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市政道路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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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起步区第四批次招商-市政道路18标段(石养路新建工程D段)工程监理 招 标 文 件招标人: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盖单位章)2010年6月30日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3第二章 前附表及投标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 拟签订合同协议及主要条款(格式)17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40第六章 监理工作大纲48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49第一章 招标公告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起步区第四批次招商-市政道路18标段(石养路新建工程D段)工程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1.1本招标项目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起步区第四批次招商-市政道路18标段(石养路新建工程D段)工程已由 简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2、书【备案号:51208111002200471】”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招标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及监理进行公开招标。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简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备案号:51208111002200471】)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项目地址:成都资阳工业

3、发展区建设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计划工期:180日历天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标段划分:施工: 1 个标段;监理1个标段。质量要求:达到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施工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贰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具有一个类似本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本次招标监理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具有三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4. 招标文件的获取4.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7月9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 时,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持下列证件(证明、证书)购买招标文件。(1)购买人有效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2)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资质证书副本;(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限施工标段)。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50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 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4.3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0年7月29日14时30

5、分,地点为简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日报上发布。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成都龙双建筑股份 招标代理机构:成都新高建设经有限公司 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南街 地 址:成都市永丰路47号邮 编:610103 邮 编:610041 联 系 人:邓先生 联 系 人:杜先生 电 话:028-84835979 电 话:028-85142819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6、号: / 账 号: / 2010年6月30日第二章 前附表及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起步区第四批次招商-市政道路18标段(石养路新建工程D段)工程2工程地点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3建设规模石养路新建工程D段长0.385km,宽30m4质量标准合格5监理服务期及缺陷责任期要求监理服务期:至成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起步区第四批次招商-市政道路18标段(石养路新建工程D段)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止。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6资金来源企业自筹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8监理服务范围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起步区第四批次招商-市政道路18标段(石养路新建工程D段)工程本次招标范

7、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监理。9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 甲 级及以上资质;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总监证、监理工程师证、高级工程师证等。10踏勘现场本工程不组织集中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踏勘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12投标报价方式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自主报价13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4投标担保金额金 额:伍仟元人民币交付要求: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递交;投标人宜提前以基本账户转帐的方式缴纳,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到达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成都龙双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电话:028-848

8、35979开 户 行:成都农商银行龙泉驿洛带支行银行账号:021608000120010002922银行地址:龙泉驿洛带镇15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配套电子文件一份(需扫描才能文档化的资料可不包含,以光盘的形式提交),若中标,需再免费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副本四份。16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提交时间:2010年7月29日14001430时(北京时间)截止时间:2010年7月29日1430时(北京时间)地点:简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17开标地点及时间同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18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估法,详见本招标文件19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合同价格的5(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9、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履约担保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或退还。20关于“报价唯一”相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之“5-1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的大写和小写,按照省发改委“川发改政策200913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A、总 则1. 工程说明1.1. 工程名称: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起步区第四批次招商-市政道路18标段(石养路新建工程D段)工程1.2. 工程地点: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1.3.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1.4. 监理服务期要求:详见前附表1.5. 缺陷责任期:详见前附表1.6. 资金来源:详见前附表1.7. 压证制度:实行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压证制度。中标人

10、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1.8. 监理服务范围:详见前附表。1.9. 工程规模:石养路新建工程D段长0.385km,宽30m。1.10. 监理服务内容1.11. 招标范围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2. 投标人资格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2. 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 甲 级及以上资质。2.3.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总监资质及全国注册监理工

11、程师资格。2.4.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须按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6】101号)、(川建发200824号)和(川建发2009126号)要求办理投标登记手续。3. 投标费用3.1. 投标人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及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3.2. 投标补偿金: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均不予补偿。3.3. 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还其购买招标文件及资料的费用。3.4.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均不退回。4. 现场踏勘4.1.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2. 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意外人

12、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招标人均不负责。4.3. 未进行现场踏勘的投标人将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自己负责。4.4. 投标人现场踏勘后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按本须知的规定回答。5. 标前会议5.1. 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的标前会议。5.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所有疑问,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以书面的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传真:028-85133024。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收悉后,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对问题的澄清或答复以书面的方式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B、招标文件6. 招标文件的组成6.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前附表及

13、投标须知第三章 主要合同条件第四章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监理工作大纲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规定发出的所有补遗书(有正式编号)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2.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任何数字或词汇模糊不清、任何词义含混或意义不清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或澄清。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内容提出要求而造成不良后果,招标人不承担责任。6.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7.1. 若招标人

14、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悉。7.2.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以传真等书面的方式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6天前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和解答,并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通过招标人以传真等书面的方式将答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书面答复。8. 招标文件的修改 8.1. 在投标截止时间1

