分摊赔偿责任的做法是不科学的。贷款的发放是审批决策权的具体体现,没有贷款审批决策权就不能形成贷款的发放。因此,应该建立一种与贷款管理责任制相对应的贷款损失赔偿责任追究机制,即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分级全额追究审批人员的贷款损失赔偿责任机制。(一)、分级全额追究审批人员贷款损失赔偿责任机制的理论依据农村信用社为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形成,制定了一系列的贷款管理责任制,主要有主任负责制、贷款审查委员会、大额贷款审贷分离制、贷款分级审批制、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及离岗审计制等,还制订了详细的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明确了信贷业务操作的基本程序,对贷款的操作和管理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贷款管理责任

30、制的落实具体体现在贷款的“三查”上,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审查。在贷前调查环节,基层信贷工作人员除了完成基础调查工作为以信用社管理人员为首的贷款审批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外,还可以在信用社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内决策贷款的发放,体现了分级审批制和大额贷款审贷分离制的原则;在贷中审查环节,以信用社的主要管理人员主任为首组成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基层信贷工作人员的调查资料及客户的基本情况,审查客户的条件是否符合信用社的放款规定,并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体现了主任负责制、分级审批制及审贷分离制的原则,;在贷后检查环节,基层信贷工作人员负责对借款客户的生产生活及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对信贷资

31、金的安全性作出评价,为信贷资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提供信息资料。而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及离岗审计制明确了各级信贷工作岗位的职责权限及责任的确定方式。因此,按照决策权决定贷款发放的原则,可以建立一种与贷款管理责任制相对应的,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分级全额追究审批人员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机制。(二)、分级全额追究审批人员贷款损失赔偿责任机制的具体内容贷款分级审批制确定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实行分级授权审批,超权限的贷款发放逐级上报审批的原则,具有贷款审批权的人员是经信用社管理人员授权的基层信贷工作人员、以信用社管理人员为首的贷款审批委员会人员及各级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委员会人员。各级的贷款审批权限大小不同,对可能

32、形成贷款损失的影响能力是不同的,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大小也是不同的。1、基层信贷工作人员的贷款损失赔偿责任追究基层信贷工作人员除了完成非授权范围内的借款申请基础调查工作,为以信用社管理人员为首的贷款审批人员提供决策依据外,还可以在信用社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决策贷款的发放,其决策权的影响范围仅仅局限于在信用社管理人员授权范围内发放的贷款,对非授权范围内的贷款发放可能形成的影响体现在收集整理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客观。因此,对基层信贷工作人员授权范围内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由基层信贷工作人员全额赔偿,非授权范围内发放的贷款形成损失与基层信贷工作人员的基础调查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的,即收集整理的基

33、础资料及作出的初步风险评价存在不真实、准确、客观的因素,由基层信贷工作人员按照贷款损失总额的10%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部分赔偿不作为其他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人员贷款损失赔偿额的扣减项。2、以信用社管理人员为首的贷款审批委员会人员的贷款损失赔偿责任追究以信用社的主要管理人员主任为首组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层信贷工作人员的调查资料及初步的风险评价,审查申请客户是否符合信用社的放款条件,并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其决策权的影响范围仅仅局限于在上级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发放的贷款,对非授权范围内的贷款发放可能形成损失的影响体现在上报审批资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审查。因此,对以

34、信用社的主要管理人员为首的贷款审批人员授权范围内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由信用社的主要管理人员全额赔偿,其他非主要审批人员分别按照不高于贷款损失总额的10%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部分赔偿不作为其他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人员贷款损失赔偿额的扣减项;非授权范围内发放的贷款形成损失与贷款审批人员的审查工作存在因果关系的,即审查的上报资料存在不真实、准确、客观的因素,由贷款审批人员分别按照贷款损失总额的10%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部分赔偿不作为其他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人员贷款损失赔偿额的扣减项。3、各级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委员会人员的贷款损失赔偿责任追究各级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基层信用社上报的

35、贷款资料及综合的风险评价,审查申请客户是否符合信用社的放款条件,并作出能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其决策权的表现方式体现为对基层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以各级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组成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发放的贷款形成的损失由以信用社的主要管理人员为首的贷款审批人员全额赔偿,各级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委员会人员分别按照不高于贷款损失总额的10%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部分赔偿不作为其他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人员贷款损失赔偿额的扣减项。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分级全额追究审批人员的贷款损失赔偿责任机制,体现了责权利对应的关系。对贷款发放具有较大决策权的人员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较大;反之,对贷款发放具有较小或没有决策权的人员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则较小,实现了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级管理人员贷款管理决策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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