15、5天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或者是答复投标人澄清要求的,招标人可能会以补遗书(有正式编号)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8.2. 补遗书将以传真等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补遗书。8.3.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将补遗书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8.4. 招标人的补遗书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8.5.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

16、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C、 投标文件的编制9.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往来的一切信函、文件均使用汉语语言。9.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 投标文件的组成10.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组成,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函(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有);(4) 投标保证金收据 (复印件) ;(5) 监理工作大纲;(6)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1. 投标报价11.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

17、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通知(川价函2007169号),结合企业自身成本进行报价。本项目以浮动比例进行投标报价,即投标报价中的浮动比例为投标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基础上的上浮或下浮的比例,上下浮动的比例不得超出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范围。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暂按如下计算:1854.77万元,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暂定价)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50.6145万元)专业调整系数(1.

18、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1.0)=50.6145万元。投标人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内容及后期服务的全部费用。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合同执行期间由监理人支付的各种税费。11.3. 中标后的监理费用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11.4. 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要求,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故本次投标的计费额只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公平竞争平台,最终合同价以监理范围内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价格为基价。不因后期实施中所监理项目面积、投资额以及随物价波动、设计变更、施工阶段工期延长及实际结算造价的

19、变化而调整,下浮比例按照投标人投标时的承诺执行。11.5.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现场办公所需的水、电。投标人所需的生活及其它办公用房(包括其使用的水、电)、工作人员、服务人员及仪器、检测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等,均由投标人自备。11.6. 报价所包含的范围: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从本工程施工开始到质量保修期结束的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工程审计时的相关配合工作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报价中应包括监理机构人员服务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现场经费、监理设施(包括办公和生活设施)、监理用房(不包括现场办公所需用房)、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保险、税费等履行

20、本工程施工监理职责的全部费用。11.7. 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本项目监理工作风险、市场风险、政策调整风险等因素,并结合企业自身成本等核算进行报价,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11.8. 凡未言明的监理工作项目费用均认为是包含在投标报价中。12. 投标有效期12.1. 投标有效期为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起 90 日历天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于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

21、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3. 投标保证金13.1. 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和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3.2.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12.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13.3. 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 (无息)。13.4. 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须提

22、供以下资料:(1)单位介绍信;(2)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13.5. 若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与招标人签署合同。(2) 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14.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14.1.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除招标人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14.2.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的份数:详见前附表14.3. 投标文件应包括所有文件以及投标人认为必要的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附的所有证书、证件、合同等证明文件(含投标人在编制投资文件时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鲜章,否

23、则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14.4.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作相应的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公章(凡要求签字的地方不得以盖章含签字章或其他形式代替,否则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4.5.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件的大小应采用A4纸。14.6. 投标文件不得有字行间的书写、涂改、增删。对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上改正的错误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公章。14.7. 投标文件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清楚地注明“正本”或

24、“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4.8. 投标人应附近3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D、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 投标文件所有内容宜装订成一册(正本、副本分别装订)。15.2. 密封要求:投标文件外层封套应密封完好,并在密封处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投标人单位公章。15.3. 投标文件递交时所有的密封外层应标明以下内容:(1) 工程名称;(2) 投标人名称;(3) 投标人地址;(4) 20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开标,此时间前不得拆封;15.

25、4. 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在投递过程中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16.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6.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递交至开标地点。16.2. 招标人可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补遗书(有正式的编号)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17. 迟交的投标文件17.1. 任何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18.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8.1.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

26、时间以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必须书面提出,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人可将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先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补充、修改或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签收。18.2. 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18.3.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E、 开标、评标和中标19. 开标19.1. 招标人将在简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

27、,于本招标文件载明的开标时间准时举行开标会。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准时出席并签到。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监督机关派员参加。19.2. 除已按本须知规定要求撤回的招标文件不予开标之外,招标人开标时,应在监督机构代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19.3. 开标时,先由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相互交叉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9.4. 招标人应当众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及投标报价。19.5. 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19.6. 开标记录应经监督机构代表签字后存

28、档备查。19.7.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19.8.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作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开封:(1) 未密封的投标文件;(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19.9. 到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0. 评标过程的保密20.1. 公开开标后,直到签定合同书为止,凡是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价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泄露。20.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

29、资格。20.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它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资料。21. 评标2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负责评标活动。21.2.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具体评标原则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21.3. 评标程序:(1)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并汇总、排序。21.4. 投标文件的澄清(1) 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

30、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当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而投标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回复时,需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按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进行评审。21.5. 评标结果的确定(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2)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前1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22. 中标22.1. 公示期内若无投诉,招标人将确定排名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31、人。22.2. 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将不作任何解释。F、 授予合同23. 合同授予的标准23.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将合同授予按照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排名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3.2. 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确定排名为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如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符合中标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没有符合评标规定的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24. 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24.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

32、因工程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权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但招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25. 中标通知书25.1.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提交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进行公示。备案无异议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25.2.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25.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5.4.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3、。招标人在收到履约担保并与中标人签定合同书后,应在5天内通知其他投标人未中标结果。26. 履约担保26.1. 投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并在签定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招标人提交一份合格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以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递交。26.2. 履约保证金额:合同价格的5(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27. 招标人的确认函招标人有权对投标文件证明文件的真伪进行核实,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十个工作日前将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送至招标人处,由招标人出具确认函。招标人在收到上述原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核实后退还。如查证提供

34、虚假材料的,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28.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28.1. 中标人须于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前来与招标人协商签订监理合同事宜,在签定监理合同书之前,应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监理合同签定之后,应将合同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8.2. 签定监理合同书时,中标人代表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书。28.3. 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须知第28.1款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招标人可以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符合评标及授予合同要求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没有符合评标规定的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时,招标人则应重新招标。29. 招

35、标文件的解释29.1.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第三章 拟签订合同协议及主要条款(格式)第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 工程造价:监理合同价:监理工期:合同金额: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36、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陆份,甲方执正本壹份,副本肆份;乙方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经办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 编: 邮 编: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执行四川省建设厅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内容第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

37、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5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6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7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8 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除上述明示的法律、法规外,国家及成都市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均适用于本工程。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成都资阳工业发展区起步区第四批次招商-市政道路18标段(石养路新建工程D段)工程项目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 监理工作内容:(1) 上述工程范围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合同、

38、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2) 审核上述工程范围内工程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合格后督促工程承包人向招标人移交。(3) 协助委托人办理完成工程备案手续。(4) 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1、 工程施工合同已签定;2、 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3、 工程施工用的施工图已经齐备并已经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4、 用于工程施工的启动资金已经到位。5、 由委托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已经到货。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 委托人在本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签定的施工合同及所属工程范围内的壹套施工图等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两 天内对监

39、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现场办公室一间。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无补偿金额=无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能为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5(扣除税金)。赔偿金由委托人在每次委托人支付

40、监理人的报酬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监理人补足。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 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要求,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故最终合同价以监理范围内经审计的工程结算价格为基价。不因后期实施中所监理项目面积、投资额以及随物价波动、设计变更、施工阶段工期延长及实际结算造价的变化而调整,下浮比例按照监理人投标时的承诺执行。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内的全部监理内容及后期服务的全部费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A、本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的计费额按施工总承包

41、人的审定金额计算;B、专业调整系数为: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C、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施工总承包人审定金额计算出的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投标时所报浮动比例3、 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合同总价+奖励金额违约金-赔偿金。4、 监理费支付监理费以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支付监理费时委托人将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金。具体支付监理费时间如下:A、合同签定、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并下达开工令后14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合同暂定金额的20%;B、工程量完成60后7日内,业主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暂定费总额的30的进度款;C、工程竣工

42、验收合格,监理人向委托人移交监理规划、监理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后28日内,业主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D、结算审计完成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缺陷责任期)满后28日内,监理人向委托人移交完所有监理资料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全部尾款。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以本工程施工合同为准。E、甲方将根据项目开工情况,按以上相应条款分批分阶段支付监理费用。5、 只有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才会调整监理服务费:A、监理的范围和内容超出了本合同约定。B、非监理机构原因引起监理服务期(施工阶段)延误的,延误时间在5个月内,监理人仍有责任继续履行监理义务,委托

43、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延误时间在5个月以上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标准的情况下,若监理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造价,且该建议被委托人采纳实施,则委托人可对监理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双方协商。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件:A.附加协议条款B.安全生产合同C.廉政合同。附加协议条款1. 监理机构1.1. 监理人

44、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本工程的要求,本工程监理项目班子至少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造价工程师1名(具有全国造价员(审核)或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资料员1名。1.2. 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1.3.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监理机构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联系方式书面通知委托人。1.4. 监理机构的设置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调整或更换。2. 监理人员的职责2.1.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监理机构中各岗位主要职责书面通知委托人。2.2. 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根据委托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授权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45、(以下简称“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编制。2.3. 监理人员应按本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开展各项委托工作。3. 监理设施3.1. 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配置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仪器,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3.2. 监理人应采用较先进的计算机管理软件辅助对本工程有关进度、质量、投资等工作的管理。3.3. 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的现场办公用房,监理人应爱护并妥善保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完整的归还给委托人(需撤除的临时设施除外),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损坏的,监理人应按价赔偿。4.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4.1. 在本合同生效后14日内并在本工程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监理人应根据委托人批

46、准的“监理大纲”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将本工程“监理规划”报委托人批准后实施。4.2. 在相应分项工程施工开始前,监理人应将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相应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 报委托人备案。4.3. 当某分项或子项工程规模较小,不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监理人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4.4.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根据实际实施情况对“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或调整后,应在48小时内将修改或调整后的文件报委托人。4.5. 监理人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

47、件,并在设计交底的前一天,将图纸审核后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和意见。5.2. 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5.3.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在3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委托人。5.4.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在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确认。5.5. 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监理规范”要求的内容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

48、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5.6.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5.7.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报委托人。5.8.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并按“监理规范”的要求介绍项目监理机构有关情况及“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等;由监理机构拟草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6. 工地例会6.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

49、每周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记录由监理机构拟草,经总监理工程师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报委托人。6.2. 当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需对召开工地例会的周期进行调整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并将调整通知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6.3.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有关专题会议,以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7.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7.1. 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对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7.2. 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批施工单

50、位拟实施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审核签发施工图纸。7.3.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7.4.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审查批准经各项试验提出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审查批准有关施工质量的各项试验检测成果,并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7.5.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单位也应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7.6. 检查施工前的其他各项准备

51、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机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7.7.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或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7.8. 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使用和检测工作。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签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区分)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进行隐蔽

52、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7.9. 协助业主单位组织进行重要阶段验收、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项目竣(交)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7.10.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7.11. 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监控体系,配备监理工程师负责质量控制工作。7.12. 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业主单位。8.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8.1. 协助业主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8.2. 通过对工程计

53、量的审核,以及必要的抽查等控制手段实现对工程量总量的控制和阶段性的控制。建立工程量和支付价款的台帐。8.3. 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申请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并签发支付凭证。8.4. 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8.5. 依据业主单位授权审核各类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及设计修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8.6. 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下达前组织技术经济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复核前后部位和结构的衔接、错、漏、碰、缺,复核计算设计工程量,进行分类计量登录台帐,记录变更、索赔的原因和处理的结论。对于由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索赔,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

54、序和时效及时处理,记录定性、定量、计量、计价等的处理情况,并登录台帐。所有变更与索赔的处理,应有原始登记的凭据,并随处理文件存档备查。上述所有台帐及支付除书面报告业主处,应及时用电子文件报送业主。8.7. 对合同费用支付与已完工程量、工程形象进行综合分析,编制每月合同费用支付分析报告。8.8. 编制每月工程财务支付报表。9.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9.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范”、“监理规划”要求的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并编制控制性进度计划。9.2. 以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实施性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批准。9.3. 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

55、,及时发出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施。9.4. 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9.5. 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单位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单位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业主单位批准。9.6. 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单位应分清合同

56、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重新核定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单位的工期索赔要求,报业主单位批准。9.7.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9.8. 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机构,配备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师负责进度控制工作。9.9. 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情况,并编制工程施工进度统计报表。9.10.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本合同生效后的14天内,向委托人提交本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风险管理计划(含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9.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方提交的月计划报表等进行审查,并在收件后48小时内提出监理意见。10.

57、安全、文明、扬尘治理施工监督10.1.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10.2. 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10.3. 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10.4. 按照业主单位的统一布署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10.5. 检查施工单位在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10.6. 参加对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表报、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10.

58、7. 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 10.8. 当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影响文明施工的事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委托人报告并在48小时内将调查和初步意见报委托人。11. 竣工验收11.1. 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初验),并在24小时内将初步验收意见书面报告委托人。1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有关监理资料。11.3. 监理人应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总结”一式四份。11.4. 监理人应在本工

59、程竣工验收后28日内,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审查施工方各阶段施工记录(含隐蔽工程记录)、竣工资料等必须归档资料,并督促工程承包人及时向委托人移交。12. 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1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的时间同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时间。12.2. 在保修期内,监理人不必安排监理人员常驻现场,但监理人应指定保修监理负责人,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联系方式等书面通知委托人。12.3. 监理人应定期对工程进行回访,并在接到委托人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工程保修有关问题,若监理人未按时到达或未履行有关保修义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此部分违约金委托人将从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当违约金不足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追索。12.4. 对委托人需了解的质量问题,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将关于事故的调查分析及质量责任鉴定意见书面报告委托人。12.5. 当保修工作开始时,监理人应对保修项目的返修质量进行检查并在合格后予以签认。12.6. 保修结束,监理人应签发保修期满证书并审查保修阶段技术资料,协助发包人办理保修费用的结算。13. 资料流转程序13.1. 本工程委托人或工程承包人所有资料均通过项目监理机构转发或办理。13.2. 监理人应及时收发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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